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頂樓住戶如何獲得屋頂使用權
通過住戶觀念,約定條款,房屋結構,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取得物業方面的同意。
通過住戶觀念,約定條款,房屋結構,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取得物業方面的同意。先跟物業公司了解清楚詳細的情況,得到允許,可以合法的使用。也有頂樓的房子在購買的時候也會直接贈送一個天台。
如果發生了使用樓頂屋面與相鄰住戶的糾紛的話,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則按照以下的方式來處理,如果商品房內有通向樓頂屋面的公共通道,那麼頂層住戶則不得妨礙樓內的其他業主經過公共通道而通往樓頂的屋面,若是沒有通向樓頂的公共通道的,那麼其他業主想從頂層住戶室內通往樓頂屋面的,則必須經過頂層住戶的同意。
Ⅱ 頂樓住戶如何獲得屋頂使用權
法律分析:1、住戶觀念,是首先按國家規定,屋頂屬於整棟樓,所有業主不屬於該用戶,任何一戶住戶,但是人們意識觀念頂樓無人管理且無人問津,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頂樓業主在使用無形中也就形成了這種意識可以使用,但並不是享受專有權利,這種情況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約定條款,目前按照城市房屋管理的規定,通常頂樓是屬於該棟樓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也有例外,但是要看合同是怎樣約定條款,有沒有合約規定可以單獨享有樓頂使用權的。
3、房屋結構,頂樓住戶如何獲得屋頂使用權,還要考慮這棟樓的房屋結構受限於建築風格,並不是所有的小區居民樓頂都是可以使用的,要看該樓的房結構才能決定的。
4、形成共識,買到頂樓的業主在使用頂樓時,如果有顧慮,擔心會不會被長期投訴的問題,這種情況不需要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和該棟樓的全體業主協商達成的屋頂使用權共識。
5、尋求物業,對於樓頂使用權,除了和該棟樓的業主達成共識以外,還需要從該小區的物業公司進行充分協商,應取得物業方面的同意。
6、買下產權,除了以上的幾個辦法,最簡單直接有效辦法是買下這棟樓,取得該樓的屋頂的產權也就是沒有後顧之憂的,當然代價也是很大的,需要有足夠的財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Ⅲ 成都屋頂使用權可以搭建嗎
不可以。
都市規劃執法監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成都許多新建高層小區陸續出現違法建設,執法部門將嚴格落實《預防和控制物業管理住宅區內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做到新增違法建設早發現、早制止。事實上,由於不清楚樓頂業權的性質,加上部分開發商不規范乃至誤導購房者購買頂層住宅的銷售行為,導致很多購房者認為買了頂層樓房便擁有了樓頂的「改造權」,導致樓頂違章搭建成為城市規劃管理中的一個頑疾,屢禁不止。
Ⅳ 高層樓頂的使用權歸誰相關規定有哪些
關於高層樓頂的使用權的問題,相信不少人都有聽過類似的事件糾紛。而現在如果買了高層的用戶也會相當注意這個問題。那麼高層樓頂的使用權歸誰?相關規定有哪些呢?
關於 高層 樓頂的使用權的問題,相信不少人都有聽過類似的事件糾紛。而現在如果買了高層的用戶也會相當注意這個問題。那麼高層樓頂的使用權歸誰?相關規定有哪些呢?
高層樓頂的使用權歸誰?
其實樓頂的屋面是屬於建築物區分權的共有部分,無論是誰,包括是房地產的 開發商 以及 業主 等人,任何人都對樓頂的屋面不享有專有權的,那麼高層樓頂就是屬於全體業主所共有的。 房地產開發 公司則無權擅自將樓頂屋面售給任何 購房 者。那麼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又怎麼維護業主的利益呢?
