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問一下大家
法人合夥,是指企業和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依照合夥協議共同經營的形式。中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形式之一。法人合夥與個人合夥的性質比較接近,具有下列屬性:(1)法人合夥是兩個以上法人的聯合體,為共同的目的和利益結合在一起。(2)各方按合夥協議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出資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退夥、解散等。(3)合夥組織的財產由各方共同投資,投資的財產和合夥經營中積累的財產屬聯營各方共同享有。(4)合夥組織可以起字型大小、有名稱,對外以合夥的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5)對於合夥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杏照法律的規定或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法人合夥,是指兩個或兩人以上的法人之間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而設立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債務,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聯合組織。
事業法人,是指依靠國家預算撥款,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活動的各類法人組織。例如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教、衛生單位等。事業法人是相對於企業法人而言的,具有如下特點:(1)從事社會公益活動。事業單位不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雖然有些事業活動可以取得一定的收入,但獲取盈利並不是事業法人的目的和宗旨。(2)擁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事業法人通過國家財政撥款取得經費並且獨立支配,作為從事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3)依法成立。事業法人依據法律或行政命令設置,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依法不需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可以這么理解,合夥法人由公司法人組成,跟事業法人沒關系。
B. 經濟法主體與法人資格的關系是什麼
一,經濟法的主體
經濟法的主體主要是指法人,還包括;個體經營戶、農村社員(農民).
二,法人
法人是指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三,法人資格
法人資格是指法人要具備的條件。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經濟法的主體與法人資格沒有本質關系
1,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往來中,發生糾紛調整的對象。
2,法人資格,是指法人要具備的條件.
引用法律;
《經濟合同法》第二條 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經濟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個體經營戶、農村社員同法人之間簽訂經濟合同,應參照本法執行。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注;《經濟合同法》已廢止,但概念有效。
C. 經濟聯合社和村委會有什麼不同
法律分析:村民委員會(簡稱為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經濟聯合社(簡稱為經濟聯社),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是由經過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的委員、主任和副主任組成的,整個村委會大概有3~7人。 經濟聯社則是由農村經濟合作社聯合組成,而農村經濟合作社是經過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D. 聯營是什麼意思 聯營的歷史
1、聯營是企業之間或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的聯合經營,它是法人參加橫向經濟聯合的主要形式。
2、在聯營中,聯營各方地位平等,主要是以合同或章程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以此協調經營活動,聯營主要出現在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到80年代後期以後,隨著股份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聯營的發展已處於低谷。
E. 獨立法人和法人聯合體的區別
獨立法人和法人聯合體的區別在概念、屬性和法律特徵都有體現,具體如下。
一、兩者概念不同
1、獨立法人是相對於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創設的主體。相比較而言,我國的事業單位法人難以等同於國外法人中的哪一種,若從法人舉辦目的、舉辦主體、活動范圍等方面分析,事業單位法人類似於國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2、法人聯合體,是指企業和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依照合夥協議共同經營的形式。中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形式之一。
二、兩者屬性不同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不限於經濟組織。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別在於法人不具備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權等一系列專屬於人身的權利。
