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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經濟審查如何界定不當獲利

發布時間:2022-11-17 13:04:17

1. 離任審計是怎麼回事

您好!離任審計,或稱任期終結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活動。這一活動,對於引導和規范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思想和經營行為、維護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和揭露非法行為,對於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通過離任審計,客觀評價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可以為組織人事部門正確、科學地考核和任作幹部提供重要而具體的根據。
離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受託管理資財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監督、評價活動。其理論根據為:審計是因兩權分離後受託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的,歸根到底審計就是審查資財管理者對資財所有者應履行的經濟責任。現代審計中的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是離任審計的兩種表現形式。前者審查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後者審查資金運動的效果和效率情況。
離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取決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及其應履行的職責。概括起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職期間應履行的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財務責任、管理責任和法紀責任,所以,離任審計的內容也由這三部分組成。
審計種類
(一)黨政領導幹部任期離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離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離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離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離任審計。黨政領導幹部任期離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任期離任審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離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離任審計。
將離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離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離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二)任期離任審計和破產離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離任審計分為任期離任審計和破產離任審計。
任期離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這類審計主要是根據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發包(或出租)單位或者本級政府部門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標責任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審計目標和審計范圍明確,審計重點突出。
破產離任審計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等。這種離任審計可以全面地對企業整個破產過程進行審計,確認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審計方法
離任審計方法是指審計人員為取得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據以證實被審事項的性質和發表審計意見而採取的各種手段。由於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財務責任審計、管理責任審計和法紀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因此,進行離任審計,必然要綜合運用多種審計方法。這些審計方法,除了檢查、分析性復核等基本方法外,還會運用到ABC分析法、網路技術法、綜合評分法、金額法等一些特殊方法。
一般方法
(一)檢查
檢查,是審計人員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資料可靠程度的審閱與復核。檢查的方法按檢查方式又可分為審閱法和核對法種。
審閱法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審查閱讀來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審計方法。審計人員在審閱時應注意資料是否真實、合法,一般可以從資料的外觀形式和經濟內容兩個方面進行審閱。在外觀形式上,主要審閱資料的完整性、連貫性、統一性和邏輯性。在經濟內容上,主要審閱經濟業務的真實、正確性、合規性和合法性。
在具體應用審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在審閱時,應同其他審計方法相結合進行;
審閱某一會計事項或會計記錄時,應將與其有關的一系列資料全面地相互地審閱,以取得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
應運用一定的符號,以表明哪些資料已作了審閱。
核對法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書面資料按照它們相互的內在關系互相進行核對而取得審計證據的方法。核對主要包括證證核對、賬證核對、賬賬核對、賬表核對以及表表核對等等。運用核對法時,要在核對過的憑證、賬簿、報表上,逐筆逐項標記核對符號,以免漏核或重核。
(二)監盤
監盤是審計人員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並進行適當的抽查。
一般而言,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的盤點應由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人員只進行現場監督;對於貴重的物質審計人員還可進行抽查復點。採用監督盤點的方法是為了確定被審計單位實物形態的資產是否存在並與賬面數量相等,查明有無短缺、毀損及貪污、盜竊等問題存在。審計人員監盤實物資產時,應對其質量及所有權予以關注。
監盤法有其局限性,它只能對實物資產等是否確實存在提供有力的審計證據,不能保證被審計單位對資產擁有所有權及該資產的價值提供審計證據。因此,審計人員在監盤時應特別注意對實物資產的計價和所有權另行審計
(三)觀察
觀察,是審計人員實地察看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產和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
觀察法靈活性強,適應面廣,各種審計都可以用,特別適用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財產物資的驗證,資源利用、工作效率、勞動紀律的考察等。但觀察法通常只能獲得一些片斷的感性材料,不足以獨立形成審計判斷,往往需要和其他方法配合使用。
(四)查詢及函證
查詢是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或口頭詢問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離任審計函證,是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的一種方法。函證按答復方式不同,分為肯定式函證和否定式函證兩種。函證實際上屬於一種書面詢問的方法,主要用於往來款的賬目核對,可以較為有力地證明債權債務的實際存在和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同時也可用該法對企業委託外單位保管的財產、含混不清的外來憑證、某些購銷業務、向開戶銀行征詢企業銀行存款與借款的種類和數額情況,向保險公司征詢企業保險情況等進行核實。如果設有回函或回函結果不滿意,審計人員應當實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查詢及函證方法的作用,主要是了解有關情況,澄清事實真相,這是證實客觀事物,驗證書面資料,判斷是非,評價優劣的前提和基礎。查詢及函證方法通常和書面資料審查方法相配合,廣泛應用於財務收支、財經法紀、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等各種類型的審計。
(五)計算
計算是對被審計單位的原始憑證、會計記錄中的數據所進行的驗算或另行計算。
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往往需要對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簿和報表中的數據進行計算,以驗證其是否正確。審計人員的計算並不一定需要按照被審計單位原先的計算形式和順序進行。在計算過程中,審計人員不僅要注意計算的結果是否正確,而且還要對某些其他可能的差錯(如審查計算結果的過賬和轉賬有誤等)予以關注。
一般而言,計算不僅包括對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簿和報表中有關數據的驗算,而且還包括對會計料中有關項目的加總或其他運算。其中,加總又分為橫向加總(即橫向數字的加總)和縱向加總(即縱向數字的加總)。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審計人員往往需要大量地動用加總技術來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
(六)分析性復核
分析性復核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進行的分析,包括調查異常變動以及這些重要比率或趨勢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
分析性復核常用的方法有比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趨勢分析法三種。比較分析法是通過某一會計報表項目與其既定標準的比較,以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技術方法。比率分析法是通過對會計報表中的某一項目同與其相關的另一項目相比所得的值進行分析,以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技術方法。趨勢分析法是通過對連續若干期某一會計報表項目的變動金額及其百分比的計算,分析該項目的增減變動方向和幅度,以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技術方法。
一般而言,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都將運用分析性復核的方法。採用分析性復核的方法,可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因為採用這種方法通過指標對比,可以幫助審計人員判斷和確定重要的審計項目。但運用分析性復核的方法必須注意:(1)審計計劃階段和審計報告階段必須使用分析性復核,但審計實施階段是否使用及使用范圍要視具體情況而定。(2)分析性復核在審計的各個階段,只是作為審計程序的一部份,其本身並不是直接證據,即它不能單獨支持審計結論。
特殊方法
方法概述
離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涉及的范圍比較廣泛。因此,在實施離任審計的過程中,除了以上介紹的一般審計方法之外,還要使用一些為其所特有的審計方法,以滿足收集審計證據的需要。這些方法主要有ABC分析法、網路技術法、綜合評分法、金額法等。
(一)ABC分析法
