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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經濟預留用地怎麼開發

發布時間:2022-11-26 11:59:12

A. 廣東惠州:留用地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開發利用

觀點地產網訊:近日,惠州市自然資源局發布《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對留用地定義、開發、權益價值的評估條件、兌現方式、選址等進行了規定。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意見稿表示,留用地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嚴格按照規劃用途開發利用。

留用地權益價值的評估條件統一設定為: 計算留用地權益價值的留用地安置面積為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不包含徵收後用於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的10%。留用地用途為商業佔20%、工業佔80%。

留用地兌現方式方面: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不安排實物留用地,對留用地權益價值採取貨幣兌現。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作為實物留用地的,實物留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面積的10%;選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作為實物留用地的,實物留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面積的12%。

另外,鼓勵各縣(區)人民政府積極推進留用地置換為經營性物業。鼓勵以留用地出租、折價入股方式參與各類城市新區或產業園區建設,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出資股權比例及相關約定分享收益。

B. 農村預留地的用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預留建設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內按上級下達的規劃控制總規模而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注劃定的城鎮、村莊發展建設預留的,包括國家建設、集體建設、個人建房以及農業建設用地在規劃期內所需佔用的土地。

其中農用地是通過國家下達規劃和年度指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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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預留

以集體預留發展 用地入股聯營興辦企業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與其它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方式共同興辦企業。

因此,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遇到適合的合作夥伴時,可以將預留發展用地進行資產評估後入股或聯營興辦企業,發揮土地資產的經濟效益,獲取長期回報。

將集體預留發展用地出租給他人使用

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而言,這是一條風險最小、回報最快的途徑。

集體經濟組織將預留發展用地租給他人後,只管按年或月收取土地租金,不承擔承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任何風險。

為了實現土地資產益效的最大化,實現國家、集體和承租人共同利益,對集體發展預用地的出租,可以實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地、政府負責招商。

投資者出地租、國家收稅」的路子,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高效利用,避免出現有的土地無人用,有的企業無地用的狀況。

C. 征地留用地是什麼政策

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不安排留用地採取貨幣方式補償: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被征地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安排。
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具體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以及項目建設情況確定。
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D. 什麼叫經濟發展留用地

經濟發展留用地制度,即政府在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時,按照征地面積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標,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組織發展二三產業,壯大集體經濟、安置失地農民,其實質是一種有效安置方法。
政府通過優惠條件提供留用地,留用地隱含的地價是對征地補償的補充,表現為留用地開發經營帶來的長期收益或就業崗位。它與征地綜合補償標准、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等政策共同構成了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給被征地農民提供了長期穩定的土地收益來源,維護農民切身利益,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E. 廣州南沙舊村改造出新政 預留10%~15%用地有大動作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官網近日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快南沙區舊村莊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徵求意見公示(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提出預留10%~15%的獨立用地或建築面積作為產業發展空間,引入「IAB」「NEM」等創新型產業。此外,《指導意見》還提出舊村改造可開展建設用地置換、推進成片連片改造等創新舉措。

方案增加產業導入專章

今年,南沙區將針對15個老舊社區和舊村進行改造。有針對性地出台的《指導意見》凸顯了南沙的特色。其中一條較大創新的是,堅持產業優先,在舊村莊全面改造方案中增加產業導入專章,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企業按照政府產業布局、產業發展定位等要求進行更新改造。在規劃可承載的前提下,預留10%—15%的獨立用地或建築面積作為產業發展空間,引入「IAB」「NEM」等創新型產業,推進產業集聚,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指導意見》還提出,舊村改造可開展建設用地置換。根據成片連片和更新片區整合開發需要,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可開展建設用地置換,包括集體建設用地與集體建設用地之間、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土地置換;建設用地置換應在權屬清晰、程序合法的前提下,遵循「價值相當、雙方自願、憑證置換」的原則進行置換。

推進舊村成片連片改造

《指導意見》提出,在整體規劃的前提下,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可結合改造范圍內或鄰近的舊城鎮、舊廠房、留用地、村級工業園等進行整體改造,並可通過協商收購、產權歸宗等靈活方式實現單一改造主體,統籌整合土地資源連片開發。

