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申請條件
1.因用人單位有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繳納社保等違反法法規等內容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不勝任工作等情況,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企業重整裁員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5.勞動期屆滿,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許續訂的情形,終止勞動和同事,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需要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因用人單位有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繳納社保等違反法法規等內容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第二條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條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不勝任工作等情況,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企業重整裁員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勞動期屆滿,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許續訂的情形,終止勞動和同事,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需要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