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述國際經濟組織的主要特徵
國際經濟組織: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或民間團體為了實現共同的經濟目標,通過一定的協議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設組織機構和經濟職能的組織。 狹義的國際經濟組織:限於國家政府間組織,不包括非政府間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基本特徵:它是國家之間的組織,不是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組織;成員一般是國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非主權實體也取得了一些國際經濟組織的正式成員或准成員資格;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間關系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間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國際經濟組織法。
⑵ 什麼是社會經濟組織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已有的社會經濟組織調整、轉型,新的組織不斷產生,組織形式復雜多樣。
一是農戶成為農村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基本單元,農村基層組織發生深刻變化。改革開放以後,包產到戶首先使農村家庭成為經濟活動的主體,從一家一戶的農業生產到個人或合夥的個體、私營企業,家庭的作用突出,家族作為家庭的聯合或放大,在農村經濟、社會事務乃至政治活動中的影響在擴大。從1987年我國開始村級村民自治試點,1998年正式頒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在全國推開,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推動了農村黨支部進行公推直選,進而推動鄉鎮一級組織民主選舉。農村基層組織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
二是企業類型多樣化,單位制松動。改革開放以來,企業類型增多。國有、集體兩大類別之外,新增了個體、私營、三資等新的非公有制企業,在國有、集體兩大類別內部出現了國有、集體控股企業;同時新出現了大量的中介機構,如證券交易所、律師服務所、房地產交易所等中介服務組織。各種類型企業都定位為單純的經濟組織。原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都在逐漸剝離辦社會的職能。單位制松動,職工與企業的關系,就是幹活掙錢的關系。職工在工作以外遇到的問題,都推向社會,自己解決。
三是各種社會團體組織大量涌現。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社會團體飛速發展。1997年,全國性社團發展到1848個,地方性社團發展到20多萬個。社團組織遍及產業部門、社會服務與社會福利部門以及信息技術服務、文化藝術、教育、體育、衛生、科學研究等領域,還有特定企業、職業、興趣愛好等組織。1998年以來社區組織在各大城市迅速崛起。
⑶ 其他經濟組織包含什麼
其他經濟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
具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拓展資料:
其他經濟組織:
其他經濟組織包括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其他經濟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社會組織在社會科學中社會組織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組織是指人們從事共同活動的所有群體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團體、政府、軍隊和學校等。
社會組織的產生,其動力來源於功能群體的出現,以及群體正式化的趨勢。在社會的演進過程中,一方面,功能性群體自然演化成了正規的社會組織。
另一方面,一些社會群體的正式化,也造就了組織的形式。有學者認為,組織可以通過社會功能的專門化、社會動員和社會暴力三種原因而形成。
現代人類社會的組織同樣具有上述的特點,各有不同。像各種跨國公司是功能群體演化成的組織,而軍隊則一直是戰斗群體正式化的產物。那種認為社會組織只能通過社會分工來產生的觀點是片面的。
經濟組織:
經濟組織是從事經濟活動的機構,包括經濟實體、市場中介組織、國際經濟組織。
經濟實體是實行獨立核算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單位,擁有一定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有固定場所,依法登記開業,自主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自負盈虧,有工廠、商店、農場、公司等具體形式。
市場中介組織是介於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生產者與經營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經紀、法律等服務,從事協調、評價、評估、檢驗、仲裁和制定會約、慣例等活動的機構,如行業協會、咨詢公司、會計事務所等。
國際經濟組織是聯合國或若干國家根據有關協定成立的協調國際經濟關系、開展國際經濟合作的機構,包括全球性、地區性、雙邊或多邊性和專業性的經濟組織。
比如世界貿易組織,是對成員國具有法律約束的、有效執行新的貿易規則、促進貿易自由化、確保多邊貿易協定實施的全球性經濟組織;歐洲聯盟是歐洲國家間的區域性經濟組織;石油輸出國組織是專業性國際經濟組織。
⑷ 現在的供銷社屬的性質是什麼政府部門事業單位
中國供銷合作社是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這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第一章第二條對供銷合作社性質的界定。這裡面明確了四層含義:第一,供銷合作社是一個經濟組織;第二,供銷合作社是一個合作制的經濟組織;第三,供銷合作社是一個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合作經濟組織;第四,供銷合作社是一個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合作經濟組織。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關於供銷合作社性質的界定,依據的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文件,簡稱「中央5號文件」)。中央5號文件明確提出:「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把供銷合作社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標,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中央強調,要實現這個目標,最重要的是做到「三個堅持」,第一就是「必須堅持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制性質」。供銷合作社內部應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但「無論實行哪一種經營責任制,都不得改變它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各級供銷合作社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照章納稅、由社員民主管理的群眾性經濟組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按照自願的原則,爭取更加廣泛的農民群眾入社,充分體現它的群眾性」,「使供銷合作社真正體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從上述表述中,可以明確看出,中央5號文件規定了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集體所有制性質的」、「群眾性的」、「合作經濟組織」。
