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經濟糾紛開庭後多久判決
1.經濟糾紛案件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法律沒有規定。
2.法院受理案件後,根據案情簡易程度,可以採取兩種審理方式:一種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就是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一個書記員記錄,這種審理期限是從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完畢。第二種是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有三名法官或者一名法官兩名陪審員審理案件,一名書記員記錄。這種案件是在法院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理完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經濟糾紛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分析:正常來說1個月內出判決書,但是6個月內都是合法的。收到判決書對方在15天內沒有上訴,判決就生效了。如果對方在判決書規定的時間里沒有履行就可以立即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 經濟案件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
經濟糾紛開庭後6個月內出判決結果。經濟糾紛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無法通過正常的協商、調解途徑解決糾紛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一種書面訴訟文書。
一般的民事訴訟,要看雙方是否能夠調解,如果雙方能夠調解,立案後隨時到法院調解,即可結案;如果雙方爭議較大,無法調解,需要開庭審理的話,最快要在十五天答辯期後開庭,開庭後如果雙方可以調解,可以結案,如果還是無法調解,需要第二次開庭的話,時間就長了,如果不需要第二次開庭,則要等法院出判決書。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經過法院開庭審理,查清案件事實後,一般會擇日宣判,出判決書,也有當庭宣判的,但這種情況較少。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確定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收案范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許可權。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4. 經濟糾紛案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分析: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法院受理案件後,根據案情簡易程度,可以採取兩種審理方式:
一種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就是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一個書記員記錄,這種審理期限是從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完畢。
第二種是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有三名法官或者一名法官兩名陪審員審理案件,一名書記員記錄。這種案件是在法院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理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 民事開完庭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民事案件一般開庭了可能需要一個月左右才能下判決書,但由於法律規范對於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結案期限沒有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民事案件開庭之後一般是兩個月內會出判決書,案件爭議大或者影響大的,出判決的時間就會晚一些,當事人可以給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傳票上有法官聯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民事判決書的分類:
1、一審判決書: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後,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2、二審判決書: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3、再審判決書: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6. 經濟糾紛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
【法律分析】
合同糾紛案開庭後多久判決,正常不會超過三十天,但一般程序審理的案件期限一般是6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的最長期限為15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7.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開庭之後一般是兩個月內會下達民事判決書,案件爭議大或者影響大的,出判決的時間就會晚一些,當事人可以給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傳票上有法官聯系方式。
並且:如果是簡易程序3個月結案,如果是普通程序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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