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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1-15 16:36:29

① 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如何應對

對於這些不同的經濟糾紛,當事人應該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式 中的任何一種或幾種方法來解決,因為,這種糾紛就其本質來言,屬於民事糾紛,只能依據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來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往往會出現另一方當事人假借公安機關的公權力,由公安機關插手到這場經濟糾紛里來,以追究相關受害人刑事責任為要挾,以達到向相關當事人最討債務等目的。而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是非常大的,個人的經濟崩潰、商業信譽喪失殆盡,從此一蹶不振的大有人在。 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原因,有的部分公安機關是出於對案件性質的定性上存在法律認識上的錯誤觀點,誤把民事糾紛定性為刑事犯罪,從而,立案偵查,插手到經濟糾紛中來;有的公安機關明明知道糾紛的性質屬於民事糾紛,但是,出於其局部單位經濟利益的考慮,認為有「油水」可撈,或者,個別辦案民警違法收受對方 「好處」之後,濫用職權,非法插手到這場經濟糾紛中來。公安機關插手的方式往往是採取對這場糾紛的性質定性為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詐騙罪、職務侵佔罪罪名 ,對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受害人)一般採取首先由另一方當事人帶領下,找到受害人處,採取強行將受害人帶走,關押到附近的某賓館或其他場所,然後,威脅該當事人或其家屬拿錢贖人,否則,就要真的把當事人帶回去,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也有的是在網上現發布通緝令,然後,在來到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機關要求協助抓捕,抓到後採取刑事拘留,辦理的手續全部「合法」,程序也很 「完善」,完全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所需法定程序辦理的。 往往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及其家屬非常害怕,就會全部或者部分的支付所欠債務或者對方主張的錢款,才能獲得自由。如不能全部一次付清,則採取對受害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方式的方法,讓受害人出來繼續籌錢還賬,出來時,有的還要受害人寫下書面保證。一旦受害人違約,則又立即取消取保候審,將受害人再次收監,關押到看守所里來,從而逼迫受害人還錢。 就這樣,對餘下的錢款,對方當事人會繼續採取同樣的手段,用公安機關威脅,繼續糾纏,直到全部結清為止。有好多案例中,還另外向受害人多要出來相當可觀的一筆數目,作為所謂的「辦案費」,對於立案偵查的這些款項,本身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糾紛,有的確實屬於是欠款不還,而有的確是對方違約後,還要藉助公安機關的公權力,硬訛詐自己。因此,受害人對此相當不滿,公安機關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也受到很大的損害。好多受害人不懂得法律,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往往也是這種現象屢屢發生的原因。

② 公安插手民事糾紛怎麼辦

具體分情況而定,公安機關擔負著日常的社會治安和管理工作,由於公安機的關職責和工作特點,公安機關介入民事糾紛不可避免,公安機關能否介入民事糾紛也是傳統習慣和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但是違法插手民事糾紛可以向紀檢舉報。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依法有限介入民事糾紛,處理矛盾,有著其他機關無法取代的優勢和作用。但是,長期以來,公安機關介入民事糾紛一直處於進退維谷的狀態:進,就可能進入不當或干涉越權退,就會被認為不作為,不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能否介入民事糾紛和怎樣介入,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公安機關履行職責,有限介入民事糾紛對國家的長治久安,至關重要。
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民事糾紛,雖然有相應的法條,但是如果法律當中沒有規定的話,民事糾紛在處理的時候,可以按照社會習慣來進行。民事糾紛在日常生活當中非常多,因此一些小的民事糾紛,如果可以協商解決的話是最好的。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包括:債權債務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著作權糾紛等。
法律依據
《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
一、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投機倒把、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准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二、嚴禁濫用收容審查手段。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對於不符合國務院和公安部規定的收審條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審手段。對來華的外國人中犯詐騙罪或有重大經濟犯罪嫌疑者,應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採用收容審查手段。
三、堅決杜絕強行抓捕收審經濟糾紛當事人作「人質」,逼債索要款物,徹底糾正「以收代偵」、「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報案單位和當事人索要辦案經費,不準截留繳獲的贓款用作辦案經費和其他經費,不允許搞「辦案提成。」
五、公安機關派人到外地執行辦案任務,要依照規定持完備的法律手續,並同當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在其協助下開展工作,嚴禁超越管轄區,避開外地公安機關自行抓捕案犯。對外地公安機關來本地辦案的,要積極支持,熱情配合協助;對依法執行調查取證、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繳贓款贓物任務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撓。

