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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文化權利有哪些方面

發布時間:2022-12-11 16:23:42

『壹』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哪些具體的權利

一、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哪些具體的權利? (一)勞動的權利和義務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2.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二)休息權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度和 探親假 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 (三)財產所有權1.范圍--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2.保護途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 訴訟 和行政訴訟中的 國家賠償 等三種。3.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同時意味著保護公民的 財產繼承 權。 (四) 退休 人員的生活保障權1.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條件的有權退休安度晚年。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有一定的 工資 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質幫助權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 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①國家興建和發展 社會保險 、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②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③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待軍人家屬;④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二、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包括哪些? 1、人身自由 狹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體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 逮捕 。人如受到奴役,失去人身自由,其他權利和自由也就無從談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所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人身自由亦不例外。為社會利益和他人權利,在必要時,國家可以通過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剝奪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必須合法。所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7條第2款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也就是說,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剝奪,必須通過法定程序,違反這個法定程序的,均屬非法。因為逮捕是在對公民定罪判刑前,國家以全社會的名義對公民人身自由採取的最嚴厲的剝奪措施,所以有必要在憲法中強調其法定程序。我國《 刑事訴訟法 》依據憲法的這一原則要求,對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程序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 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7條第3款還規定:「禁止 非法拘禁 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非法拘禁是指違法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以拘留、監禁等方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為。其他方法是指在違反實體及程序法律的情況下,以非法 管制 、 拘役 、徒刑、軟禁以及非法訊問、跟蹤盯梢等方法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是指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或依法不享有搜查權的機關、組織或個人,對公民強制搜身,或者強迫公民自己證明自身清白和暴露身體的行為。應當指出的是,這一憲 法規 范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也適用,因為除國家機關以外,他們也會違犯這一憲法規范,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人格尊嚴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作為平等的人的資格和權利,應受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和尊重。 只有在否定人的平等性的社會中,那些被壓迫或被歧視的人的這種與生俱來的感覺才會受到壓制、歪曲和泯滅,人才會喪失尊嚴,其人格才不會受到尊重。在承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國家中,國家就負有尊重和保護公民人格尊嚴的責任。然而,人格尊嚴所要求的平等又超越了法律的平等,更多地是要求人們在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中,作為人的資格的平等對待。西方新自然法學派認為,「民主的最可寶貴之處在於個人的尊嚴和價值,因此民主社會是一個人們相互尊重的共同體-在這里全部發展在於使人們的才智轉化為社會性的創造性技藝自由,而此等自由就意味著使人們免於由宗教、文化或階級不同而引發的歧視」。 我國公民在1949年解放後,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從根本上擺脫了受剝削、受壓迫、受奴役的地位,人格尊嚴理應受到尊重。然而,建國後長期左的思想和做法,再加上長久的封建等級傳統習俗的影響,特別是在「文革」期間左傾思想上否認人的個體價值的理論作用,公民的人權受到大規模的侵犯,廣大幹部和群眾遭受殘酷迫害,人格受到嚴重侮辱,成千上萬的人甚至因此而喪失了生命。基本這種沉痛的教訓,1982年憲法第38條因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這是我國憲法第一次寫入人格尊嚴的內容,是對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權利進一步的質的規定。憲法對人格尊嚴的規定主要是用來約束政府行為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全國各級國家機關在工作中都要尊重被管理的公民的人格,以為公民服務為本。這樣才能體現出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才能使人民的積極性、創造性得到充分的發揮,促進我國社會的全面進步。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人格尊嚴的問題,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規定了具體保護人格尊嚴的措施,如民法中對於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保護,就是對憲法規范的具體化。 3、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機關、團體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個人,未經法律許可或經戶主等住者的同意,不得隨意進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與公民人身自由密切相關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是人身自由權的自然延伸。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學習、養育子女、保有個人隱私、獲得休息和安全感的基地。保護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保護了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也就是進一步保護了人身自由權利。在西方國家,住宅更被視為一座「堡壘」而不受侵犯。對此,一位十八世紀英國大法官曾作過經典的說明:「爰於英國法律,舉凡於私產之任何侵犯,無論些微,均屬非法。任何人未經吾之許可而踏足我土,我土即便絲毫無損,彼亦當為此承擔責任」。 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 證據 、查獲 犯罪嫌疑人 ,需要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進行搜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非法或違法搜查公民住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住宅不受侵犯還指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不得侵佔、損毀公民的住宅。這些行為不僅對公民的財產權構成了侵犯,而且也是對公民人身自由這一憲法權利的侵犯,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 刑事犯罪 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與其他主體之間傳遞消息和信息不受國家非法限制的自由。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電報、電傳、電話和郵件等信息傳遞形式),他人不得隱匿、毀棄、拆閱或者竊聽。隱匿或毀棄信件、電報等,就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拆閱或竊聽公民的電話等通訊內容,就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公民間的相互交往是人類組成社會的理由之一,是人身自由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通信自由和秘密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之所以要對通信自由和秘密施行保護,主要原因在於,通信行為必須要通過一個第三人才能完成,而這個第三人往往就是國家。憲法規定的目的,就是要對國家行為進行限制,特別是在封建統治下,西方國家的國王們常以侵犯通信自由的形式來尋找革命者,因此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就把通信自由規定為一項憲法權利了。 綜合上面所說的, 社會經濟權利 包括哪些具體的權利?主要就是包括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的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等等,這些都是國家給予公民的權利,如果有任何人侵犯了自己的權力,那麼你就有權利起訴別人,讓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貳』 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包含哪些內容

