❶ 司法會計鑒定的作用是什麼
司法會計鑒定在偵查環節的作用。 樹立以證據為核心的觀點,是刑訴法一個突出的特點。司法會計鑒定做為證據的一種在經濟案件偵查環節有著重要的作用,應在刑訴法實施過程中大力加強。 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鑒定結論作為言詞證據和間接證據的一種在確定罪與非罪、此罪和彼罪中起著不可忽 視的作用。要強化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核心作用,就要求我們徹底改變單一依靠威懾力獲取證據的方法,增強偵查意識,明確證據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立案、採取強 制措施、偵查終結和定罪量刑中的核心地位,緊緊圍繞獲取證據這個核心開展偵查工作,不斷提高審查證據、固定證據、運用證據、展示證據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規定為了查明案情,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的 任務就是運用現代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對與案件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作出合乎科學的結論,為查明案件提供證據。司法會計介入案件偵查活動,是檢察機 關查明案情、揭露和證實犯罪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措施。檢察機關很大一部分工作是通過對自偵案件的偵查、參與刑事立案、行政訴訟等活動來實現的。偵查、訴訟 的核心是圍繞著證據展開的。在訴訟證據中,最科學、最客觀、最真實、最可靠的是通過技術手段中的鑒定工作獲取的證據。因此說司法會計鑒定工作是檢察機關在 查辦自偵案件中確定罪與非罪一個關鍵環節。司法會計鑒定對檢察機關偵查案件性質、偵查方向,罪與非罪的界 定,起著關鍵的作用。 司法會計鑒定在訴訟環節的作用 鑒定的種類很多,筆者主要對司法會計鑒定工作在當前訴訟環節的作用談些看法。 會計鑒定是指運用會計、審計等專門方法,對與案件有關的經濟、財產、物資收付活動等財務事實與資料所進行的專門檢查活動。會計鑒定的對象主要是財務活動中 的帳簿、報表、憑證、單據、現金、物資以及其他表明財務盈虧數目的資料,這些資料做為訴訟證據的一種必須通過專門的方法加以檢查與鑒定,才更具有科學性與 可靠性。 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情,往往要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司法會計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定的一項司法會計活動。它的主要作用, 一是確認經濟犯罪的作案手段,二是准確認定貪污、賄賂、偷稅抗稅、挪用公款的犯罪數額,確定重大責任事故、玩忽職守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以及確認有關 國家工作人員在財務管理等方面是否瀆職、失職,三是對利用高科技進行的各種犯罪,如利用計算機網路等進行的金融詐騙、證券、期貨等犯罪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當前,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也有它的時代特徵。尤其在現代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各種犯罪手段和形式不斷向智能化、專業化和 技術化發展。經濟犯罪也不例外。當前表現比較突出,的首先是犯罪主體素質高,作案手段隱蔽。根據資料統計,現在經濟犯罪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約占 80%,這些人有文化,素質高,作案前考慮周到,行動詭秘,見識也廣。他們利用財會技術密秘地侵犯國家財產。其次是利用技能實施貪污犯罪的案件明顯增 加。高技能犯罪是當前經濟領域犯罪的一個新問題。這類犯罪人員文化素質較高,懂得電腦操作程序,利用電腦劃撥存款,東轉西轉最後提出現金,犯罪數額驚人, 社會危害大,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四是我們偵破經濟案件的經驗和訴訟實踐證明,司法會計鑒定工作愈來愈重要,就幾年經濟案件的偵查證明,司法會計工作在經濟 案件的訴訟過程中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司法會計鑒定在庭審中的作用 按照我國刑訴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偵查審理案件中,有權根據訴訟的需要,對特定的對象進行司法檢查或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司法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是為了解決案件所涉及的財務問題,並提供鑒定結論,作為訴訟證據,在庭審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根據以往對經濟案件的審判。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庭審時翻供,有的甚至使庭審無法進行,致公訴人於十分尷尬的境地。究其原因,是我們以往對庭審中怎樣確認和固 定證據的重視不夠。特別是實行庭審制度的改革後,要求當庭舉證,更加強調了鑒定證據在舉證中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檢察院趙宏副檢察長在一次會議上講過:我 們一切偵查,訴訟等活動,都是為了庭審服務的。庭審的關鍵又在於舉證的正確性。那麼,司法會計鑒定作為證據的一種,其在審判中的定罪與量刑的作用是不言 而喻的。 此外,我們司法會計鑒定在為經濟建設服務;打擊經濟領域犯罪;堵塞企業管理漏洞;補充法律的完善;預防職務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減少訴訟時間,降低訴訟成本,都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因此,筆者僅從司法會計方面而言,提出一點個人建議。我們檢察機關作為具有法律監督職能部門,根據當前打擊經濟犯罪的需要,要大力加強司法會計工作。首 先,要領導重視,這是關鍵,其次要選優配齊司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提高司法會計隊伍素質,以盡快適應目前工作的需要,再次要不斷地在工作中探索司法會計工 作的新思路,逐漸由數量型向專業型上轉變,使司法會計工作在訴訟活動中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❷ 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
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幹部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
