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它們都有哪些限制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
1、經濟主權原則;
2、全球合作原則;
3、公平互利原則;
4、有約必守原則。
對於經濟主權原則的限制主要是不能為了本國的利益而損害他國的意義。
對於有約必守原則的限制主要是:
(1)合同或條約必須合法、有效;
(2)「情勢變更」原則,但對於這個原則的規定是相當嚴格的。
② 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內容及其形成過程
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內容
1、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各國境內的自然資源是該國民族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永久主權宣言》明確規定:「承認各國享有根據本國國家利益自由處置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並且尊重各國的經濟獨立」;「建立和加強各國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不可剝奪的主權,能夠增進各國的經濟獨立」。基於這一原則,《永久主權宣言》特別強調:「為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開發而實行的國際合作,不論其方式是公私投資、交換貨物、交換勞務、技術援助,或是交換科學情報,都應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獨立發展為目的,並且應以尊重這些國家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為基礎。」簡言之,這就是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1970年聯合國大會第25屆會議以及1972年聯合國大會第27屆會議先後通過第2692(XXV)號和第3016(XXVII)號決議,將各國對本國自然資源享有的永久主權,從陸上資源進一步擴展到該國鄰接海域以及大陸架上覆水域的資源。�
聯合國大會第6屆特別會議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明確指出:「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以及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採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的資源及其開發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的一種體現。任何國家都不應遭受經濟、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脅迫,阻撓它自由地、充分地行使這一不容剝奪的權利。」,同時,還進一步鄭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國佔領、異族殖民統治或種族隔離的國家、地區和民族,在它們所固有的自然資源以及其他一切資源受到盤剝榨取、嚴重損耗和毀損破壞時,有權要求物歸原主,並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國殖民主義者索取充分的賠償。」
2、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歐美國家的資本輸出,由來已久。發展中國家與外國資本以及跨國公司之間管制與反管制的矛盾斗爭也從未止息,其實質,顯然是侵害東道國經濟主權與維護這種經濟主權的尖銳沖突。經過長期的聯合斗爭,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關於管制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正義要求,終於載入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綱領》(以下簡稱《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以下簡稱《憲章》)。�
《宣言》除了一般地宣告各國對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之外,特別強調:「接納跨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國家,根據它們所擁有的完整主權,可以採取各種有利於本國國民經濟的措施來管制和監督這些跨國公司的活動。」
《綱領》進一步規定:國際社會在這方面應當採取具體行動,制定一套國際性的跨國公司行動准則,藉以防止跨國公司干涉東道國的內政;對跨國公司在東道國境內的各種活動加以管束,責成它們取消各種限制性的商業慣例,遵守發展中國家本國的發展計劃和發展目標,必要時,可以重新審議和修改過去已經簽訂的協議;促使跨國公司按公平和優惠的條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和傳授管理技能;在照顧到各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對跨國公司把利潤匯回本國的額度加以限制;鼓勵跨國公司把所得利潤在發展中國家裡進行再投資。
《憲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則,同時以更為鮮明的文字,強調了它的法律規范性,即通過東道國制訂的法律規范,加以貫徹實現。《憲章》規定:各國有權根據本國的法律和條例,對境內的外國資本實行管轄和管理;有權對境內跨國公司的經營活動加以管理監督,有權採取各種措施,以確保跨國公司的經營活動切實遵守本國的法律、條例和規章制度,符合本國的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
