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糾紛起訴書遞交多長時間開庭
這個要看法院怎麼排期,到時候會提前三天左右給你送達開庭通知的。當然還有案件受理書,代表你的案子法院受理了。沒有準確的時間概念立案後是說明法院已經受理了你的案件,目前都是由立案庭做庭前准備工作,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開庭手續,但是在送達的過程中可能出現很多問題,比如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以及立案庭的工作效率和一些非人為因素等問題,因此,這個時間是無法確定的。民事案件一審案件的審限是六個月,二審案件是三個月,在這個時間內結案都算是合理的,所以,具體的時間無法確定,但通常立案後一個月內會收到通知,兩個月內一般都會開庭的。一般是一個月的時間,傳喚雙方當事人後,同意調解的,當庭調解,並發出調解書,不同意調解的,等待法庭安排開庭時間,開庭時間根據受理法庭的案件多少為准,案件少了就快,多了就慢。如果想知道,也可以去立案庭咨詢或者聯系主辦法官。
『貳』 五萬元經濟糾紛最多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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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一般的經濟案從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一般的經濟案從起訴到開庭最快需要32天,慢則需要兩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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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
由於民事訴訟程序在三大訴訟程序中居於基本地位,因而下文專論民事訴訟行為及其調整規律。
民事訴訟行為是人民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實施的各種訴訟活動。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整個民事訴訟過程都是由訴訟主體前後有序的訴訟行為完成的。可以說,民事訴訟行為構成了全部訴訟過程的單元。
離開了訴訟行為這一聯結的鏈條,民事訴訟程序就無法繼續進行。
同時,訴訟行為本身又是訴訟程序的動力源。這表現在:一方面,民事訴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因而起訴行為是引發整個訴訟程序的根本動因;另一方面,前一項訴訟行為使後一項訴訟行為的發生成為必要和可能,而訴訟活動的最終指向是促成法院作出終局裁判。
在民事訴訟學說發展史上,德國學者曾一度把民事訴訟程序看作是一系列訴訟行為的總和,並且這種觀點在歷史上長期占據統治地位。
但隨著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的建立,「民事訴訟程序即訴訟行為總和」的觀點受到了批評和挑戰。尤其在前蘇聯,各種正統教科書都把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作為民事訴訟法學的邏輯出發點,而對於訴訟行為則鮮為學者問津。
誠然,將民事訴訟僅看作訴訟行為總和的觀點割斷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整體聯系,而訴訟法律關系理論則首次把民事訴訟主體(其他訴訟參與人暫不考慮)、訴訟客體以及訴訟權利義務統一起來。
不過也應看到,無論是前蘇聯學者,還是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學者,都沒有對訴訟權利義務給予足夠的重視。從學理上解決上述問題,無疑有助於我們進一步認識調整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規律。
從民事訴訟行為發生於訴訟程序過程中,因而為民事訴訟法所調整這一前提出發,我們可以將訴訟程序之外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事實構成撇開不論,而直接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納入我們研究的視野。
不少大陸法學者早已指出,全部民事訴訟行為可以分為兩部分:
其中一部分訴訟行為可以直接通過訴訟權利義務法定的方式規定,並直接根據法律規范所要求的法律事實轉變為主觀權利和義務,這部分民事訴訟行為在數量上占據了絕對優勢;
另一部分訴訟行為則不能通過訴訟權利義務法定的方式加以規定。這類訴訟行為非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不能確定其主觀權利義務的內容。當然,這類訴訟行為在量上微乎其微,在中國民事訴訟法典中僅能找到合意管轄及訴訟上和解兩種。
將客觀的法律規范直接實現為訴訟權利即訴訟法律關系,這種法律調整方法在法理學上稱為法定主義調整方式。在民事訴訟中堅持法定主義調整方式是完全必要的。
『肆』 民事訴訟經濟糾紛案一般在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民事案件具體的開庭時間應該由法官進行告知,法律並無具體規定,但是需要在審限內開庭。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