供銷社處在政府、市場和農民之間,亦官、亦商、亦民。
首先,供銷社是一個「官辦」的群眾性組織。供銷合作社有自己的《章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是通過法律法規確定職能和工作規范的。只有黨派和社會團體(包括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各種協會、學會、基金會等)和公司等才需要通過制定《章程》來明確職能和工作規范。中央5號文件規定:「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列席政府的有關會議。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其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國務院關於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國發〔1999〕5號文件,簡稱國務院5號文件)指出:「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市(地)級聯社應大力精簡機構,減員消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向所辦企業提取管理費。」從上述文件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的各級供銷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而且,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最近,中央已經批准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納入參照公務員管理范圍。在貫徹落實《公務員法》過程中,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納入參照公務員管理范圍已是必然。因為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作為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具有如工會、科協等群眾團體的職能,承擔著上下聯系、協調、指導等責任,只有由財政列支,參照公務員管理,才能履行好職責,發揮應有的作用。
其次,供銷社是一個「官辦」的經濟組織。由於歷史原因和特殊職能,供銷合作社一般都有自己的社屬企業。而其它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是不允許經商辦企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再實行農產品統購統銷,一方面農產品「賣難」已經成為不容置疑的問題;另一方面,農民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群體,流通環節「壓價」收購農產品,等於鉗制住了農民增收的「瓶頸」。為幫助農民增加收入,黨中央、國務院採取了許多重大措施。比如,減免農業稅收,實行種糧直補,等等。但是,由於市場經濟的影響,這些措施給農民帶來的利益被農業生產資料等價格上漲因素抵消很多,農民真正得到的實惠並不多。這樣,國家的惠農政策被市場流通環節截取了,沒有落實到農民頭上。而由於生產資料等農用物資價格居高不下,農業生產成本就降不下來,農民增收就實現不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當前的國情下,要想讓農民富起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在政府和農民之間有一個橋梁和紐帶,或者叫「媒介」。政府通過它進行市場運作,把富農惠農政策落實到農民手中;農民通過它進行市場運作,實現農產品的市場價值,達到增收的目的。這個處在政府和農民之間的市場載體就是供銷社。供銷社是政府幫助農民實現自身利益的特殊載體。它如同國有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一樣,作為市場主體參與經濟運行。所不同之處是,它在市場運作中,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它作為政府調控農村流通市場價格的一個特殊載體,以市場運作的方式對農業生產進行補貼,將「明補(直補)」改「暗補」,變「輸血」為「造血」,調動和開發農民自身的市場意識和市場競爭能力。也就是說,供銷社依靠一定的政府職能和財力代替政府參與市場運作,調節市場價格,達到幫助農民增收的目的。
第三,供銷社是一個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中央5號文件明確指出:供銷合作社「必須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辦社宗旨。」「各級供銷合作社都要把為農服務放在首位,一切活動要圍繞建立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做好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工作。」供銷合作社作為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它必須和農民形成利益共同體,急農民所急,想農民所想,辦農民所需,才能實現對農民社員不以盈利為目的,才能把黨和政府的惠農政策真正送到農民手中。
第四,供銷社是一個以公有制為主導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組織。作為縣級以上供銷社聯合社,它由財政開支保障其履行一定的政府職能;它運作公共財政補貼農業和農民的專項資金,調控農村流通市場;它還以國有投資控股社有企業,並享有國家許可的涉農物資專營權。這些都充分顯示供銷社的國有國營性質。同時,供銷社的基層社和專業社吸收農民入股,以扶持農民發展生產、進入市場、增加收入為目的,又體現入股農民集體共同所有和持股農民聯合合作民有、民治、民享的特點,既有集體經濟的特點,又有民營經濟的特點,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經濟。
二、供銷合作社的職能
中央5號文件規定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由國務院領導。它的職能和任務是:負責研究制訂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有關部門的關系,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業務活動,促進城鄉物資交流;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項活動。」這也是對全國各級供銷合作社確定職能提出的總的框架。
中央5號文件還明確指出:「當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正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廣大農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聯合起來進入市場,國家也需要對農村經濟加強指導和調控。供銷合作社應該在這些方面發揮作用,擔當起責任。」這也是對供銷合作社職能的一個界定。中央要求供銷合作社要在國家對農村經濟加強指導和調控中 「發揮作用,擔當起責任」,「積極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性、系列化的經濟技術服務,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文件中明確提出,要使供銷合作社「真正成為加強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
