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看待經濟法這門課程
鑒於自己還是一個法律的初學者和經濟法的初學者,我在這里就談談經過這一段時間對經濟法的學習之後對於經濟法的一些看法。
當得知自己學習的專業是法學之後就比較期待學習經濟法,因為現在的社會是一個與經濟分不開的時代,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會涉及到有關經濟的事情,所以也需要經濟法對我們的經濟行為有所保障,因此我認為,要想學好法律,學好經濟法是其中必須的一部分,而且對以後的生活也會有許多的幫助。但是現在剛開始接觸經濟法,發現經濟法就像是憲法一樣,概念比較空洞,不太好把握,經常是一些比較專業的術語,可以說是很難學進去,很難學得懂,因為不像民法或者刑法一樣,有眾多的案例分析可以幫助理解經濟法的學習,學習經濟法必須要抓住經濟法的每一個小的概念進行理解,慢慢的對其產生興趣,所以我在此僅談談我所了解到的經濟法。
市場經濟是經濟法生存的根本和背景基礎,在完全依靠國家之手單一進行調節的計劃經濟體制之下,是不需要經濟法也不可能產生經濟法的。即使有,也是有名無實,而為行政法而已。
關於經濟法的歷史轉折發生於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為全局性的撥亂反正和將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上來拉開了序幕。同年,黨內著名的理論家胡喬木同志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一文,明確提出發展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體制的改革為經濟法的產生創造了經濟基礎。在對經濟體制改革手段的認識仍處朦朧階段、社會公眾對法制社會和經濟建設的強烈期盼及國家領導人的大力推動的社會背景下,經濟法開始成為法學研究和教育的熱點,迅速成為顯學。但畢竟其在我國僅有20多年的經歷,較之西方一百多年的發展,其理論空白多、權威觀點少,還不盡成熟完善。
目前學界對於經濟法主體范圍的研究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1)將經濟法主體范圍體系化。有學者在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具有外延寬泛性、主體行為特定性等特徵的基礎上認為應當構築經濟法主體體系結構,該結構包括經濟法的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生產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和監督主體。(2)將經濟法主體范圍具體化。有學者認為各部門法主體的特殊性,並非在於其創造一種新的主體,而是基於本身調整任務、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而從各個不同的層面賦予主體以特殊的權利義務,從而形成一種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法律主體制度。經濟法根據其特殊的調整任務與調整對象,應當確立政府、經營者、消費者三種經濟法主體。而另有學者認為將經濟法的主體概括為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更具有現行法的依據,也更能體現經濟法特殊的調整對象和立法宗旨。
『貳』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
經濟法自產生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經濟立法的發展得到了快速發展。盡管如此,經濟法學界對於經濟法的一些最基本的問題仍然存在很多爭議。其中核心就在於: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對這一問題的正確認定,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經濟法的體系、適用范圍等問題的認識,從而會影響到經濟法方面的教育、研究和法制建設,進而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本文就此談一些初淺的看法,以期能拋磚引玉。
法律部門的劃分無論是對立法、司法實踐還是對法學研究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在這個原則性問題上不能形成正確的認識,我們在立法、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所作的努力都可能變成無用功。筆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最主要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將其劃分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否有必要;二是如此劃分是否可行。以下將對此一一論述。
首先來看必要性。要求一類法律規范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就需要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特殊機能,並且這種機能是其它法律部門所不具備的,或具備但替代成本過高。這就涉及到經濟法和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問題。因為國家對經濟關系的調整與國家行政管理關系往往存在交叉與重疊,經濟法常常表現為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並以公法的形式出現,因而往往與行政法相混淆。固然,經濟法中確實有公法的因素,尤其是表現為經濟生活需要干預時。但是經濟法里也有私法的內容,不全是公法的內容。經濟法的這種跨公法、私法領域的特性決定了它與民法和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別。經濟法具有統一綜合和分工分業兩大機能,既能夠組織國民經濟統一運行,又能夠推動社會專業化分工,不斷產生新的生產部門和行業。這兩種機能是現代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等其它部門法所不具備的,並且可以說這兩種機能是對現代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等其它部門法的超越,所以從這一點來看經濟法有必要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否可行主要是從調整方法和調整對象上來說的。我國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是從前蘇聯引進的。前蘇聯曾經就法律體系問題進行過三次較大的討論。通過第一次討論,人們普遍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應當將調整方法作為輔助標准。第二次討論的結果是,承認將調整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輔助標准。而在第三次討論之後,有人對法的體系由法律部門組成這一傳統觀念都提出了懷疑。現在我國多數學者贊同第二次討論的結果,同時認為,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僅依靠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這兩個客觀標準是不夠的,還應考慮一些原則,這樣才能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更加科學、更加合理。對這一觀點筆者是認同的。畢竟調整對象才是核心,調整方法相對於調整對象來說是次後的。