ABC分析法的基本原理是將影響經濟活動的各種因素,按影響程度的大小劃分為A、B、C三類,區別主次,分類管理,把握重點,兼顧一般,以達到用較少投入獲得較多收益的目的。
ABC分析法在離任審計工作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對被審計單位管理控制進行分析,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控制薄弱環節,據以做出評價或提出建議,主要運用於管理責任審計。
對審計工作管理控制進行分析。為了合理地分配和使用有限的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可將ABC分析法的原理運用於審計工作管理控制:即可將審計對象、審計內容或審計資料分為ABC三類,對於"關鍵的少數"(A類)和"一般的多數"(BC類),分別給予重點管理和一般管理,從而提高審計效率。
(二)網路技術法
網路技術法是通過網路圖的形式,來表達一項工程或生產項目的計劃安排,並利用系統論的科學方法來組織、協調和控制該項工程或生產的進度和成本,以確保達到預定目標的一種科學管理技術,因而又稱為"成本計劃評審法"。其工作原理是:
在編制工程或生產計劃時,充分利用網路圖,使之能反映各項工作的順序和相互關系。
分析各項工作或作業在網路圖中的地位,從中找出關鍵工作和關鍵線路。
預計正常時間和趕工時間、正常成本和趕工成本。
不斷改善網路圖,得到優化方案。
反復調整跟蹤控制,保證既能按預定目標完成計劃,以能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審計人員可利用這種方法對被審計單位控制活動進行分析,也可用該方法計劃和組織大型企業集團的離任審計業務。
(三)綜合評分法
在離任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和責任人的財務責任、管理責任、法紀責任和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為了使評價結果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可信性、和可比性,審計人員可以使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價。
具體做法如下:
(1)將所有需要評價的內容按其性質分類,可分成如上四類,每一類即為一個部分。
(2)將各部分內容按其重要性分別給以一定的權數。如將100分分給上述四部分內容,每一部分內容所佔的分數可以不相等。例如,可以給財務責任和管理責任各分配40分,給法紀責任和社會責任各分配10分。
(3)再把每一部分內容分解成不同的評價指標,並給予一定的評分。若達到或完成該項指標,即可獲得該項分數;如果沒有達到或超額完成該項指標,可視具體情況扣減或增加分數。
(4)將各個部分所得的分數相加,即得到全部評價內容的分數。將這個分數與預先規定的標准進行對比,即可對全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做出全面的評價。
在實際運用該方法時,審計人員應在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參照同行業評分標準的基礎上,確定評分的權數和評分的標准。
(四)金額法
金額法是將原來難以進行定量分析的管理得失數量化,用貨幣數量來計算表述的方法。運用這種方法可以使抽象的問題數量化,從而使企業管理人員清楚了解改進管理工作與提高經濟效益潛力之間的關系,也可使審計人員獲得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素質、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審計證據。例如:由於被審計單位存貨管理失控,致使大批原材料損壞變質,造成停工,對於管理失控帶來的經濟損失,可通過直接計算臨時緊急購料的額外支出、支付加班生產的加班費和延誤供貨而支付的賠償金等來反映。
主要作用
監督管理
有利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
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為領導幹部施展才幹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但同時也向幹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過去的幹部考察工作,一般都是通過領導幹部自我評價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作些調查了解,很少涉及單位經濟行為,對幹部本人廉政情況也難以全面准確把握。這種考察方法很難從深層次的經濟活動中了解幹部的真實情況,以致一些幹部在任職期間表面上表現不錯,但離開崗位後問題就逐漸暴露出來,經濟上負債較多,單位效益低下,出借資金難以收回,使國家、集體受到損失,這類事例屢見不鮮。實施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倡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聯系領導幹部任期目標,通過對相關的經濟指標等情況進行分析考核,對其任期工作業績做出評價,能夠達到客觀、公正地確認其經濟業績,全面評價考核領導幹部任期業績的目的,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提供了依據,同時有利於幹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防止短期行為。
廉政建設
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范幹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離任審計立足於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於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於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另外,離任審計著眼於防範,健全了監督制約機制,有利於發現財務管理漏洞,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幹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了紀律觀念,促進了廉政建設。
核實家底
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前後任的經營業績
離任審計立足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一方面能夠摸清家底,有利於繼任者了解接任單位的真實情況,明確工作思路,縮短適應期,盡快進入角色;另一方面由於明確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事實上也就劃清了前後任的責任,改變了"新官不理舊賬,舊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狀況,有利於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發展狀況
一、事後審計的特點決定了其作用的局限性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在被審計人離任時,或者離任後進行的審計,對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發生的錯誤或舞弊行為不能及時發現,無法及時採取措施加以制止,減少損失,不能有效地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由於是事後審計,不便於管理部門及群眾及時了解情況,增強工作透明度,不利於改進工作、加強管理;由於離任審計是在人事部門確定被審計人升職或調任後進行的,實際上,人事部門是在沒有全面了解被審計人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其依據是不充分的,很難做到客觀、公正、准確;如果在離任審計時發現重大問題,再改變決定,將會給各方面帶來被動。
二、先審後離的原則得不到堅持,審計人員的積極性難以發揮
在目前情況下,由於種種原因,"先審後離"的離任審計原則得不到堅持,大部分情況下是先離後審,即已決定了被審計人升職或退休等情況下進行的審計。當有人升職時進行離任審計,審計人員就會認為,反正已經確定其升職了,走走過場,應付了事,如果過於認真還會得罪人,弄不好還會遭到報復。當有人退休時進行離任審計,審計人員就會認為,都是該退休的人了,別再給他過不去了,搞不好別人還會說三道四,簡單審計一下,出個報告算了。更為常見的是,反正是別人已經決定的事情,我們的審計結果無關緊要,左右不了大局,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沒有了責任感,很難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三、時間跨度長,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在進行離任審計時,要對被審計人整個任期進行審計,少則兩三年,多則三五年,有的甚至十多年,審計期間跨度大,由於有關政策規定發生了變化、人員變動、業務量大等原因,加之受審計時間短、審計人員數量少等的限制,不可能審計得過細,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四、離任審計的深度不夠,不能充分反映經營者的業績,尤其不能揭示其短期行為
目前的離任審計只注重經營者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成了各項任期目標,而忽視了其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對本單位長遠發展和未來獲利能力的影響。其短期行為對被審計單位的今後發展極為不利,但現行的離任審計對這種情況並不能給予充分揭示。
對策研究
第一、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法規依據,提高規范化程度。
審計主管部門,應根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行業或大企業審計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業或本企業的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使這項工作有法可依,有規可循,進一步增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和可操作性。
第二、 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機地結合起來,有利於提高審計質量。
在現有基礎上,逐步加大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頻率和力度,以增強幹部在任期內的責任感和搞好經營管理的自覺性、能動性。
第三、盡快理順審計與組織、人事、紀檢部門的關系。
將經濟責任審計手段引入幹部管理與監督之中,形成審計監督與組織監督有機結合的新的幹部管理與監督機制。把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也納入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機關的管理范圍,只要問題清楚,定性准確,不論是任期內還是離任時進行的審計,審計決定不執行或不完全執行,責任應由現任主要負責人承擔,與其他應負責任一樣,作為今後考核、任免、升降職務等的依據。同時,審計部門應加大後續審計力度,充分發揮審計職能,全面落實審計決定,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
第四、制定分層次、分工負責管理辦法。
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重點與一般兩類。重點者必須由審計機關承擔;一般者可讓部門審計或社會審計承擔。同時可將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進行分解,分工負責,例如,可在考慮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基礎上,規定各級審計部門的承擔范圍。
第五、 建立審計成果共享制度。
如能有效地做到審計成果共享,則可以節約大量的審計力量,並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具體工作中,一是審計機關經常性審計成果可為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所利用。不同審計機構或審計組織之間可以相互利用審計成果,特別是在進行離任審計時,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審計成果,減少離任審計工作量。

