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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如何寫經濟補償

發布時間:2022-11-26 21:26:44

A. 申請經濟補償金的勞動仲裁申請書

法律分析:申請經濟補償金的勞動仲裁申請書包括:雙方姓名、身份證號、仲裁事項、事實理由、時間、落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目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B. 勞動仲裁書怎麼寫具體的賠償金額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辭退賠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補償標準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C. 怎樣申請勞動仲裁賠償金

法律分析:1、勞動者需到工商局查詢並列印出所在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資料(一張紙),並加蓋查詢章,用以證明該用人單位的身份。2、證明在該公司上班的證據很多,比如廠牌、考勤記錄、工資卡和存摺、人證等等,只要能證明勞動者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都行。3、寫一份勞動仲裁申請書(當地勞動部門都有樣板,一式兩份),加上勞動者的身份證、列印的工商查詢登記資料、證據復印件(一式兩份)等交給勞動仲裁委就行了,仲裁委會立案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D. 關於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應該如何主張

問題比較多,一個個回答。
第一,同時存在多種違法行為,可以一並主張賠償和補償,很多勞動者會將所有認為違法,不合理的訴求向仲裁提出,但是仲裁也是根據你提供的證據或是需要單位提供的證據是否被採納後去對你請求進行支持的。
第二,證據證明不了違法解除,那就說明單位並沒有違法解除的行為,所有的情況可能是你認為是違法,但在法律上違法解除需要違反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才可以認定。
如果不存在違法解除,自己又主動提出離職,可能連補償金也不會支持,同理與違法解除一樣,補償金的支持也是達到一些情形的,如:協商一致離職、合同到期單位不簽,因單位拖欠剋扣工資,不交社保等員工提出離職的等等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是說一個訴求沒寫,就會喪失這個訴求。
第三,加班天數如果不清楚,需要弄清楚的基礎上,手收集留存加班證據,如果自己都不能證明自己加班,還指望單位給你拿加班證據嗎?法律對於員工加班工資的證據免除單位應提供的要求,故自己提供不出,則加班費可能不會支持。
拖欠那麼就的工資,應該打電話向給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備案,以及舉報加班不發工資等等各項違法用工行為,監察大隊受理後會調查,真實存在這情況會要求改正違法用工行為,不改會面臨行政處罰。自己需要進行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了。
向你這樣的應該還有其他同事,拖欠沒發工資的,可以共同維權。
手打字不易,覺得有用,請您採納。

E. 勞動仲裁工資賠償標准

勞動仲裁工資賠償標准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拖欠工資怎麼解決
拖欠工資的處理辦法如下: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F. 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一、勞動仲裁 經濟補償金 怎麼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准作了明確的規定。 二、計算經濟補償金有什麼標准? 1、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 簽訂勞動合同 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 法規 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於終止或 解除勞動合同 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並、兼並、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 勞動法 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計算標准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准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准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於設計過於復雜,不利於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於操作,一目瞭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後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准。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准,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4、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 勞動關系 中並不總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並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並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 賠償金 。 在一些情況下,即使是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此時也應當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規定的計算標准、計算基數也就是月工資情況等等。

G. 勞動仲裁申請經濟補償金範文

法律分析: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仲裁請求、事實與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H. 勞動仲裁怎麼賠償

勞動仲裁的賠償標准如下:
1、如單位是因為,違法與勞動者解約而被申請仲裁的,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還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則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給勞動者,造成的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
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1、申請仲裁,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作出受理決定的,在開庭審理之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按照規定寫明內容;
2、身份證明,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
3、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等;
4、送達地址確認書,方便接收仲裁機構發放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I. 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申請條件

1.因用人單位有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繳納社保等違反法法規等內容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不勝任工作等情況,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企業重整裁員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5.勞動期屆滿,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許續訂的情形,終止勞動和同事,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需要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因用人單位有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繳納社保等違反法法規等內容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第二條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條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不勝任工作等情況,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企業重整裁員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勞動期屆滿,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許續訂的情形,終止勞動和同事,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需要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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