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糾紛案件,有借條,有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
1、借條是借貸雙方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有效證據;
2、如果你們雙方之間借貸關系存在,且對方並沒有證據證明你們之間借貸關系不存在,或者對方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的話,則你基本會勝訴。
Ⅱ 經濟糾紛用借條有用嗎
民間借條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Ⅲ 欠條和借條的區別是什麼
Ⅳ 有借條算是詐騙嗎
有借條一般不能定性為詐騙。分析如下:
1、借條是書面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2、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3、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後的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在起算。如果你的訴訟時效還沒有過,又無法同對方取得協商的話,你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如果是欠條,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註明清償欠款日期的當日起算,對沒有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第二日起算據你說你的是兩年前的欠條,如果訴訟時效期限已過的話,認為法院將不再支持你的權利了。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Ⅳ 借條和欠條傻傻分不清,它們的區別在哪
很多朋友不知道借條和欠條有什麼區別,繼而在很模糊的概念下容易產生經濟糾紛。接下來的任務就是帶領大家一起來區分借條和欠條的區別所在。
(1)所產生的原因不同
借條一般是基於借款事實而產生的,簡單來說借條是在借錢時簽的借款合同。
欠條則可能是多種法律關系產生的後果,例如買賣、服務等。例如A買B的東西但帶的錢不夠 還差2塊 那麼A寫一張「欠條」給B。
(2)相應的法律關系不同
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系,借條則是借款合同的憑證。
欠條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是一種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
(3)法律後果不同
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借條表明借款,借款到期後才計算訴訟時效,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期的,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的日期內歸還,不歸還的開始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
欠條要計算訴訟時效,從欠條書寫的那天開始計算2年。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經過的一番介紹,有沒有區分清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呢,沒有看懂的客官們,可多看幾遍然後從細節上區分。
Ⅵ 借條、欠條、收據有什麼不同
Ⅶ 借條和欠條有什麼區別,哪種更能有效保護債權人
當今社會人際交往增多,人與人之間也免不了進行經濟往來,經濟糾紛就在所難免,無論是糾紛有沒有發生,都要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反正沒有壞處。
關於經濟來往需要了解的知識很多,今天就著重講一下,借條跟欠條有什麼區別,哪種更能保住債權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由此可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條之次日開始計算。
欠條和借條哪種可以更多保護債權人權益?
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
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比較之下,各有利弊。但還是實事求是地好。當對方給你寫下欠條的時候,最好還是寫清楚欠的什麼款,明細寫上最好。
Ⅷ 別人欠我貨款,打了欠條算什麼糾紛
欠條沒有還款屬於民事糾紛。欠條是欠款的憑證,是對欠款事實的確認,具有催款的性質。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款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法律分析
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管轄的條件有: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採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採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4、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Ⅸ 借款合同與借條的區別是什麼
一, 借款合同 與 借條 的區別是什麼 1、借據與借款 合同成立 的方式不同 根據《 民法典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後,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2、 借據與借款合同「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並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 債權人 )「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3、借據與借款合同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於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於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 債務人 寫就、出具借據,並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二,借款合同與借條的聯系 借據和借款合同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 債權債務 關系的依據,借款合同、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借據和借款合同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借款合同、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並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系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 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資金流動越來越頻繁,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和經濟意識。在現在很多的 民事糾紛 或者是經濟案件中,很多的案件就是因為當事人法律意識的缺失,導致自己血本無歸,在法律含以上,也存在著一字差千里的情況,出現 經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