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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屬於集體經濟成員

發布時間:2022-11-29 08:06:16

⑴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哪些人

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⑵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
2.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法定婚姻關系(嫁入或入贅),並已放棄原居住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錄用的在編人員除外。
3.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5.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遷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工作流程
一、由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村工作組具體負責摸排登記、身份確認工作。
二、擬定本村初步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三、由各村發布公告,正式公布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
四、以公安戶籍信息為基礎,根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核實填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表,主要包括:戶主、成員姓名、性別、與戶主關系、身份證號碼、現戶籍地、成員增減變動情況(填寫具體原因),核實登記由農戶簽字。
五、由村工作組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進行公示(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各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確認。
六、村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登記表(含電子檔)報鄉鎮人民政府及上級農業農村局備案。

⑶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那些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兩部法律多處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概念。近年來隨著這兩部法律的深入貫徹,特別是法律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承包經營權已上升為物權之後,廣大農民依法保護土地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概念的實踐意義愈來愈凸現出來。比如;在農用地被轉為建設用地時,哪些人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哪些人不應當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在重新分配家庭上地承包經營權時,哪些人應當被列入承包對象,哪些人不應當列入承包對象?諸如此類涉及到農民土地權益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必然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埋下不穩定的因素,妨礙和諧杜會的建設。哪些人應當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凡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應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提出了一個法律問題:哪些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哪些人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結經驗教訓,凡是對土地權益處理不當的地方根源就在於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不夠重視,或者在理解上出現偏差所致。為此,要依法調處農村土地權益糾紛,除了認真學習好《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這兩部法律之外,最緊要的是正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法律概念,它是依法調處農村土地權益糾紛的一把鑰匙。
首先,要正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的概念,必須澄清認識上的兩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同「村民」的概念混為一談。村民「是(村委會組綳去)使用的概念,它的內涵是民主自治管理」。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內涵則是與財產相聯系的經濟權益。是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未必有分享集體財產權益的權利;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6條第(五)款規定:只有承擔相應義務、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會同意,才能被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此可見,村民要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其間還有一道門檻,把村民等同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顯然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第二個誤區是將戶籍在與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界定成員資格的唯一標准:只要戶口落在本村,就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不在,就統統取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這顯然有悖於怯律的規定。戶口落在本村,可以作為村民,但未必取得成員的資格,如空掛戶;戶籍關系不在本村,未必喪失了成員的資格。如做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明確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仍然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說他的成員資格仍然沒有喪失。國家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規定,就是要淡化戶籍的概念,強化保障的概念。在農村,土地既是農民的生產資料,同時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所以,在認定是否是本集體組織成員時,戶口當然是一個重要條件,但不能簡單的以戶口在與不在作為界定是否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唯一標准。在廣東省東莞市的—些經濟發達農村,要在那裡落戶並加入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需要交納10多萬元的公積金方可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分配或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否則落戶可以,但取得成員資格不可以。在那裡出現了城轉農的現象,戶口早已不是界定成員資格的標准了。
其次,要正確把握「農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必須深刻理解其概念的內涵。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概念的內涵,應當重點從以下兩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固有的特點上看,構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體是世居農業人口。要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什麼樣的經濟組織。許多農村基層幹部曾經提出這樣的疑問:「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都解體了,原來的生產隊亦不復存在了,農村還有生產隊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嗎?這些同志之所以提出這樣的疑問,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點缺乏足夠的認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其他經濟組織,他是一個歷史自然形成的財產共同體,作為「李家屯」、「張家溝」等集體經濟組織,歷史上很可能原來只有李姓、張姓—兩戶人家,經過漫長的歷史過程,逐漸形成了一個屯落。人民公社化將私有的土地變為了集體所有,共同擁有幾百畝耕地,是土地這一財產紐帶把幾百戶人家聯接在一起,成為了一個共同擁有財產的共同體。由此可見,原來的生產小隊雖然解體了,但作為這個組織的財產土地仍然還在。所以,這個經濟組織就不可能消亡,而構成這個經濟組織的成員主體則是世世代代、祖祖輩輩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世居農業人口。
第二,以是否與世居農業人口形成了血緣、婚姻、輩份關系為主,綜合判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與喪失。上面已經講到,構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體是世居農業人口,那麼在認定某村民是否具有成員資格的時候,必須聯繫世居農業人口來綜合分析:一看是否與世居農業人口形成了血緣關系。凡是由世居農業人口繁衍的後代,都應當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這里有一個特殊情況,超生的人口具不具有成員資格?根據《民法通則》第9條的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據此,「超生人口不應當剝奪其民事權利能力」,其成員資格自然也不應當剝奪,至於超生違法行為則應當由《計劃生育法》予以處罰。二看是否與世居農民人口形成了婚姻關系。凡是世居農業人口娶來的媳婦,都應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里也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在一些城郊,招婿的現象比較普遍,招來的女婿是否具備成員的資格?一般來說倡導移風易俗招來的女婿也應當視為本經濟組織的成員,因為已經與世居農業人口形成了婚姻關系。但有些村委會對招婿設置了一道門檻,即經過村委會研究符合招婿條件,經村委會同意的才被接納為本經濟組織成員。從平衡人口與資源壓力的角度思考問題,村委會做出的這—規定也不無道理。三看是否與世居農業人口形成了輩份關系。如經過合法程序抱養和收養的子女,雖然與世居農業人口沒有血緣關系的,也沒有婚姻關系但與世居農業人口形成了一定的輩份關系,其自然也取得了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資格。除此之外,與世居農業人口沒有上述三種聯系的,由千國家政策性遷入的、或者經過交納公積金並經過法定程序加入的人員,也可以取得成員資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不是終身的,以下四種情況其資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其成員資格自然消亡。這是因為設區的市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健全了,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享受到城市的社會保障,農村土地保障就應當放棄,一個人不能同時享受兩份保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在其他單位供職,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並已納入城市的社會保障,其成員資格自然消亡。
總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極其復雜,必須依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的規定.一戶一策、一人一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入情、入理、入法,公開、公正、公平的作出認定,做到依法行政,調處有據從而有效化解土地權益糾紛,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體是指哪類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只要一出生,不論年長年幼、是男是女,沒有年齡和性別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也就是說,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享有集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樣,一旦土地被征佔用後,只有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佔用後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 物權法 》上,考查其對資產佔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

