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糾紛誣告作偽證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當事人或者證人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作偽證或進行誣告的,經人民法院查實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證據擾亂訴訟秩序,屬於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對方偽造證據進行誣告的,被告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進行反訴。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人具有舉證義務,證據包括人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偽造,是指編造、制定實際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違背事實真相,偽證是指在訴訟中,案件相關的證人、鑒定人、證人等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事實情節,作出虛假證明、鑒定,意圖陷害別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影響法院審理的公正,構成了妨害司法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偽證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偽證者從輕掌握,一般是進行批評教育。如果偽證的重要程度足以影響案件事實和判決,但法官未採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應當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偽證影響了法官公正裁判,造成了嚴重後果,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經濟糾紛證人證言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證人證言有一定的用處。一般都是誰申請證人出庭誰負責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無法出庭或者不願出庭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取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叄』 在經濟糾紛案件中被告直系親屬做被告的證人法院認可嗎
可以的,對於證人法律沒有約束,了解事實即可。親屬可以作證,但是親屬證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較低,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庭上親人可以作證的,只要是沒有勝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無牽連的,都可以作為證人的,證人證言會在查證後在能作為有效證據。法律證人親屬作證肯定是有效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保障這個親屬在民事能力是沒有缺陷的人,而且給出的證言一般專業的人員也會進行反復的查證,只要合法,就可以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證人對於一個訴訟案件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人物,對於證人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只要是當事人就有權利進行作證,不管是與誰有親屬關系,就可以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肆』 經濟糾紛證人不出庭作證行嗎
法律分析:新刑訴法在現行刑訴法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未經法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規定基礎上,就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提出近十項新規定,如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啟動程序、增設審前會議法官聽取訴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意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以及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責任、證人的人身法律保護與經濟補償、警察證人出庭作證、被告人近親屬享有出庭作證豁免權,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屏蔽作證以及遠程作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伍』 在經濟糾紛案件中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在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有意作偽證,是一種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法院可以對其進行罰款或拘留處罰。
在民事糾紛中做偽證,可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 做工傷證人有什麼後果
一、社保部門可以對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如果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法交給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柒』 經濟糾紛案證人受影響嗎
法律分析:分情況,如果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違約產生的經濟糾紛,會影響到證人的徵信記錄。除此之外,無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捌』 當一個人上法庭幫別人做證人 這個人會受到傷害嗎
1、可能會受到傷害,不過法律在很多方面都有保護證人的規定。
2、新修訂實施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對證人作證保護的具體措施。新法第62條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第63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