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失蹤多久可以認定死亡
法律分析:1.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
3.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B. 失蹤幾年可以報失蹤人
法律分析:人正常走失,滿2年算失蹤,下落不明滿四年可以申報死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C. 失蹤多久可以報警死亡
法律分析:人口失蹤二年時間可以報死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滿四年的。
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D. 人失蹤幾年可以宣告死亡
人失蹤在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4)經濟糾紛失蹤多久可以報死擴展閱讀: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決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依照下列方法處理: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滅的人身關系,有條件恢復的,可以恢復。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
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收養,死亡宣告被撤銷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當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E. 失蹤多久可以報死亡
【法律分析】
1.一個人失蹤四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會被宣告死亡。2.如果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宣告死亡。3.如果有關機關能夠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F. 失蹤多久可以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案件可以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兩年以後取得公安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後向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宣告失蹤案件可以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兩年以後取得公安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後向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