那麼我國經濟法到底有沒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呢?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了探討。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具體界定為四類: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分為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四類。而北大劉瑞復教授認為各國法學界對於不同的法的不同調整對象尚無法理出頭緒來,經濟法的情況也是如此。但是他認為經濟法是有其獨特的調整領域和調整范圍的。[①]綜上,不管人們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在理解上存在怎樣的差異,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樣的不同,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並且這種經濟關系是有一定范圍的,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我國有一些人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不只是經濟法,對其調整的法,是作為「諸法合體」的法。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平等主體間的經濟關系,而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筆者認為,將經濟法的調整范圍限定在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是比較科學的。也即北大劉瑞復教授的觀點。通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關系、經濟活動關系、經濟競爭關系、經濟調控關系、經濟管理關系、經濟監督關系涉外經濟關系。這七種關系在國民經濟的運行過程中相互聯系,形成統一的整體。而調整上述七種經濟關系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總和就是經濟法。
『叄』 經濟法與行政法有什麼聯系與區別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有許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質,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必要時也採用行政手段,要實事求是地承認它們之間的聯系,否則也無助於經濟法理論的建立,同時也必須看到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
『肆』 經濟法的輔助淵源是什麼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二、經濟法的淵源:
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它規定的多是基本經濟關系。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其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執行法律規定及履行憲法規定的行政管理職權的需要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三、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伍』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適度干預原則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它要求國家依法正當地干預經濟,發揮對市場的輔助性作用;權衡成本收益,遵循經濟法的價值目標謹慎地干預經濟。
適度干預原則有兩點要求,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正當干預是適度干預原則的最基本要求,要求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及經濟活動干預必須仰賴於法律之規定;謹慎干預是國家干預更高層次要求,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干預時應謹慎從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運作規律。
(5)如何理解經濟法輔助擴展閱讀:
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干預經濟的情況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在經濟處於緊縮狀況時,國家干預過多;在經濟處於寬松狀況時,國家干預過少。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國家已經不再像過去那樣對經濟運行進行直接和全面的干預,但是還沒有完全擺脫過多干預的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適度干預的要求、范圍和手段,來源於經濟法,而不是來源於政府的行政行為。
『陸』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有哪些備考技巧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有哪些備考技巧?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想要順利通過,掌握高效的學習方法就能事半功倍。《經濟法》作為考試中的記憶性科目,學習的時候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分享一下備考技巧!更多詳細內容請點擊:https://www.gaon.com/zhongji/1246758.html
一、理解第一,記憶第二
《經濟法》相比《中級會計實務》和《財務管理》,記憶的內容會多一點,背誦在所難免,但理解更重要。在記憶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將知識點烙印在腦海中,而不是隨著記憶力的衰退,讓知識點像水一樣流走。如果只是死記硬背,就只能做與課本內容完全一樣的考題。 當你看到案例形式的問題時,你會傻眼,你會變成一個煮餃子的茶壺。只有理解才能學習和應用,看透知識點,知道它的脈絡和規定的法律原則,把知識點消化成自己的知識。在了解的基礎上,記憶確實可以減輕記憶的壓力。
二、做好題,作對題
(1)練習是必要的
學稅法,一定要做大題,做題過程中要記住知識點。因為稅法部分的知識只是簡單的背誦,很多知識點不能在問題中靈活引用,而當真正回答問題時,問題中的很多隱藏條件都會被忽略。大家做題的時候要注意積累,遇到特別典型的問題,要整理出來,等到強化階段或者沖刺階段再反復研究拓展。在稅法部分,客觀題是考查政策法規的熟練程度,而主觀題是考查業務的熟練程度,即如何巧妙運用知識點解決題中的問題,所以 有必要做這個問題。
對於非稅法部分,做適當的題,題是用來輔助理解和推測考場的。例如,如果你記住了某個規則中的具體數字和關鍵詞,你就會做題,但如果你不記得,你就不會做題。所以非稅法部分沒有稅法部分嚴格,但我們根本做不到,特別是後期需要消化知識點,鍛煉做題速度,提高做題的准確性。
更多關於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問題,可以進入高頓教育網站咨詢(https://www.gaon.com)。
『柒』 怎麼理解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參考資料:《經濟法》 楊紫烜 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捌』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和輔助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二、經濟法的淵源:
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它規定的多是基本經濟關系。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其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執行法律規定及履行憲法規定的行政管理職權的需要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玖』 經濟法的認知
今年開了《經濟法》這門課,因為高中有上過經濟法課,所以對經濟法還是很感興趣的,其實我對法律都感興趣拉,以前的理想就是做個律師。我們的經濟法由劉鋒老師教授,蠻喜歡老師的。下面就我談談對經濟法的理解和認識。
先說說對經濟法的認識把。
