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對經濟法律關系保護的方式是什麼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關系被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之後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經濟法主體根據經濟法律規范產生的、經濟法主體之間在國家管理與協調經濟過程中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必要條件,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構成。我國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如下:1.國家機關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公民.
經濟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之一,它是由經濟法律規范調整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屬於經濟法范疇的部門法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等。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經濟法律規范.2.經濟法主體。3.經濟法律事實。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主要由勞動法來調整。其次看主體是否合格,勞動法第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同時注意: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假設用人單位為A,勞動者是B,只要A、B雙方主體資格適格,根據勞動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律關系就發生了!
在此勞動合同期間往往會發生各種情況導致原勞動關系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勞動合同進行修改或增刪的法律行為。如用人單位A不支付勞動者B工資、減低待遇,勞動者B不能勝任崗位或者原約定的勞動項目繼續履行沒有必要等等都有可能引發勞動關系的變更。
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即行終止。如用人單位A依法破產、解散、關閉、撤銷;勞動者B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用人單位A和勞動者B約定合同期限屆滿、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都能導致此勞動關系的消滅。
經濟法律關系的范圍很廣並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我僅就勞動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的過程簡單說明了一下,不同的經濟關系其產生、變更、消滅的的細節是有區別,但總體要件都是相仿。
2. 經濟法是如何調整經濟關系的
經濟法: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責權利效相結合原則:責即責任,義務,權即權力,權利,利是物質利益,效主要指經濟效益.四者關系:責字當先,權由責定,利由責生,效是中心。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等,社會組織,都要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盡責,享權,獲利.原則是經濟法中最基本的原則,是最能體現經濟法本質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方的法: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永恆話題。在現代市場經濟生活中更是一對突出的經常左右全局的矛盾。現代經濟法是在它們的對立統一中產生的,也是在它們的對立統一中存在和發揮作用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了解決舊體制,的過度,大力發揚社會主義經濟民主。確立企業組織的獨立的地位和利益,同時仍保持國家有效的宏觀調控和必要的經濟集中,這樣才產生了經濟法。在經濟法出現形成之後,都在大力運用經濟法這一法律手段,不斷地調整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關系,為實現自己的經濟目標服務。其基本目標是要管活經濟,」管而不死,活而不亂」這是經濟法功能發揮的最佳狀態。我們必須從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中去認識經濟法的產生,去把握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以及經濟法制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1.遵循和綜合運用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經濟權利的種類: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經濟職權,經濟債權,工業產權。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參加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作過程中發生的,由經濟法律、法規確認和調整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存在和運行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相統一的關系。特點:1.它是組織管理要素與財產要素相統一的法律關系2.它是國家意志與企業等組織的意志直接協調結合的法律關系3.它的主體多為「組織」,個人只能地法定情況下,在參加生產經營性質的經濟關系時,才能進入經濟法律關系,成為經濟法主體4.它一般就採用較為嚴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的程序。
經濟法律關系的管理和保護的顯著特點:可概括為全面、系統綜合:1.經濟法由里及外地全面地管理和保護經濟法律關系2.它自始自終的系統地管理和保護經濟法律關系3.它對經濟法律關系采作多種手段予以綜合地管理和保護。
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之間的關系:構成要素有主體、內容和客體。它們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緊密相連,缺一不可。主體是經濟關系形成的啟動者,是權利義務的隨者,有此主體的特殊性還常常決定著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主體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經濟權利和義務是經濟關系的實體內容,是確定主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和量度的,是聯系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客體是經濟法主體通過經濟關系所追求的經濟目標和經濟利益。經濟權利和義務也只有通過客體才能得到落實和體現。
3. 經濟法律關系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體現在哪些方面
經濟法律關系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體現在各個方面,比如買賣購物、出行交通等等衣行住行建立起來的經濟行為。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干預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律規范規定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具有三個基本構成要素,即主體、客體和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應當與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有所區別。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後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經濟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利益關系。前者屬於上層建築范疇;後者屬於經濟基礎的范疇。
其次,經濟法律關系要靠法律來保障,經濟關系靠客觀經濟規律來支配。
最後,經濟法律關系的存在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經濟關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為前提,它是客觀存在的。
4. 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的管理和保護的手段主要有
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的管理和保護的手段主要有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刑罰手段。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的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經濟關系,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5. 保護經濟權的主要法律
憲法之下是部門法。由於經濟生活涉及方方面面,保護我們經濟生活的法律也有很多。比如:
經濟法類: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說手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等。這些法律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是從宏觀方面對我們經濟生活的保護。
商法類:(以下寫簡稱,省略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要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票據法等。商法調整的是市場經濟中商人和商事活動,其與經濟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原則,而經濟法強調政府的介入,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民法類:主要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和繼承法等等。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
刑法:刑法有專章規定「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就是通過懲罰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來保護我們的經濟生活。
除了以上法律之外,還有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最高檢和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都對我們的經濟生活起調整保護的作用。
6. 如何理解經濟法律關系
[編輯本段]什麼是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編輯本段]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佔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失去了主體就不存在權利這種可能性以及義務這種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因此也就談不上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直接體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體、客體,不通過權利義務互相聯結,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所以,經濟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個就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變更其中任何一個,也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編輯本段]經濟法律關系與經濟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應當與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有所區別。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後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經濟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利益關系。前者屬於上層建築范疇;後者屬於經濟基礎的范疇。
其次,經濟法律關系要靠法律來保障,經濟關系靠客觀經濟規律來支配。
最後,經濟法律關系的存在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經濟關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為前提,它是客觀存在的。 [編輯本段]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徵經濟法律關系作為許多法律關系的一種,除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點之外,還有其本身的特徵。
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相統一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之間盡管有差別,但它們又是有機聯系,相互統一的,是統一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任何法律關系都是以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則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否則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法律關系除法律規定允許採用口頭形式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一般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來表示,以體現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的處理依據。 [編輯本段]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在整個國民經濟生活中,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既可以在通過監督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正確行使權利(權力)和切實履行義務中得到體現,也可以通過嚴格執法來保護權利主體的的合法權益來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為了加強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國家在法律規范中規定了經濟法律關系的監督和保護,又規定了各種保護方法。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監督保護機構 1.國家經濟領導機關及其他職能部門。