2、法人聯合體是兩個以上法人的聯合體,為共同的目的和利益結合在一起。各方按合夥協議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出資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退夥、解散等。其次合夥組織的財產由各方共同投資,投資的財產和合夥經營中積累的財產屬聯營各方共同享有。合夥組織可以起字型大小、有名稱,對外以合夥的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
三、兩者法律特徵不同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並且獨立法人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
2、法人聯合體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聯合組織。所謂不具有法人資格,是指這種合夥組織體不同時具有《民法通則》第37條所規定的法人成立的四項條件。法人聯合體的規定,黨政機關和隸屬黨政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及民主黨派等,不能成為法人合夥的主體。
F. 聯營是怎麼回事!!具體情況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 民法通則
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民法通則》第51條、第52條、第53條對這三種聯營形式做了規定。
注意對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情形,法律有何規定,以及聯營中的保底條款的規定。
分類
1、實體型聯營,即法人型聯營,也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2、合同型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3、合夥型聯營,聯營者之間,共同經營,但是不具備法人的條件,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聯營者以自己的所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編輯本段特徵
法人型聯營
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它有以下特徵: 營業執照
(1)聯營各方以共同出資形式或其他形式組成一個新的經濟實體。 (2)新組成的經濟實體必須是企業法人,具備法人所要求的條件,獨立地以新法人名義承擔責任,聯營各方負有限責任。這種實體不是法人的合並。 (3)雖然新的經濟實體是企業法人,但組成這個實體的聯營各方必須訂立協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做為新法人的章程。 這種法人型聯營是橫向聯合的最緊密、最穩定形式。
合夥型聯營
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夥型聯營最本質特徵是合夥人負連帶無限責任。具體說它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1)聯營各方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這同法人型聯營是一樣的。 (2)聯營體不具備法人條件,這是同法人型聯營的最大不同。這種聯營體成立手續比較簡便,但也需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經營范圍內活動。 (3)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又與合夥不同。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一般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聯營各方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應負連帶責任時,才承擔連帶責任。 (4)聯營各方實行這種聯營要有協議,就聯營各方的出資額、權利義務參加管理辦法、盈利分配等事項作出規定,以作為發生爭議時處理總是的依據。這咱聯營是半緊密型的橫向聯合。
合同型聯營
是指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獨立經營的一種散型的共同經營體。民法通則第五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其特點是:(1)聯營各方沒有互約出資額,也不構成一個經濟實體。 (2)在前述特點基礎上,參加聯營各方完全獨立經營,參加聯營各方都是參加共同經營的獨立經營單位,沒有統一的經營單位。 (3)這個鬆散的共同經營體有時也有自己的名稱,但不是法人。 (4)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購銷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等。 會計准則中所指的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聯營企業必須具有投資和被投資關系。而聯營企業與子公司、合營企業的區別主要在於: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子公司與控制相聯系,合營企業與共同控制相聯系,聯營企業與重大影響相聯系。當投資者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則該被投資企業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當某一企業擁有另一企業20%—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但在實務中應視其實際的影響程度而定。聯營企業的投資者,擁有被投資企業一定比例的表決權資本(未達到控制該企業的表決權資本比例),通過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會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例如A企業擁有B企業30%表決權資本,B企業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關的個人及企業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會成員中,有一個為A企業派出,他有權向董事會、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管理人員提出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A企業可以對B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施加重大影響。B企業是A企業的聯營企業。 需要注意的是,准則中的聯營企業與中國民法中的聯營企業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具有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三種形式。"企業之間或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聯營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條件、經核准登記而成立的法人聯營組織,本准則中所指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是具有特定含義的,它以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為區別的標准,與《民法通則》中的分類方式不同。准則中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概念之和基本上與民法中的指的聯營企業法人的概念相似。