剛開始經濟法律給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較實質性的意義,比如哪些經濟行為或事情可為或不可為,哪些行為或者事情符合規定,哪些行為或者事情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對經濟法的總體還是比較模糊的。
後來知道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經濟法包括企業法 、公司法 、證券法、 合同法、 票據法、 企業破產法、 而三資企業法是重點等的內容。
但是總感覺經濟法跟民法差不多,經過學習經濟法知道了,經濟法和民法都以一定的財產關系為調整對象,其作用都在於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知道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於法院將經濟審判更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存在,這是一個誤解。現在看來,經濟法與民法的個性大於共性。他們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盡管法律從整體上來說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這兩大價值,但作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有其所側重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總體上追求的價值是:可持續的社會整體效益。
由追求價值便引出了經濟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
『拾』 論述經濟法體系的構成
(一)國內學者對經濟法體系下的定義
對經濟法體系,國內學者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認為經濟法體系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是由多層次的法規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多層次的經濟法規包括了基本經濟法規、主要經濟法規、輔助經濟法規等等。
(2)認為經濟法體系是經濟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體表現,它以所有現行的和即將制訂的經濟法律為基礎,以經濟法的部門法為主體,以經濟法群為單位,以憲法中的經濟條款為統帥組成的,內容和諧一致,形成完整統一的經濟法律規范的有機整體。
比較以上這兩種觀點,可以看出,這兩種觀點在經濟法體系是所有現行的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方面是一致的,爭議在於即將制定的經濟法律規範文件是否屬於經濟法體系。
(二)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要明確什麼是經濟法體系,我們可以基本的概念:法律體系入手。法律體系,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指的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根據法律體系的概念,相應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編輯]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一)國內經濟法體系內容的學說
由於國內學者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性質等的不同認識,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眾說紛紜。有人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兩個子部門,分別是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分法」)。市場規製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產業結構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和對外貿易管理法。
有人認為,我國應建立一個全面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市場經濟法律部門,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由以下三個模塊組成:市場立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宏觀調控法(」三分法」)。
有人認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發展變化的,因此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我們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體系。經濟法體系應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企業組織管理法(調整在企業設立、變更、終止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的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市場管理法(調整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宏觀調控法(調整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及社會保障法(調整在社會經濟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四分法)。
還有人認為,在傳統經濟法體系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建立的新經濟法體系應當是多樣性與統一陛的統一、穩定性與變通性的統一、現行性與超前性的統一、國內性與國際性的統一,認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應為計劃法和反壟斷法構成。
從以上這些觀點,可以看出,學界對於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主要是從兩點入手,首先將不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從經濟法體系中排除,第二是解決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關系。
(二)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的劃分
經濟法體系不能像從前那樣龐雜無章,越大越好,無所不包;而應是一個緊湊、嚴密、有邏輯的體系。經濟法體系具有層級結構,從上述介紹的學界觀點可以看出,無論是」二分法」(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三分法」(市場規製法、宏觀調控法和市場主體法)、還是」四分法」(市場規製法、宏觀調控法、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都將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有爭議的是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的歸屬。下面筆者對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應當包括在經濟法體系中進行分析。
