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庭最後陳述詞技巧
1、法庭最後陳述是每個被告人的權利,其實說來也很簡單,有點像學生時代的檢討書,總得說來無非就是「悔過+保證+請求」❷ 法院開庭陳述詞應該怎麼說
法律分析:1.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一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存在的陳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詳細地講述了被告曾於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還等情況,要求法院確認該借款關系之存在並判決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在這里,原告向法院的「講述」即為確認性陳述。經法院審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張的借款事實屬實,就要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的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可見,確認性陳述具有主動性、獨立性和利己性的特點,不管另一方當事人有無相關的陳述,一方當事人皆可主動地向法院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而否定性陳述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列舉事實,否認爭議中某種事實或認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根本不存在的陳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將借款償還於原告的陳述,而否認原告所說的「至今未還」這一回事。在這里,被告的陳述即為否定性陳述。可見,否定性陳述具有被動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點,是針對另一方當事人作出的不利於他的陳述而作出的一種反應,以否定對方,保護自己。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確認性陳述和否定性陳述中當事人的態度不同,但兩者都是當事人出於利己的考慮而作出的不同反應。
與上述兩種陳述不同,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並至今未還的陳述,即為承認性陳述。承認性陳述一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民事訴訟開庭陳述詞怎麼寫,對於這類問題首先是自己對於自己情況的了解,另一方面就是自己一定要遵循有關法律規定,之後在進行相應的處理,最為關鍵的就是對於陳述詞的使用要恰到好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❸ 法庭被告人陳述怎麼講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被告人在開庭時會進行陳述的,陳述的內容應該對原告的訴訟主張進行相關辯駁,並且說明自述反駁的原因、事實、理由等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❹ 開庭時被告人應該怎麼陳述
法律分析:被告開庭時應該針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發表意見。簡單的說,就是對證據真假、能否說明問題、證據取得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說明。開始庭審時,法官會詢問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然後問雙方對於對方出庭的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照實回答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第二百二十九條 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❺ 被告在法庭上說話技巧
法庭上說話技巧如下:
第一,言簡意賅。一定要說關鍵,避免無效溝通。
第二,提前准備,做好證據整理。法庭上說話思路清晰,這樣法官更容易判。
第三,法官在法庭上提問時,問什麼答什麼,不要答非所問,同時也可以積極反映對您有利的情況。
❻ 法院開庭被告怎麼陳述自己
被告人在開庭時進行陳述的,陳述的內容應該對原告的訴訟主張進行辯駁,並且說明自反駁的原因、事實、理由等。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