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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經濟庭有多少人

發布時間:2022-11-21 08:47:11

① 基層人民法院最多幾個人合議庭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一條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第四十二條評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② 基層人民法院最多幾個人合議庭

法律分析:基層人民法院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只能是三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③ 一般法院有多少員工

你好,每個地方不一樣,以成都市為例:

成都中級人民法院內設15個職能部門和政治部、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經院改革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各部門的職能和人員配置如下:

一、刑事審判第一庭(少年審判庭)

(一)職能:依法審判除經濟犯罪以外的一、二審刑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19人):庭長1人(兼少審庭庭長),副庭長2人(其中有1人兼少審庭副庭長);庭前准備組:程序性法官2人;合議庭4個:其中審判長4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8人;書記員4人。二、刑事審判第二庭

(一)職能:依法審判刑事一審、二審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14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准備組:程序性法官2人;合議庭3個:其中審判長3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5人;書記員3人。三、民事審判第一庭

(一)職能:依法審理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合同糾紛和公民之間各類合同糾紛的一審、二審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的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35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准備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議庭7個:審判長7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11人;書記員9 人。

四、民事審判第二庭

(一)職能:依法審理除民事審判第一庭工作職責以外的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各類合同及侵權糾紛和企業破產等的一審、二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42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准備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議庭9個:審判長9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14人;書記員11人。

五、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庭)

(一)職能:依法審理專利、商標、著作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知識產權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一審、二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14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准備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3人;合議庭2個:審判長2人(即2名副庭長),合議庭其他成員4人;書記員3人。六、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一)職能:依法審理一、二審行政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依法辦理應由我院審理的各類國家賠償案件。

(二)人員編制數(12人):庭長1人(兼賠償辦主任),副庭長2人(其中有1人兼賠償辦副主任);庭前准備組:程序性法官2人;合議庭2個:審判長2人(含副庭長1人),合議庭其他成員4人;書記員2人。

七、立案庭

(一)職能:對我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和審查立案;負責我院申訴復查信訪接待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按有關規定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審判庭審理或指定再審;依法實行訴前保全、起訴時提起的財產、證據保全措施;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各審判業務庭的鑒定、審計、評估的委託工作;對本院審判、處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辦理其他有關的立案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29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綜合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7人;立案組:1個合議庭,審判長1人,合議庭其他成員3人;申訴復查信訪組:3個合議庭,審判長3人,合議庭其他成員5人;程序性法官3人負責信訪工作;書記員3人。八、審判監督庭

(一)職能:依法審判由本院審理的各類再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監督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

(二)人員編制數(7人):庭長1人,副庭長1人;庭前准備組:程序性法官1人;合議庭1個:審判長1人(即副庭長),合議庭其他成員3人;書記員1人。

九、執行局(庭)

(一)職能:執行本院第一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及執行案件;協調解決跨地區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帶民事的判決,裁定中的執行爭議;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管理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內設執行一處、執行二處、綜合處。

(二)人員編制數(41人):局長1人,副局長兼庭長1人,處長或副處長3人;合議庭由正副局長和3名處長(或副處長)組成;執行官11人,其他執行人員25人;共計41人。具體配置方式:執行一處16人(處長或副處長1人,執行官5人,其他執行人員10人);執行二處16人(處長或副處長1人,執行官5人,其他執行人員10人);綜合處7人(處長或副處長1人,執行官1人,其他執行人員5人)。十、辦公室

(一)職能: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負責組織綜合性會議工作;負責全市法院信息的收集和上報工作(即承擔本院《法院信息快報》、《法院情況反映》、《法院工作簡報》的編輯工作);承擔本院涉及全局性的各類文秘稿件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聯絡信息工作;負責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負責崗位目標檢查管理;負責院志、大事紀要的編寫工作;負責本院對外接待的聯系工作;負責對書記官的管理、培訓、教育和考核等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檔案、保密等相關工作。

辦公室內設書記官處、秘書科、檔案科、綜合科。

(二)人員編制數(52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書記官處副處長1人,科長或副科長3人,其他工作人員45人(含配在庭上的36名書記員)。

各科人員具體配置方式:檔案科3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秘書科4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綜合科4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書記官處人員配置方式:副處長由1名副庭級幹部專任,其他工作人員37人(含配在庭上的36名書記員)。

十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一)職能: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的計劃財務工作;負責專項物資裝備、通訊設備、辦公智能化的計劃、管理及分配;指導人民法庭和審判庭建設,指導監督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管理本院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投資和公費醫療;負責院機關後勤管理、設備維修和保障工作;負責本院對外接待的具體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的相關工作。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內設技術科、車管科、計劃財務裝備科、行管科。

(二)人員編制數(29人):處長1人,副處長2人,正副科長6人,其他工作人員20人。

具體配置方式:技術科6人(正副科長各1人);車管科11人(正副科長各1人);計劃財務裝備科6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行管科2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內勤1人。

機關服務中心配備後勤服務事業編制人員42名,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管理。十二、研究室

(一)職能:負責組織全市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和適用法律、政策的研究指導;承擔本院審判委員會辦公室工作、司法統計工作和《成都審判》的編輯工作;負責案件質量檢查工作;承擔與審判工作有關的給人大的專項報告的起草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法院法制宣傳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調研、司法統計和宣傳工作。

研究室內設調研科、綜合科、統計科、宣傳科。

(二)人員編制數(15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科長或副科長4人,其他工作人員8人。具體配置方式:調研科4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綜合科3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統計科2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宣傳科3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