此外,舊村全面改造項目因用地和規劃條件限制無法實現資金平衡的,可通過異地安置、異地容積率補償等方式在全區統籌平衡,東涌、大崗、欖核等鎮可結合實際探索開展多個舊村莊整體統籌改造,科學劃定連片改造范圍,充分利用自身資源稟賦,整合分散土地資源。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可結合區土地儲備和供應計劃、財政承受能力、機場限高、城市設計等因素綜合確定成片連片改造范圍和復建安置建築容積率;位於軌道交通樞紐及站點附近的重點舊村莊改造項目復建安置建築容積率可適當上浮。

村民表決可分期分片

此次新政的另一大特色是將優化審批流程,加快項目審批,可進行「多案合一」審議。即,對村民改造意願強烈、條件成熟的舊村莊改造項目,可將涉及的村留用地開發結合舊村莊更新改造統籌結合方案(如涉及留用地開發)、片區策劃方案、控規調整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等改造方案進行優化、整合,將多個方案內容整合為一個改造方案,一次性提交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議。

其中提出,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形成示範」的原則,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工作安排與三年行動計劃,遴選出一批重點項目,明確任務目標,狠抓時間節點,把握工作節奏,倒排工期、掛圖作戰。

此外《指導意見》還提出,舊村改造項目實施方案經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並批復後,村集體經濟組織可組織改造范圍內全體村民(含村改居後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權屬人對實施方案和拆遷補償方案進行一次性表決;也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採用分期、分片方式進行表決。

F. 農村征地留用地使用政策

法律分析:農村留用地,是一種征地補償安置模式。即給予被征地村莊劃定一定數量的被征土地,用於建設,鼓勵村莊通過留用土地開發發展二、三產業。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方式之一的留用地模式,一直是社會和學界關注的熱點。因此,梳理經濟快速發展地區的留用地開發實踐,深入理解不同地區的留用地開發模式,進而分析留用地開發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及實施對策,對推進我國征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G. 村級留用地開發需要三份之二股民同意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30

H.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是什麼

1.首先你要知道什麼是「用地指標」,用地指標指的是國土局關於建設用地是有范圍控制的,建設用地的范圍簡稱圖斑,所以圖斑范圍內的土地才可以當做建設用地開發;一般圖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類,是不可以開發的。
建設用地「指標」賣給了某市某區土地儲備中心就是把可以在圖斑內一定范圍的土地開發權利賣給了土地儲備中心,而不是買地,也不是使用權的轉讓。
2.經濟發展留用地,即政府在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時,按照征地面積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標,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組織發展二三產業,壯大集體經濟、安置失地農民,其實質是一種有效安置方法。

I. 預留地政策

法律分析: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J. 村級留用地是什麼

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
(10)村經濟預留用地怎麼開發擴展閱讀:
留用地的性質特徵:
留用地的用途是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用途轉用審批手續。留用地的性質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在城鎮規劃范圍內的留用地可征為國有土地,即同時辦理征地手續。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權,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15日等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與村級留用地的區別:
1、土地留用的原因不同:
農村經濟發展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農村(鎮)村建設用地是指農村(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者集資興建各種非農建設用地。
村級留用地一次全部承包給村民,五十年不變。一部分土地由村裡統一管理,可以自由承包,也可以籌集資金,准備發放住房基地,或者為新生子女提供住房。
2、土地的使用情況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為非農業用地。分為住宅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經營用地三類。
村級保留地為農用地。主要用於耕地,部分用於宅基地建設。
3、土地的所有權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的所有權在於國家,用於鄉鎮村的建設。
村級留用地的所有權在於村集體,用於農業人口用地的調整。
4、用地指標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用於村一級經濟發展,應當按照被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批准土地利用指標,使被徵收的集體經濟組織能夠組織和發展第二、三產業,加強集體經濟建設。重新安置失地農民。其實質是一種有效的移民安置方式。
村級留用地范圍稱為地圖斑塊,地圖斑塊內的土地可作為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村級保留地一般為耕地和林地,不能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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