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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在日本叫什麼

發布時間:2022-10-22 21:59:48

㈠ 在日本為單親家庭提供幫助的機構叫什麼

沒有在日本生活過,不知道在日本為單親家庭提供幫助的機構叫什麼,但我認為應該會和中國的婦聯或者一些公益組織一樣。

㈡ 什麼是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怎麼進行離婚經濟幫助

一、什麼是離婚時的經濟幫助?什麼是離婚時的經濟幫助?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它與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時盡義務較多一方的請求補償是不相同的,在離婚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的經濟幫助是另一方對於該方的有條件的幫助。
二、離婚時給予經濟幫助條件是什麼?離婚時給予經濟幫助條件是什麼?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離婚時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經濟幫助要求的。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經濟幫助要符合以下條件:(一) 從時間上看,一方生活困難必須是離婚時已經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後任何時候所發生的困難都可以要求幫助;(二) 從經濟條件上看,受幫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難。「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三) 從另一方的經濟能力來看,提供幫助的一方應有負擔能力。
三、離婚時給予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和數額如果協助一方的年齡較輕且有勞動能力,只是存在暫時性困難的,多採用一次性支付經濟幫助辦法,受助方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往往要做較長時間的安排。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助方再婚的,幫助方可停止給付。關於經濟幫助的數額、期限、給付的方式等方面的協議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進行,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的需要和另一方能力的裁決。由於大多數經濟幫助只是解決受理人暫時經濟困難。因此,數額不高,經濟幫助數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在兩萬元以下。

㈢ 你知道還有離婚撫養制度這一說嗎

離婚撫養制度是指離婚後配偶中弱勢(即經濟陷入困難)一方,對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某種形式的援助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明確了離婚後夫妻扶養義務延續的法律依據,同時這一提示性規定,符合我國傳統的婚居方式,對我國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大部分離婚婦女無住房的實際困難,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但是與國外離婚撫養制度的內涵相比,我國離婚撫養制度(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中國式帶有離婚撫養性質的離婚救濟制度,是極其有限的「扶養」。其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相互補充,共同構成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有機體系。 離婚扶養制度在國外經歷了從《漢謨拉比法典》的「離婚費」、教會法的別居制度到帶有過錯賠償性質的扶養,再到破裂主義離婚前提下的扶助性扶養這樣一個較長的發展演變過程。我國離婚撫養制度直到清末才從國外立法中借鑒過來,經歷了從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規定的與「生計程度相當之賠償」、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民法親屬編》規定的「贍養費「",到革命根據地時期立法規定的「生活費」、「贍養費」、「維持生存所需」、「幫助生活」等,再到1980年《婚姻法》的「經濟幫助」及現行《婚姻法》規定的「住房幫助"這一近百年的發展歷程。雖然我國現行立法措辭用的是「幫助」,但是,我們不能把離婚扶養義務定性為道義上的責任,它應該是一種法定義務,是夫妻扶養義務的部分延續。

一、離婚扶養制度的一般理論 (一)離婚扶養制度的含義 離婚扶養制度是指離婚後配偶中弱勢(即經濟陷入困難)一方,對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某種形式的援助的法律制度。根據新修訂後的《婚姻法》第二十條及四十二條的立法精神,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可以理解為:1.夫妻扶養義務首先是一項法定義務,屬於生活保持義務,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2.夫妻扶養義務是雙向的,夫或妻都有扶養對方的法定義務,也都有要求對方扶養自己的法定權利;3.夫妻扶養義務是夫妻締結婚姻所當然產生的一項法定義務,只要有婚姻產生,就有夫妻扶養義務的存在,它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產生,也隨著婚姻關系的結束而終結。 離婚後扶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離婚後扶養包括「救助性扶養」和「補償性扶養」。救助性扶養是指夫妻一方在離婚後陷入經濟困難而他方又有能力提供援助的情況下,後者對前者所承擔的援助義務。救助性扶養主要有給付金錢生活費(或扶養費)和提供住房、家庭生活用品兩種救助形式,其中給付金錢是各國所採用的主要形式。補償性扶養是指在夫妻一方為對方接受專門的職業教育或取得某一行業的營業執照做出貢獻,並且對方接受教育或取得執照過程中,或完成教育或取得執照後不久,夫妻雙方隨即離婚的情況下,接受教育或取得執照的一方對貢獻方所承擔的補償義務,其中狹義的離婚後扶養僅指救助性扶養。