⑹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⑺ 集體組織經濟成員認定條件

法律分析:1、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結婚的嫁入、贅入的婚嫁人員,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一年內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的,當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超出一年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必須自遷入之日算起滿七年方可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戶籍遷入前已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群團組織、民主團體在職在編人員的除外;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喪偶後再婚,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照上條執行;

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後再婚,婚姻關系維系滿七年及以上的,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婚姻關系維系不滿七年,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依法宣告死亡的,其配偶自願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並履行居民義務的,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之日即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離婚後,原配偶已將戶口遷出或確定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除外。

4、再婚後,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由其直接撫養的隨遷子女(戶口遷入本集體時不滿十八周歲)同時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有子女為二人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隨遷子女是否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通過本辦法的認定程序確定;

5、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關系嫁出、贅出的,戶籍未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配偶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應當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嫁出、贅出,離異或喪偶後將戶籍遷回本集體居住生活,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認定程序確定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7、根據第5項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如果其婚姻關系是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形成的,其配偶及子女如將戶籍遷入本集體且符合認定條件的,須自遷入之日起滿七年方可啟動認定程序確認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⑻ 如何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普通成員和特殊成員。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下列人員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成員:原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因不同原因依法喪失或自願放棄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中的一項及其以上的;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非初次婚娶(招)關系的;通過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交公積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成員形成產權轉讓關系的。

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直接涉及個人生存利益,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可以依法定事件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而取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條件有哪些
1、生活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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