③ 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如何應對

對於這些不同的經濟糾紛,當事人應該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或幾種方法來解決,因為,這種糾紛就其本質來言,屬於民事糾紛,只能依據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來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往往會出現另一方當事人假借公安機關的公權力,由公安機關插手到這場經濟糾紛里來,以追究相關受害人刑事責任為要挾,以達到向相關當事人最討債務等目的。而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是非常大的,個人的經濟崩潰、商業信譽喪失殆盡,從此一蹶不振的大有人在。
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原因,有的部分公安機關是出於對案件性質的定性上存在法律認識上的錯誤觀點,誤把民事糾紛定性為刑事犯罪,從而,立案偵查,插手到經濟糾紛中來;有的公安機關明明知道糾紛的性質屬於民事糾紛,但是,出於其局部單位經濟利益的考慮,認為有「油水」可撈,或者,個別辦案民警違法收受對方「好處」之後,濫用職權,非法插手到這場經濟糾紛中來。公安機關插手的方式往往是採取對這場糾紛的性質定性為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詐騙罪、職務侵佔罪罪名
,對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受害人)一般採取首先由另一方當事人帶領下,找到受害人處,採取強行將受害人帶走,關押到附近的某賓館或其他場所,然後,威脅該當事人或其家屬拿錢贖人,否則,就要真的把當事人帶回去,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也有的是在網上現發布通緝令,然後,在來到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機關要求協助抓捕,抓到後採取刑事拘留
,辦理的手續全部「合法」,程序也很「完善」,完全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所需法定程序辦理的。
往往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及其家屬非常害怕,就會全部或者部分的支付所欠債務或者對方主張的錢款,才能獲得自由。如不能全部一次付清,則採取對受害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方式的方法,讓受害人出來繼續籌錢還賬,出來時,有的還要受害人寫下書面保證。一旦受害人違約,則又立即取消取保候審,將受害人再次收監,關押到看守所里來,從而逼迫受害人還錢。
就這樣,對餘下的錢款,對方當事人會繼續採取同樣的手段,用公安機關威脅,繼續糾纏,直到全部結清為止。有好多案例中,還另外向受害人多要出來相當可觀的一筆數目,作為所謂的「辦案費」,對於立案偵查的這些款項,本身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糾紛,有的確實屬於是欠款不還,而有的確是對方違約後,還要藉助公安機關的公權力,硬訛詐自己。因此,受害人對此相當不滿,公安機關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也受到很大的損害。好多受害人不懂得法律,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往往也是這種現象屢屢發生的原因。
本律師根據自己多年來辦理此類案件所積累的成功經驗,為受害人提示幾種應對辦法及法律救濟途徑:
首先,要明白自己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公安機關無權插手經濟糾紛,公安部一直以來一再重申,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插手你們糾紛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法律是會保護你的合法權益的,從心理上,不要害怕,要有信心。
其次,不要才採取過激的行為,以免刺激非法辦案的民警。因為涉案民警非法辦案,一般來言,都知道其行為的違法性,尤其是異地辦案,他們本身就怕「出事兒」,如果受害人過於激動,會使本來「心虛」的他們,感到了威脅,會採取假戲真做,真的把被害人帶回去羈押,將錯就錯、錯案錯辦,那麼,即使經過你的努力斗爭,最終無罪獲釋,你也會因此遭受到更大的損失。要知道「來者不善、善者不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穩住自己的情緒,不要害怕,要運用智慧與其「斡旋」,先擺脫危險,獲得自由,再採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第三、擺脫危險在現場採取的具體應對措施,可以根據現場的情況隨機應變,比如:公安機關一般會首先以詢問或訊問的方式給受害人做筆錄,那麼,你陳述時,一定要將你們的糾紛如實地向公安機關陳述,讓其記入筆錄,因為,這份筆錄對你案件的定性非常重要,對於以後可能出現的民事訴訟,也是關鍵的證據。即使,問詢中,公安人員可能採取誘供的方式誘導或威脅你,也不要害怕,也要如實陳述事實,不要害怕、不要上當,一定要把事實陳述出來,讓他們記入筆錄。在筆錄上簽字前,你一定要仔細看一遍筆錄,看清記錄的內容是否與你說的相符,如相符,再簽字;如果不符,你有權利要求公安人員重新給你改正記錄,正確後,再簽字。千萬不可不看筆錄,拿過來就簽,這樣做有可能會使你陷入對方的一個圈套中,即便無法追究你的刑事責任,對方當事人可能會拿著這怎筆錄作為證據到法院去起訴你,給你打民事官司,這份與事實不符的證據很可能就會使本來有理的你,打輸了官司。
獲得自由後,如有可能,要在當天就取得客房登記、住宿發票等相關的證據,以備以後採取法律措施時作為證據使用。
第四、脫身後的法律救濟措施。
在你獲得自由脫身後,你首先要做的是,到律師事務所找有經驗的律師去咨詢,把你的相關情況陳述給律師,委託律師,讓律師來給你提供法律服務。