首先分析經濟法體系是否包括市場主體法。我們從經濟法主體說起,經濟法主體,指的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主體。通常,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一類是指相應的參與經濟活動的組織如企業等等。前一類屬於行政法管理,後一類,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具體就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是由民商法來確定的,《民法通則》第36到53條的規定,確立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等市場主體的資格就是一個強力的證明。由此,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中的主體,並不需要市場主體法來再度確立。至於如何規制市場主體的行為,則在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因此,如若將市場主體法定位於規制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也是多餘的了。如上所述,筆者認為不需要在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之外再設置一一個單獨的市場主體法。
其次分析經濟法體系中是否包括社會保障法。正如前面討論過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也就是說,經濟法是著重解決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問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它的確與經濟法密切相關,但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經濟法的宗旨和調整對象都不同,它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中客觀產生的一種需要。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社會成員之間沒有過份懸殊的貧富差別,即所謂」不患貧患不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系,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於 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提供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方式,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我國2001年在官方文件中提出了建立社會法,這是一個用來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和福利而形成的新部門。通過上述對社會保障法的分析,社會保障法應當屬於社會法的體系,而不是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通過上述分析,經濟法體系的劃分宜採用二分法,即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不屬於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經濟法體系由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這兩個法律部門組成。
[[編輯]經濟法體系構成
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什麼樣的主體可以進入國民經濟領域成為經濟關系主體?是任何主體,抑或是符合特定條件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唯—途徑,而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定內在規范則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詞「秩序」。行為規則是秩序的具體內容,用來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事實上也就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活動秩序的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現行自復經濟體制是市場經濟體制,任何市場的存在和發展都離不開和諧、有序和穩定運行狀態的良好秩序。經濟法體系的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社使會總供求視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就是藉助政府宏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從而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實現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可以說,此種經濟關系的形成是國家在履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問接的手段調控經濟運行過程中,並與其他社會組織因發生各種經濟關系而共同成為社會關系的主體。因為宏觀經濟詞控關系涉及到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了財政關系、金融調控關系、國家計劃關系、產業關系、固定資產投資關系、對外經濟關系等 :類。那麼為了調整這一社會關系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即為宏觀調控法。我國憲法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論語·季氏中有「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已存在這樣的危機,—方面,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同時在另一方面,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目前,我國以建立和諧社會為發展目標,一切以人為本,這就要求要使社會分配問題礙到最佳的解決,減少因為貧富差距的社會利益分享不均而產生的社會矛盾與沖突。而經濟法在這重大的社會問題的解決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國的社會分配法由預演算法、稅法、個人收入分配法、非稅性收入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所構成。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屬於社會分配法領域的法律同時也在其他經濟關系領域中存在,比如說稅法、預演算法。它們即是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也是對社會分配關系的調整。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經濟領域已經成為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塊重要基石,可以產生經濟利益的對象必然會成為眾矢之的,社會分配法所調整的對象已不能僅僅局限於上述的幾種經濟關系。如何能夠讓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讓類如土地、環境等有限資源最大程度上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創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經成為緊迫的現實性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壁 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雖然一系列的法律規范已經對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經濟關系的主體是否依照規定去行為,其行為的結果是否有利於經濟的穩定、社會的發展,也即經濟運行否安全。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據已設定好的行為標准、規則或准則,時刻「觀察」著經濟活動情況,對活動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衡量,從而對不合規的行為進行監察或對結果進行處理。維護經濟秩序,防範經濟危機,達到維護經濟運目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託,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由經濟法體系的特性所決定,經濟法體系的構成決不會到此截止成為一種固定不變的摸式。它必然會隨著杜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問題的更深一步的認識而有所改變,以至逐步得以完善。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一)國內學者對經濟法體系下的定義
