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糾紛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多長時間執行
法律分析: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貳』 經濟糾紛案件強制執行要多久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 申請執行書 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叄』 經濟糾紛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判決生效後,在判決書中確定的履行期限過後,對方仍未履行的,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以申請為原則,以移送為例外。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肆』 經濟糾紛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判決書生效後第十一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上訴期期間未上訴,十五日過後就生效,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賠償。生效後三日內是對方支付的時間,超過三日,判決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伍』 經濟糾紛勝訴後多久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的案件,根據案情的不同,從起訴到出判決的時間也不同。正常情況下,經濟糾紛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陸』 經濟糾紛勝訴後多久強制執行
經濟糾紛勝訴後,強制執行時間有以下兩種:
1、如果是一審,判決書送達被告後,被告在法定的上訴期15天內不上訴,判決書即生效,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是第二審,判決書送達即生效,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柒』 經濟案件判決後多久強制執行
經濟案件判決後多久 強制執行 經濟糾紛 判決生效後,在 判決書 中確定的履行期限過後,對方仍未履行的,就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了。這里提醒一下,法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 債權人 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經濟案件判決後,如果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已經過後,對方還是沒有履行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決定。對於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也是可以作為履行期限的起始日算得到。作為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時間,一般都是兩年。
『捌』 經濟糾紛判決後多久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判決後的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