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於什麼關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原則: 1、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 2、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3、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注意:上述三個標准並非並列關系,也非選擇關系,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和分析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出生時,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基於一定法律關系嗣後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①婚姻②收養③政策性遷移。因國防建設或其他政策因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為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也應取得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特殊情況:1、不具有農村經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此類人員雖然喪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因為其還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故應保留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集體包括以下三類:①學習人員,具體指考入大中專院校將戶口遷入所在學校,所在學校以集體戶口的形式統一管理,應當注意,所在學校之所以要求將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口僅僅是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並不表示其取得學校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學生仍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員資格對提高農村人口素質有積極意義;②服兵役人員。《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規定,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復員後會農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和解決城市戶口,所以該類人員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為為基本生活來源,保留該類人員成員資格對維護國家安全、鞏固國防有重大意義。③兩勞服刑人員。其雖因違法犯罪行為喪失人身自由甚至於政治權利,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不因此喪失。該類人員雖然遷出所在地常住戶口,但遷入戶口所在地並不負擔其回歸社會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員資格,對她們積極接受改造以及避免回歸社會因生活所迫再次陷入犯罪深淵,真正實現改造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並不代表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回鄉退養人員為代表。該類人員雖然將戶口遷入農村也在該地生產、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員的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來源,該類人員不宜認定為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四、「農嫁女」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實踐中,該類問題最為復雜。出於經濟利益的驅動,相對富裕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嫁入相對貧窮的集體經濟組織時,雖已在嫁入地生產生活但並不將戶口遷入。但其既然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就表明其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將導致單一戶口標准帶來的富裕集體經濟組織人口的畸形膨脹,加大該區域內人口於資源的「負壓差」;另外,從集體經濟組織的自然共同屬性出發,因迎娶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所增加的人口自古就被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口數量增長的重要途徑之一,以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其成員資格,也符合歷史形成的自然習慣。
2. 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的關系是什麼
法律分析: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兩個獨立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3. 「村委會」與「村經濟合作社」之間是什麼關系
1.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的權利和關系劃分的請示的答復規定: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規定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沒有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2.經合社是集體經濟組織,代管運做集體財產。
拓展資料:
村民委員會,是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每五年選舉一次,沒有終身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選文盲、賭徒、違法犯罪者,不得侮罵村民和侵犯人民的利益,一旦發現可以直接舉報給當地政府。1980年,廣西宜州市合寨村村民為走出當時的鄉村治理困境,率先成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稱為"村委會"。新成立的村委會使村裡的社會治安迅速好轉。群眾性自治制度也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4. 鄉鎮人民政府與村委會是什麼關系
1、村委會是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組織法),這一性質決定了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委託,談不上。監督,應由全體村民實施監督,及村民大會。 2、但現實情況是,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5. 鄉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是什麼關系
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之間的關系是指導和協助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這種指導和協助的關系,是由村委會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村委會既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也不是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因此,二者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
村民委員會是中國農村最基層的政權,鄉鎮政府應當管理和指導其建設。
6. 村委會與鄉鎮政府之間是什麼關系
村民委員會中國農村最基層的政權,鎮政府管理和指導其建設。
憲法規定我國行政區劃的層級為省--縣--鄉三級,鄉級單位包括民族鄉和鎮是我國的基層組織.在我國各級民政部門中設有基層政權建設司、處、科、股,就是專門負責鄉級政權建設的機構,這些機構的工作內容還包括管理、指導村級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建設。
所以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指導建設的關系。
《村委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由此決定了村民委員會與鄉鎮人民政府的關系:
(1)村民委員會與鄉鎮人民政府之間不是上下級領導關系。
鄉鎮政府不得任命、委派、撤換村委會幹部,不得命令村委會干這干那、下達硬性指標,不得隨意撤銷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和決議,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2)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要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不能因為不是領導關系,鄉鎮政府就對村委會的工作撒手不管、不聞不問,而應當積極主動地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委會開展工作,制定指導村委會工作的條例或規則,使指導工作更加法制化、規范化,真正發揮鄉鎮政府的作用。
(3)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在進行自治的同時,還要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尤其是要協助政府完成村民應依法履行的義務,如農業稅收、義務教育、計劃生育、服兵役等任務,決不能因為不是領導關系而不積極組織、動員村民群眾完成任務。
《村委會組織法》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7. 鄉鎮政府是否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鄉鎮政府屬於國家政權機構的基層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人民公社(現在的鄉、鎮)、生產大隊(現在的村)、生產隊(現在的村民小組)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
所以鄉鎮政府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8.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什麼意思,與村委會有什麼關系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以資產為紐帶、股東為成員的綜合性(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鄉鎮(街道)原村經濟合作社根據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將集體經營性凈資產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以促進集體經濟發展、保障社員利益為主要職能,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民主管理、風險共擔、按股分紅,基本職能包括生產生活服務、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等。
一、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什麼意思
1、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以資產為紐帶、股東為成員的綜合性(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鄉鎮(街道)原村經濟合作社根據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將集體經營性凈資產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不同於一般農民合作社的農村集體資產經濟組織,社員由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村民構成,以促進集體經濟發展、保障社員利益為主要職能。
2、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受上級黨委、政府和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基本職能有生產生活服務、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等。
3、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民主管理、風險共擔、按股分紅。依法屬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等),均屬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全體股東共同所有。
二、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村委會有什麼關系
1、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村委會都在村黨組織領導下,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開展工作。村委會應當尊重經濟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經濟合作社應當支持和配合村委會工作,參與農村社區建設,為農村社區事業發展提供物質和經費支持。
2、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並要建立健全經營目標責任制和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