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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

發布時間:2022-11-18 21:10:15

㈠ 員工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享受經濟補償金在《勞動法》中有哪些具體規定

  1.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勞動部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6.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0.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1.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用人單位依據上述(4)、(6)、(7)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

12.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者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1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5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什麼時候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擴展閱讀:

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㈡ 工傷後多久可以拿到賠償金

兩個月左右
「工傷認定結果出來後,一般兩個月左右能拿到賠償金。工傷職工或者職工所在的單位可以准備好工傷認定決定書、醫院的診斷證明、繳費單據等資料去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賠償;經審查核算以後,就可以按核定的費用來支付賠償。」

㈢ 公司破產職工經濟補償金需要多久才能發下來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的規定內容可知,公司破產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在辦完手續的次月就會發放。債權人自打最後分配的公告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進行領取,如果已經到兩個月仍然不去領取的,則視為職工自動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
法律分析
企業破產的除了需要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之外,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勞動者也是企業的債權人。申請破產申請人包括債務人、債權人、依照法規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以及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並且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話,國務院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破產清算申請。公司申請破產的話需要提交以下資料:書面的破產申請;企業主體的資格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的名單;企業職工的基本情況和安置預案;企業虧損的具體情況書面說明,並且附帶審計報告;企業從開始經營日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其中包括有形以及無形的資產和企業投資的具體情況等;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其中包括開戶審批的材料、賬號以及資金等;企業的債權情況表以及企業的債務情況表,裡面需要列明企業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債務的數額、發生的時間以及催討償還的情況;企業涉及的一些擔保情況;企業已經發生過的相關訴訟情況;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當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向法院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相關文件;其他企業應當向法院提供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㈣ 離職經濟補償金什麼時候發放

被辭退員工補償款的發放時間一般就是在辦理交接完了之後就可以進行發放,不可以拖欠,往往在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三天內,將補償金打給員工銀行賬戶。但具體的也要看雙方是如何協商的,對於補償款一般每多滿一年所得到的補償款就會多增加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㈤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領取經濟補償金情形有什麼

法律分析: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㈥ 經濟補償金什麼時候發放

一、正面回答
辭退補償金的發放日期是解除合同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賠付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辭退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二、分析詳情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三、經濟補償金發放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發放標准一般包括補償數額、月工資等。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㈦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領取經濟補償金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㈧ 企業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補償金多長時間發放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正常情況下應該是離職的時候就到賬的,但在司法實踐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很少有主動支付補償金的,所以,補償金具體到賬的時間是不確定的,但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本人的工作年限計算的。
法律分析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理論上應該在離職時到賬,勞動者離職時有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後多長時間支到錢如下先協商好,請人見證或者悄悄錄音留下證據,離職後就拿錢,然後請公司開各種證明在申請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審批表上簽字蓋章,在配合其他材料到勞動局工傷賠償窗口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被受理後,一周後到帳,如果公司耍賴,就直接到勞動局找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賠償,然後等待通知開仲裁會現場協調與公司間的分歧。一般工作交接辦理好之後就應該發放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比如確實員工自己存在一定的失誤,導致工作出現問題辭退的,那麼用人單位就要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一般公司的補償金會在一個月會發放。若是公司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經濟補償金的金額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㈨ 單位辭退的經濟補償金多久能拿到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工資等,應在十五日內辦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也就是用人單位應在十五日之內,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結算工資,並按規定辦結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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