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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雙責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0-20 23:21:28

A. 什麼是經濟責任制

你好
經濟責任制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它是一種責、權、利相結合,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的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

B. 什麼是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其特定職務而應履行、承擔的與經濟相關的職責、義務,而不是指當事人對其與經濟相關的職務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或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經濟上的後果(如經濟上的賠償、補償)等。該責任有以下特徵:

一、該責任是一種職責或義務。這里責任的真正含義應當是當事人在特定的社會生活中所負有的特定的職責或義務,而不是當事人的行為應當承擔的特定後果。

二、該責任是與職務相關的職責或義務在社會生活中,當事人應當承擔或履行的職責或義務有多種,而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是基於當事人擔任特定的職務而應當承擔或履行的法定或約定的職責或義務,與職務無關的其他責任或義務不在該責任的范疇之中。

三、 責任是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基於當事人特定的職務而產生的職責或義務同樣很多,包括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和與經濟無關的職責或義務(如政治上的職責或義務等),經濟責任審計中經濟責任所包含的是當事人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

四、 該責任是當事人應當承擔或履行的職責或義務。對於一個單位來講,由於法定或約定的職務、分工,每個人應當承擔或履行的職責或義務都不同,而經濟責任審計是針對特定的被審計人進行的,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應當是其應當承擔或履行的法定或約定職責或義務。經濟責任審計只評價被審計人的責任,而對其他人的責任一般不作具體評價。

C. 什麼是經濟職責

經濟職責,也就是經濟責任,是指以金錢為責任標的。基於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為約定經濟責任 與 法定經濟責任。法定中的經濟責任有很多,根據法律調整的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公法中的經濟責任和私法中的經濟責任。

私法中的經濟責任主要有這幾種,即「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定金、訂金、押金(保證金)、滯納金」。
1、補償金的適用不以當事人的過錯為前提原則,主要是基於公平原則的客觀原因(實際需要)而適用;適用情形一般都有法律規定。
2、賠償金的適用恰以當事人的過錯為前提原則,「過錯-損失-賠償」是民法主要責任原則(民法以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為例外);賠償不具有獎勵性。
3、違約金的分類種類很多,基於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無論是法定性違約金還是約定性違約金,法律對它們的適用都有嚴格的限制性,這主要體現了私法領域(平等主體之間)不具有懲罰性的法理學理論;限制平等主體之間通用約定(契約)形式剝奪相對方的平等主體地位、身份等。如「約定當你還不了債就 做我的奴隸;」
4、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定金的適用於定金罰則。
5、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押金實務中也稱保證金,用作抵押的錢。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則押金應予以退還。
7、「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是行政強制執行之一執行罰的一種。而私法領域中約定的滯納金其實質只能按違約金的適用情形適用。

D. 什麼是經濟責制實行經濟責任制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經濟責任制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它是一種責、權、利相結合,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的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

中國股份制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是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將公司、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總指標加以分解,層層落實到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及職工個人的經營管理制度。

責,是指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由此所擔負的生產工作責任。主要包括計劃規定的生產任務和履行經濟合同承擔的經濟責任。使用各項資金承擔的經濟責任,對生產經營成果承擔的經濟責任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的每個崗位,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的生產工作責任及經濟責任都應有明確規定。

權,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相應享有的經濟權力以及由此而在生產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決策權力。主要包括:一定的生產計劃權、資金使用權、物資支配權以及人事管理權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享有的各種權力,不但應與其承擔的責任相適應,而且應具體通過他的生產工作崗位來行使。其權力范圍和大小也應由其工作崗位的性質來決定。

利,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取得的經濟效果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所得到的經濟利益的形式一般有兩種,即工資和獎金,其主要形式是獎金。工資獎金都是按勞分配的具體實現形式。