在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獎懲中嚴格把關,對確保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以及確保本單位決策層決策的貫徹執行具有關鍵意義,對幹部隊伍建設具有導向作用。選拔、任用、獎懲幹部必須要有科學的考核方法和完善的監督機制,多方面、全方位地了解幹部的德能勤績,運用切實有效的法規制度,約束和規范領導幹部的行為。經濟責任審計是以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通過對領導幹部任期內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做出的重大決策情況、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情況以及個人遵守廉政紀律情況等方面的核查和評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斷領導幹部是否具有從事經濟工作所必需的素質和決策水平,也能正確評價領導幹部是否正確履行其經濟職責,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財經法紀。這就為幹部管理部門正確選拔任用幹部提供參考依據,監督、評價、鑒證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也因此成為幹部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同時,通過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廣大幹部也是一種教育和警誡。
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勤政的一項重要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領導幹部與經濟工作、經濟發展的聯系越來越直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越來越重。如何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幹部是否堅持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自覺服從並服務於改革、穩定、發展的大局,把維護國家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否正確運用權力,自覺遵守黨的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是關繫到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否順利進行的重要問題。當前,財經秩序方面存在的弄虛作假、國有資產流失、損失浪費嚴重以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問題,都與一些部門、企業的少數領導幹部沒有正確行使權力和認真履行職責有關,同時也反映出對領導幹部管理偏松,監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
通過全面推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可以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嚴肅查處那些無視財經紀律、違法犯罪的幹部,促使領導幹部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從政治上關心和愛護幹部,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發展。
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依法治國的有效手段
領導幹部是否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是否依法辦事、依法決策、依法處理問題,直接反映出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關繫到依法治國方略能否實現的問題。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依法辦事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關鍵環節。實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有助於將領導幹部權力的行使置於有效的監督之下,防止領導幹部失職、越權以及濫用權力,促使領導幹部自覺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手段領導經濟工作、管理社會事務,規范自己的行政行為,引導領導幹部依法用權、依法行政。
四、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促進領導幹部自覺實踐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的一項有效保證
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的提出為從嚴治黨和幹部監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標准。領導幹部一般都掌握著一定的權力,接觸面廣,影響大,特別是黨政領導幹部是我們黨的事業的骨乾和中堅力量,其行為的好壞對整個幹部隊伍有著重要的導向作用。推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就是緊緊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重點,加強監督,防止領導幹部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牟取私利的工具,促使領導幹部自覺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以更高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帶領人民群眾實現跨世紀的宏偉目標。
❸ 審計工作為什麼要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任何行為都必須獲取證據,否則所下發的審計文書(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審計決定)都是無源之水、無根之木,例如:審計文件利說某某有違法的經濟問題,如果沒有證據是憑什麼寫出來的,事實怎麼存在的,如果您要評價某某單位(或個人)有嚴重的經濟犯罪,你要沒有證據,對方怎麼能心服口服,因此別說是審計,就社會任何一個部門、單位要想確定某個事情都要有證據。
❹ 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有哪些 審計評價依據是什麼
審計評價前應編制評價工作底稿,將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歸納、匯總,為審計評價作準備。[1]
1.定量評價
定量評價是以審計查證和取得的可靠數據與經濟責任目標(計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行業標准等進行對比分析,客觀反映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2.定性評價
定性評價是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的評價。其中,真實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循相關會計准則的情況,以及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經營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實現程度。
3.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要求綜合運用上述兩種評價方法,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支、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及存在問題和所在單位財務收支、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及存在問題,以及所在企業的管理、發展、資產營運、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客觀反映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內容:
1.要評價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1]
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是法人的主要經濟職責也是審計檢查的基礎,還是審計評價工作內容之一。只有把財政財務收支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搞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的審計評價才有效,才可靠、可信。
2.要評價各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
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看其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一切經濟活動必須置於法律、法規范圍之內,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單位領導負有不可推卸的主管責任和法律責任,不僅要評價錢花得好不好,還要評價經濟行為有無違規違紀。
3.要評價國有資產是否保值增值
國有資產是否保值增值是衡量領導幹部政績的一個重要量化指標,特別是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核心。屬於隨意拍板、盲目投資、違規操作造成損失的,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於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以幫助規范為主,提出管理意見和建議。
4.要評價領導幹部重大經濟決策的規范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領導幹部決策正確與否,直接關系著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關繫到廉政建設,有些失誤的背後,往往隱藏著領導幹部濫用職權的行為。因此,對領導幹部具體決策行為的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不可缺少的一項內容。
5.要評價領導幹部是否存在短期行為
要看其經濟決策是否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是否兼顧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是否兼顧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做不到這幾個兼顧就是短期行為。
對企業領導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關注以下幾點:
(1)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2)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
(3)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4)重大技改、建設項目決策、資金來源、項目招投標及項目效益情況。
(5)長期投資決策、管理及投資收益情況。
(6)重大融資、擔保決策及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7)任期內企業改制、國有產權轉讓、重大資產處置、壞賬核銷決策情況。
(8)大宗、批量物資采購情況。
(9)企業對環境的保護和投入情況。
(10)維護職工合法利益的情況,是否依法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
(11)企業領導人員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情況。
(12)其他需要評價的問題。
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2]
客觀性原則,即審計人員應該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按照事物本來面目說明問題,使審計評價的依據和結論建立在全部事實的基礎上。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就要做到審計什麼反映什麼,審計到什麼程度就反映到什麼程度,絕不能將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提供的未經查明證實的材料作為評價的依據。
有些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重大,為了迴避矛盾,乾脆在審計報告上不寫審計評價,不提出任何結論性意見。有些審計人員乾脆什麼都評價,什麼好聽寫什麼,需要什麼寫什麼,只看到滿紙功績,看不到責任所在。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不評價或不負責任地亂評價,都違背了客觀性原則。
要履行客觀性原則,審計人員首先要核實查明的事項,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作適當的調整,使相關數據能反映經濟活動的本來面目。如要真實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凈利潤和凈資產問題,就要對有關項目進行適當的調整,不要簡單地搬用企業會計報表上的數字。
要履行客觀性原則,必須以適用的法律法規為准繩,去衡量被查明的事項。要歷史地看問題,要和問題發生時的政策、法規、社會環境相聯系,堅持全面看,以一分為二的觀點從正反兩方面分析問題。不能用一般的標准去衡量特殊場合下出現的個別情況,不能用現在的政策、現有的標准去判別過去事項的正誤。
要履行客觀性原則,將事實與標准對照後,做出恰如其分的結論。結論性意見,必須以確鑿的事實為依據,做到內容准確,措辭恰當,文字簡潔,切忌空談。對於依據不足、性質不明或政策法規不明確的事項,可只擺事實,提出結論性意見。在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時,必須分清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或者是不負有責任。責任界定是審計評價的核心內容,一定要實事求是,應該有什麼就寫什麼,不應誇大,也不應縮小。對因受審計職責許可權和審計手段、條件限制,或者由於被審計單位的原因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而沒有查清或沒有完全查清的問題,可以提出保留意見,一般不提出結論性意見。凡有結論性意見的事項,一定要做到資料翔實、事實清楚、依據准確,要有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
(二)重要性原則
整個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要貫徹重要性原則,以利於實現審計目標,節約審計資源。而在審計評價中更要履行重要性原則,不可能也沒必要面面俱到。
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只限於經濟責任,除此之外,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沒有責任,也沒有權力做出評價。由此可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抓住經濟責任這個重點。
