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權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能力,並有勞動願望的勞動者依法從事有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勞動的權利。平等就業權,是指勞動者平等地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即在就業機會的獲得方面,勞動者不因性別、年齡、種族等人的自然差別而受歧視,就業機會面前一律平等。自主擇業權,是指勞動者可以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包括是否從事職業勞動、從事何種職業勞動、何時從事職業勞動、進入哪一個用人單位工作等方面的選擇權。(2)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包括報酬請求權和報酬支配權。報酬的請求權,是指勞動者付出了職業勞動之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權利。而報酬支配權,是指勞動者獨立支配自己勞動報酬的權利。(3)休息權即獲得休息和休假時間的權利。職業安全權是指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人身安全和健康獲得保障,免遭職業傷害的權利。職業培訓權是勞動者獲得職業訓練和教育的權利。作為勞動權的社會保障權是指勞動者獲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4)社會保險保障勞動者在生育、年老、疾病、傷殘和失業等勞動風險發生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一定的幫助以維持生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Ⅱ 什麼職工合法權益
根據《憲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工會法》和《勞動法》等法律,賦予職工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參見和組織公會的權利;工會代表職工進行與廠方平等協商和集體談判類軟權利;勞動經濟權利;勞動安全和職業健康權利;民主參與權利;民主監督權利;工會組織和代表參與立法和政策的權利;精神文化權利;社會性別平等的權利;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第三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駛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第四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條件,在法律規定的規定的范圍內行駛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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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勞動者權益有哪些
勞動者權益有:
1、勞動者權益指勞動者作為人力資源的所有者,在勞動關系中,憑借從事勞動或從事過勞動這一客觀存在獲得的應享有的權益;
2、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應按照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Ⅳ 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包括哪幾個方面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
2、 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
3、 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4、 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保證勞動者在勞動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
5、 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 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8、 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
9、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義務是指勞動者必須履行的責任。這些責任包括:
1,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
2,勞動者必須提高職業技能。
3,勞動者必須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4,勞動者必須遵守勞動紀律。
5,勞動者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勞動者的這些義務是法律所規定的,是受法律制約的。當勞動者沒有履行這些義務時,必須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
(1)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每一個勞動者都是國家的主人
(2)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由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者履行的基本義務構成的,是通過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出來的.
(3)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勞動者在享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4)只有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才能充分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
Ⅳ 勞動經濟權益包括什麼
在經濟社會「雙轉」過程中職工勞動經濟權益方面存在著就業壓力增大、職工技術進步與自主創新能力不足等各種不同層次的問題,因此,保障職工勞動經濟權益要針對當今職工勞動經濟權益出現問題的特點,提出建設性的解決辦法。
一是在初次分配領域,充分發揮工資集體協商的作用,提高勞動報酬的比重
當前,企業工資分配「利潤擠占工資」現象存在,部分程度上是以職工的低收入為代價的。原因之一就是計劃經濟時期工資分配機制打破後,新的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為此,要建立工資共決機制、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和收入差距調節機制。這四項機制,工資共決機制是核心,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是目標,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是基礎,收入差距調節機制是保障。其一,工資共決機制。即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定期就工資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水平、工資支付及調整辦法等進行協商的機制;其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使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效益增長而調整,與企業勞動生產率、政府工資指導線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調整變化相適應;其三,工資支付保障機制。企業工資分配、支付和工資集體協商履行情況等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進行有效地監督,努力實現企業勞動關系雙方協商共謀、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其四,收入差距調節機制。企業要推動收入差距的調節,使經營者工資與普通職工工資保持一個合理的比例,並向一線、科技人員和普通職工傾斜。
在工資協商中,政府、工會、企業主、工人等都有責任。工會在工資協商中要通過制度化的渠道,保障職工充分行使工資集體協商的權利,以此提高職工在工資談判中的話語權和博弈能力。
二是在再分配領域,充分發揮財政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作用
其一,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繼續加大對民生領域的投資,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來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群體之間的差距,並促使社會分配關系趨向合理。其二,打破壟斷,變革壟斷行業的收入分配製度,縮小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在不同行業之間應當有相應的財政稅收政策來加以調節,對公益事業微利行業等,應當通過減免稅收甚至給予財政補貼等手段,扶持其發展,以促進就業、滿足城鄉居民的服務需求。其三,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明確劃分合法收入與非法收入的界限,保護合法收入、取締非法收入、消除灰色收入。其四,完善收入所得稅政策。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制度,規范高收入階層所得,逐漸確立並完善財產稅或物業稅以及其他消費稅。其五,加強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保健和公共服務。要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加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推進教育、醫療、住房等改革,解除低、中收入階層的後顧之憂。
三是要更加重視職工的民主權利
