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辭退員工經濟補償金中的平均工資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辭退員工經濟補償金平均工資包含哪些:按照辭退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基本工資,以及獎金,津貼等。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❷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
1、計算基數,按照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其中包含績效獎金、年終獎、各類津貼和福利補貼等等貨幣性質的收入,在勞動法中規定有關社平工資三倍的限制,是否分段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
2、計算年限,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如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賠償金;
5、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❸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是指基本工資嗎
法律分析:不是。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發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離職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❹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准指什麼
法律分析: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❺ 經濟補償金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❻ 補償金按照什麼工資算
一、正面回答
補償金按應得工資算,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詳細分析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資補償還需要根據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以及工資來進行決定,每工作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三、補償金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
1、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
2、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按12計算由企業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按規定代繳。
❼ 勞動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 經濟補償金 的 工資 標準是什麼 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 加班工資 、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上述您前十二個月構成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基本收入、績效提成、管理津貼、基金獎勵。 不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 社保 扣款、員工福利(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集團公司周年慶發的錢(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 個人所得稅 。 公司承擔的的社保及 住房公積金 不計算在平均工資裡面。 二、哪些情形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按照《 勞動法 》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 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 事實勞動關系 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 辭職 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 加班 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 勞動合同終止 ,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 勞動合同法 》中的規定,在一些情況下,若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那此時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而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就需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資情況,按照規定,此時一般是按勞動者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
❽ 經濟補償金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應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雖然未規定平均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這里的用詞是「應得工資」,不是「實得工資」,說明是含稅的工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頒布的《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如果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按照稅後工資計算,就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由此可知,經濟補償金在一定金額以內的不需納稅,也即用人單位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筆者認為經濟補償金應當以稅前工資為標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