編輯本段聯營商品經營方式管理和核算
商品流通的主要業務過程應該是先購入商品,然後進入商品存儲階段並同時實施商品的銷售,作為主要從事商品流通的企業其業務經營管理過程也應圍繞上述過程展開。但是,在現行市場經濟環境下,由於商品供應的極大豐富使得從事商品流通的企業之間的競爭十分突出。許多企業從加快自身資金周轉速度、減少資金佔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角度出發,提出了「引廠進店」的新經營模式。
聯營商品經營方式的特點
聯營經營方式相比自營經營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1.商品流通企業只需要提供商品銷售的場所,不需要提供資金購買待出售的商品 聯營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特點與場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樣的,「聯營商品」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不收取商品銷售的場地租金,而是直接參與商品供應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業沒有庫存商品管理環節。所有商品的進貨、存儲均由商品供應商自行負責,商品是由生產企業或者批發商直接帶到經營場所的,商品流通企業節省了商品購進環節,而且還不需要負責庫存商品的管理,又節約了庫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負責庫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該種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賬面中「商品采購」、「庫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額較少,甚至為零。 3.聯營方式下的人員分工不同。在該種經營方式下,商品銷售人員或導購人員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備,商品流通企業的人員只需要從事銷售的輔助工作,不直接參與商品的銷售工作。商品流通企業也不負責發放商品銷售人員或導購人員的工資。需要說明的是,這一點不同於受託代銷方式,因為商品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不同,在受託代銷過程中,商品銷售是由作為受託方的商品流通企業組織銷售人員完成的,而聯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不負責商品銷售工作。 4.商品流通企業控制銷售的貨款結算環節。雖然商品流通企業不直接參與商品的銷售工作,但是所有商品銷售後的款項結算工作均由商品流通企業負責,也就是說,消費者不是與商品供應商之間辦理貨款結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銷售場所的商品流通企業支付款項。這一點與自營商品經營方式相同。 5.商品流通企業與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先銷售後結算」的關系。這一點剛好與自營商品經營方式相反。 此外,在「聯營商品」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一般不執行商品賒銷,這也保證了銷售資金的及時回收。 從以上特點中不難看出,在聯營商品經營方式中,商品流通企業不需要將大量的資金積壓在商品上,迴避了資金周轉不暢現象的出現,同時還可以保證企業按期實現經營利潤。所以,「引廠進店」可以說是一種「旱澇保收」的經營模式,聯營商品的經營方式在我國已經被許多大型商品零售企業採納和使用。
聯營商品流通的管理和核算
在「引廠進店」經營模式下,聯營商品的流通分為兩個階段,其與自營商品流通有相同之處,也存在著差異。 一是,商品進貨階段。在該種經營方式中,商品是由生產企業或批發商直接送至商品流通企業指定的倉庫或經營場所。商品流通企業不僅免除了商品采購過程的開銷,而且還減少了資金的佔用。但是,在商品聯營過程中,商品流通企業對商品供應商承擔未出售庫存商品的安保責任,因此,在聯營商品被發送至商品流通企業時,應由商品供應商向企業提供一份商品明細單,詳細說明所配送商品的品名、規格、等級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明細單中可以不提供配送商品的進價金額資料。商品流通企業收到的商品明細單只起備查作用。 二是,商品銷售階段。不同的商品分別由各自商品的提供者自行保管和核對,商品流通企業對聯營商品不負責管理庫(續致信網上一頁內容)存。商品的銷售過程由商品供應商配備的人員完成,而銷售貨款則由商品流通企業收取。商品流通企業每日與各商品銷售人員核對當天商品銷售資料,並由銷售人員在核對無誤的憑單中簽章,以保證當日銷售信息的真實性。另外,企業定期與商品供應商核對已銷售商品的品名、數量、金額等資料,便於按照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辦理款項結算工作、確保商品的安全。本階段是商品流通企業對聯營商品流通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的重點領域、核心內容。 根據上述商品的流通過程,可以看出聯營商品的自身流轉仍然是先入庫後售出的,只不過對於從事商品流通的零售企業而言是採取 「以銷定購」的方法進行經營,即依照本期間(本月)實際商品銷售的狀況倒推出當期購入商品的金額。這一特點會在聯營商品流通業務核算過程中體現出來。 商品流通企業有關聯營商品的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選擇商品供應商。選擇合適的商品供應商是執行聯營方式的基本前提。 第二步,商品銷售款管理。在商品銷售過程中,商品流通企業應當負責全部聯營商品的銷售收款工作,並確保正確無誤。 第三步,計算應付款項。一般情況下,商品流通企業於每月月末匯總當期全部商品銷售額,並根據約定的比例計算應返還供應商的款項。 第四步,聯營結算對賬。商品流通企業計算的應返還的款項應當與供應商進行核對,以確保結算款項順利支付。 第五步,支付聯營結算款。