3、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東道國政府在必要時是否有權把境內的外國資產收歸國有的問題,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存在著激烈的爭論。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者財產的徵用或國有化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任何國家對於該國的每一國際不法行為應負國際責任,這是國際法上一項原則。國際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所謂主觀要素,是指該行為可歸因於國家而成為該國的國家行為;所謂客觀要素是指該國的行為不符合國際義務對它的要求。
的觀點,在西方國際法學界中曾經長期佔有統治地位。
在這個問題上,廣大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展開了長期、激烈的斗爭。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終於以壓倒性大多數票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文規定:「每個國家都有權把外國資產收歸國有、徵用或轉移其所有權。在這種場合,採取上述措施的國家應當考慮本國有關的法律、條例以及本國認為有關的一切情況,給予適當的補償」。至此,終於在一項具有重大權威性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文獻中,不但以毫不含糊的語言肯定了每個國家必要時可以徵用境內外資的經濟主權權利,而且排除了西方發達國家按照它們的傳統觀念在徵用賠償問題上對發展中國家所施加的所謂「國際法上的公平標准」的約束。
經濟主權原則的形成過程
1、背景
主權原則一直是國際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則。國家主權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是國家的根本屬性,主要表現為國家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
是一個含義相當廣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權,也包括經濟主權、社會主權以及文化主權等等。經濟主權原則本為主權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新興的發展中國家在取得政治獨立之後相當長的時期里,經濟上仍然遭受著發達國家殖民主義勢力的盤剝和榨取,甚至仍然處在從屬和附庸的地位。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從實踐中深刻地認識到:經濟主權和政治主權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因此,數十年來,眾多發展中國家特別強調經濟主權的概念和原則,並為維護自己的經濟主權不懈奮斗。
2、20世紀50年代
1952年1月,聯合國大會第6屆會議就通過了第523(Ⅵ)號決議,即《關於經濟發展與通商協定的決議》,率先肯定和承認各國人民享有經濟上的自決權。這種規定雖然比較抽象和空泛,但畢竟是個良好的開端,具有重要意義。1952年12月,聯合國大會第7屆會議通過了第626(Ⅶ)號決議,即《關於自由開發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的決議》,開始把自然資源問題與國家主權問題聯系起來,明文規定:「各國人民自由地利用和開發其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乃是他們的主權所固有的一項內容」。
3、20世紀60年代
1962年12月在聯合國大會第17屆會議上通過了第1803號決議,即《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以下簡稱《永久主權宣言》),正式確立了各國對本國境內的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基本原則。這是發展中國家維護本國經濟主權、爭取經濟獨立的重大成果。但是,由於當時在聯合國內外南北兩個營壘的力量對比上,雙方處在相持不下的狀態,所以在各國對本國自然資源實行國有化或徵收問題上,《永久主權宣言》雖然基本肯定了各國有權採取此類措施,但又設定了若干限制,而且有關的規定含有調和妥協、模稜兩可的重大缺陷。
4、20世紀70年代
1974年聯合國大會相繼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從作為調整全球國際經濟關系的「根本大法」(憲章)的高度上,以更加鮮明的文字,不但再次確認和強調了各國對本國境內的全部自然資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權,而且確認和強調各國對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權。同時,刪除了前述《永久主權宣言》中關於國有化問題的無理限制規定和含混模稜之處,這就使發展中國家多年來力爭的經濟獨立和經濟主權,上升到更高的層次,包含了更廣的內容。這是眾多發展中國家在第二次大戰結束後30年來協力奮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國際經濟秩序破舊立新過程中的一次重大飛躍和明顯轉折。作為國際經濟法的首要基本規范,經濟主權原則的確立、鞏固和發展,也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③ 為什麼要經濟主權
(二)對弱化國家經濟主權的現象及理論主張的評析
在主張弱化主權的理論出台後,一時間被炒得沸沸揚揚,在缺乏思考的「人雲亦雲」中,混淆了許多關乎現代國際法理論方面的問題。在此筆者僅從最為關鍵且具有影響的幾個常見問題,加以評析,以正視聽:
1、國際經濟組織並未構成對國家經濟主權的侵蝕(注27)。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的加深,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在逐漸的擴展,國家管轄的經濟范圍也在相對的縮小,國際經濟法律規則呈現出一種由相對分散到較為集中的發展動向。但是,作為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基本單位-主權國家-始終不會失去其主導地位。主權國家是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產生的前提,沒有國家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只有單獨一個國家或者只有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也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是國家間的經濟組織,其權利來源於國家經濟主權權利的讓渡。國際經濟組織是主權國家對經濟主權的自我限制和約束的結果,並不能成為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權威。國際經濟組織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受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約束,在對外經濟交往方面與主權國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經濟領域具有協調國家關系的職能。因此, 國際經濟組織並沒有被提升到凌駕與主權國家經濟主權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經濟組織大量產生和國際經濟組織職能的擴大化並未改變國家經濟主權的地位。不可否認的是,現實中確實存在一些國際經濟組織干涉原屬於國家經濟主權管轄范圍內的情況,但這正是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新舊兩種國際經濟秩序矛盾的體現,也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應當予以足夠重視的問題。
2、跨國公司的經營和市場的全球戰略並沒有真正形成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實質性限制。因為至今跨國公司依然沒能改變其作為法人受國家管轄的法律地位,跨國公司的全球化經營並不能改變各國充分行使主權的狀況。如同跨國界的計算機互聯網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只是從空間上縮短了人們之間的距離,國際社會並沒有成為象有人所主張的全球變成了沒有國界的「地球村」的道理一樣,跨國公司利用發達的信息技術改變了傳統的生產、銷售和經營管理模式,對現行的適應於傳統商業交易活動方式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和各國國內相關經濟法律法規構成挑戰形成了沖擊,但是,其行為並沒有超越國家經濟主權的管轄范圍,國家通過行使經濟主權權利依然可以制定規范跨國公司在利用電子商務、電子貨幣與網上支付等現代高科技手段規避主權國家稅收征管等一系列行為,解決由此所造成的各種法律問題。
3、「經濟全球化」並非「非國家化」,也非「法律一體化」。全球化從國際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盡管在其發展過程中,有其不完善的一面,不可否認地是全球化是國際經濟發展的主流。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會給政治、文化和法律、意識形態帶來全方位的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但我們並不能因此得出國際社會「非國家化」和「國際法律制度走向一體化」的結論。法律全球化的提法究其質而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的「世界法」(World Law),「超國家法」(Super-national Law)和「跨國法」(Transnational Law)的翻版,只不過外在表現有所變化。以往的世界法強調政治,而法律全球化強調經濟;以往的世界法強調改變國際法性質,而法律全球化強調從國際法中剝離出來;以往的世界法強調控制各國國家,而法律全球化強調不受任何國家的控制;以往的世界法強調世界政府的威力,而法律全球化強調私政府的功能;但其實質上都是一致的,都提出其法律是超國家的,都屬獨立於國家之外的立法過程,都主張私主體可成為法律關系主體,都是淡化國家經濟主權並以主權原則為主要攻擊對象的(注28)。如果說國際法律一體化成為可能的話,那也只能是純粹代表極少數國家意志的法律,國際經濟法此時也就失去其「國際」這一獨特的法律屬性了;國際社會也就不能再稱為「國際社會」了。因此,從根本意義上來看,法律全球化的提法是不科學的,經濟全球化絕不是利益全球化,而僅僅是市場和經營模式的全球化,經濟全球化決不可能導致國際社會非國家化。
4、削弱別國經濟主權是「讓渡論」 、「銷蝕論」、「模糊論」以及「廢棄論」的真實目的。對此我們從兩個方面考慮:先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的全球化態勢愈加明顯;據世貿組織統計,世界上各種類型和層次的區域經濟貿易集團和組織已達100多個,幾乎所有國家都不同程度的參與其中(注29)。這些國際經濟組織的存在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要求主權國家為其提供發展和存在空間,加之隨著國際社會發展的趨同化、全球性問題的激增、經濟和社會領域內的實質性的廣泛合作(如環保資源、人口、人權及社會發展等方面)等因素,使人們對於國際法-作為國際關系中有拘束力的行為規范和准則,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表現國際關系中各國利益沖突與協調、合作與斗爭的規則體系-提出了置疑和挑戰。(注30)由此便出現了上述「讓渡論」、「銷蝕論」、 「模糊論」以及 「廢棄論」等弱化國家經濟主權的理論,其共同的邏輯思路是: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要求消除民族國家間的限制,實現生產要素和資源的全球化的優化配置,這將會導致對主權國家經濟主權的制約。再從法律制度的層面考慮,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為西方某些國家妄圖建立「世界政府」的野心提供了契機。一些西方政要和學者之所以要大肆鼓吹隨著經濟走向全球化,人類共同利益趨同化,法律意識形態也將最終走向融合;其根本的用心就是要在全世界實現以美國為領導的大一統王國,建立以美國警察為後盾的所謂「人類共同體法」、「超國家法」和「世界法」。然而, 以個人利益為基礎的世界法打著代表全人類共同利益的旗幟,實際上只能體現少數人的利益,其結果將是霸權國憑借自己的優勢地位為國際經濟政治關系制定出一系列的原則、規則,並且依靠自己的實力來影響、要求或者迫使其它國家遵守這些游戲規則。(注31)這種法律全球化和非國家化的主張,是美國國際政治經濟學主流理論的霸權穩定論在國際法律制度層面的變體,是法律霸權主義與法律民粹主義最直接的體現。不幸的是,無論倡導這種理論的人是否有意,這種主張完全迎合了西方國家的陰暗心理,西方國家所倡導和強調的「一體化」或者「全球化」,也正是從這個命題出發,企圖掩蓋和模糊其弱化國家經濟主權的本質面目和險惡用心。