(一)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核心部門制度
現代國家日益趨向於混合經濟、後現代主義、經濟自由和經濟民主化和合作主義,這使得國家法律模式越來越趨向於公私混合型,越來越注重對組織的協調與促進,注重對組織內部行為的管理與鉗制,經濟責任制正是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前提下,成為政府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手段。在公有國家內,經濟責任制與國家所有權緊密融合,使得其以法律的形式來實現,公有國家的特性使得其法律不斷地對組織加以宏觀和微觀的調控管理,經濟責任制正是在這一前提下與經濟法完全融為一體。經濟責任制本身是在經濟法的理論、原則和價值觀上建立起來的,它在公有社會內部,以制度的建設,實現了經濟法的理念,它是公有社會中經濟法的核心制度。

之所以說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核心制度,是由於:
第一,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上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制度體現。責權利相統一作為經濟法上的核心原則,強調經濟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受國家強制力的評價性,強調責任的重要性。各經濟法主體對國家、對社會都負有義務(責任),必須首先盡責,責字當先。這一原則能夠集中反映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能夠全面體現國家的經濟政策,它明確解釋了經濟法的本質,使之與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區別開來,使經濟法成為一個有著顯著獨立標志的法律部門。

經濟責任製作為經濟法的核心制度,作為經濟法的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體現,它不僅僅是描述性的,從根本上而言,經濟責任制的所有法律規范都要基於原則性法律規范來建立。當下級法律規范同上級法律規范相沖突時,應當遵循上級法律規范。

不可否認,經濟法在其產生過程中,存在著不同的源頭,在私有國家內部,經濟法出現的根本動機是維護公平競爭,保持自由的市場制度,限制壟斷對於經濟的消極影響,無論是美國的「謝爾曼法」還是德國的限制卡特爾法律規范的出現,其目的都是在於實現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在公有國家內部,經濟法出現的動機則是實現經濟管理的有序化,實現國民經濟管理的科學化。盡管,一度在私有國家內,凱恩斯主義主張的國家干預使得經濟法能動的實現國民經濟管理有序化,但是事實證明,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基礎條件,對於任何一種經濟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從「戰時經濟法」、「統制經濟法」到「復興經濟法」的發展,直至近日世界的經濟合作主義,平衡協調的經濟法的出現,市場制度對於國家和法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經濟責任制無論是在公有還是私有社會,都是以市場為基礎的。在私有國家內部,經濟法的核心原則體現為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而在公有國家,由於國家所有權的發達,使得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成為經濟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則,因而經濟責任製作為這一原則的體現,成為公有國家經濟法的核心制度。

可以說,經濟法的不同源頭使得經濟法在不同經濟制度下體現出不同的側重點,從而使得經濟法的核心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在公有國家內,強調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核心制度,並不突出經濟法的國家干預性,而恰恰相反,我們認為,將經濟責任製作為經濟法的核心制度,正是通過對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納入法制軌道,實現對公有組織的有效約束,使之與市場經濟相融合,實現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公平和自由的競爭。因而,在公有社會中,經濟責任制同維護公平競爭法律制度之間是相互促進和相互聯系的,通過在具體法律部門上的促進,使得經濟法的兩大原則並行不悖,共同實現經濟法作為市場基本法的使命。

第二,經濟責任制是與現代法律的發展趨勢相一致的,是與經濟法的出現及其調整對象緊密吻合的,它從根本上反映了經濟法的精髓所在。

傳統理念中的法律,實質上是在國家(政府)--私人之間的二元世界中建立起來的邏輯清晰、層次分明的"歐幾里德式"的演繹體系。公法與私法的分野極為清楚,從羅馬法以來,由私法中發展出來的近代法律體系,試圖採用"類科學"性質的法律體系來完成對社會事實的詮釋,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隨著企業組織規模的擴大,組織越來越成為在國家和個人之間異化物,組織的發展迫使國家和個人的傳統權利受到限制,組織對於個人的權利實現了限制,對於國家則越來越具有對話的能力[24]。組織的發展顯然突破了傳統法律的公-私的二元結構,打破了傳統法律部門的結構,法律體系內部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就是這一趨勢的典型表現。