中央5號文件規定:「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列席政府的有關會議。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其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
中央5號文件還要求:「各級政府要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同時要兼顧它的經濟利益。供銷合作社應積極承擔和保質保量完成國家委託的經營業務和社會服務任務。政府委託的任務應保障提供必要的資金,由此發生的政策性虧損應予補償。供銷合作社承擔的重要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國家儲備任務,所需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004年中央1號文件《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指出:「深化供銷社改革,發揮其帶動農民進入市場的作用。」2005年中央1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指出:「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在農產品流通和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的作用。」2006年中央1號文件《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供銷合作社要創新服務方式,廣泛開展聯合、合作經營,加快現代經營網路建設,為農產品流通和農民生產生活資料供應提供服務。」2007年中央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供銷合作社要推進開放辦社,發展聯合與合作,提高經營活力和市場競爭力。」
上述文件對供銷社的職能重點強調了以下幾條:
1、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
2、積極承擔和保質保量完成國家委託的經營業務和社會服務任務;
3、積極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性、系列化的經濟技術服務,為農產品流通和農民生產、生活資料供應提供服務;
4、引導和帶動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
5、促進城鄉物資交流。
依據上述文件,可以將供銷社的職能概括為:
1、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
2、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積極承擔和保質保量完成國家委託的經營業務和社會服務任務;
3、作為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積極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性、系列化的經濟技術服務,為農產品流通和農民生產、生活資料供應提供服務;
4、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
三、供銷合作社的任務
關於供銷合作社的任務,中央5號文件作了以下明確闡述:
「必須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辦社宗旨。供銷合作社作為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主要任務就是圍繞建立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做好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工作,不斷滿足農民生產生活中多方面的實際需要,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把一家一戶辦不了或不好辦的事情辦起來,把千家萬戶的分散經營與大市場連接在一起。」
「各級供銷合作社都要把為農服務放在首位,一切活動要圍繞建立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做好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農服務的觀念,進一步轉變經營作風,改進經營形式,在農產品購銷活動中大力發展合同制、聯營制、代理制和利潤返還制,與農民建立穩定的購銷關系,使農業生產更符合市場需求,使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要積極拓展服務領域,擴大經營范圍,只要有利於滿足農業、農村和農民的需要,有利於繁榮城鄉經濟的活動,供銷合作社都應當依法積極去作,有關部門應給予積極支持。」
「供銷合作社要進一步從單純的購銷組織向農村經濟的綜合服務組織轉變,大力發展以加工、銷售企業為龍頭的貿工農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經營,帶動千家萬戶連片興辦農產品商品基地和為城市服務的副食品基地,發展農產品加工、儲藏、運輸業和其他二、三產業,發展專業合作社,積極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性、系列化的經濟技術服務,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
「基層供銷合作社要辦成綜合服務組織,根據農民生產生活的需要,急農民所急,想農民所想,辦農民所需,做好產前、產中、產後服務,辦好村級綜合服務站和莊稼醫院,及時地、保質保量地做好生產資料供應工作,幫助農民發展專業化生產,開拓市場,擴大經營,解決農民買難賣難問題。適當調整基層社建社規模,提高規模經營效益。在有條件的地方,要以大集鎮為中心建社,實行並社留店,適當擴大經營規模。要以縣聯社為龍頭,廣泛開展農產品的「分購聯銷」和工業品的「聯購分銷」,提高規模效益。」
「供銷合作社擔負著為農村經濟、農業生產、農民生活提供系統化社會服務的重要任務,各級政府要給予保護和扶持。要保護供銷合作社的財產權益,保障其組織的完整性。」
四、供銷合作社的作用
供銷合作社是繁榮農村經濟的重要力量。中央5號文件充分肯定:「40多年來,供銷合作社在為農服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保障市場供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實踐證明,農業和農村是供銷合作社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供銷合作社是繁榮農村經濟的重要力量。重視、加強供銷合作社,農業、農村、農民就得利受益;忽視、削弱供銷合作社,農業、農村、農民就受到損害。從這個意義上說,供銷合作社的問題實質上是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黨中央、國務院認為,供銷合作社改革不是單純的流通領域改革,也不單是供銷合作社自身的機構改革,而是整個經濟體制特別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城市與農村、工業與農業、生產與流通等各方面的關系,影響面廣,政策性強。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從全面發展農村經濟的大局出發,加強對供銷合作社體制改革的領導,使這項改革有組織、有步驟、積極穩妥地深入進行,見到實效。」國務院5號文件指出:「發展合作經濟,是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發展,供銷合作社的作用應當加強,不能削弱。」「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要從現階段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實際出發,大膽探索合作經濟的多種實現形式。」「中央5號文件提出把供銷合作社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指明了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對此,要堅定不移。」