5、弱化國家經濟主權只是發達國家對待別國的得意之作。只要稍加留意便會發現,發達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所主張的各種弱化經濟主權的主張,均是針對別的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而言的,他們對於本國的經濟主權是非常堅持和謹慎的,卻從未慷慨過。正如陳安教授撰文所述,1994年美國在簽署WTO一攬子協議時,出現了具有諷刺意味的一幕,一方面美國學者主張「人權高於主權」、「經濟一體化高於主權」;另一方面許多美國學者和政客又紛紛強調美國切不可輕易全盤接受作為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免美國自己的經濟決策主權受到削弱、侵害、毀損或剝奪。(注32)之後,盡管美國批准了WTO協定,但並未放棄其在國際貿易領域中具有經濟霸權性質且與WTO多項協議向背的「301條款」,並因此而引發了後來「歐—美經濟主權爭訟案」等。由上述可知,發達國家在涉及自己國家經濟主權利害關系時,實際做法與其一貫所倡導的那些弱化國家經濟主權的理論並不一致。
6、只有充分尊重別國的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才有可能實現經濟全球化。假若總是使發展中國家處經濟全球化的邊緣、甚至對立面,要實現經濟全球化只能是少數大國的如意算盤和空想。就當前而言,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處於不利的資源配置態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兩個主要的因素表現在,一方面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懸殊,通過貿易、投資自由化的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模式,客觀上促使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處於絕對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原因是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機制過程中,被動遵守主要體現發達國家利益的游戲規則。上述兩方面的因素是造成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處於邊緣化的主要因素。如何改變目前不合理的經濟發展態勢和不公正的國際經濟秩序,最根本的解決途徑就是發展中國在充分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同時要堅決堅持和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維護本國民族經濟的發展和安全,尤其是要強化保護民族工業的經濟主權和處置本國天然財富和資源的經濟主權能力,在當前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意義重大。
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國家經濟主權的實現
烏拉圭回合談判所達成的一系列多邊協議的貫徹、落實,關繫到各成員國國內經濟體制、法律和政策的調整、修改。例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的執行,要求成員國逐步取消國內外資法中有關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和外匯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貿易關系的規定;《農產品協議》的實施,則要求成員國承諾削減對農產品出口的各種直接或間接的政策性補貼。(注33)而且在新一輪世界貿易談判議題及前不久出台的MAI(由於各種原因尚未生效)中,發達國家主張必須包括貿易競爭與勞工標准、出口生產與環境保護等問題都涉及到各國國內經濟政策和體制有關的經濟主權問題。面對這種形勢,如何堅持國家的經濟主權原則?如何協調處理維護國家經濟主權與加強國際相互合作的關系?這些都是當前擺在發展中國家面前的重要課題。筆者認為,發展中國家應當注重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注重經濟全球化規則和制度的參與和制定,努力推動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盡管在當前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達國家佔有主導地位,但也不能說發展中國家已經完全無所作為。發展中國家首先應該參與經濟全球化過程,積極應對全球化的挑戰,規避和化解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消極因素,才是面對問題的正確態度。目前,我國所面臨的已不是是否參與的問題,而是如何參與?及在多大程度上參與的問題?面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問題,發展中國家既要有積極的態度,又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權衡利弊得失,趨利避害,採取恰當的政策和方略尤其關鍵。