有些受害人自身的心理非常復雜,會認為支付律師費花錢了,好像是「吃了虧」,便採取走一步、問一步的方法,自己操作,不懂的地方再去再咨詢律師,本律師建議你且莫採取這種方法,要知道「術業有專攻」,更何況你的這種權利是涉及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你即使聽明白了律師給你說的,但是操作起來,遇到的情況會是千變萬化的,你作為非專業人士,是根本無法應對的。甚至有時,會適得其反,違法辦案的民警會因你沒有準也專業的律師的介入而變得對你變本加厲起來,甚至,採取快速反應,對你採取羈押措施。而如果你找到比較富有經驗的律師,代理你去與公安機關討「說法」,好多情況下,情形就會大不相同了,有好多情況是律師一接觸後,提出非常專業的法律關觀點,指出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違法性,交涉效果往往馬上就變的好起來,很可能就從根本上解除了你的這些麻煩。
在你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後,律師開始為你代理,你的律師會首先會根據你提供的具體情況和相關的證據,分析你們糾紛的法律性質,分析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違法性質,在從法律規定上確定了公安機關插手的行為確實屬於違法行為後,律師會制定相應的法律措施來與公安機關交涉,具體交涉方法,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對於採取非法拘禁行為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已經達到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犯罪條件的,你的律師會及時代理你去本地或者你被採取非法拘禁措施的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去報案,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後,你的律師將會代理你參加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程序,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為你討回公道。
對於情節輕微,尚不足以構成非法拘禁犯罪行為的,或者公安完全是按照刑事偵查法定程序辦理的,你的律師會首先向該公安機關發出律師函
,並將相應的你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公函送達給公安機關,正式從法律上與公安機關交涉,從法律上論辯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具體行為的違法性,要求其改正違法行為。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涉及的專業性比較強,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復雜情況也會比較多,這就要求律師具有比較扎實的法律知識及處理該類案件的豐富經驗,才能達到比較理想的效果。
在與公安機關交涉過程中,經驗豐富的律師還會在與公安機關交涉的同時,還會採用綜合的方法,動用各種法律的手段,利用各種有利的法制環境,來維護你的合法權利。
因此,能否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利得的目的,就在於你是否會科學的運用法律武器,這需要的更多的是您的法律意識,只要您有法律意識,委託有比較經驗的律師,你的權益必將會得到切實的維護的。
最後,我要再次強調的是,這一類的案子,屬於專業性很強的案件,有句老話,叫「來者不善、善者不來」,個別公安機關既然敢非法插手經濟糾紛,來之前也是有所准備的,他們也會考慮到對你採取措施後,你會做出什麼反應,事前他們也是會制定相應對策的,即便他們的行為看起來一點合法依據都沒有,他們也不會因為你自己提出的抗辯理由就輕易善罷甘休,這就需要經驗豐富的律師來為您維權了,確實不是作為公民的你個人可以解決的問題了。有些當事人,往往認為自己比較聰明,多家咨詢律師,每個律師那裡學一點「本事」,然後,總結一下,自己就認為可以不用委託律師,親自出馬,去找公安機關「理論一番」,或者去上訪,認為鬧騰一下就可以逼迫公安放棄違法辦案,這種做法其實是非常錯誤的,也是非常危險的,要知道,本來這就是一個比較專業的法律問題,公安機關怎麼都比你專業,你雖然在律師那裡學了一些「本領」,但是,真到了給公安機關交涉時,對千變萬化的情況,你根本沒有應對的策略,甚至會刺激到非法辦案的民警,採取走「合法程序」手段,真的按照偵查程序對你偵查,然後,將你移送檢察機關,最後,起訴法院,判刑了事。本來在實踐中,出現錯案的情況也是時有發生的、難以避免的,更何況有些人如果處心積慮的要追究你呢?結果,律師費你是省下了,卻因自己的「聰明」而惹下了更大的麻煩。
另外,我再說一下你從律師那裡學來的「本領」問題。
從給你提供咨詢的律師角度來言,他所能給你提供的咨詢意見,只能停留在咨詢的層面上,而不會給你整個過程都提供完整的對策咨詢法律意見,這很好理解,因為首先,律師提供咨詢意見,只是根據你提供的情況來進行分析,你提供的情況是單方面的,公安機關到底掌握了什麼?你不專業,也說不太清楚,要想全面,還要等到律師真正接觸公安機關後才能做到。
其次,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有償服務,他提供什麼服務,你就應當付出相應的對價(法律援助案件例外,援助案件屬於每個律師都負有的法定義務,是無償的法律服務)。當事人「貨比三家」的多家咨詢,律師雖然也會給你解答,但還只是停留在咨詢層面的解答,能根本解決你問題的關鍵點,律師是不會告訴你的。(這也恰恰是律師辦案的關鍵點,這樣,你就好理解了吧?)對千變萬化的情況方面,律師是專業的人士,非常富有經驗,這是你個人親自操作所無法比擬的。切忌不要貪小便宜吃大虧、聰明反被聰明誤。
法制社會良好法制環境的維護和實現,在於全社會共同的努力,這當中也有你的不懈努力。因為我們都相信,在社會各界的努力下,法制社會的春天一定會到來的,法律會最終維護你的合法權益的。
全國律師同行們都願為維護法制建設、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而不懈努力奮斗!