2. 濟南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對獨立核算的市、縣(市、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的審計(以下簡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因辭職、辭聘、免職、撤職、解聘、調離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第四條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必須按本條例實行審計監督。第五條本條例由市審計局負責組織實施,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實行統一管理、指導和監督。第二章審計管轄和審計人員第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財務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實行分級負責審計的制度。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分別由市、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
市、縣(市、區)主管部門任命、聘任和選舉產生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本級審計機關確認資格的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負責,也可以委託本級審計機關確認資格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第八條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九條審計人員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有權檢查被審計企業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的財務計劃、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與離任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資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人員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工作條件。第十條審計人員依法實施離任審計,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第三章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第十一條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財經法紀執行情況;
(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三)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四)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五)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在建項目的投資和效益情況;
(六)收益分配情況;
(七)企業管理、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
(八)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企業法定代表人調離工作,應當先審計,後離任;被免職、撤職、解聘,可以先免職、撤職、解聘,後審計;辭職、辭聘的,應當審計後辦理離任手續。第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決定離任的部門或單位應當提前向審計機關或內審機構提出離任審計申請,審計機關或內審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離任審計,社會審計組織應當自受委託之日起五日內,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內審機構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第十五條被審計企業法定代表人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有權提出審計人員迴避的申請。
審計人員認為與被審計企業法定代表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審計人員是否迴避,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第十六條審計組實施審計,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或工作總結;
(二)企業章程、內部管理制度;
(三)財務計劃、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有關資料;
(四)財產清查、資產盤存、變動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資料;
(五)企業經營合同或協議、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財務報告及重大經營決策的會議記錄等有關資料;
(六)任期內有關經濟監督部門對企業檢查後提出的檢查報告、處理意見或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報告;
(七)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完整,不得毀損、偽造、轉移和隱瞞。第十七條審計中有些問題可以追溯到被審計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年度,但應分清責任人。