首先,應明確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責任范圍。根據單位領導人的職責,領導人對外依法代表單位行使權力,進行行政、經濟、民事、管理活動,同時,作為一個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對本單位的一切生產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負有責任,按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領導人的責任范圍就是領導人的職權范圍。
其次,要了解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經濟責任審計的落腳點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應負的經濟責任,無論是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審計,還是對審計領導幹部個人的審計,最終是要認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審計人員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評價,最終都要落實到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不真實問題、資金使用效益差問題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最後,必須突出評價重點。對與經濟責任的履行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必須評價,對與經濟責任的履行無重大影響的事項,可較少評價或不予評價。因此,必須就事項性質和數額大小來選擇評價的重點。如果經濟責任事項影響到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如果反映的經濟責任事項數額巨大也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如果經濟責任事項涉及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問題或廉政規定問題,更應該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三)謹慎性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持有穩健、謹慎態度,應做到審計未涉及的問題不評價,證據不足的不評價,不屬於審計范圍的不評價,責任不清的不評價,評價依據不明的不評價。
審計中所謂未涉及的問題,一般是指未涉及的具體事項。所謂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指該具體事項屬於審計事項,但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未涉及。例如,對被審計者的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審計人員只是從被審計單位的工作總結或被審計者的述職報告中取證,沒有從相關的會計資料中進行檢查核實。該事例表明,「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屬於審計事項,但審計人員從述職報告中取得的數據,未與相關的會計資料進行核實,相當於該審計事項在審計過程中未涉及。
審計證據證明被審計事項的證明力不足。例如,某審計報告反映被審計者所在單位截止被審計者離任時,在某飯店因業務招待而長期未結算的用餐支出5萬余元,而該經濟事項在被審計者所在單位會計賬上無據可查(因為是某飯店的賒賬業務,沒有開具營業發票進行結算)。審計報告中反映該審計事項,僅憑審計座談會的會議紀要,說明該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來源於群眾反映,系言詞證據。由於言詞證據往往夾雜提供人的個人觀點、意見、感情和傾向,因而證明力較小。因此,在該事例中,審計人員應責成被審計者所在單位的財務人員把長期未結算的業務招待用餐費結算後納入會計賬,審計人員再進一步取證,摘錄審計簽證單。
審計證據不足,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明材料還不能成立,審計工作還沒有完全到位。因此對審計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在審計評價前必須補充取證,確因某種原因不能補充取證,也寧可舍之,不作評價。
所謂不屬於審計范圍,即指非審計事項,是指不屬於審計范圍的,審計人員無法從會計資料、統計資料等經濟資料中取證的事項。
遵循謹慎性原則,評價用語一定要准確、規范,不得使用令人難以理解和產生錯覺的語句,盡量減少主觀評語,切忌粉飾性語言。對於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在真實性方面,一般用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在合法性方面,一般用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在效益性方面,一般用效益好、效益較好和效益差;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一般用健全有效、基本健全有效、不健全有效。切忌使用如「此次審計未發現有嚴重經濟問題」等語句。
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結束後,要根據審計結果和評價原則,圍繞評價內容、指標,採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發表審計評價意見。要實事求是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並對領導幹部未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界定,包括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1]
問題與對策: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的評價,即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所以說,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一項重要工作,而現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存在著以下主要問題:[3]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的統一性
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少具體的評價標准和評價指標體系,這給審計評價工作造成困難。盡管《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但條文規定仍過於寬泛和籠統,不便於實際操作。不完善的評價標准和評價指標體系,致使不同的審計人員面對同樣的問題,可能會作出不同的審計評價,影響了審計的客觀公正和審計的權威性。
二、經濟責任審計主體的多元性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劃清經濟責任主體任期內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兩種責任很難區分。因為對領導幹部直接責任進行區分和評價需要界定個人責任,界定個人責任又往往涉及歷史的與現實的、主觀與客觀的、自主決策與集體決策以及社會、經濟環境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實際情況是,作為經濟責任主體的「一把手」,在單位的事務管理和經濟決策上很少是一人說了算的,大部分是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很難找到界定領導幹部個人經濟責任的依據,難以量化領導幹部個人經濟責任輕重。