改革要體現職工群眾的意志,要得到職工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才可能成功。其一,要做到「四個決不允許」。「四個決不允許」即決不允許以犧牲職工的正當民主權利和應得利益為代價,去換取所謂的「企業改制」;決不允許以不給職工漲工資、上保險為代價,去換取所謂的「企業發展」;決不允許以犧牲職工的生命、安全健康為代價,去換取所謂的「經濟效益」;決不允許以犧牲或削弱黨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為代價,去換取所謂的「寬松環境」。 其二,要強化職工民主管理。這里要明確三個概念:第一,企業民主管理不僅是民主政治的范疇,也應定位於管理學的范疇。第二,企業民主管理與企業的所有制無關,與企業的所有權也無關。 職工參與企業管理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產物,非公有制企業決不能排除在民主管理之外。第三,企業民主管理是一個職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動態過程。其三,要在民主管理的制約和保證機制上下功夫。職代會是職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職代會要建成「剛性」的職工「內部參與」制度,與工會的集體談判「外部協調」相銜接,互相配合。
四是建立正常的利益均衡機制
其一,要區別群體性事件的不同性質。一種是由政治因素、意識形態因素、宗教因素、民族因素、文化因素引起的矛盾和沖突,即人們通常所說的「非直接利益沖突事件」, 政治矛盾、宗教矛盾和意識形態矛盾通常是不可調和的;另一種是基於利益之爭引發的沖突,大多是理性的沖突,是屬於人民內部矛盾范圍的利益沖突與利益矛盾。這樣的矛盾和沖突往往是可以用談判、妥協、討價還價等理性方式解決的。
其二,社會沖突背後是利益表達機制的缺失。在近年發生的社會矛盾和沖突中,征地、拆遷、農民工工資拖欠、勞工權益等往往是主要起因。在諸多矛盾沖突事件背後,是利益表達機制的缺失。若不從根本上解決利益失衡與社會公正的機制問題,一味以穩定為名壓制合法的利益表達方式,則只會積聚矛盾,擴大沖突,使社會更不穩定
其三,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只有通過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決。而這種機制只能建立在各種利益主體表達權的基礎之上。而這種利益表達則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均衡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關鍵是首先要承認其合法性,然後制度化。走向制度化之路,在利益關系凸顯、社會矛盾增多的情況下,我們這個社會需要形成一種關於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新理念新思維。這種新的理念和思維的核心內容是:一個好的體制和一個不好的體制的區別,不在於其中存在不存在社會矛盾或社會沖突,而是在於如下這樣兩點,第一,這個制度和社會能不能容納沖突,容納沖突的能力有多強,第二,有沒有制度化的辦法去解決矛盾和沖突。為此,一要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作為規則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調節和仲裁者的角色;二要強化和完善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法治機制,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長效的制度化手段;三要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改變目前社會中利益關系嚴重失衡的局面,並為社會不滿情緒的宣洩提供製度化的管道;四要促進民間組織的發育,形成化解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社會性機制。
其四,高度重視工會對職工群眾的利益表達。要疏通工會組織的利益表達機制,還職工群眾在自身利益上的話語權,包括政治話語權、經濟話語權、社會話語權,法律話語權。要通過一定的程序和規則,建立工會代表職工群眾的信息獲取機制、要求表達機制、施加壓力機制、要求凝聚機制、利益協商機制、矛盾解決機制。
五是推動政府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
其一,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結合。政府在安排產業布局和重大項目時,要優先考慮對擴大就業的影響,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其二,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吸納勞動力的主渠道作用。通過稅收減免、財政貼息等手段,加大財政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金融部門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為中小企業吸納勞動力創造良好的條件。其三,著力解決農民工和大學生就業難問題。繼續加強對農民工的培訓,提高農民工就業技能和素質,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開辟各種渠道,引導大學生轉變就業觀念,適應各種就業機會,鼓勵自主創業。其四,強化目標責任制。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把新增就業人數和控制失業率作為考核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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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勞動者權益有哪些
勞動者權益有:
(一)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二)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三)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五)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六)其他法律規定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Ⅶ 勞動者的勞動經濟權益主要有哪些 急啊
工資、保險、福利,退休金、撫恤金等等。
Ⅷ 經濟權利包括哪些具體是什麼
經濟權利包括基本經濟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利:
基本經濟權利:1.財產所有權;2.經營管理權;3.法人財產權;4.經濟職權;5.經濟債權;6.工業產權。
社會經濟權利:1.勞動的權利和義務2.休息權3.財產所有權4.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5.物質幫助權
經濟權利:
經濟權利是指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資格或許可。其含義包括:其一,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自己利益和要求。其二,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據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協議的規定,要求經濟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其三,當經濟義務主體不依法或不依約履行合同時,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強制其履行或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保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
Ⅸ 請問職工合法權益的內涵包括哪四個基本方面的內容
職工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代表職工進行與廠方平等協商和集體談類軟權利;勞動經濟權利;勞動安全和職業健康權利;民主參與權利;民主監督權利;工會組織和代表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權利;精神文化權利;社會性別平等權利;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Ⅹ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哪些
勞動者就業權的保障。
1、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保障。
2、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的保障。
二、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保障。
三、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
四、勞動者勞動安全衛生權的保障。
五、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保障。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享有並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在我國,勞動者享有廣泛的權利,諸如就業權、簽訂勞動合同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獲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除上述權利外,勞動者還有其他法定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民主管理的權利,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拓展資料: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一)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簽定合同,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