供銷社是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市場主體及其經營服務活動已從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主要依靠非政府組織的中介機構管理。適應這個客觀要求,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已經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成為介於政府和農民之間的一個特殊的市場主體,承擔著政府調控農村流通市場、扶持農民進入市場的特殊職能。供銷社是政府服務「三農」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根據實際需要,供銷社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對基層合作社進行指導、協調、服務、管理和監督,加強行業自律,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可以起到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作為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特殊的市場主體,供銷社還享有專賣、專營以及國家賦予它的一些特殊權利。與此相適應,在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下,它有接受政府采購與銷售的義務。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供銷社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 供銷社是政府幫助農民實現自身利益的特殊載體。中央5號文件強調,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機制必須建立在對社員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其他經濟活動實行企業化經營,提高經濟效益,不斷增強自身為農服務實力的基礎上。必須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辦社宗旨,使供銷合作社真正體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真正實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宗旨,真正成為加強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供銷社對社員以服務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對外參與市場競爭,取得經濟效益,是具有社團性質和企業性質的特殊經濟組織,以實現農民維護自身利益、促進共同富裕為目標。
國務院5號文件指出:「基層社應直接體現為農服務宗旨和合作經濟性質。」「基層社要努力開拓城鄉市場,拓寬為農服務領域,增強為農服務功能。要充分發揮在農村流通領域的優勢,從當地實際出發,圍繞農業生產的主導產業和骨幹產品,把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聯成一體,帶領千家萬戶農民走向市場。要尊重農民意願,凡農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務,都要積極組織經營。對國家專營商品,專營部門應盡量委託基層社在農村代購代銷。」�
供銷合作社要發揮聯結城鄉市場的優勢,利用現有的城鎮網點設施,辦好消費合作社。促進城鄉物資交流。
供銷社的改革發展振興,離不開政府給予的職能定位。沒有相應的政府職能,供銷社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要爭取相應的政府職能,不僅要靠我們積極工作,還要靠我們從不同角度思考,從理論上找出根據,從實踐上提出依據,為政府定位供銷社的職能拿出可行性的意見和建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扶持農民發展,幫助農民增收,應當而且必須通過市場運作的方式進行。這既是市場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也是增強農民市場意識和市場競爭能力的現實要求。這樣,在政府和農民中間需要有一個能夠參與市場運作的中間環節,它既承擔一定的政府職能,以扶持農民為己任,又要以合法的身份參與市場運作,通過經濟手段把政府的助農惠農政策落實到農民手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部門是不能直接參與市場運作的。而其它經濟組織承擔不了這個任務。因為,作為一般的市場主體,以盈利為目的,不可能恪守服務三農的宗旨。供銷社的歷史和現狀決定了它是作為這個中間環節的最佳選擇,是其它政府部門、經濟組織和群眾團體所不能替代的。要多作這樣的宣傳,讓政府特別是國務院決策領導接受這樣的觀點,供銷社才會有新的發展機遇。
⑸ 陝西公務員考試中的 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 具體指什麼
其他經濟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包括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
社會組織在社會科學中社會組織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組織是指人們從事共同活動的所有群體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團體、政府、軍隊和學校等。
(5)什麼是特殊經濟組織擴展閱讀
社會組織的產生,其動力來源於功能群體的出現,以及群體正式化的趨勢。在社會的演進過程中,一方面,功能性群體自然演化成了正規的社會組織。
另一方面,一些社會群體的正式化,也造就了組織的形式。有學者認為,組織可以通過社會功能的專門化、社會動員和社會暴力三種原因而形成。
現代人類社會的組織同樣具有上述的特點,各有不同。像各種跨國公司是功能群體演化成的組織,而軍隊則一直是戰斗群體正式化的產物。那種認為社會組織只能通過社會分工來產生的觀點是片面的
⑹ 哪些是屬於世界經濟組織
1.按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方的不同,分為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基於主權國家之間的經濟條約或協定而成立的國際經濟組織。狹義的國際經濟組織就是指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組織中數量最大、活動最為頻繁、影響最為廣泛的組織,它通過其成員國政府對其所作的建議或決定予以考慮和實施,從而對國際經濟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目前,影響較大的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有:聯合國系統的經濟機構,如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等;七十七國集團;石油輸出國組織等等。非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又稱民間國際經濟組織,由各國的民間團體組成,在編纂商業活動慣例、貿易情報交流與收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較有影響的非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有:[[國際商會]、國際博覽會聯盟、國際批發貿易中心等。