對經濟法體系,國內學者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認為經濟法體系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是由多層次的法規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多層次的經濟法規包括了基本經濟法規、主要經濟法規、輔助經濟法規等等。
(2)認為經濟法體系是經濟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體表現,它以所有現行的和即將制訂的經濟法律為基礎,以經濟法的部門法為主體,以經濟法群為單位,以憲法中的經濟條款為統帥組成的,內容和諧一致,形成完整統一的經濟法律規范的有機整體。
比較以上這兩種觀點,可以看出,這兩種觀點在經濟法體系是所有現行的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方面是一致的,爭議在於即將制定的經濟法律規範文件是否屬於經濟法體系。
(二)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要明確什麼是經濟法體系,我們可以基本的概念:法律體系入手。法律體系,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指的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根據法律體系的概念,相應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編輯]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一)國內經濟法體系內容的學說
由於國內學者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性質等的不同認識,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眾說紛紜。有人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兩個子部門,分別是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分法」)。市場規製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產業結構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和對外貿易管理法。
有人認為,我國應建立一個全面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市場經濟法律部門,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由以下三個模塊組成:市場立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宏觀調控法(」三分法」)。
有人認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發展變化的,因此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我們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體系。經濟法體系應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企業組織管理法(調整在企業設立、變更、終止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的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市場管理法(調整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宏觀調控法(調整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及社會保障法(調整在社會經濟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四分法)。
還有人認為,在傳統經濟法體系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建立的新經濟法體系應當是多樣性與統一陛的統一、穩定性與變通性的統一、現行性與超前性的統一、國內性與國際性的統一,認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應為計劃法和反壟斷法構成。
從以上這些觀點,可以看出,學界對於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主要是從兩點入手,首先將不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從經濟法體系中排除,第二是解決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關系。
(二)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的劃分
經濟法體系不能像從前那樣龐雜無章,越大越好,無所不包;而應是一個緊湊、嚴密、有邏輯的體系。經濟法體系具有層級結構,從上述介紹的學界觀點可以看出,無論是」二分法」(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三分法」(市場規製法、宏觀調控法和市場主體法)、還是」四分法」(市場規製法、宏觀調控法、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都將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有爭議的是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的歸屬。下面筆者對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應當包括在經濟法體系中進行分析。
首先分析經濟法體系是否包括市場主體法。我們從經濟法主體說起,經濟法主體,指的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主體。通常,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一類是指相應的參與經濟活動的組織如企業等等。前一類屬於行政法管理,後一類,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具體就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是由民商法來確定的,《民法通則》第36到53條的規定,確立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等市場主體的資格就是一個強力的證明。由此,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中的主體,並不需要市場主體法來再度確立。至於如何規制市場主體的行為,則在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因此,如若將市場主體法定位於規制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也是多餘的了。如上所述,筆者認為不需要在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之外再設置一一個單獨的市場主體法。
