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第一條 開發區設立企業發展基金,對特殊重大項目,根據項目貸款額度給予1%-5%的財政貼息。
第二條 開發區實行「無費區」,免收工商注冊及工本費、土地登記費等費用。
第三條 開發區實行「港口開發區」政策,對於特殊重大項目,因產品出口,在開發區至港口運輸費用上給與一定額度財政補貼。
㈡ 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有哪些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1、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獲利的年度起免繳所得稅兩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按7.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外商投資企業上述免減稅期滿後, 凡屬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再延長3年減半繳納所得稅,屬於產品出口企業的,若當年出口產品達到全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減按1.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繳地方所得稅,第一年至第五年減半按0.7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
4、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在5年內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
5、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後, 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開發區其它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於開發區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6、 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時,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繳關稅和增值稅。
7、 企業的產品允許內銷。
8、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按投資規模和資金到位情況每畝可下浮1-5萬元,經省、市科委認定的高科技項目,地價可下浮3-6萬元。
9、 企業可按銀行規定,用現匯或固定資產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所需資金,可優先貸給。
10、企業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可自行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招聘和解聘職工,決定職工的工資標准、工資形式和獎懲、津貼制度,企業用工實行合同制。
11、企業同時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各項優惠待遇;華僑、港澳台胞投資的企業,除享受以上所有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適當安排其農村的親屬在其所投資企業中就業,戶口關系可遷入開發區。
12、開發區的內聯企業,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㈢ 經濟特區都有哪些優惠政策
范圍: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省。
1、特區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和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特區銀行減免稅。特區內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減按15%徵收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老市區特定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從事技術、知識密集項目;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
4、老市區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徵收所得稅。
5、特區服務性企業減免稅。特區內的服務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特區企業減免稅。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性行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外商分得利潤免稅。特區內合資企業的外資方,從企業分得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所得稅。
8、出口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產品出品企業(出口產值佔70%以上)減按10%徵收所得稅。(細則第75條)
9、海南特區企業減免稅。海南經濟特區設立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稅,第6年至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經濟開發區的優惠政策有哪些擴展閱讀:
特區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
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
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
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
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
㈣ 盤錦經濟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一、盤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為省級開發區,享有市級管理許可權,實施特殊管理。在區內注冊的企業將享受便捷的一站式服務,並於歪理後三個工作日內辦結企業注冊手續,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不進行任何未經開發區管委會許可的檢查、評比活動。
二、工業土地優惠出讓價格為150元人民幣/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對三資企業、技術或資金密集型企業、域外知名企業和出口創匯型企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土地優惠出讓價格。
三、開發區提供七通一平的基本設施配套,井建有標准廠房供企業有償使用。對三資企業、技術或資金密集型企業、域外知名企業和出口創匯型企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優惠。
標准廠房租用基準價格為100元人民幣/平方米年。
標准廠房購買基準價恪為1000元人民幣/平方米。
四、新辦生產型企業,自第一個經營年度起,五年內將企業所得稅中進入開發區財政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新辦其他企業享受三年獎勵。
五、知名企業、技術或資金密集型企業、出口創匯型企業及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或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享受開發區管委會對項目區界內配套設施、附屬工程建設作適當補貼。
六、鼓勵區內生產型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加速技術改造或產品升級接代工作,對當年直接貸款投入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企業,給予50%的貼息。