3. 企業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經理、廠長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監督,促進國有企業健康、穩定發展,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以及其他國有企業(以下統稱國有企業)的經理、廠長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及任期屆滿續任的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 實行公司制國有企業的董事長,按本條例規定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國有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以下統稱企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因辭職、辭聘、解聘、退休、晉升、調任、轉任、降職、撤職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及任期屆滿續任的經理、廠長實行的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離任審計)。 國有企業經理、廠長離任必須實行離任審計。因辭職、辭聘、退休、晉升、調任、轉任等原因離任的,一般須先審計後離任;因解聘、降職、撤職等原因離任的,可先離任後審計。 經理、廠長因任期屆滿續任的,應當先審計再辦理續任手續。 第四條 國有企業經理、廠長離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有關機關、單位考核該經理、廠長工作業績和實施獎懲、任免職務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經理、廠長離任審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對離任審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和財政、計劃、人民銀行、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經理、廠長離任審計工作。 第六條 審計人員依法實施離任審計,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不得打擊報復。 審計人員實施離任審計,應當堅持依法獨立審計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審計人員實施離任審計,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編輯本段第二章 審計管轄和職權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國有企業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第八條 審計機關負責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無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以及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經理、廠長的離任審計工作。 企業主管部門負責除審計機關審計以外的所轄國有企業經理、廠長的離任審計工作,具體工作由其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 第九條 審計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實施離任審計,必要時,可以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離任審計。 實施離任審計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具備足夠的審計力量、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譽,其資格須經省審計機關會同省財政部門確認。 審計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離任審計,應當與其簽訂《委託協議書》,並告知被審計的經理、廠長和單位。 社會審計機構受委託實施離任審計所需費用由委託的審計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列入預算。審計機關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離任審計所需費用,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證。 社會審計機構實施離任審計的收費標准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審計機關確定。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的監督管理,必要時對其審計質量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實施離任審計,享有審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權。 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實施離任審計,享有下列職權: (一)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財務計劃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資產; (三)就離任審計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取得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編輯本段第三章 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 第十二條 經理、廠長離任審計內容: (一)經理、廠長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四)企業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資產處置情況; (五)企業收益分配情況; (六)與企業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經理、廠長離任,決定或者批准其離任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管轄權的審計機關或者企業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確定離任審計事項後,應當及時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離任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將審計通知書副本抄送被審計的經理、廠長。 第十五條 被審計的經理、廠長或者單位認為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有權申請審計人員迴避。 審計人員認為自己與被審計的經理、廠長或者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負責人的迴避,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人員的迴避,由社會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社會審計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審計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當做好財產清查、財物清理等工作,並向審計組提供下列資料: (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財務計劃等有關資料; (二)資產盤存、變動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資料; (三)企業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資產處置情況; (四)企業章程、經營目標、合同或者協議、生產經營計劃等有關資料; (五)經理、廠長任職期間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的報告; (六)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其他資料。 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應當真實、完整,不得轉移、隱匿、偽造、篡改、毀棄。 第十七條 審計組實施離任審計後,應當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徵求被審計的經理、廠長和單位的意見。被審計的經理、廠長和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審查被審計的經理、廠長和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並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的經理、廠長和單位的書面意見報送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後,應當出具審計結果報告,對經理、廠長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審計評價。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報經該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審計結果報告應當自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經理、廠長的任免機關、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結果報告應當自出具之日起十日內按審計管轄許可權報送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書,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並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或者審計建議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及其他有關的部門和單位。 內部審計機構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按內部審計的有關規定處理。 社會審計機構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按審計管轄許可權報請審計機關、企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作出的審計決定、審計處理,被審計的經理、廠長和單位必須執行。 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按審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對內部審計機構作出的審計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審計機關提出申訴。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執行;拒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按照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阻礙審計的; (三)轉移、隱匿、偽造、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務收支規定的,由審計機關、有關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的經理、廠長和單位,對審計人員、提供證明資料的人員、檢舉人員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經理、廠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挪用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揮霍浪費,造成企業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違法所得,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處理、處罰的建議或者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將結果書面通報審計機關,並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社會審計機構及其審計人員違反執業准則、規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省的城鎮集體企業董事長、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4. 離任審計方案

離任審計方案 (一)

根據縣局(分公司)4月份辦公會議安排,決定對4月份調整的煙葉工作站站長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根據審計工作相關的規定,特訂以下審計方案。

一、審計目的

通過對煙葉工作站站長任職期間的資產管理、資金往來、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規性的審計,正確評價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從而進一步規范煙站的管理行為。

二、審計對象和審計期間

審計對象:西村煙葉工作站站長:陳百清

段村煙葉工作站站長:姚合群

仁村煙葉工作站站長:唐萬民

果園煙葉工作站站長:席東峰

西陽煙葉工作站站長:古慶輝

審計期間: 20xx年3月—20xx年4月

20xx年6月—20xx年4月

20xx年3月—20xx年4月

20xx年4月—20xx年4月

20xx年8月—20xx年4月

三、審計內容

1、費用報銷方面是否合規?有無超預算執行的現象?

2、物資差價款的收取是否按程序要求辦理?交款是否及時,原始憑證是否齊全?

3、煙葉生產專用物資管理手續是否齊全?報賬是否及時?簽字是否有代簽現象?賬賬、賬實是否相符?

4、資產管理是否建立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明細賬,是否賬賬、賬實相符?是否有擅自處置資產情況?

5、是否建立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往來、包裝物、材料物資、庫存商品明細賬?

6、是否將以下單據整理歸檔?

(1)司磅員存留的過磅單及煙葉收購清單?

(2)倉庫保管的出、入庫單 和數量帳、調撥單、盤點表、成包驗收入庫單、質量認可卡及其它票據?

(3)微機操作員的收購發票及日報表、月報表?

(4)付款員的現金帳、付款憑證及報表?

7、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情況?

8、財務專用章和煙站專用章是否按照規定放置和使用?

四、審計成員

審計組組長:楊社軍

審計組成員: 魏秋林 李留群 王龍

五、審計時間:

20xx年4月24日至5月10日

六、審計步驟:

①聽取煙站匯報,②實施審計,③編寫審計底稿,④匯總分析,⑤撰寫審計報告,⑥和被審單位交換意見並簽字。

七、工作要求

為了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有效控制審計風險,對審計工作提出要求:

1、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完成好審計任務,做到審計結論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理由充分,評價客觀。

2、嚴格遵守審計程序和審計紀律。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內容,依法開展審計,取得審計證據。嚴格遵守審計紀律,保守審計秘密。

3、加強基礎工作管理,要求每天審計工作結束後記審計日誌,審計事項結束出具審計工作底稿,強化過程式控制制,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防範審計風險。

離任審計方案 (二)

為切實加強對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村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把我鄉村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工作落到實處,根據《 xxx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第八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xx】74)號精神,結合我鄉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審計目的

通過專項審計,進一步加強村幹部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礎組織建設,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切身利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推動我鄉農村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進一步提高農村經濟審計工作的透明度,真確評估村幹部在任期內的工作業績和經濟責任,確保第八屆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順利進行。

二、審計對象

村幹部財務專項審計工作的主要對象是行使村集體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村兩委成員。

三、審計內容

1、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2、財務預決算;3、財務收支;4、生產經營;5、項目建設的發包管理;6、集體的債權、債務;7、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8、物資使用;9、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包括集體土地徵用補償費、集體資產經營所得、村內「」一事一議籌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發放到村到戶的各項補貼資金和物質等事項);10、農民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熱點問題。