(二)離婚扶養制度的倫理基礎 對於扶養制度,從善惡的性質分析,扶養行為雖然對扶養義務人是一種惡,但它是一種必要的惡。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提供撫養,雖然作出自我犧牲,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但受扶養人因扶養義務人提供撫養獲得的利益以及社會整體因扶養義務人提供撫養獲得的利益要比扶養義務人失去的利益要大,符合社會最大利益凈余額原則,是道德的,本質上也是一種善;從人性基礎看,撫養行為是一種利他害己的倫理行為,這種行為的原動力既有同情心,也有報恩心;從道德價值方面看,一方面,撫養行為作為一種由社會中某些成員履行幫助無力自存者義務的行為,滿足了無力自存者的生存需要,保障了無力自存者的基本權利,符合基本權利完全平等原則,體現了社會公正價值[];另一方面,撫養行為體現了善待無力自存者、愛無力自存者以及把無力自存者當人看的價值,是一種符合人道主義的行為。可見,扶養制度具有濃厚的倫理基礎。離婚是夫妻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產物,因而夫妻間離婚後的扶養義務作為夫妻間扶養義務的延伸亦是如此。

(三)離婚扶養制度的現實意義 離婚後扶養制度,其價值體現在保護夫妻雙方人格上的平等、財產上的公平,以及在實現離婚自由權利的基礎上獲得公平保障的可期待性,是法律與司法公平正義的體現,也是構建社會和諧秩序的保障。 首先,離婚後扶養制度有效維護婚姻弱者利益,保障當事人離婚自由,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索烏坦在其著名的《新憲政論》中說過:「法律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穩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個人能夠執行其計劃並多少意識到可能產生的結果。」因此,法律有必要對當事人離婚後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通過離婚後扶養費給付或住房居住保障,可以保障弱勢一方當事人的合理經濟需要,能更徹底地打消人們對離婚可能造成經濟困難的顧慮,以切實貫徹離婚自由精神,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此類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固這既實現了離婚後扶養制度的法律價值,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人文主義關懷。

其次,離婚後扶養制度切實彌補離婚財產分割的不足,體現法律公平與公正。所得共同制較之更有利於保護夫妻弱勢一方的財產利益,但對夫妻強勢一方故意隱匿、轉移財產而另一方無法舉證的情形也束手無策,致使當事人的婚姻期待利益無以實現,其基於婚姻關系而進行投資等純財產利益受到損失。而離婚後扶養制度卻正可以彌補財產分割中的不足,矯正財產分割中可能存在的顯性或隱性不公,為投入家務勞動而渴望回報的期待利益進行補償,為弱勢一方提供更趨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濟。 最後,離婚後扶養制度增強人們的婚姻家庭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草率離婚,維護社會和諧秩序。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我們要構建和諧社會就要為有良好的社會秩序提供好的法律保障。建立離婚後扶養制度,使得經濟地位較高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後仍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對原配偶的經濟責任,對社會角度而言,一方面,離婚後扶養制度有利於增強人們的婚姻責任感,預防和減少草率離婚,起到穩定婚姻和鞏固家庭的功能[];它引導人們在追求自我價值的同時兼顧婚姻家庭的共同利益,防止為實現自身自由無視配偶的權益,促使提出離婚處於經濟強勢的一方當事人付出相應的經濟代價。另一方面,離婚後扶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為缺乏責任感草率離婚者設置了障礙,引導當事人慎重對待婚姻家庭,更多地致力於維護現存的婚姻關系。國家庭是社會的最小單位。婚姻關系的穩固意味著家庭的和睦,從而使社會秩序得到了鞏固,為和諧社會的構建起到

㈣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制度與夫妻相互撫養義務有什麼區別

您好。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制度,是指在離婚時一方經濟上有很嚴重的困難,另一方給予幫助。
而夫妻相互撫養義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互相照顧的義務。
最根本的區別是夫妻關系是夠存在。

㈤ 什麼是離婚時的經濟幫助,要具備什麼條件嗎

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它與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時盡義務較多一方的請求補償是不相同的,在離婚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的經濟幫助是另一方對於該方的有條件的幫助。

二、離婚時給予經濟幫助條件是什麼?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離婚時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經濟幫助要求的。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經濟幫助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時間上看,一方生活困難必須是離婚時已經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後任何時候所發生的困難都可以要求幫助。

(二)從經濟條件上看,受幫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難。「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從另一方的經濟能力來看,提供幫助的一方應有負擔能力。

㈥ 離婚經濟幫助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經濟幫助也就是所謂離婚救濟制度體系。該體系具體分為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第一個制度是是根據婚姻存續期間,一般人女方對家庭貢獻等,在離婚給予保護弱者和公平合理原則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的補償。第二個制度是是一方存在過錯,造成另一方財產或精神損害的,可以在離婚前要求予以賠償。第三個制度是在夫妻離婚時,一方神棍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有條件的一方給予另外一方適當財物資助的行為。不同制度的適用也存在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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