2.按參加范圍,可分為世界性的國際經濟組織和區域性的國際經濟組織
世界性的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參加者包括世界各洲或多數洲的國家或民間團體的國際經濟組織,其特點是成員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世界性的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等。區域性的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參加者局限於某一洲或某一地區的國家或民間團體的國際經濟組織,其特點是通過參加國之間的聯合實現其經濟目的或增強其經濟實力。區域性的國際經濟組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歐洲經濟共同體,此外東南亞聯盟、加勒比共同市場、北美自由貿易區、亞洲開發銀行等也屬於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
3.按商品結構,可分為各種根據某項特定商品的特點而建立的國際經濟組織
此類國際經濟組織也稱專業性國際經濟組織,參加者大多是某項特定商品的生產國或出口國。其特點是以協調各成員方的出口政策(包括出口數量和價格)、對商品的生產和銷售作出統一安排為宗旨,維護成員方在有關商品的國際貿易中的共同經濟利益。目前,幾乎所有的原料和初級產品都有自己的國際經濟組織,如石油輸出國組織、國際小麥理事會、國際茶葉委員會、國際食糖組織、國際咖啡組織等。
⑺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徵
農業作為一個弱質產業,從而個體的農民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農民的合作,從而農業經濟主體的合作對於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市場地位的提高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一種合作經濟組織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的一般特徵。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一種合作經濟組織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的一般特徵,這包括成員自願的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共贏和利益共享等基本特徵。但作為一種特殊的合作經濟組織,它還具有下面三個基本特徵。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協作經營。農業作為特殊的行業,即經營模式是以家庭經營為主,從而農業經營的個體經濟就是家庭經營經濟,這一特徵使得農業合作經經濟組織在發展的初期,尤其是在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過渡的時期更帶有社區性和綜合性。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啟動有較大難度。農業經營是一種典型的分散經營,尤其是傳統農業,其商品化率很低,農民的合作慾望和合作意識很低,這說明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與市場競爭有著密切的關系。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對於壯大農業經營主體的力量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從而對於穩定農業的發展和穩定整個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但由於農民的合作意識較差,同時由於農民的自我管理能力不高,這嚴重製約了合作經濟組織的啟動和進一步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該在教育、培訓和信息方面予以積極的支持。
⑻ 特殊法人組織包括哪些
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一、特別法人的特點
1、特別法人既不屬於營利法人,也不屬於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的,但又不具有出資人和設立人,而是依據國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設立的法人。
2、特別法人具有法人的組織形式。特別法人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也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還有其法定代表人,並且依照法律的規定而設立,具備法人的所有組織形式,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體。
3、特別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承擔民事責任。
4、特別法人的外延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才屬於特別法人。
二、機關法人特徵
1、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
2、機關法人的獨立經費來自中央或者地方財政撥款;
3、只能在因行使職權所必需時才能參與民事活動,如購買辦公用品、租賃房屋、購買交通工具與房屋等。
三、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特點
1、是社員自願聯合的組織體。合作社成員基於自己的利益,自願聯合,結成共同的經濟體,是私益法人。
2、主要目的是社員之間的互幫互助、互惠互利。設立目的既不是,也不是公益,而是為社員謀求經濟利益和改善生活。
3、合作社成員的經濟利益機制和分配方式特殊,採取按勞分配、按交易額分配,或者在按勞分配、按交易額分配的基礎上,結合一定比例的按資分配。
4、合作社的經營須共同經營,民主管理,不得將任何社員排除在合作事業經營之外,管理實行民主制,每一社員享有的投票權完全平等。
5、合作社有相應的法人機關。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執行機構可以是理事會,也可以是董事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⑼ 2、什麼是國際組織國際組織有哪些作用