四、審計依據

主要依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xx省村級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xx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審計。

五、審計范圍

審計時限為20xx年1月1日以來的村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追溯和延伸。

六、審計方式

主要由鄉人民政府組織審計小組對各村財務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進行公示,五天內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維持原審計;若對公示結果存有異議,則由鄉審計小組報縣審計小組重新進行審計。

七、審計時間

從20xx年9月10日開始,至9月25日結束。各鄉要根據所制定的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的時間、期限,排出審計時間表,確保村財務審計工作在正式選舉前全面完成。

八、審計要求

1、鄉審計小組實施審計要以會計制度和財經法規為依據,嚴格按審計程序辦事。認真做好審計筆錄,全面收集審計證據,做到嚴肅認真、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一絲不苟,不得主觀臆斷、馬虎了事。

2、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要廉潔奉公,不準吃拿卡要,不準借機刁難,不準故意泄露審計事項,以保障高標准、高質量完成審計工作。

3、審計報告經審計小組全體成員討論後,要與審計對象見面,征詢審計對象的意見。如審計對象提出不同意見的要進行復核,復核屬實的應予糾正,復核無誤後應向審計對象作出解釋。

4、審計小組審計結束後,應根據審計結果及時撰寫審計報告,並作出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於9月23日前將審計工作總結及情況統計表報送縣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農業局農經站)。

九、組織領導

根據縣委、縣政府和縣村級換屆領導小組工作安排,縣農業局及相關部門負責全縣業務指導,鄉人民政府組織鄉紀委、農推、財政及村財務代管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審計小組開展村委會換屆村財務審計工作。由於換屆選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鄉要加強領導,制定具體審計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安排,明確人員責任分工,及時部署開展專項審計。縣成立領導小組及審計工作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局農經站。

在審計過程中,要嚴格審計工作紀律,規范審計操作程序。在對村幹部進行審計和確定經濟責任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既要找准問題,又要肯定成績,分清前任與現任、個人與集體、失誤與舞弊等責任的界限。在提出處理建議和審計決定時,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既不能放縱違紀違法行為,又不能單純脫離實際情況找問題,挫傷幹部的積極性。在審計中查出黨政機關幹部和村幹部侵佔集體資產和資金、鋪張浪費等給集體造成損失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和賠償,並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審計結束後,審計結果要向全體村民公開。

十、工作安排

(一)准備階段(9月10日——15日)

1、建立審計領導工作機構

為切實加強對全縣村幹部離任審計工作的指導,縣鄉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指導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各鄉(鎮)審計工作小組要在9月15日前建立,列出審計計劃,並報送縣村級離任審計小組辦公室,要求有審計工作組主要負責人的聯系電話。

2、制定具體審計實施方案

各鄉要結合各村實際,制定具體的、行之有效工作方案。

各鄉的審計方案務必於9月15日前報送縣村級離任審計小組辦公室。

(二)實施階段(9月15日——9月21日)

根據審計方案中所確定的范圍和步驟,由各鄉審計小組開展審計工作。對群眾意見大,要求縣級部門審計的由縣級組織人員進行審計。

1、進行初步調查,收集有關資料;

2、總體評價村級財務運行情況;

3、審查有關資料和經濟活動,收取有關審計證據;

4、做好審計工作記錄;

5、整理匯總審計工作底稿;

(三)總結、公示、上報階段(9月22日——9月25日) 各鄉在審計工作結束後,要對審計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撰寫和提出審計報告,並作出審計決定,建立審計檔案等。同時,將審計結果在鄉、村所在地政務、村務公開欄予以公示。各鄉在完成全部村幹部離任財務審計工作後,務必將審計工作總結和審計情況統計表於9月23日前報送縣第八屆村委換屆離任審計小組辦公室,由審計小組辦公室整理後報送縣第八屆村委換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州業務主管部門。

離任審計方案 (三)

一、離任審計程序

1、審計准備階段:一要取得離任審計委託,應及時取得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的書面授權或委託書,依據集團企業的有關制度開始實施審計工作。集團企業董事會和領導層對審計任務的布置與大力支持,是順利實施離任審計的前提。二要做好審前調查,要分析任期內歷年審計資料及結論,以便整合審計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三要制定審計方案,方案要把握目標,突出重點,對具體步驟、人員分工及審計方法,以及是否延伸對被審企業下一級企業進行審計等內容應當明確。四要下達審計通知書,在通知書中應向被審企業說明本次審計的時間、范圍、方式(送達或就地審計),並提出需配合工作的具體要求,例如准備好財務帳冊、憑證、報表及相關合同資料等。

2、審計實施階段:一是要召開審計進點會,講明審計目的和要求,聽取情況介紹,並取得被審企業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所作出的書面承諾。二是組織審計查賬,在審閱、核對、調節、盤點和調查的基礎上,將賬面審查的結果與收集的賬外證據結合起來進行分析。

3、撰寫離任審計報告:在整理工作底稿、徵求意見後要撰寫好離任審計報告,並向委託方及有關單位出具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撰寫的內容及要素和其他審計項目一樣,區別在於離任審計報告反映的審計客體是「企業負責人」,其作用是為集團企業考核、任用管理人員提供依據。報告中要高度重視對離任者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合理評價,這部分內容對於被審計企業和離任者來說較為敏感,也是離任審計成果的綜合體現。如何恰當進行審計評價,要把握好以下四個原則:

(1)客觀公正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以法規制度為准繩,以資料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價。對問題要結合客觀條件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地以表象論功過、斷是非,並注意有無潛虧和短期行為。在審計報告中應盡量使用量化指標和對比的方式說明企業經營狀況,用寫實的表述客觀反映企業對外投資、償債能力等方面情況,不用感情色彩濃的詞語,切忌做無審計依據的隨意評價。

(2)謹慎性原則。審什麼就評什麼,要有針對性。審計證據不足或不太清楚的事項不要做評價,超出審計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評價措辭要恰當,有分寸。

