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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被告在法庭上怎麼陳述

發布時間:2022-12-13 09:36:51

❶ 法庭最後陳述詞技巧

1、法庭最後陳述是每個被告人的權利,其實說來也很簡單,有點像學生時代的檢討書,總得說來無非就是「悔過+保證+請求」
2、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有助於法官發現案件真實。
3、最後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
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
5、另外,最後陳述權又不完全是一種辯護權。
1.法庭最後陳述是每個被告人的權利,其實說來也很簡單,有點像學生時代的檢討書,總得說來無非就是「悔過+保證+請求」。具體說來就是結合自己的違法行為,說說自己認識到錯誤了,然後保證以後遵紀守法,再說明自己的從輕處罰情節(比如初犯、沒有犯罪前科、從犯、案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等等),請求法庭給你從輕處罰、改過自新的機會等等就可以了。
2.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有助於法官發現案件真實。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者,因此其陳述對案件的審理有著舉足輕重的價值。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又常常能夠最集中、最明顯地表現出被告人的主觀個性特點。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較之其以前的各種陳述,往往有新的內容。因此,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對於法官作出正確的判決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在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中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其他新的情況,法官應當進一步採取措施而不是徑行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司法解釋中就規定:「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3.最後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如果說前述一方面是出於能夠准確地懲罰犯罪的考慮的話,那麼這里可以認為是出於保障被告人人權的考慮。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程序的關注也日漸強烈,過去那種程序法是實體法的附庸的觀點已經不再是學術界甚或實務界的主流觀點。人們意識到程序有其自身的內在價值,並且這種價值又是多元的。其中程序能夠體現當事人做人之尊嚴的價值引起了充分注意。「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保障體制強調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關系主體地位,體現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觀念,使訴訟具有理性活動的形象。」不管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對最終的裁判結果有無實質的影響,最後陳述程序還是可以讓被告人內心壓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釋放。雖然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已得到確立,但誰也不能否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是處於一種比較尷尬的境地,這種境地難免會對其心理產生一些負面影響。因此,為被告人設置一個釋放情感的平台並非毫無必要。當然,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人並非可以毫無邊際、言無不盡,還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此下文將作專門論述。
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本來,教育功能應當說是整個庭審乃至整個刑事訴訟的一個功能。但是,被告人最後陳述往往會帶有更為濃烈更為直接的教育色彩。被告人會從自己的切身體驗出發,情感豐富地向人們展示其內心感受,具有一種「最後的臨別贈言」的性質。有一些陳述可能與認定案件事實毫無關系,所以在其他程序中可能並無機會做出。而各國立法對被告人最後陳述的限制一般都是「與本案有關」或者「不離題」,這類陳述雖說與認定事實無關,但應當說是還是「與本案有關」的,也是「不離題」的。況且這類陳述還會關繫到量刑時所考慮的認罪態度問題。最後陳述較之於其他庭審的過程可能更會打動旁聽民眾,體現出勸誡教育的功能。當然,法官也不能因於此而將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向這方面引導,畢竟最後陳述是被告人的權利,它還承擔著體現被告人做人尊嚴的功能。
5.另外,最後陳述權又不完全是一種辯護權。最後陳述權有一個功能是突顯被告人的尊嚴感,釋放被告人的內心情感。而辯護權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首先要體現為一種對抗。有些情況下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並不具有對抗性,僅僅是一些抒情性質的發揮,最後陳述權會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洩權。最後陳述權的這種性質也是由被告人的受國家追訴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這種地位意味著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要比其他任何人承受更多的心理壓力。當然,被告人情感的釋放也並不是漫無邊際,應當是與案件有關的。

❷ 法院開庭陳述詞應該怎麼說

法律分析:1.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一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存在的陳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詳細地講述了被告曾於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還等情況,要求法院確認該借款關系之存在並判決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在這里,原告向法院的「講述」即為確認性陳述。經法院審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張的借款事實屬實,就要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的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可見,確認性陳述具有主動性、獨立性和利己性的特點,不管另一方當事人有無相關的陳述,一方當事人皆可主動地向法院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而否定性陳述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列舉事實,否認爭議中某種事實或認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根本不存在的陳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將借款償還於原告的陳述,而否認原告所說的「至今未還」這一回事。在這里,被告的陳述即為否定性陳述。可見,否定性陳述具有被動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點,是針對另一方當事人作出的不利於他的陳述而作出的一種反應,以否定對方,保護自己。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確認性陳述和否定性陳述中當事人的態度不同,但兩者都是當事人出於利己的考慮而作出的不同反應。

與上述兩種陳述不同,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並至今未還的陳述,即為承認性陳述。承認性陳述一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民事訴訟開庭陳述詞怎麼寫,對於這類問題首先是自己對於自己情況的了解,另一方面就是自己一定要遵循有關法律規定,之後在進行相應的處理,最為關鍵的就是對於陳述詞的使用要恰到好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❸ 法庭被告人陳述怎麼講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被告人在開庭時會進行陳述的,陳述的內容應該對原告的訴訟主張進行相關辯駁,並且說明自述反駁的原因、事實、理由等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❹ 開庭時被告人應該怎麼陳述

法律分析:被告開庭時應該針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發表意見。簡單的說,就是對證據真假、能否說明問題、證據取得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說明。開始庭審時,法官會詢問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然後問雙方對於對方出庭的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照實回答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第二百二十九條 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❺ 被告在法庭上說話技巧

法庭上說話技巧如下:
第一,言簡意賅。一定要說關鍵,避免無效溝通。
第二,提前准備,做好證據整理。法庭上說話思路清晰,這樣法官更容易判。
第三,法官在法庭上提問時,問什麼答什麼,不要答非所問,同時也可以積極反映對您有利的情況。

❻ 法院開庭被告怎麼陳述自己

被告人在開庭時進行陳述的,陳述的內容應該對原告的訴訟主張進行辯駁,並且說明自反駁的原因、事實、理由等。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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