一、國際組織的含義和類型 (一)國際組織的兩種含義 國際組織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第一,廣義的國際組織包括政府間國際組織與非政府的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指若干國家為了特定目的以條約建立的一種常設組織。非政府國際組織是不同國家的個人或民間團體組成的組織。第二,狹義的國際組織僅指政府間國際組織。 (二)國際組織的分類 1.當代的各種國際組織,按其基本性質和活動范圍考察,大致可分一般政治性的與專門性的兩大類。一般政治性的國際組織有較廣泛的許可權,從事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活動,如聯合國、非洲統一組織、歐洲經濟共同體等。非政府國際組織則只具有較專門的許可權,僅就某一特定業務進行活動,如萬國郵政聯盟、國際海事組織、世界氣象組織等。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國際組織迅速增長。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7條,當前與聯合國發生關系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有17個,稱為「專門機構」。它們通過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協調機構同聯合國合作並彼此合作。 2.如果按其組織的地域特點來看,國際組織又可分為世界性的與區域性的兩類。世界性國際組織對一切國家開放,如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區域性國際組織則是指由某一地區國家參加、並且其職權也以該地區為限的組織,如非洲統一組織、美洲國家組織、東南亞國家聯盟等。 3.國際組織中還有一種特殊類型,即國際經濟組織。它們是國家間經濟交流與合作的一種組織形式。西非經濟共同體、石油輸出國組織、可可生產者聯盟等國際經濟組織的成立,對協調各成員國間的經濟政策、維護民族經濟權益、保護國家資源以及對國際經濟法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國際組織的發展歷程 國際組織的產生和發展與國際關系的演變密切相關。具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國際組織的萌芽和初步發展(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 工業革命帶來的革命性變革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形成,使國家間關系日益密切, 國際關系的內容不斷豐富。國家間開始通過國際會議解決重大國際問題。第二次工業革命使得臨時性的雙邊和多邊協調已不能滿足國際關系發展的需要。國際組織邊應運而生。這一時期主要是以專門性的國際協作為職能,統稱為「國際行政聯盟」。除此之外,國際組織的其他形式也在19世紀中後期也開始出現。 第二階段,國際聯盟的建立和國際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兩次世界大戰之間) 人類歷史上第一次誕生了一個全球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聯盟,他標志著國際組織的發展已經達到一個新的水平。這一時期各類國際組織都有不同程度發展,政治性組織明顯增多。 第三階段,聯合國的成立與國際組織成熟發展新階段(「二戰」結束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和聯合國的建立標志著國際組織進入一個成熟發展時期。這一時期國際組織的發展還有以下特點:第一,數量猛增,類型多樣,活動遍及各個領域。第二,區域性和次區域性國際組織獲得很大發展,國際間經濟組織成為國家間合作的經常形式。第三,國際組織和主權國家之間的關系日益密切。 三、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對於國際組織的作用要全面地分析和認識。既要看到它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也不能忽視它的局限性。 國際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是國際社會的重要行為主體,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國際組織可以促進主權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開展交流、協調、合作,調停和解決國際政治沖突和經濟糾紛,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首先,國際組織最常見的角色是被當作成員處理對外關系的工具。 其次,國際組織還經常被看作是多邊活動的舞台,它提供比較穩定的場所和渠道供成員聚集討論 另外,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所扮演的第三個角色是作為獨立的參與者,這是指國際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任何成員的名義參與國際事物。但是,但這種獨立只能是相對的。 但是,國際組織作用的發揮要受諸多因素的制約,有其局限性。國際組織作用的大小取決於他的作用和類別。由於國際組織與國際社會的密切關系,不同時代和世界格局背景下,國際組織的作用也就不同,發揮作用的領域也不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作用還受到成員國社會性質的制約,國際組織內部的成員關系也會影響國際組織的作用發揮。
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是什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是全國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由全國農民組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那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是什麼呢?
1、 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首先,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其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組織內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其次,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2、 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范圍內(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與法人相似,但在設立程序和條件、終止條件、生產經營方式和目的、財產(主要是土地)處分、管理職能等方面卻又不同於法人。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別於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為其他組織對待。
3、 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二者決策機制相似,實踐中職能相互重疊,特別是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二者無法截然分開,具有「政社合一性」。綜上可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決定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作用及其成員的資格權利等重要內容。可以說我國的土地,不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就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在實際對農村中的土地進行使用的時候,也是需要經過嚴格的手續,最終才能在一段時間內獲得土地的使用權,需要注意,這並不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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