(3)責權分清原則。對所發現的問題,結合企業所處的經營環境與政策影響面,實事求是地剖析問題產生的主、客觀原因,明確前任與現任責任,分清直接與間接責任,主觀與客觀責任,集體與個人責任。

(4)突出重點原則。要抓住主要問題進行評價,事無巨細、評價過長,會影響審計報告的效果。

二、離任審計內容

1、檢查內部控制:檢查被審計企業的內部控制,既是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也是進一步確定審計重點的必要前提。檢查一個企業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是參照有關規范性文件確定該企業內控制度模式,二是檢查該企業內控的現狀和健全性,三是測試該企業內控的有效性(即符合性測試),四是根據測試結果對企業內部控制予以評價。

2、審查任期內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審查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一是審查財務收支及遵守財經法規和集團規章等情況,關注有無隱瞞收入、偷漏稅行為,有無利用職權便利謀取私利的不法行為,有無按規定程序辦理投資決策、重大采購、股權變動、經濟擔保等事項;二是審計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關注有無弄虛作假、潛虧掛帳、虛盈實虧、轉移損失等問題;三是審計資產、負債和損益,關注債權債務是否清晰,有無呆壞帳及其他經濟遺留問題。

3、審查任期內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企業負責人作為資產的受託經營者和管理者,必須履行其託管責任,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對企業存量資產進行審計核實,能劃清前後任的經濟責任歸屬。一要謹慎地檢查各類資產的真實完整性、合法合規性,例如,對現金、原材料、產成品、固定資產進行實物盤點或抽查,對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進行證實;鑒別資產報廢依據等。二要審查各項資產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情況,將企業縱向變化的相關指標和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對比與分析,如投資回收期、資金利潤率、設備完好率等,有利於考察企業發展前景和生產後勁。

4、重點審查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著重評價企業負責人是否完成經濟責任目標,一般包括銷售、利稅、固定資產及投資管理、資產保值增值等內容。實施審計要逐項核查指標完成情況,並適當拓展和延伸審計內容。例如審核固定資產投資時,將項目計劃、合同與實際投資支出進行對比,分析取得的投資收益。對任期經營業績的分析與評價,由於企業實際情況不同,可以因地制宜,選取一些最能反映經營活動真實情況的經濟指標來進行。

三、離任審計的方法

因受時間和人力安排等條件的限制,離任審計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科學地選用審計方法。在具體操作時應注意以下幾個「結合」:

1、企業自查與審計檢查相結合。對資產規模較大,情況比較復雜的企業,可先由企業對實物和資產進行盤點,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在此基礎上由審計人員進行重點抽查核實,以提高審計效率。

2、檢查會計資料與檢查內部控制相結合。較好的內部控制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關鍵,能預防差錯和舞弊行為的發生。檢查會計資料與檢查內部控制的有機結合,可減少審計風險,提高工作效率。

3、賬簿審查與實物核對相結合。對重要的資產除對賬表進行審查外,還要核對實物,這樣可以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確保審計質量。

4、賬簿審查與調查研究相結合。審計中除審查賬簿外,還可通過調查,如與有關人員進行交談,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為合理評價打好基礎。

5、離任審計與延伸審計相結合。延伸審計下屬企業及有經濟往來的企業,是全面有效評價經濟責任的一個有效途徑。

6、離任審計與專項審計等日常審計相結合。能充分利用以前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避免重復審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 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加強對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結合旅遊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旅遊企業系指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從事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涉外賓館飯店、商貿公司、投資公司、車船公司、免稅品公司、開發公司、出版、印刷、發行公司以及與旅遊有關的其他企業(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旅遊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旅遊企業)。第三條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屆滿或任期中因各種原因而離開現任工作崗位前,應當對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解除離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凡調離原任職單位所屬系統者,不得辦理離任手續。第四條實行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經濟責任和經營業績方面劃分不同時期企業法人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促使企業自覺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為旅遊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領導機關考查使用幹部提供客觀、可靠的依據。第五條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承擔經濟責任時間,從企業主管機關批准任職的時間起,至任期終了或屆滿止;任期中間離任的,依企業主管機關決定離任的時間為准。第六條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旅遊行業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各級旅遊管理部門內部門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的審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和保守秘密的原則。第七條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和工作條件,協助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工作。第八條按照現行旅遊企業管理體制,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和按隸屬關系審計相結合的制度。第九條審計署駐國家旅遊局審計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章制度;
(二)負責對旅遊行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負責辦理國家旅遊局直屬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重點旅遊城市旅遊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本地區旅遊行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指導和監督,並辦理對直屬企業和其他經營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受理本地區下一級旅遊部門單位對所屬旅遊企業離任法定代表人對審計結論有異議的復審工作。第十一條國家旅遊局直屬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辦理對其下屬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重點旅遊城市旅遊局直屬企業的審計機構,負責辦理對下屬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第十三條非旅遊部門所屬的旅遊企業,由其隸屬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辦理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第十四條根據分級負責的原則,旅遊行業的各級審計機構在辦理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力量不足時,企業主管部門可直接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第十五條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是:
(一)企業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
(二)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是否安全、完整,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其保值增值情況;
(三)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無弄虛作假,資產不實、帳實不符,化公為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問題;
(四)企業負債、權益的真實性,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長期拖欠形成呆帳、壞帳和其他重大的經濟損失問題;
(五)企業經營決策是否合理、正確、合法,有無經濟違法行為,有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事件;能否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有無明顯的只圖眼前利益、損害企業長遠利益和社會公益的短期行為;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第十六條在審計離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應承擔經濟責任的同時,應對其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的內容包括經濟效益目標、社會效益目標、管理目標及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規等情況。