三、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歸屬性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還要求審計人員正確劃分領導幹部任期內與非任期內責任。只有正確界定某一領導幹部的責任期限,才能恰當地評價該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一界定也很困難。由於單位經濟活動、會計核算是連續的,以及權責發生制的記賬方式,上期責任可能延續到本期,本期責任也可能遞延至下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認定經濟責任過於簡單化、片面化,必然影響審計結果准確性。
四、經濟責任審計手段的局限性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但涉及被審計的單位,還要涉及領導者個人。單位行為和個人行為最大的差別是,單位的經濟活動基本上是有具體的載體記錄的,如會計資料、統計資料、會議記錄等,是很容易查實的;而個人經濟活動則是無據可查的,特別是社會關注的領導幹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揮霍浪費等經濟問題,一般很難從單位會計賬上發現。即使發現某種線索,如果沒有相關執法執紀部門的技術手段和強制措施的配合和支持,僅憑現階段軟弱的審計執法手段是無能為力的。由於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准確評價領導幹部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是非常困難的。
針對上述問題的存在,提出解決審計評價問題的對策。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堅持的原則
1.穩健性原則。審計評價的內容、范圍只限於領導幹部的任期內經濟責任,絕不能作超出審計范圍的審計評價。同時,一定要採取謹慎負責的態度,盡量用審核後的數字來進行評述,用寫實性的方法來進行。
2.客觀性原則。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以客觀的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能受主觀意念的支配。堅持審計什麼就評價什麼,是什麼情況就評價什麼情況,對事實既不誇大,也不縮小。
3.全面性原則。我們所作的審計評價,必須在充分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全面分析審計所查出的問題,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單個的事實去評價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把握的范圍和內容
根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也只能是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他的有關經濟問題。需要強調的是,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以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為中心,其審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和范圍應當與「黨政領導幹部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這個概念的內涵外延相一致,換句話說,若是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不應當負有經濟責任的財政、財務收支等經濟事項就不應該列為審計評價的范圍。
我們再從審計內容的角度來說。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以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基礎,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評價。要結合審計查證結果,評價經濟責任人任期內貫徹執行財經法規的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等。
(三)要建立統一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
定量指標是指能夠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包括絕對數與相對數,如預算的執行及決算或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等。定性指標是指不能夠直接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如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與有效性、領導幹部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潔自律情況、單位重大經濟決策的運行情況和領導幹部在經濟決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對於定性指標也要給以一定的權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評價時的隨意性或以偏概全。
(四)要准確把握經濟責任性質
我們在做審計評價時,要用歷史的和辯證的觀點看問題。一方面,要考慮到當時國家政策性因素和整個社會大氣候的影響,不能以現階段的標准來衡量過去特定客觀環境下所發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在評價時要注意分清經濟責任產生的因果關系,看其是否與領導幹部任期范圍內所能單獨體現的經濟責任相關聯,不要將一些超越領導幹部職責范圍之外的經濟事項同其任期經濟責任相聯系。
(五)要正確界定經濟責任界限
1.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幹部任期內行使經濟權力,直接組織實施、控制、指使、操縱、決策、簽發和干預經濟活動的具體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主管責任則是指領導幹部任期內由於個人主觀原因不重視、管理不力或放縱他人造成的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和其他經濟犯罪的行為,以及給國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經濟事項,應當負有的責任。
2.劃清領導幹部任期內與非任期內經濟責任的界限。不能將前任領導取得的成績或存在的問題當成是現任領導的成績或問題。
3.劃清集體決策與個人決策的界限,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領導個人負責。
❺ 經偵案件的審計
法律分析:審計流程一般可劃分為三個階段:審計准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階段,各階段又包括許多具體內容。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❻ 刑法 鑒定意見 檢材