七、在區內投資,從事研究、開發、應用的高新技術企業,財政以一定數額的科技三項費用予以支持。
八、企業每出口創匯1美元獎勵0.10元人民幣。
九、鼓勵科技人員來開發區創業,可根據相關政策提供5-10萬元的創業風險補貼,井對區內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重獎
㈤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渭南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吸引和引進國內外資金、項目和技術,加快渭南經濟開發區的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開發區企業,除享受國家和本省、地、市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外,還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稅收上不包含國家明文規定不予減免的企業和產品)。第三條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一徵用、開發和管理區內各種建設用地。徵用後的土地實行使用權出讓和有限期的有償轉讓,建設單位可以租用,也可以吸收土地折價入股。第四條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開發區道路、供排水、電力、電訊、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統一規劃和組織建設開發區內住宅、商店、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應符合渭南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第五條開發區對各種興建項目的立項、定點、辦照等手續簡便,並提供水文、地質等方面的有關資料。第六條開發區招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具體辦法可以靈活。內部工資可以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開辦勞務市場,協調開發區內企業的勞務需求。對於技術成果轉讓、技術改造、攻關、咨詢一律實行有償服務,還可以技術入股、新增利潤分成。凡引進資金並取得成功的,可按合同或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第七條應聘來開發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享受優惠待遇,優先安排住房和配偶工作,批准家屬戶口「農轉非」。創辦教學科研生產聯合體和從事「三廢」治理者,享有更優惠待遇。第八條在開發區內興辦的各類外商(包括華僑)投資企業,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第1款:1、在開發區內興辦的各類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後,由開發區財政返還百分之五十,使企業的所得稅實際負擔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低利潤行業(包括深井開採煤礦資源)的外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按上述規定免稅、減稅期滿後,經財政部批准,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稅。
4、華僑投資企業,經營期在五年至十年的(不含十年),自企業獲利年度起,減征所稅百分之二十;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免徵所得稅三年,從第四年起,減半徵收所得稅四年。在減免所得稅期滿後的年度,其所得稅稅率按我國現行稅法稅率減征百分之二十。
第2款:在開發區內外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3款:華僑企業的投資者,中外合資企業中生產出口產品和技術先進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4款:外商投資者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百分之四十,其中華僑、港、澳、台胞企業為百分之五十,再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如該項投資不足五年撤出的,應追回已退的稅款。
第5款: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6款: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內銷產品,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第7款: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或增加資本進口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以及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輔料、運輸車輛,免徵關稅及工商統一稅。
第8款:外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免徵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9款: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省稅務局審批,可以加速折舊。
第10款:外商在開發區內興辦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農業、能源、治理環境污染,利用再生資源及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的,可以承租或包片開發土地,使用期最長為七十年,允許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11款: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年度利潤中提取相應數額加以彌補,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九條在開發區興辦的國內投資企業,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第1款:國營、工業企業,用銀行貸款進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在還款期間,屬國營的可用投產後該項目實現的折舊、利潤歸還貸款;屬集體的,在所得稅前用新增利潤歸還貸款百分之六十,用稅後利潤歸還百分之四十。不足部分可用已征的產品稅或增值稅以財政歸還的辦法歸還貸款。
第2款:國內全民所有制企業與經濟開發區國營企業開合,對分得的利潤,經聯營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實行「先分後稅」。凡利用銀行貸款的先用於歸還貸款。
第3款:各類工業企業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除有專門規定者外,減免均須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第4款:各類工業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前兩年,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由開發區財政全部返還,第三年至第五年由財政返還百分之五十。
第5款:國營企業(八小企業除外)、集體企業,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除不準減免稅的三十一種產品外,按稅收管理許可權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
第6款:工業企業出口的產品,凡自行出口或委託外貿部門代理出口的,其稅款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退還給企業。
第7款:在開發區興辦的私營工業企業,投資在三十萬元,年稅金在四萬元以上的,可解決一戶「農轉非」;投資在五十萬元,年稅金在七萬元以上的,願意在開發區落戶的,解決二戶「農轉非」,並優先提供商品住宅,優先解決子女就業、入學等問題。
