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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起訴地點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12-13 18:02:30

㈠ 經濟糾紛去哪裡報案

經濟糾紛屬民事范疇,歸法院管轄。可以報警,但警方只做調解,調解需雙方自願,且自行協商。有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失敗的,警方不再調解。由當事人自行至法院起訴。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攜帶相關證據有助於及時立案處理。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屬民事范疇,歸法院管轄。可以報警,但警方只做調解,調解需雙方自願,且自行協商。有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失敗的,警方不再調解。由當事人自行至法院起訴。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攜帶相關證據有助於及時立案處理。如果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或者處理速度上不滿意,可以向上一級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帶相關證據去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報案的話110或到最近的公安局辦事機構都可以,他們不會拒絕接的,而且你說明情況對方會自動歸入該管的部門。經濟糾紛案件的起訴法院,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㈡ 異地經濟糾紛在哪裡起訴

【法律分析】:應當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1,只要當事人遞交起訴狀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就應當受理案件。法院對案件的受理只審查是否對案件有管轄權,不管是屬於哪省當事人。2,因經濟糾紛引起的訴訟,應當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
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後,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
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你發開庭傳票的。
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
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㈢ 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起訴

經濟糾紛起訴首先要寫起訴狀,其次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然後向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起訴狀。如果案件被受理,法院會發出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律師費,然後拿著銀行給的繳款單到法院換票。法院通知開庭時,會發出開庭傳票。按照傳票上的時間,地點到庭參加訴訟。開庭後,等待判決結果。如不服判決,應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㈣ 經濟糾紛可以異地起訴嗎

可以起訴的,一般以被告所在地進行訴訟。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整個經濟訴訟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基本准則。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和經濟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
經濟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它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經濟案件適用最多的是第一審普通程序.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才可能引起訴訟程序,使訴訟活動開始.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起訴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後,決定接受原告的起訴並開始訴訟程序的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審理前的准備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進行審理前的准備.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征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判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②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③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④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上訴期滿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㈤ 經濟糾紛可以在原告居住地起訴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經濟糾紛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其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雙方訂立有合同的,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

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㈥ 民事經濟糾紛在哪裡立案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民事經濟糾紛應當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立案。民事糾紛一般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原告因民事經濟糾紛需要提起訴訟的,應當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立案,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㈦ 經濟案件一般怎麼處理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
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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