十三、技術室

(一)職能:負責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技術工作;代行管理聯合司法鑒定中心的職責;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鑒定、技術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6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員4人。

十四、法警支隊

(一)職能: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庭的執行事項;負責機關保衛工作;維護機關秩序;管理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法警支隊內設三個大隊。

(二)人員編制數(29人):支隊長1人,副支隊長2人,大隊長或副大隊長4人,其他法警22人。具體配置方式:一大隊9人(大隊長或副大隊長1人);二大隊8人(大隊長或副大隊長1人);三大隊9人(正副大隊長各1人,兼保衛科正副科長)。

十五、監察室

(一)職能:負責本院和全市法院系統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法院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調查處理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辦理督查、督辦事項和與人大的聯絡工作。

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

(二)人員編制數(7人):紀檢組組長1人,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人,監察室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員4人。

十六、政治部

(一)職能:負責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幹部隊伍思想教育、表彰獎勵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鑒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協助地方黨委管理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協助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工作;負責黨組會議和中心組學習組織工作。

政治部內設幹部處、宣傳教育處。

(二)人員編制數(12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處長或副處長2人,其他人員7人。具體配置方式:幹部處5人(處長或副處長1人);宣傳教育處4人(處長或副處長1人)。

十七、機關黨委

(一)職能:負責本院機關黨員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等工作;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負責本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化建設;領導本院工、青、婦等群團工作。

機關黨委內設辦公室。

(二)人員編制數(3人):機關黨委書記1人,機關黨委副書記兼機關黨委辦公室主任或機關黨委辦公室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員1人。十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職能:負責本院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學習、服務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5人):處長1人,副處長2人,其他工作人員2人。

十九、其他

(一)院內設3個臨時機構:法官協會、院志辦、基建辦公室。

1、法官協會(由機關黨委代管)

人員編制數(1人):秘書長1人。

2、院志辦(由辦公室代管)人員編制數(3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員2人。3、基建辦公室(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代管)人員編制數(3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員2人。

(二)若在雙選後出現審判長缺額現象,由院黨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遞補。

④ 一場審判法院需要多少人

如果是刑事訴訟的一審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三人組成合議庭;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三至七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如果是刑事訴訟的二審
我國刑訴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如果是民事訴訟一審
我國民事訴訟法僅簡單地規定了審理一審案件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沒有按照法院的級別規定合議庭成員的人數。因此可以是一人(簡易程序)、三人、五人或七人。民事訴訟法對二審案件合議庭成員人數的規定與一審相同,只是強調了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如果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話,除沒有簡易程序外,基本和民事訴訟一樣。
而其它人員比如證人等是沒有人數限制的

⑤ 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組成

法律分析: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⑥ 中級人民法院的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如行政審判庭等)。

⑦ 中級人民法院的定義是什麼

中級人民法院定義:國家的一級審判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二十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第二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我國法院體系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8/13/content_1024723.htm

⑧ 法庭里有哪些人

法律分析:易法庭有審判員1人,原告及原告代理人1-2人,被告及被告代理人1-2人,還有第三人。

合議庭有審判長1人,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2人,原告代理人1-2人,被告及被告代理人1-2人,還有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⑨ 法院合議庭一般幾個人

法律分析: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二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符合審判長任職條件的法官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第三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除因迴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第四條 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⑩ 一個法院中有多少庭長比如執行庭長,副庭長,那麼還有其他劃分嗎

各級人民法院一般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審監庭等,各庭設庭長一人,副庭長若幹人。

各級審判機關,視事務繁簡,設民庭與刑庭各一或各幾個,每庭設庭長一人、推事若幹人,擔任審判職務。

大理院(中國最高法院)庭長為簡任官,余多為薦任官。

庭長、副庭長的職責庭長是主持審判庭工作的負責人,受本院院長領導,向院長負責並報告工作。其職責就是主持本庭全面工作,保證全庭審判住務的圓滿完成。具體說來,除依法履行法官第五條所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 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全庭的審判工作。包括:

(1)參加審判案件,並擔任審判長

(2)分配案件,指定承辦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庭人員,
指定合議庭的審判長

(3)監督,指導本庭審判王作,主持本庭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

(4)對於本庭應當報請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及其他與審判工作有關
的問題,向院長提出建議,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決定

(5)對於合議庭、獨任庭的辦案速度、質量、效果、工作方法等進行檢查督促等。

(二)領導本庭的日常行政工作。包括主持召開庭務會議

負責考核本庭法官和其他人員;做好本庭人員的政治、思想、業務、職業道德教育等。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如審核本庭的法律文書等。

(10)中級法院經濟庭有多少人擴展閱讀:

行政職務

一般法院里行政職務:院長、副院長、紀檢書記、庭長、副庭長、辦公室主任、法醫室主任、政治處主任等等。

另外,在法院里還有諸如審委會委員、審判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等審判職務。另外,法官有高低等級之分,中國法院法官的等級高低,分四等十二級: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級、二級

(三)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四)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基層法院、中級、高級及最高法院法官的級別,實際上是按照行政等級那套平行的,比如區縣級法院法官院長可能是副縣級、庭長正科級或副科級,中級法院院長則可能是副廳級、庭長正縣級等等。

中國法院體系明顯有著行政化和地方化的痕跡。 按理說,一府兩院獨立平等,但是中國非三權分立國家,法院的級別僅相當於一個部級單位,院長也就是部級而非正國級,在政治架構中法院顯然屬於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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