高層樓頂的使用權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相關規定
如果發生了使用樓頂屋面與相鄰住戶的糾紛的話,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則按照以下的方式來處理:如果商品房內有通向樓頂屋面的公共通道,那麼 頂層 住戶則不得妨礙樓內的其他業主經過公共通道而通往樓頂的屋面;若是沒有通向樓頂的公共通道的,那麼其他業主想從頂層住戶室內通往樓頂屋面的,則必須經過頂層住戶的同意。
建設部修改的《城市異產毗連 房屋 管理規定》其中的第六條也規定:人及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台、屋面、樓道、 廚房 、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等設施,應該共同合理地使用並且承擔相應的義務責任;除非有另有的約定,否則任何一方都不得多佔或者獨占。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 共用部位 ,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以及《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其中的第七條也有規定了:異產毗連的房屋人以外的人,如需要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的時候,就應當取得各人一致的同意,並且簽訂有關的書面協議。
二、樓頂的使用權可提前約定
樓頂使用權的糾紛不僅發生在業主間,也發生於業主跟 房產 商之間。而一些房產商在未徵得業主的同意之下,擅自使用已出售的房屋屋頂來做廣告的情況也並不鮮見。那麼關於房產商出售房頂使用權,相關法規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一直很模糊。
在《 商品房買賣合同 》中對此有了進一步的解釋:買賣雙方可就該房屋所在的樓頂的屋面使用權、所在樓房的命名權等做進一步的約定。但同時規定個人行為不得損害公共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那麼關於高層樓頂使用權是歸誰以及相關的規定,我就為大家詳細介紹到這里了,如果您已經發生了這樣的糾紛,那麼就要盡快找到適合的解決方法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了。
Ⅳ 頂樓住戶如何合法使用頂樓天台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20
Ⅵ 頂樓住戶如何獲得屋頂使用權
首先按國家規定頂樓屬於這棟樓所有業主,不屬於該樓任何一住戶,但是人們意識觀念,頂樓無人管理且無人問津,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頂樓業主在使用。無形中也就形成了這種意識,可以使用,但並不是享受專有權,這種情況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目前按照城市房屋管理規定,通常頂樓是屬於該棟樓全體業主共同使用,也有例外,具體可以看合同約定條款,是否有合約規定可以單獨享有頂樓使用權。
2、頂樓住戶如何獲得屋頂使用權還要考慮到該頂樓的房屋結構,受制於建築風格並不是所有的小區居民樓頂層都可以使用,要看該棟樓頂樓的房屋結構。
3、買到頂樓的業主,在使用頂樓時如果有顧慮擔心會不會被投訴等問題時。這種情況下需要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和該棟樓的全體業主協商達成頂樓使用共識。
4、對於頂樓使用權除了和該棟樓的住戶達成共識,還需要同該小區的物業公司進行充分協商,應取得物業方面的同意。
5、除了上述幾個辦法,最簡單直接有效的辦法就是買下這棟樓取得該棟樓的產權,也就沒有後顧之憂了,當然代價也是最大,需要有足夠的財力。
(6)成都如何規劃樓頂經濟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小區樓頂屬於共有的產權,由該棟建築物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權利。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Ⅶ 關於房產頂樓大天台的使用權和擁有權的歸屬。
樓頂空間的所有權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原則上不能歸屬於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
法律分析
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的專有使用權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區分所有的建築物上,頂層樓板都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那麼,頂層樓板以上的樓頂空間,當然更屬於區分所有人所共有,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支配。 即使是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這個約定也不能對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因此,開發商和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歸屬於該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的,一律無效。能夠決定樓頂空間如何使用的,只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樓頂空間,對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而言,具有重要的價值。 首先,樓頂空間關繫到建築物的防雨、壽命和安全,關乎到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其次,建設樓頂空間,可以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增加活動空間,充分利用樓頂空間豐富區分所有權人的生活,提高生活質量。再次,樓頂空間的開發利用,具有豐富的內涵,例如利用樓頂空間作廣告等,就是很好的開發利用,其所得利益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這些利益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息息相關,不可任人予以侵害。對於這樣的重大利益,必須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樓頂空間可以交給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Ⅷ 樓頂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小區樓頂屬於共有的產權,由該棟建築物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權利。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Ⅸ 關於樓頂使用權的法律法規
小區樓頂屬於共有的產權,由該棟建築物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權利。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所有業主有權對其屋頂平台均享有使用權,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擅自將屋頂平台出租,業主發現開發商有違規行為時,可要求開發商給予賠償,並按符合要求的程序進行操作。屋頂平台作為一項不動產,其物權必然將歸屬於購買了房屋的全體業主。任何人利用屋頂平台來獲利,實質上就是在攫取業主的經濟利益。既然屋頂平台的物權將屬於購買房屋的業主,開發商在未獲得業主的普遍許可的前提下是無權出讓屋頂平台使用權的。只有當業主以某種形式普遍許可的情況下方可實施轉讓。
關於樓頂使用權的法律法規具體如下: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小區樓頂屬於共有的產權,由該棟建築物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權利;
2、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3、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此有了進一步的解釋:買賣雙方可就該房屋所在的樓頂的屋面使用權、所在樓房的命名權等做進一步的約定。但同時規定個人行為不得損害公共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