6. 什麼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其主要內容有哪些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資產管理者受託管理資產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審查、評價和鑒證活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集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於一體的綜合性審計,其審計結果既可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進行考察考核、綜合評價、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又可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
一、資產管理責任 l、流動資產變動情況評價。
接任時的各項流動資產數額與離任時的流動資產數額比較。主要對債權資金的分析評價:
一是接任時應收賬款的清理狀況,是否履行了企業管理者的職責,及時組織清理催收債權資金。
二是接任後有無新增應收款項,是否存在呆死賬和潛虧因素。
三是預付款的結轉時間,是否及時結賬,存在賬外經營問題。日常審計工作中,經常發現現任領導者不管前任賬面存在的問題。比如:數年前遺留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債權長期掛賬,接任多年既不積極組織人員催收,也不做壞賬處理。長期推倭、扯皮,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影響企業效益,也影響經營者任期內財務指標的完成。審計評價要指出領導幹部在資金管理上存在的責任,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是前任遺留的潛虧,還是任期管理不善。
2、對庫存商品及材料的分析評價。
一是庫存商品真實性;二是庫存材料無積壓;三是商品材料無虧庫。
3、固定資產變動情況評價。
接離任時固定資產增減變化反映出企業權益狀況,同時折舊額也是考核評價企業資產經營管理責任的主要指標,提足折舊能夠保證從成本中收回資本,重新擴大生產能力,也是第一管理者經營企業的主要經濟責任。
二、負債運用責任 l、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評價。
接、離任時的負債狀況對比能夠反映出第一管理者在資金利用方面的能力,同時也是企業對債權人承擔的經濟責任,此項可評價債務狀況和償還能力,也可以看出經營者在企業管理中的資金管理水平。企業佔用其他企業資金開展生產經營,在財務賬面反映出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財務數據,要客觀評價接、離任前後的債務對比,計算資產負債率的增減變化。企業管理者在負債經營方面應承擔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的危險和國有資產不能保值增值等經濟責任。
2.負債真實性評價。
某些領導者要求財務人員在完成當年承包指標或實現盈虧目標時,賬面懸記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不及時結轉收入。或者虛列成本費用,虛擬應付對象,以負債形式隱瞞資金。審計評價要如實反映企業領導者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三、生產經營責任 生產經營管理的結果,體現在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上,從而反映出領導者組織生產的能力。
收入是否完成預期目標,既是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又是檢查收入完整狀況。收入未及時進賬或沒有記人收入科目,擠列、虛列和少計成本費用,隨意調節利潤,這雖然反映出財務會計人員沒有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屬於會計人員的責任,但也反映了領導者的某些意願,表現出領導者財務管理的混亂,應負有主管責任。如果是領導者要求留有餘地,應負直接責任,以劃清領導者與財務人員的經濟責任界限。
從理論上講,作為企業的決策者,對企業的財務管理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管理是一項復雜、科學、連動的控制工程。作為企業領導者,不可能對每一個控制點都觀察到,所以審計評價,不能事無巨細都推到企業第一管理者身上。尤其是在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些是財務人員的責任范圍內的問題,與正確評價領導者的業績關系不大,可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要求,不宜作為評價領導者的經濟責任的依據。
四、投資決策責任 企業投資是謀求事業發展。但對於亂投資的管理者應當明確指出,這不單單是負有責任的問題,而是失職、瀆職犯罪。一個企業的資金運用,只有第一管理者一支筆有批准權。如果是未經必須的程序,亂撥款,用於投資、借款,造成國家和企業資金重大損失,就構成演職犯罪。即使經過了必須的程序,造成投資損失的,也要分清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
五、違紀違規責任 對於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領導者,應明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性質及數額,明確違紀責任的輕重情節。對於截留收入、擠列成本、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私分國家和企業資財的領導者,應從重處罰和提出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建議。
上述五項是每個企業法人或第一管理者在經營管理企業時最為關注的經濟業務活動,應列為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主要內容。

7. 哈爾濱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促進其嚴格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獨立核算的市、區、縣(市)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時,均按本條例實施審計監督。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是指其因辭職、辭聘、解聘、調離等原因不擔任本職務。第四條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離任審計),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經濟指標合同進行。第五條本條例由市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審計管轄和審計人員第六條市、區、縣(市)任命或聘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分別由市、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第七條市、區、縣(市)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負責,也可以委託取得合法資格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社會審計組織)進行。第八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離任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第九條審計人員依法實施離任審計,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實施離任審計,不得對審計人員打擊報復。第十條審計人員實施離任審計,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被審計企業的財務計劃、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與離任審計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一條審計人員在實施離任審計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泄露被審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第三章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第十二條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情況;
(二)任期內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四)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五)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建項目的投資情況;
(六)企業收益分配情況;
(七)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由幹部主管部門向審計機關或社會審計組織提出離任審計申請或委託。
企業法定代表人被撤職、解聘的,可以先撤職、解聘,後審計;辭職、辭聘的,可以先離職,審計後批准離任;工作需要調離的,應當先審計後批准離任。第十四條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應當自收到申請或委託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社會審計組織受理離任審計,應當與委託方簽定《委託協議書》。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內審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在實施離任審計三日前,應當組成審計組,並向被審計企業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應當載明離任審計的起止時間、對被審計企業的要求及審計組組成人員等內容。第十六條被審計企業或離任人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有權申請審計人員迴避。
審計人員認為自己與被審計企業或離任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審計人員是否迴避,分別由審計人員所在的審計機關、內審機構的主管部門或社會審計組織決定。第十七條審計組實施審計,被審計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下列資料:
(一)財務計劃、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二)財產清查,資產盤存、變動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資料;
(三)企業章程、經濟指標合同或協議、生產經營計劃及重大經濟決策的有關資料;
(四)離任人的述職報告或工作總結;
(五)離任人任期內單位年度財務報告;
(六)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其他資料。
被審計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提供的資料應當真實、完整,不得毀滅、偽造、轉移和隱瞞有關資料。第十八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提出離任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的意見。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對審計報告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第十九條審計組的派出單位負責審定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對離任人作出審計評價,向申請、指定或委託部門出具審計意見書或查證報告,並送交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

8. 離任審計應該審計什麼

離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取決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及其應履行的職責。概括起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職期間應履行的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財務責任、管理責任和法紀責任,所以,離任審計的內容也由這三部分組成。