組織的擴大使得經濟法的出現成為必然,國家對於組織的態度,從限制和管制發展到今天的合作和引導,更為重要的是,組織的發展直接推動了組織管理的發展,使得傳統法律中的以個體為基礎,實現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調整的法律制度不得不轉向以前從未涉足的組織內部法律關系的調整上。國家的角色的分離,政府對於經濟效益的追求,經濟管理的必要性和科學化的要求,使得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根本任務是保證經濟民主與促進競爭,其精髓在於對國家管理和參與經濟的有序化控制,規范政府經濟行為,防止濫用職權」。經濟法的視野也在不斷的擴大,經濟法一開始是作為對組織的鉗制的手段出現的,隨著人的認識和社會、經濟生活和法律制度的發展,使得經濟法對於國家這個最大組織的行為進行調整。可見,理解組織的發展,是理解經濟法的關鍵。

組織的出現是與經濟的發展,與專業化、分工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本世紀以來,組織出現了更為復雜的變化,即專業化和分工的進一步加強和組織一體化的出現,這以貌似矛盾的兩個趨勢,正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專業化和分工提高了勞動效率和經濟效益,而組織一體化則節約了市場上的交易成本。這兩個趨勢實質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分工和專業化的趨勢,使得人的角色化和職業化更為突出;而組織的一體化使得其組織管理更為復雜,現代管理學從它產生至今已經經歷的兩次革命就典型的說明了這一點。經濟責任制是同這兩個趨勢緊密相連的。分工和專業化使得經濟責任制越來越強調責任的角色化,它實質上意味著將法律責任概念逐步實現積極化,依據不同職位和不同角色來確定職責,是法律對社會生活發展的一個回應。而組織的一體化則使得對組織管理關系的調整不僅僅局限於獨立的法律主體內部,組織一體化、關聯公司、集團公司、聯營企業和跨國企業雨後春筍般的出現,使得單純依賴於法人制度來確定組織這一原則力不從心,對這些組織體的法律調整,經濟責任制的出現就是必然的。而經濟責任制對這些組織的調整,正是在經濟法的理念下完成的。

應當認識到,分工與專業化和組織一體化的進程,是合而為一的,任何對其偏頗的理解都是對現代經濟生活的一種片面的理解,由此出發,市場同政府、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是密不可分的,經濟責任制正是在這意義上,是以市場為基礎而不是排斥和不兼容的。

公有制國家出現,一開始就注意到了組織的這一特性,它沒有採取私有社會那種將組織的發展與擴大視為洪水猛獸,對之採取一種又恨又愛的態度,而是自然的將其納入了國家所有權的范圍,因而經濟法基於它對組織管理關系的調整,自然而然的形成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對其加以調控,由此使得經濟責任製得到了發展,並成為經濟法的核心部門法律制度。

第三,經濟責任制是克服激勵困境的重要途徑,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在經濟法的組織管理關系的調整中居於核心地位,由此決定了它在經濟法中的地位。

經濟責任制以組織管理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在公有組織內部以及公有組織之間實行經濟管理,這一目標的實現有賴於激勵手段的完善和發展。激勵在廣義上與管理是一致的,它是通過一定機制來對人的行為加以引導,良好的激勵對於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是不可缺少的,「激勵因素無所不在,承認它也罷,不承認它也罷,它總是在無聲無息地影響著經濟系統的運轉」。對於既定經濟制度而言,自覺的避免和消除不利的激勵因素,採取和創制有效的獎懲制度,對於經濟效益以及經濟個體熱情和積極性、創造性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

激勵問題的出現,從根本上來說是與個人主義相聯系的,它是由於個人對於私人目標或利益追求所導致的。因而,在公有國家出現之後,經濟個體經濟利益與經濟目標的沖突往往使得組織利益與目標得不到實現,因而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來實現對經濟個體行為的引導,就是公有國家經濟生活中所要面臨的首要問題。激勵與管理的統一性,使得經濟責任制在公有國家的經濟管理中居於核心地位。

