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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經濟組織成員如何產生

發布時間:2022-12-06 03:55:03

⑴ 村經濟合作社代表如何產生

農村成立合作社法人代表由合作社社員選出理事會,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長就是法人代表。合作社在農副產品的各個儲存、加工、運輸、銷售(包括批零銷售和進出口)以及農用生產資料的定貨、運輸、購買和質量檢查等諸多環節,根據市場經濟利益最大化原則。
拓展資料:
合作社或農村經濟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雛形,與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著本質的區別,過去的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在計劃統籌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強制性的傳統農業經濟集體,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各地為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發展生產力,幾乎都實行分田分地到戶,這一舉措,使農業經濟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飛躍發展,進入21世紀,這種單乾式小農經濟,又再開始制約農業經濟的發展,主要是農業資源分散,無法形成規模化發展,單干有他積極的功能,現在已進入市場競爭的階段,如何發展是現代化農村的新命題.農村經濟合作社是目前發展新農村必經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農業資源,發揮資源優勢,參與市場競爭,積累財富,走向可持續發展之路;具體地方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靈活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開的四公原則,按照股份制企業的模式進行操作。
成立農村經濟合作社辦理步驟:
1、第一步到工商局領取合作社用的《名稱核准表》及附屬表格;
2、第二步攜帶合作社章程(需要會員簽名或蓋章)出資人員名單及核准表到工商局審核;
3、第三步審核通過後在當地銀行設立臨時帳戶;
4、第四步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如果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業務和流程,還有經營范圍適當的調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擴大,那麼可以成為商業銀行在農村中的縮影。

⑵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定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的。

它可以依如出生等法定事件而取得,也可以因婚姻遷入等依合法行為而取得。

所以,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以下兩個原則:

  1. 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

  2. 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而言,應該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拓展資料:

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⑶ 村經濟合作社代表如何產生

村裡面的經濟合作社的代表是需要通過選舉產生的。特別是需要村民通過全民投票產生,因為畢竟是村民的集體利益。

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只要一出生,不論年長年幼、是男是女,沒有年齡和性別要求。

⑸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

(5)村民經濟組織成員如何產生擴展閱讀:

實名登記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集體土地確權的基本條件,群眾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其資格認定必須做到客觀公正。為此,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名登記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戶口遷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書面形式自願放棄成員資格的、義務兵和士官服役期間提升為軍官的、服役期間留在部隊當士官十年以上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後戶口落戶外地的;

被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正式招錄聘用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員資格認定為已經喪失,就需及時注銷成員名單。

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實施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一般來說就是當地的村民,他們所生子女,自出生後自動取得該集體成員資格,也有通過婚姻、收養關系或者移民遷入本集體依法取得成員資格。通常以在冊戶籍為主要依據。成員資格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製成員平等的資格。
關於如何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目前國家尚未作出統一規定,一般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為基本原則,同時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條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傳統習慣來確認成員資格。對於因死亡、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非農業戶口、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並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以及納入國家公務員管理序列,而被注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⑻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
2.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法定婚姻關系(嫁入或入贅),並已放棄原居住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錄用的在編人員除外。
3.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5.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遷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工作流程
一、由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村工作組具體負責摸排登記、身份確認工作。
二、擬定本村初步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三、由各村發布公告,正式公布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
四、以公安戶籍信息為基礎,根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核實填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表,主要包括:戶主、成員姓名、性別、與戶主關系、身份證號碼、現戶籍地、成員增減變動情況(填寫具體原因),核實登記由農戶簽字。
五、由村工作組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進行公示(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各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確認。
六、村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登記表(含電子檔)報鄉鎮人民政府及上級農業農村局備案。

⑼ 如何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普通成員和特殊成員。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下列人員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成員:原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因不同原因依法喪失或自願放棄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中的一項及其以上的;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非初次婚娶(招)關系的;通過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交公積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成員形成產權轉讓關系的。

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方式如下:
1、凡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凡曾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如果願意恢復成為成員,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同意其為成員;
3、對政策性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法定血親及其配偶,應該認定或者可以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成為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資格隨即被取消或喪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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