國家經濟領導機關,有權對全國的或者所屬的經濟部門和經濟組織進行經濟監督,對違反國家計劃和對經濟建設造成損害的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處理,有權責令整頓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行政制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市場競爭行為予以規制,反壟斷及反不正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良好有序地市場競爭秩序。
2.審計機構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建立審計機構,對國家各級財政進行監督。審計機構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家財政財務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監督的目的,是要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以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其他職能部門的經濟監督。
其他職能部門,主要指統計、會計、財稅、銀行、物價等部門對國民經濟管理或社會經濟活動也進行監督和管理。這種經濟監督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4.仲裁機構
雙方當事人發生經濟爭議時,一般應當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仲裁。
5.經濟審判機構
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保護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方法 1.經濟制裁。常用的有賠償經濟損失,交付違約金等。
2.經濟行政制裁。指行為人尚未構成犯罪,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的經濟性
質的行政處分。
3.經濟刑事制裁。指對違反經濟刑法造成嚴重後果的經濟犯罪分子,由法院給予的刑事制裁。 [編輯本段]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包括三個條件:經濟法律、法規,即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法律依據;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即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經濟法律事實,即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具體行為或事件。
經濟法律事實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後果,即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的現象。可分為行為和事件兩大類。
行為是指人們進行的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管理行為;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司法行為;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法主體的經濟行為;其他可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行為。
事件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經濟法主體的主觀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觀現象。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即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由於某種經濟法律事實的出現,使特定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產生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行為和事件兩大類。
其中行為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主體資格合法;客體合法;主體的權利義務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其他條件(審批、公證、鑒證)。
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指由於某種經濟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已經生效的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發生了變化。
變更原則: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國家計劃;雙方協商一致而設立的經濟法律關系,需經雙方協商達成合意方可變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由國家機關批准而設立的經濟法律關系,雖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還需經原批准機關認可或批准方可變更;法律規定禁止變更的經濟法律關系,不得變更。
經濟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使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歸於終止。如購銷合同中,錢貨兩清時,經濟法律關系則終止。
7.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
法律分析: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應承擔的經濟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8.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維護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依法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給予強制力保護。
法律關系主體的數目因法律關系的具體情況而定,但任何一個法律關系至少要有兩個主體,因為最少要有兩個主體,才能在兩者之間形成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例如在國內,國家是國家財產所有權唯一和統一的主體,在國際法上,國家則是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8)我們如何依法保護經濟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於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也當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並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對於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但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行使也要與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相適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權從事為維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
9. 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及構成要素是什麼
經濟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一個經濟法律關系必須首先有參加者(主體);參加者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確定彼此享受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此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參加者通過設定權利義務所要獲得的財物,所要實現的行為,即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是構成經濟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亦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把握以下幾點: (1)、 經濟法主體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 (2)、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擔當者。 (3)、 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採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 1、權利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法定范圍內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據自己的意志實施一定的經濟行為。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權依法要求負有義務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 (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依法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給予強制力保護。 可分為原生權利和取得權利。原生權利,是指經濟權利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賴特定義務主體的行為即可行使和實現的權利。又稱為"經濟職權"。取得權利是指要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才能獲得的權利。權利的本質在於滿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權利的實質和核心內容。 2、義務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 (2)、義務主體實施的義務行為是在法定的范圍內進行的。 (3)、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約定義務。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可概括為三大類: (1)物,亦稱有體物。注意:不能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為人們控制和支配,但無一定經濟價值的物,都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2)經濟行為。包括經濟組織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 (3)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發明、設計等等。
10. 經濟法律關系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干預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律規范規定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具有三個基本構成要素,即主體、客體和內容。(1)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亦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組織或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則稱為義務主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自然人、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等。(2)客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是確立權利義務關系性質和具體內容的依據,也是確定權利行使與否、義務是否履行的客觀標准。如果沒有客體,權利義務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標和載體。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包括有形財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等。(3)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依法律性質的不同而不同。這是由經濟法律規范的不同規定和當事人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的目的不同所決定的。
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經濟法律規范在調整國家干預經濟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特徵: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相統一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之間盡管有差別,但它們又是有機聯系,相互統一的,是統一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任何法律關系都是以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則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否則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法律關系除法律規定允許採用口頭形式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一般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來表示,以體現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的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