離任審計要審計的內容如下:

1、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2、資產、負債和權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4、經濟責任審計

(8)離任經濟審查如何界定不當獲利擴展閱讀

離任審計,或稱任期終結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活動。

離任審計方法是指審計人員為取得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據以證實被審事項的性質和發表審計意見而採取的各種手段。由於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財務責任審計、管理責任審計和法紀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

因此,進行離任審計,必然要綜合運用多種審計方法。這些審計方法,除了檢查、分析性復核等基本方法外,還會運用到ABC分析法、網路技術法、綜合評分法、金額法等一些特殊方法。

參考資料

網路-離任審計

9. 離任審計內容及方法是什麼

1、檢查內部控制:檢查被審計企業的內部控制,既是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也是進一步確定審計重點的必要前提。檢查一個企業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是參照有關規范性文件確定該企業內控制度模式,二是檢查該企業內控的現狀和健全性,三是測試該企業內控的有效性(即符合性測試),四是根據測試結果對企業內部控制予以評價。

2、審查任期內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審查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一是審查財務收支及遵守財經法規和集團規章等情況,關注有無隱瞞收入、偷漏稅行為,有無利用職權便利謀取私利的不法行為,有無按規定程序辦理投資決策、重大采購、股權變動、經濟擔保等事項;二是審計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關注有無弄虛作假、潛虧掛帳、虛盈實虧、轉移損失等問題;三是審計資產、負債和損益,關注債權債務是否清晰,有無呆壞帳及其他經濟遺留問題。

3、審查任期內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企業負責人作為資產的受託經營者和管理者,必須履行其託管責任,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對企業存量資產進行審計核實,能劃清前後任的經濟責任歸屬。一要謹慎地檢查各類資產的真實完整性、合法合規性,例如,對現金、原材料、產成品、固定資產進行實物盤點或抽查,對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進行證實;鑒別資產報廢依據等。二要審查各項資產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情況,將企業縱向變化的相關指標和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對比與分析,如投資回收期、資金利潤率、設備完好率等,有利於考察企業發展前景和生產後勁。

4、重點審查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著重評價企業負責人是否完成經濟責任目標,一般包括銷售、利稅、固定資產及投資管理、資產保值增值等內容。實施審計要逐項核查指標完成情況,並適當拓展和延伸審計內容。例如審核固定資產投資時,將項目計劃、合同與實際投資支出進行對比,分析取得的投資收益。對任期經營業績的分析與評價,由於企業實際情況不同,可以因地制宜,選取一些最能反映經營活動真實情況的經濟指標來進行。

離任審計的方法

因受時間和人力安排等條件的限制,離任審計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科學地選用審計方法。在具體操作時應注意以下幾個「結合」:

1、企業自查與審計檢查相結合。對資產規模較大,情況比較復雜的企業,可先由企業對實物和資產進行盤點,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在此基礎上由審計人員進行重點抽查核實,以提高審計效率。

2、檢查會計資料與檢查內部控制相結合。較好的內部控制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關鍵,能預防差錯和舞弊行為的發生。檢查會計資料與檢查內部控制的有機結合,可減少審計風險,提高工作效率。

3、賬簿審查與實物核對相結合。對重要的資產除對賬表進行審查外,還要核對實物,這樣可以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確保審計質量。

4、賬簿審查與調查研究相結合。審計中除審查賬簿外,還可通過調查,如與有關人員進行交談,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為合理評價打好基礎。

5、離任審計與延伸審計相結合。延伸審計下屬企業及有經濟往來的企業,是全面有效評價經濟責任的一個有效途徑。

6、離任審計與專項審計等日常審計相結合。能充分利用以前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避免重復審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0. 寧波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明確廠長(經理)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實行獨立核算的市和縣(市)、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依照本條例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公司董事長離任,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廠長(經理)離任,是指廠長(經理)因辭職、辭聘、解聘、免職、撤職、調離、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第四條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必須實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離任審計)。
廠長(經理)因辭職、辭聘、退休等原因離任的,必須先審計後離任;因其他原因離任的,可以先離任後審計,但審計必須在其離任後一個月內開始。
離任審計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以及依法設立的經營目標合同、協議等進行。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審計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的主管部門,對離任審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指導和監督。第二章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第六條離任審計由下列審計組織實施:
(一)市和縣(市)、區審計機關;
(二)經市審計機關確認的企業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部門內審機構);
(三)經市審計機關確認的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社會審計機構)。第七條審計組織實施離任審計時有下列許可權:
(一)檢查離任者所在單位的財務計劃、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與離任審計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二)就審計事項有關問題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權。第八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離任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第九條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辦理離任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商業秘密。第十條審計人員依法實施離任審計,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和干擾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第三章審計管轄第十一條下列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由市審計機關負責審計: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專門從事國有資產經營的國家投資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控股公司、集團公司;
(二)市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工業企業;
(三)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集團公司。第十二條市屬其他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由部門內審機構或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第十三條縣(市)、區屬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管轄分工,由縣(市)、區審計機關確定。第四章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第十四條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內容:
(一)企業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四)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五)有關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決策情況;
(六)企業收益分配情況;
(七)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審計組織在審計工作中,為了查明有關事項,有權追溯到離任廠長(經理)任期以前的年度。第十五條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由決定或批准其離任部門或組織告知同級審計機關,並按離任審計管轄分工,向審計機關提出離任審計申請,或通知部門內審機構,或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離任審計。第十六條審計組織應當在接到離任審計的申請、通知或委託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並組成審計組。
社會審計機構在決定受理離任審計後,應當與委託的部門或組織簽訂委託協議書。第十七條審計組織在實施離任審計三日前,應當向離任者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或委託協議書副本。審計通知書、委託協議書應當載明離任審計的內容、范圍、對離任者所在單位的要求及審計組組成人員等內容。第十八條離任者所在單位或離任者認為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有權申請審計人員迴避。
審計人員認為自己與離任者所在單位或離任者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審計人員是否迴避由審計組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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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離任經濟審查如何界定不當獲利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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