第8款:私營企業在納稅年度發生虧損,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實行彌補,但連續彌補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9款:私營企業投資者分得的稅後利潤,用於發展生產的部分暫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10款:對開發區新辦的鄉鎮集體工業企業,其投資規模在三十萬元以上,從投產之日起,除不許減免稅的產品和八小企業外免徵產品稅和增值稅一年。一年後納稅仍有困難者,報經批准後再給予一定時期的減稅或免稅照顧。
㈥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稅費優惠政策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快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增強企業活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內的企業。第三條開發區生產性內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非生產性內資、外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計征,開發區可採取適當辦法返還,使企業實際納稅率不超過15%;企業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的所得稅額與按15%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差額,實行專項管理,留給企業用於發展生產和擴大經營。第四條新辦的生產性內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非生產性外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且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按15%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第五條開發區內企業收購區外產品,經實質性加工且增值20%以上的,視同開發區內企業的產品,享受開發區有關優惠稅率。第六條開發區內資企業可按比本行業綜合折舊率高二至三個百分點實行快速折舊。第七條開發區內企業經批准可實行銷售承包責任制,承包人員的工資、獎金和業務活動費用,可視不同情況按銷售額或回款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上述費用可在銷售費用中列支。第八條開發區內資企業用稅後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與外商舉辦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可由開發區管委會退還該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的40%。第九條凡符合開發區投資重點的建設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按不超過5%稅率徵收。第十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稅務局會同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㈦ 延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投資方向和領域
除國家禁止和限制外,歡迎國內外客商以各種方式來新區投資合作。鼓勵對新區水、電、路以及公用基礎設施進行投資;鼓勵從事旅遊資源和房地產開發以及其他方面的合作開發。
稅收政策
1、凡在新區投資興建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2、區域外投資者、市內各類經濟組織到新區投資新辦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三年免徵所得稅;也可實行所得稅「免二減三」優惠政策,即前二年免徵,後三年減半徵收。由市區遷入的企業,以遷入前繳納所得稅額為基數,新增部分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3、在新區新辦的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除享受以上優惠政策外,前5年減半徵收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企業實際繳納的額度獎勵給企業;第6年至第10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實際繳納的50%獎勵給企業,以扶持企業發展。
4、進入新區工業區的企業(包括由市區遷入工業區企業),從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所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附加、城市房地產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由新區管理機構按實際繳納額全額返還。
5、在新區新辦非生產性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100萬元以上(不含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的項目,從獲利之日起,5年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及營業稅,按企業實際繳納額的50%獎勵企業。
6、在新區內投資建設道路、橋梁、供水、防洪、電力、熱能、燃氣、通訊等基礎設施的企業,比照第3條執行。
土地政策
1、新區工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政府統征、確定基價、優惠出讓」的原則,即由政府根據新區規劃和用地計劃統征土地,然後優惠出讓給企業。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先期繳納50%,其餘部分,企業可在兩年內繳納完。免收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應支付的利息。
2、投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使用期限內,完成了開發建設項目總投資額(不包括出讓金)或建築總面積的20%以上,經批准可依法轉讓。轉讓時對土地增值形成的收益部分必須補繳出讓金,並按規定辦理出讓手續。
3、由市區內遷入新區的企業,在新區內按優惠政策取得土地後,其城內原佔用土地可由企業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開發建設,但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工商政策
對在新區內新辦或由市區遷入的工業企業,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的,都給予辦照,免收工商注冊登記費及年檢費。
建設管理政策
1、新區管理委員會為姚店新區規劃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提供從企業設立、開工建設到生產經營各階段一條龍審批服務。
2、除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前置審批和部分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外,其他前置審批項目改為先注冊登記,後辦理審批手續。企業、事業、集體以自有資金或利用銀行貸款投資國家鼓勵或允許類產業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經新區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即可實施,不再報政府其它部門審批。
3、姚店新區建設工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優惠,其中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增容費、建築噪音污染費、城建檔案保管費、牆改費、環境監測費、排污費、消防設施配套費、人防(結建)費全部予以免收。
4、投資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內所用砂、石、土等建築材料免收資源管理費。
5、高科技項目或投資額巨大的項目,採取一事一議,可享受更為優惠的政策。
金融政策
金融機構支持和協助姚店新區建立中小型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解決企業貸款擔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