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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內部循環經濟

發布時間:2022-11-27 01:22:23

『壹』 實現循環經濟發展的必要途徑有哪些

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支持系統中的技術支持包括:精細生產技術、替代技術、減量化技術、再利用技術、資源化技術、無害化技術、系統化技術、環境檢測技術等。

循環經濟與可持續發展一脈相承,強調社會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和諧共生,是集經濟、技術和社會於一體的系統工程。循環經濟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也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和環保問題,而是以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為准則,模擬自然生態系統運行方式和規律。


(1)如何提高內部循環經濟擴展閱讀:

物質資源在其開發、利用的整個生命周期內貫穿「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理念。即在資源開發階段考慮合理開發和資源的多級重復利用;在產品和生產工藝設計階段考慮面向產品的再利用和再循環的設計思想。

在生產工藝體系設計中考慮資源的多級利用、生產工藝的集成化標准化設計思想;生產過程、產品運輸及銷售階段考慮過程集成化和廢物的再利用;在流通和消費階段考慮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和實現資源的多次利用;在生命周期末端階段考慮資源的重復利用和廢物的再回收、再循環。

『貳』 循環經濟在哪幾個層面推進

一是在企業層面,要著力推進企業資源節約、清潔生產和污染減排。通過企業內部各工藝之間的物料能量循環,減少物料能量的使用,達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目標。要大力推進生態設計,從源頭上減少資源能源投入。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要求,對位於國家和地方嚴格管理的流域及地區的企業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支持建設一批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和「零」排放示範企業。

二是在產業間或工業園區層面,要建設生態工業園區,著力推進產業園區循環經濟體系建立。按照資源循環利用、規模經濟效益、專業化分工的原則,合理構建循環經濟產業鏈,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生態產業網路,實現資源共享和副產品互換的產業共生組合。

三是在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層面,要著力推進重點領域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按照市場規范、競爭有序、合理布局、環境友好的原則,積極建設廢棄物的回收和循環利用體系,同時,要堅決防止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產生的「二次污染」。

四是在全社會層面,要著力構建社會循環經濟體系。以建設生態文明為目標,支持和推動一批試點城市、地區逐步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把工業和農業、城市和農村、生產和消費、理念和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從不同范圍、不同區域構建社會循環經濟體系,提高全社會資源產出、循環利用和廢物減排水平。

『叄』 循環經濟的主要途徑

首先要在生產源頭——輸入端就充分考慮節省資源、提高單位生產產品對資源的利用率、預防和減少廢物的產生;其次是對於源頭不能削減的污染物和經過消費者使用的包裝廢棄物、舊貨等加以回收利用,使它們回到經濟循環中。

只有當避免產生和回收利用都不能實現時,才允許將最終廢棄物進行環境無害化處理。環境與發展協調的最高目標是實現從末端治理到源頭控制,從利用廢物到減少廢物的質的飛躍,要從根本上減少自然資源的消耗,從而也就減少環境負載的污染。

(3)如何提高內部循環經濟擴展閱讀

與傳統經濟相比,循環經濟的不同之處在於:傳統經濟是一種由「資源-產品-污染排放」單向流動的線性經濟,其特徵是高開采、低利用、高排放。在這種經濟中,人們高強度地把地球上的物質和能源提取出來,然後又把污染和廢物大量地排放到水系、空氣和土壤中,對資源的利用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過把資源持續不斷地變成為廢物來實現經濟的數量型增長。

『肆』 受疫情影響我國的出口需求萎靡,怎樣以內循環經濟為主

簡單的說內循環就是讓國內的各種需求和各種供給之間形成配套的產業鏈內部循環,甚至是要形成長期的良性循環,這樣才能使我國的經濟有所穩步增長,不受外部環境的影響,才能長期站穩腳跟,穩步快速的發展我國經濟。

由於2020年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對於全球產業鏈沖擊巨大是世界各國有目共睹的。尤其是歐美疫情爆發導致的外部需求一度萎靡,直接讓我國的出口需求受到嚴重影響。那麼如何提振國內經濟,以最小的代價度過新冠疫情在全球的蔓延,減少對於全球產業鏈的沖擊,提速我國內循環發展經濟是目前我國面臨的頭等大事。

『伍』 受疫情的影響,內循環經濟為主後如何提振國內經濟呢

提振國內經濟一方面要提高國民消費慾望,保證中小企業的生存和運行;一方面加快國內產業的現代化轉型,同時國內廠商要抓住機遇加快質量建設和品牌建設。

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沖擊,第一季度國內經濟建設發展基本叫停,大量行業出現了負增長,隨著國內疫情的控制,國外疫情的爆發又導致出口外貿行業出現了嚴重的沖擊,經濟發展必須要轉為內循環經濟,依靠國內巨大的市場規模實現經濟提振。首先就是要保證受沖擊較大的行業能夠穩住,相關企業要生存下來,保證就業、生產、盈利的有序進行,政府需要提供相應的政策和補貼,要扶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這一點從央視為武漢直播帶貨可以看出來,利用新興渠道為災後重建貢獻力量是各方各界應當踴躍主動參與的。