其次分析經濟法體系中是否包括社會保障法。正如前面討論過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也就是說,經濟法是著重解決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問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它的確與經濟法密切相關,但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經濟法的宗旨和調整對象都不同,它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中客觀產生的一種需要。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社會成員之間沒有過份懸殊的貧富差別,即所謂」不患貧患不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系,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於 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提供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方式,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我國2001年在官方文件中提出了建立社會法,這是一個用來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和福利而形成的新部門。通過上述對社會保障法的分析,社會保障法應當屬於社會法的體系,而不是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通過上述分析,經濟法體系的劃分宜採用二分法,即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不屬於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經濟法體系由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這兩個法律部門組成。
[編輯]經濟法體系特性
1.穩定性
這是由「體系」的特點來決定的。它是一種框架,是—種結構。只有保持穩定,才能夠支撐整個體系的存在並被不斷的完善,而不是搖搖欲墜,幾欲倒塌之勢。「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穩定性是保證經濟法作為—個獨立法律部門存在與發展的基礎。
2.發展性
穩定是相對的穩定,任何事物都是從存在走向發展。只有具有發展性,事物才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急劇的社會變遷背景下,經濟法所賴以存在的社會環境也是在不斷的發生著變化。也就是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並不是一成不變,不斷會有新的經濟領域涌現出來,需要國家進行必要的干預。這也意味著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規出現,不斷的補充進我們已經架構的體系之內,以保證國民經濟的安全運行。
3.和諧性
也即整體性與關聯性。構成經濟法體系的各種經濟法律、法規並不是簡單的羅列,它們雖然具有不同的性能,但是它們是按照邏輯統一性而被梳理在一體系架構內,是有機聯系、相互作用的,並存在特定的依賴關系,否則由經濟法體系構成的經濟法就不能發揮作為—個獨立法律部門所應有的作用。
4.科學性
經濟法體系的科學性是保證其穩定性和發展性的前提條件。構建—個科學的經濟法體系,對於經濟法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存在與發展來說,總覽其全貌,把握其內在構成要素,理順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不斷將其完善,都具有重要作用。
[編輯]經濟法體系構成
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什麼樣的主體可以進入國民經濟領域成為經濟關系主體?是任何主體,抑或是符合特定條件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唯—途徑,而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定內在規范則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詞「秩序」。行為規則是秩序的具體內容,用來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事實上也就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活動秩序的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現行自復經濟體制是市場經濟體制,任何市場的存在和發展都離不開和諧、有序和穩定運行狀態的良好秩序。經濟法體系的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社使會總供求視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就是藉助政府宏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從而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實現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可以說,此種經濟關系的形成是國家在履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問接的手段調控經濟運行過程中,並與其他社會組織因發生各種經濟關系而共同成為社會關系的主體。因為宏觀經濟詞控關系涉及到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了財政關系、金融調控關系、國家計劃關系、產業關系、固定資產投資關系、對外經濟關系等 :類。那麼為了調整這一社會關系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即為宏觀調控法。我國憲法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論語·季氏中有「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已存在這樣的危機,—方面,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同時在另一方面,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目前,我國以建立和諧社會為發展目標,一切以人為本,這就要求要使社會分配問題礙到最佳的解決,減少因為貧富差距的社會利益分享不均而產生的社會矛盾與沖突。而經濟法在這重大的社會問題的解決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國的社會分配法由預演算法、稅法、個人收入分配法、非稅性收入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所構成。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屬於社會分配法領域的法律同時也在其他經濟關系領域中存在,比如說稅法、預演算法。它們即是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也是對社會分配關系的調整。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經濟領域已經成為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塊重要基石,可以產生經濟利益的對象必然會成為眾矢之的,社會分配法所調整的對象已不能僅僅局限於上述的幾種經濟關系。如何能夠讓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讓類如土地、環境等有限資源最大程度上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創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經成為緊迫的現實性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壁 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