比如在關繫到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安全和有效實現的金融領域和對跨國公司管制方面,不僅要加強自身制度建設,而且要努力推動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國際法制的出台。根據「開放經濟理論」,一國經濟開放的順序一般是先引進外資,再在貿易項目下實現自由兌換,最後才是資本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和金融資本市場的漸次開放;在本國市場不成熟,特別是缺乏對國際游資的協調和監控機制的情況下,開放金融資本市場是不可取的,過早開放則易使虛擬資本膨脹,引發經濟危機。(注34)同理,對跨國公司的活動也需要爭取國際制度的調控,才能在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發展戰略的同時,又不至於阻礙跨國公司的投資積極性。總之,發展中國家只有參與到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參與到經濟全球化「游戲規則」的制定中,才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志,才有可能打破西方發達國家對全球化主導權的壟斷,而不至於被動的遵循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的規則,才能維護自身的國家經濟主權利益,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實現。
(二)在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同時,要堅持和發展國家經濟主權。
經濟全球化實質上是個發展的問題,發展中國家不可能游離其外。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的機遇與挑戰同在。如果擔心發達國家的資本控制和剝削而畏縮不前,就會痛失良機,被經濟全球化所淘汰;然而不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去制定發展戰略,實現國家經濟主權也必將陷入困境。因此,發展中國家在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時,既要堅持自己國家的經濟主權,又要以發展的觀點實現國家經濟主權。在理解經濟主權時,應將其理解為各種「權利」的具體體現,而避免理解為純粹的、抽象的國家「權力」。它的實現體現為國家所行使的各項具體經濟權利,這些國家經濟主權權利可以分為核心經濟主權權利和可讓與的經濟主權權利。核心經濟主權權利要始終不渝的予以堅持;而對於那些可以讓與的經濟主權權利則可以發展的觀點來對待,只要在符合本國及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適量開放。譬如,國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國家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國家依據自己國家國情制定符合自己國家利益的經濟政策的權利等都屬於核心主權權利,發展中國家一定要堅持;而關乎全人類利益的共同經濟發展領域,包括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著的各種嚴重問題,諸如生態問題、人口問題、難民潮等,在有利於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應該限制本國在這些領域的經濟管轄權利,使本國在這些問題的管制上符合國際社會的主流規則,以促進本國的盡快發展。
(三)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合作關系,促進制定經濟全球化規則的力量對比的平衡。
在20世紀60年代,大批發展中國家在政治上取得獨立後,經濟上也開始覺醒,對自身在發達國家控制的國際經濟體制下的依附和受盤剝地位提出質疑和強烈不滿,提出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到了70年代中期,以聯合國第六屆特別大會通過建立國際新秩序的《宣言》和《行動綱領》為標志,發展中國家建立國際新秩序的斗爭達到高潮。但近20年來,這一斗爭則逐漸落潮和趨勢轉緩(注35)。而發展中國家也有意無意地逐漸「遠離」了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在2001年11月14日的多哈世貿組織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一位名叫沙克。塔威爾的約旦記者就指出:約旦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其前景只會變得越來越窮,因為與中國相比約旦沒有那樣的先天條件,即龐大的市場,也沒有足夠的空間發展自己的產業;中國不怕進口更多的商品,因為中國自己的商品在全球也具有相當的競爭力。他舉例說,美國人要穿中國做的衣服,約旦人也在穿中國做的衣服。像約旦這樣一個小國,在世貿組織只不過是一個政治上的標志,對人民生活來說未必是件好事(注36)。此例說明,目前發展中國家之間在經濟全球化游戲規則制定過程中,缺乏參與意識和溝通協調。有學者指出,世界貿易組織制定規則是通過一致意見來作出決定的,它相對於IMF和世界銀行具有相當的包容性,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終結果有利於西方,部分原因是發展中國家沒有作出足夠的努力來推進自己的利益(注37)。這種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在過去的國際秩序形成中,作為具有相似命運的發展中國家團結合作、相互聲援、共同斗爭取得了輝煌成績;在全球化時代,發展中國家仍應該加強聯合和團結,提高在全球化沖擊下的整體生存能力,以集體的力量改善自己在國際經濟中的地位,逐步推動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四)發展中國家應加快完善國內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市場對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