『陸』 怎樣做到循環經濟

更為長遠的舉措則是建立強有力的政策保障機制。廢品回收涉及面廣,如果只停留在單純行業監管層面,並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有必要從更高層面對其加強監管,要加快廢舊商品回收法規建設,將廢舊商品回收處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回收處理企業應該理順成本分攤機制。由於行業缺乏統一監管,成本負擔往往全部轉移到廢品拆解處理企業身上,這樣的話,無疑會降低處理企業的積極性。正如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研究所研究員李麗所言,按照國際成熟經驗,包括銷售者、處理、利用各個環節的企業都應該平均分擔商品廢棄後的處理成本。政策上應該加強對廢品回收企業「小、散、亂」格局的治理。小企業大量存在導致的問題,一是回收渠道被佔用,二是帶來的環境二次污染問題嚴重。對此,有專家建議,在每個城市設立專門的開發園區,將區域內從事廢品回收的企業統一納入園區管理,區內統一污水處理、垃圾焚燒、垃圾填埋,杜絕二次污染。

『柒』 我國十四五時期循環經濟發展原則是什麼

1、堅持突出重點。以再利用、資源化為重點,提升重點區域、重點品種資源回收利用水平,大力提高重點行業、重點領域資源利用效率,強化經濟社會發展的資源保障能力。

2、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制約循環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健全法律法規政策標准體系,強化科技支撐能力,補齊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等方面的短板,切實提高循環經濟發展水平。

3、堅持市場主導。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長效機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參與循環經濟的積極性,增強循環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

4、堅持創新驅動。大力推進創新發展,加強科技創新、機制創新和模式創新,加大創新投入,優化創新環境,完善創新體系,強化創新對循環經濟的引領作用。

主要目標:

到2025年循環型生產方式全面推行,綠色設計和清潔生產普遍推廣,資源綜合利用能力顯著提升,資源循環型產業體系基本建立。廢舊物資回收網路更加完善,再生資源循環利用能力進一步提升,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基本建成。資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再生資源對原生資源的替代比例進一步提高,循環經濟對資源安全的支撐保障作用進一步凸顯。

到2025年,主要資源產出率比 2020 年提高約 20%,單位GDP能源消耗、用水量比2020年分別降低13.5%、16%左右,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保持在 86%以上,大宗固廢綜合利用率達到60%。

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率達到60%,廢紙利用量達到 6000 萬噸,廢鋼利用量達到3.2億噸,再生有色金屬產量達到2000萬噸,其中再生銅、再生鋁和再生鉛產量分別達到 400 萬噸、1150萬噸、290萬噸,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產值達到5萬億元。

『捌』 試述現階段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第四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和國際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十條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范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四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五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
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託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託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託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
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築、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制度。
重點能源消費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執行。
重點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統計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並將主要統計指標定期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標准體系,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標准。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標識等產品資源消耗標識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十八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狀況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節約淡水資源。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以潔凈煤、石油焦、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
內燃機和機動車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內燃機和機動車燃油經濟性標准,採用節油技術,減少石油產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三條 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國家鼓勵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建築材料,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葯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
在缺水地區,應當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發展節水型農業,推進雨水集蓄利用,建設和管護節水灌溉設施,提高用水效率,減少水的蒸發和漏失。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等機構的用能、用水定額指標,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指標制定支出標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准,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第二十六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本法施行後新建的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對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國務院財政、稅務和對外貿易等主管部門制定限制性的稅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各類產業園區應當組織區內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
新建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取生態保護和污染控制措施,確保本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建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的企業簽訂並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並全額收購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生態林業,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開展林業廢棄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綜合利用,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支持生產經營者建立產業廢物交換信息系統,促進企業交流產業廢物信息。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及信息交流。
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製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製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設污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污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列入國家或者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循環經濟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創新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由其監督實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協調機制,對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實行統籌協調,並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資源高消耗行業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的價格政策。
對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確定其上網電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物。
第四十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範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網企業拒不收購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生產的電力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
(二)銷售沒有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玖』 如何做到循環經濟呢

發展循環經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循環經濟是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資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為重點,通過調整結構、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等措施,大幅度減少資源消耗、降低廢物排放、提高資源生產率,促進資源利用由資源-產品-廢物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期間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工作:大力推進節約降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進工業、交通運輸、建築、商用和民用節能。推進農業節水灌溉,加大高耗水行業節水技改造,支持海水、再生水、苦鹹水、礦井水利用,推廣先進的節水設備和器具。加強重點行業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產品生態設計和使用再利用材料,提高金屬材料利用率,推進木材節約代用,大力發展散裝水泥,嚴格工程建設中材料消耗核算,限制過度包裝。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生產和消費中產生的各種廢物。加強資源開采管理,提高礦產資源回採率和綜合回收率,加強煤層氣等共伴生礦的綜合開發利用,推進礦產資源深加工。推進鋼鐵、有色、煤炭、電力、化工、建材釀造等廢物產生量大、污染重的行業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大力普及農村沼氣,推廣秸稈綜合利用。第三,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從生產和服務的源頭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要重點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業及重點流域、重大工程污染預防;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逐步實現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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