商品流通企業與供應商對返款額核對無誤後,就可以辦理聯營款項的結算工作。 對於採取「引廠進店」經營模式的商品流通企業而言,為了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效益,企業往往要與商品供應商簽訂聯營合同。聯營合同是由商品零售商與商品供應商簽訂的,據以確定合作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聯營商品的種類、規格、銷售方式、貨款結算方式等事項的書面合約。該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文件,是商品流通企業從事聯營商品流通的基礎,也是商品流通企業與商品供應商辦理貨款結算等事項的主要依據,同樣也是商品流通企業進行聯營商品流通業務會計核算的主要參考資料。 根據上述聯營商品的操作流程,對於聯營商品的業務核算應與自營商品購銷業務核算基本一致,只不過核算順序是先進行商品銷售業務的核算,後進行商品購進業務的核算。另外,大多數商品流通企業在進行聯營商品核算中採用的核算方法是售價金額法。
編輯本段相關法律
一 聯營限制,法人不具有組織型合夥合夥人資格。中國《合夥企業法》中規定的合夥企業合夥人不包括法人,「該法規定的合夥企業僅限於自然人為合夥人的合夥企業,不包括法人之間的合夥型聯營,也就是說,中國的現行立法不允許法人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民法通則》第52條只是規定了合夥型聯營對外怎樣承擔民事責任,並未作出主體屬性的規定。 二 聯營包括三種形式,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協作型聯營。 1 法人型聯營是聯營各方共同投資,組建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聯合組織。以聯營企業所有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 合夥型聯營是聯營各方共同出資,組成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合夥性質的經濟聯合組織,不具獨立法人資格,《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協作聯營略) 三 「一個公司出技術,一個公司利用機器、場地、人員合作生產、銷售一個產品應該訂立什麼樣的合同?」應根據組建聯營形式來簽定。 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九)違約責任。 合夥協議可以載明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30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71條規定:「合夥人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G. 法人型聯營是什麼
法人型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互相出資,經法人登記後組成新的法人,由所成立的聯營企業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聯營方式。
《民法通則》
第五十一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H. 鄉鎮合作經濟聯合社是屬於什麼性質與鄉鎮政府的關系
鄉鎮合作經濟聯合社是屬於自製組織的性質,與鄉鎮合作經濟聯合社肯定是與鄉鎮政府有直接的關系的。一般來說的話,鄉鎮合作經濟聯合社是由鎮政府牽頭成立的一個農村經濟合作機構。或者可以理解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類性質的組織。
拓展資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是全國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由全國農民組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體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家庭經營了。即是由人民公社演變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隊),中國在1978年改革開放後演變為村民委員會(即是俗稱村委會)和村民小組。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在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逐步建立。原交由集體統一生產經營的大型牲畜、農具、耕地等生產資料全部分配到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隨之,農業經營形式轉為一家一戶模式,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基本不復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時代的以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的各級經濟組織名存實亡。換句話講,公社的經濟職能、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從此進入了有名無實狀態。為了適應這一經濟形勢的變化,1982年《憲法》做出了兩項重大規定:一是針對公社一級。規定將人民公社原來政經合一的體制改為政社分設體制,設立鄉人民政府和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
I. 經濟聯合社是什麼單位
經濟聯社即經濟聯合社,是由農村經濟合作社聯合組成。農村經濟合作社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設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經濟合作社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村經濟合作社的名義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但農村經濟合作社未取得法人資格,不影響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經濟聯社的業務內容:
1、債券回購
債券回購業務包括質押式回購和開放式回購。
2、現券買賣
債券現券買賣業務是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價格買賣一定金額的債券並在規定的結算時間內辦理券款交割的交易行為,也就是所謂二級市場(或流通市場)交易。
銀行間債券現券市場實行"凈價交易,全價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