基本經濟權利:1.財產所有權;2.經營管理權;3.法人財產權;4.經濟職權;5.經濟債權;6.工業產權。
社會經濟權利:1.勞動的權利和義務2.休息權3.財產所有權4.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5.物質幫助權

『叄』 經濟權利的含義包括哪些方面

經濟權利包括基本經濟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利:
基本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法人財產權、經濟職權、經濟債權、工業產權。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休息權、財產所有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物質幫助權。
經濟權力是指經濟法主體依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約定而享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其含義其一為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自己利益和要求;其二為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據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協議的規定,要求經濟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其三為當經濟義務主體不依法或不依約履行合同時,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強制其履行或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保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

『肆』 簡述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內容

公民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財產權、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的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文化權利和自由。

『伍』 法律問題: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休息的權利,財產的所有權,除此之外,財產的所有權也是屬於社會經濟權利,財產所有權主要包括的就是公民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的私人的財產,包括工資收入等。
法律分析
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體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如受到限制,失去人身自由,其他權利和自由也就無從談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所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人身自由亦不例外。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合法的權利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保護的,比如說法律中就規定了有社會經濟權利,包括最基本的財產權利,還有就是特殊的一些主體的權利,比如說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的權利,其中就包括退休待遇及生活保障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陸』 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的權利包括哪些

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包括(社會經濟人權,例如受教育的權利、住屋權利、擁有基本的生活質素等等。

『柒』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教育、文化方面的權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公民的平等權。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公民都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簡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憲法原則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加國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利的行使,憲法還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依據憲法,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權利的行為也作了懲罰性規定。憲法和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在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就業和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勞動也是公民的一項光榮義務,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通過積極參加勞動,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在退休後,有獲得生活保障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作為權利,公民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就有權進人各類學校或通過其他教育設施和途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任何人包括其監護人在內都無權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要重視發展教育事業,以保證公民受教育權的充分實現。同時,受教育作為一項義務,公民又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設施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其監護人也有責任幫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憲法還規定了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要給予鼓勵和幫助。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捌』 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是什麼

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就企業職工而言,主要表現為勞動權利。勞動權利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勞動就業及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勞動權是人們賴以生存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憲法規定的勞動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為什麼是公民權利呢?因為從國家對公民的角度來看,公民的勞動權受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為什麼是公民的義務呢?因為從公民對國家的角度講,每個公民都要為我們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出力,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應以勞動為榮,同時要以主人翁的姿態參加勞動。

『玖』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有什麼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有:
1、公民財產權:指公民個人通過勞動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的權利,范圍包括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其他合法財產,投資權、經營權、繼承權也在其列;
2、勞動權: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具有雙重性,也是一種義務,包括勞動就業權、取得報酬權;
3、休息權:指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權利。是勞動力延續的條件,也是勞動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權利,一周五日工作8小時,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親假等;
4、社會保障權:指因社會危險處於保護狀態的個人,為了維持人的有尊嚴的生活而向國家要求給付的請求權,是憲政國家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現代社會的安全閥,作為一種權利體系,包括生育保障權、疾病保障權、殘疾保障權、死亡保障權與退休保障權等具體權利。
人身自由包括狹義和廣義兩方面。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則還包括與狹義人身自由相關聯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體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實際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發展公民個性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拾』 經濟權和文化權包括什麼

嚴格來說目前我國還沒有這樣的經濟權和文化權的劃分!就是有也只是理論和學術上的劃分。

我猜測你可能是指經濟權包括物權和債權;文化權包括言論、出版權等權,但這又是公民基本政治權利范圍內。

文化范圍不好界定,估計文化權不好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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