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糾紛法院怎樣調解
法律分析:主要看經濟糾紛的性質。一、如果是民間借貸等經濟糾紛的: 原則上這屬於私人領域,政府不幹涉;雙方可以友好協商,也可以由人民調解(街道或社區有人管)調解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二、如果是涉及拆遷、繳納超生社會撫養費等經濟糾紛的: 由相應的政府部門負責協調解決。如拆遷辦,計生辦等。三、如果是勞動爭議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117號令)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縣、市、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 3、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負擔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四、如果是涉嫌違法犯罪的經濟糾紛的: 可以向警方報警,情節輕的,公安可以調解解決。同時也可以對相關人員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涉及犯罪的,警方可以立案偵查,受害人可以要求檢察機關在公訴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然,受害人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五、任何經濟糾紛,最終的途徑:都可以通過在人民法院的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Ⅱ 個人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一、個人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1、個人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方式如下:
(1)和解。當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意見,當事人在充分協商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和解;
(2)調解。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合同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上級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3)仲裁。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4)訴訟。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濟合同糾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二、個人經濟糾紛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個人經濟糾紛案件的立案標准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個人經濟糾紛起訴流程是什麼
個人經濟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提交訴狀申請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
4、開庭審理、質證、辯論;
5、宣布判決結果;
6、判決生效,執行。
Ⅲ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是哪些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Ⅳ 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1、發生經濟糾紛後,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有很多,主要的方式包括雙方協商、申請調解和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其中民事訴訟是最具效力的方式。
2、【法律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4、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5、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6、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7、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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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
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
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在現實生活中經濟糾紛是經常發生的,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是需要盡快解決的。以下詳細介紹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
一、和解
當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意見,當事人在充分協商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合解。當然,這種和解不能違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
二、調解
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合同爭議,彼此又不能達成和解,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主持進行調解,從而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三、仲裁
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它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四、起訴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5)經濟糾紛案如何和解擴展閱讀:
我國經濟仲裁的受案范圍十分廣泛。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下列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另外,由於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於一般經濟合同糾紛,它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特點,因此,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也不屬於仲裁法的受理范圍。
一、小額經濟糾紛怎麼處理的結果是怎樣的?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小額經濟糾紛的種類
(一)有無效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1.無效合同糾紛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後,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2.有效合同糾紛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形式角度來對合同進行的劃分。
1.口頭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為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口頭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2.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
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Ⅵ 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一、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1、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如下:
(1)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2)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3)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4)司法機關審理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快。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經濟糾紛訴訟時效多久
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Ⅶ 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經濟糾紛的處理主要有和解、調解、訴訟、仲裁等四種方式。發生經濟糾紛後當事人雙方可以選擇通過和解方式解決糾紛,也可以通過民間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果通過和解、調解後雙方仍不能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Ⅷ 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經濟糾紛的處理:1、一般都是先行調解。2、如調解不成,再仲裁。3、如無法仲裁,也可以走司法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