廣大發展中國家在進行以市場化為主導的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也要在政治上加快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改革步伐,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政治制度環境;在對外經濟關系方面,應該增強法律制度意識和國家經濟主權安全意識,認識到從法律制度上維護自身國家經濟主權的重要性。首先,要重視高科技人才的培養和完善科技創新體制。發展中國家只有培養大批的人才,形成自身的科技創新體系,尤其是在少數戰略性關鍵技術領域形成自己的技術開發和產業創新能力,增強基礎科學領域的研究能力,使其成為支撐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後續力量,才能逐漸形成具有決定性意義的高新技術產業,盡快培育成自己的跨國企業或跨國企業集團,實現跨越式發展;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在全球經濟中的影響,充分實現自己國家的經濟主權。(注38)其次,要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充分融入到國際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內的資本流動、產業和技術轉移,促進國際分工的合理化,從而迅速實現自己國家的產業升級、技術進步和國內經濟制度的創新,提高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增強自身在國際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從而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能夠充分的體現和實現發展中國家的國家經濟主權。
http://www.snweb.com/gb/hn/2002/06/17/n0617001.htm
http://newdidai.com/book/by/zflw/jjflw/205.htm
http://www.cfren.com/Html/QDIIZL/JCPL/Article/20041008181939173.shtml
④ 國家經濟主權概念
國家經濟主權是指各國對本國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不容受任何外來干涉。
國家享有經濟主權,意味著它有權獨立自主,也意味著它在國際社會中享有平等地位,不俯首聽命於任何其他強權國家。
第三世界的弱小民族,通過長期艱苦的斗爭,才爭得主權國家的地位,得來不易,當然倍加珍惜。它們從事國際交往活動的基點和中心,都在於鞏固和維護自己的主權 。
(4)國家如何把握經濟主權擴展閱讀:
國家經濟主權的原則
1、各國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干涉;
2、各國對境內的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3、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4、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5、各國對世界性經貿大政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⑤ 中國外交,軍事,政治,經濟方面如何維護核心利益和領土主權急!!!!!!
本人的淺見是:
外交上 「獨立自主五項原則」
軍事上 「人不犯我 我不犯人 人若犯我 我必犯人」
政治 「互不幹涉別國內政 尊重國家主權」
經濟 「雙邊合作 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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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國際社會成員即主權國家的數量和結構發 生了重大的變化,各類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相應地,能夠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會有重大的變化、更新和發展。
(6)國家如何把握經濟主權擴展閱讀
南南合作的這種實質決定了它在國際社會中的實踐效應,具有重大的特色和深遠的影響,有助於沖破現存不平等的國際關系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具有偉大的戰略意義:
第一,現存的國際經濟體制,是在經濟實力基礎上形成的。第三世界國家擁有的經濟實力越大,它們對世界經濟大政的發言權、參與權、決策權就越大,對某些在南北關系問題
上堅持僵硬立場和專橫態度的發達強國,也就能發揮更大的制約作用。因此,發展中國家應當把發展和壯大自己的經濟實力,擺在首要地位。
第二,經濟上過分領帶發達國家,對第三世界國家民族經濟的發民彩為不利。加強南南合作,走弱者集體自力更生的道路,建立獨立自主的民族經濟,減少對發達國家的依賴,才是它們爭取經濟繁榮、增強自身經濟實力的可靠途徑。
第三,實行南南合作,把第三世界國家聯合起來,凝聚成一股強大的國際力量,就能夠提高這些國家在南北對話、南北談判中的地位,打破僵局,開辟改革舊國際經濟關系的新局面。
第四,由於長期殖民統治遺留下來的問題,某些第三世界國家之間存在著一些矛盾和爭端,如果處理不當,勢必成為南南合作發展的障礙。但是,由於第三世界國家之間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只要有關各方面能夠排除干擾,以大局為重,互諒互讓,耐心協商,就定能化解矛盾和糾紛,消除爭端和分歧。
第五,南南合作,有助於推動南北談判,改善南北關系,在公平互利的基礎上促進南北經濟合作,以實現全世界各類國家普遍的經濟繁榮。
參考資料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網路
⑦ 什麼是經濟主權原則