④ 公安插手經濟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一般沒有處罰的,警察以個人名義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為親戚朋友無償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只要沒有其他違法行為,是不構成濫用職權的,只有利用警察身份來干預導致他人合法權益被損害才會考慮是否構成濫用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⑤ 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

法律分析: 公安插手經濟糾紛,可根據《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向紀檢委進行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⑥ 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指出,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 二、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⑦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法律分析: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嚴格依法辦事。在當前詐騙、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依法查處按管轄分工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這是各級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公安機關應當十分重視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工作,採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以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順利進行。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後再依法恰當處理,切不可輕易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動和難以挽回的後果 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地區之間要相互配合,協商辦事,不允許搞地方保護主義,偏袒本地當事人或擅自凍結款項。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二、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三、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⑧ 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法律分析: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第二條 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⑨ 公安部關於禁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規定有哪些

凡是屬於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對禁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有明確的規定,工作中,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准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如果當事人確屬經濟糾紛,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投訴。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有弊也有利。正確行使權力會迅速有力地解決債務,合同等經濟民事糾紛,節省大量司法資源。錯誤行使權力會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阻滯經濟的發展進步,還會發生公安民警利用權力進行尋租的行為。因此,公安機關應當正確介入經濟糾紛,而不是絕對不得介入經濟糾紛。

法律依據
《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⑩ 如何認定民警插手經濟糾紛

如何認定民警插手經濟糾紛,具體如下:
1、沒有處罰的,警察以個人名義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為親戚朋友無償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只要沒有其他違法行為,是不構成濫用職權的,只有利用警察身份來干預導致他人合法權益被損害才會考慮是否構成濫用職權;
2、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原因,有的部分公安機關是出於對案件性質的定性上存在法律認識上的錯誤觀點,誤把民事糾紛定性為刑事犯罪,從而,立案偵查,插手到經濟糾紛中來;
3、有的公安機關明明知道糾紛的性質屬於民事糾紛,但是,出於其局部單位經濟利益的考慮,認為有油水可撈,或者,個別辦案民警違法收受對方好處之後,濫用職權,非法插手到這場經濟糾紛中來;
4、公安機關插手的方式往往是採取對這場糾紛的性質定性為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詐騙罪、職務侵佔罪罪名 ,對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採取首先由另一方當事人帶領下,找到受害人處,採取強行將受害人帶走,關押到附近的某賓館或其他場所,然後,威脅該當事人或其家屬拿錢贖人,否則,就要真的把當事人帶回去,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5、有的是在網上現發布通緝令,然後,在來到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機關要求協助抓捕,抓到後採取刑事拘留,辦理的手續全部合法,程序也很完善,完全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所需法定程序辦理的。
《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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