鑒定意見作為常見的證據類型,在案件事實認定以及對被告人定罪量刑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鑒定意見是由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鑒定人員做出,因此,鑒定意見被蒙上一層神秘的面紗,由此導致刑事律師對鑒定意見的見質證難以下手,無從下手。但是,鑒定意見的質證是有跡可循,有法可依的。下面,筆者就詳細列舉鑒定意見的常見質證要點。
1 本案是否需要鑒定
鑒定是由專門知識的人解決專門性問題的過程。
舉例:在被害人數眾多的經濟案件中,僅僅靠偵查人員想當然的進行數字的加減乘數是不可行的,必須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這通常出現在傳銷、非法集資、網路詐騙等受害人數眾多的案件中。
依據:《刑訴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2 鑒定資質
鑒定機構以及鑒定人員有無鑒定資質。
舉例:律師在閱卷時,要注意審查鑒定機構以及相應的鑒定人員有沒有對鑒定問題的鑒定資質。例如,物價鑒定需要價格鑒證師簽名,價格鑒定員不能單獨鑒定。
質證意見:如果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則對鑒定意見的合法性有異議。
依據:《刑訴法解釋》
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第八十五條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3 鑒定意見告知
鑒定意見中結論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舉例:筆者曾經辦理過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被告人直至拿到起訴書才知道自己的犯罪數額,並且辯護律師通過仔細查看閱卷,都未發現案件中有《鑒定意見通知書》。如此一來,本案辦案機關並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質證意見:合法性有異議。
依據:《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訴法解釋》第八十四條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4 鑒定結論真實性
鑒定結論是否與本案其他證據相互矛盾。
舉例: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對相關傷情的鑒定意見是否與本案的言詞證據相印證,是否與現場勘查照片相印證。
質證意見:合法性、真實性有異議。
依據:《刑訴法解釋》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5 鑒定方法
鑒定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舉例: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毒品定性與含量鑒定。現行的毒品檢驗國家標准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化委員會批准發布公告(2013年第10號)規定的「183GB/T 29636-2013 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和氣相色譜-質譜檢驗方法」。
本案中的鑒定意見由重慶市公安局毒品檢測中心出具,其檢驗方法為CQDJ-05-2011,這是一個重慶地區標准,不是國家標准,且不屬於最新的標准。因此,該鑒定意見的鑒定方法有錯誤,違反了有關鑒定特定標准,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質證意見:鑒定方法存在錯誤的前提下,辯護人對鑒定意見的合法性有異議。
依據:2016年《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一)國家標准;(二)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刑訴法解釋》
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第八十五條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六)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
6 檢材提取
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程序是否合法。
舉例:在毒品犯罪案件毒品定性與含量鑒定中,對於檢材的來源要與扣押、搜查等筆錄進行橫向比較,確保檢材的同一性;對於檢材的提取,通過與被告人的會見,查看同步錄音錄像以及查閱提取筆錄要注意審查檢材在提取前是否進行封存等程序;對於檢材的送檢,要注意核對是否超過送檢日期。
質證意見:若檢材來源、取得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確保檢材的同一性,則辯護人對鑒定意見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有異議。若檢材的送檢超過規定時間,則辯護人對鑒定意見的合法性有異議,若因為送檢超過指定日期導致檢材變質,那麼辯護人對鑒定意見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
依據:《刑訴法解釋》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第八十五條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四)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重慶法院、檢察院、公安局關於《毒品收繳、封存、稱量、檢材提取及送檢工作規定》
(四)毒品檢材送檢及受理規定
1.送檢的時間要求
繳獲可疑毒品後應當及時提取檢材,並及時送鑒定機構檢測。原則上主城單位應當在3日內送檢,遠郊區縣應當在5日內送檢。
7 鑒定原則
鑒定原則是否與刑事法律精神違背。
舉例: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常用到《司法會計鑒定》,在鑒定意見中,鑒定的原則比較晦澀難懂,專業程度較高,但是只要本著「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辯護律師還是會找到端倪。
鑒定意見摘錄:審計認定的原則
1、對有受害人詢問筆錄的,以受害人詢問筆錄與合同及台賬對比後按筆錄金額確認;
2、對沒有受害者詢問筆錄的,將合同和台賬金額對比,因合同不全,按二者較大的金額進行確認。
質證意見: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有異議。應當根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認定投資金額,而不是按照兩者較大的金額確認。
8 檢材充足
檢材樣本是否充足可靠。
舉例:在傳銷、網路詐騙、非法集資案件中,司法會計審計要將收集的被害人或投資人證言作為檢材,僅規定了傳銷以及網路詐騙案件明確規定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其他罪名並未規定可以不收集全部被害人陳述、投資人證言。
質證意見:在除了傳銷、網路詐騙罪之外的案件,如果犯罪金額的認定依據中無法以所有被害人證言為檢材,則辯護人對鑒定意見的合法性、真實性有異議。因為在沒有投資人或被害人指證的情況下,銀行交易流水只能證明銀行賬戶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並不能證實支付平台上所產生的金額全部系投資人基於錯誤認識主動交付的投資款,且合同和台賬金額並不能證明被告人已經騙取投資人的錢款,因此本案犯罪數額的認定應當以所有被害人證言作為認定基礎。
依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