定義:經濟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以及全部經濟活動都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的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基本內容:
(1)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2)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3)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4)各國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干涉。
(5)各國對世界性經貿大政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國家經濟主權的性質
經濟主權作為國家主權在經濟領域的表現,也具有對內最高屬性和對外獨立性。其對內最高屬性體現為:
主權國家有權自主選擇自己的經濟制度;自主決定自己的經濟發展戰略;自主立法建立本國內的市場經濟運行規則;自主開發和利用本國的經濟資源。對外獨立性表現為:主權國家無論是否參與國際經濟活動,都有自己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主權國家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國際經濟活動;在承擔國際經濟規則的義務的同時,享有平等的權利;國家之間的經濟交往以平等互利為基礎,主權國家有權保護自己不受外來經濟勢力的掠奪和剝削。國家經濟主權的基本特性具有雙重性,一方面經濟主權是一種政治化的經濟權力,另一方面經濟主權又是一種經濟化的政治權力,是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在國家最高(根本)利益契合點的權力結合。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融合在一起構成的經濟主權,是近代民族國家形態發展的殊產物。維護國家主權的最高(根本)利益,既需要有經濟權力提供物質基礎,需要有政治權力提供安全保障。從國家利益視野觀之,經濟主權是國家用以保護本國經濟發展的最高權力。從主權獨立性原則來說,在國家領土范圍內行使經濟主權,無論其結果如何,這種行為本身是合法的。經濟主權對於民族國家的意義就在於,主權國家能夠在不幹預他國經濟主權的前提下,根據本國的國情,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自主制定相應的經濟發展戰略和各種保護民族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的法律和政策。
⑧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
第五十五條 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起見,聯合國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之解決;國際間文化及教育合作,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⑨ 如何正確認識和把握經濟全球化及其影響
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和本質
經濟全球化是當代世界經濟的重要特徵之一,也是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趨勢。經濟全球化的過程早已開始,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後,特別是進入90年代以後,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大大加快了。經濟全球化,有利於資源和生產要素在全球的合理配置,有利於資本和產品在全球性流動,有利於科技在全球性的擴張,有利於促進不發達地區經濟的發展,是人類發展進步的表現,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它對每個國家來說,都是一柄雙刃劍,既是機遇,也是挑戰。特別是對經濟實力薄弱和科學技術比較落後的發展中國家,面對全球性的激烈競爭,所遇到的風險、挑戰將更加嚴峻。
進入九十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帶來的負面影響日益顯現:
首先,經濟全球化使全球經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勢態更加顯著。由於各國經濟的相互依賴性空前加強,導致了任何一國的內部經濟不平衡都會引發外部經濟不平衡,進而影響到與其具有密切經濟關系的國家,最終不同程度地「傳染」給所有國家。兩年前的泰國貨幣危機很快波及整個東南亞以及韓國和日本,形成嚴重的地區性金融危機,隨後又蔓延到俄羅斯及拉美地區,引發了全球范圍的金融動盪,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
其次,經濟全球化使各國的經濟主權、特別是財政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這種挑戰有的是經濟主權的「主動」讓步,包括世界貿易組織的歷次減讓關稅和貿易自由化談判,以及一些國家為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援助而被迫進行的「經濟調整」等。還有的則是跨國私人經濟力量對各國經濟主權的干擾。其中最為典型的例子是跨國公司和國際游資。聯合國貿發會議的統計表明,目前世界生產總值的1/3、世界貿易額的2/3、世界對外直接投資的90%都是由跨國公司創造的,而它們的戰略目標卻極少同東道國長遠經濟規劃一致,從而對東道國的經濟政策產生消極作用。許多國家的經驗都表明,在匯率動盪時期,跨國公司常常是大規模貨幣投機的主要責任者。同時,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資本賬戶逐漸開放,資本管制的有效性不斷下降,為國際游資的沖擊打開了「方便之門」,使不少國家飽受外來資本沖擊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