對於激勵,我們認為,有必要在更為廣泛的意義上來理解,激勵的提出和研究,往往局限於管理學和經濟學中,因而經濟激勵往往局限於競爭性組織之中,我們認為,經濟激勵從根本上而言,是與組織和管理相連的,因而對於政府的經濟管理而言,經濟激勵同樣是極為必要的。對於我國這個行政屬性極強,政府的經濟管理無從約束的國家而言,通過有效經濟激勵來實現對政府行為及其成員行為的引導不僅有重要的意義,更是進一步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良性制度變遷的必備條件。

公有國家存在著激勵困境,它是指在國家所有權的實現方式中,國家所有權的自益性權利和共益性權利不相兼容,它實質上表現為競爭性組織的獨立性問題,即國家實現其共益權目標,則對競爭性組織的鉗制加強,反之,若實現其自益性權利,則勢必應當放鬆對競爭性組織的約束,而競爭性組織的管理往往類似於官僚層級組織,因而,經濟效益無從體現,競爭性組織往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勢必是對國家所有權中自益權的侵蝕,使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無從實現,同時導致資產的流失。這就意味著,國家作為所有者和經濟管理者的自益性權利和共益性權利在通過單一行政約束機制實現國家所有權方式中存在反比關系,以相互犧牲為代價。在宏觀上,則形成「國有企業資金陷阱」,它又表現為政府、銀行和企業三者連帶關系的惡化,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因而,使得經濟改革僅僅是一種增量式改革。激勵困境,實質上是理解公有國家的種種弊端,以及經濟制度變遷特性,和國有企業的「軟預算約束」的關鍵所在。其根源在於政府經濟管理行為方式不合理,沒有相應的制度建設來實現對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約束,沒有相應的分權式資源配置方式作基礎,這兩個基礎條件的缺乏,使得公有國家激勵制度不能實現對經濟生活的有效調整。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中所出現的「一統就死,一放就亂」,國有企業獨立經營權的難以實現,國家不得不採取「粗放式增長」、「通貨膨脹式增長」等等現象,其根源也就不難理解了。

(二)經濟責任制同各經濟法法律部門的關系
作為經濟法的核心法律制度,經濟責任制同其他經濟法律部門之間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可以說,經濟法的每一個法律部門及其下屬的法律規范,都包含有一定的經濟責任製法律規范或其因素。

第一,經濟責任制同國家所有權之間的關系。國家所有權實現方式從根本上而言,是經濟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涉及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無論是既有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改革,還是依法掌握特定國有資產的機構,企業與其它主體合資經營公司企業,都離不開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制度」。同時,在國家所有權制度內部,國有資產的經營形式等法律規范就是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所謂資產經營形式,是指用以落實企業法的規定,具體規范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保障雙方權益的企業經營國有資產的責任制形式」。國家所有權的管理和實現要依賴於經濟責任制,國家所有權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它不能在法律僅僅保護其對於財產的「支配權」的基礎上自己實現組織管理關系安排,因而它必然依賴於經濟責任制對於組織管理關系的調整。因此,國家所有權制度成為經濟法的法律部門也是必然的。

國家所有權制度同經濟責任制是不可分離的,任何離開經濟責任制的國家所有權必將出現種種官僚主義、內部人控制等等弊端。權力腐蝕人,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蝕人,在國家所有權制度內,由於國家作為一個擬制體,它在現代國家必然依賴於科層制度(官僚制度)來實現,因而,無論是對於代表所有權的政府,還是享有經營權的競爭性主體,都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趨勢,因而,要實現國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對這些組織加以約束。經濟責任制將責任放在第一位,強調法律上受強制的義務。因此,國家所有權與經濟責任制是相輔相成的,是表裡的關系。

第二,經濟責任制與經濟管理制度的關系。經濟管理制度是經濟法的重要制度,在政府已經日益參與經濟調控和直接經營的今天,試圖恢復純粹的自由主義是不可能的,現代各國均採取了「混合經濟」。國家採取主動式的經濟管理也是經濟法的根本所在,而國家一旦採取了主動介入的態度,就不可能回頭。因而,經濟管理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政府經濟管理的理論依據在於「市場失靈」,但是,政府參與經濟管理,並不意味著它必然能夠將經濟管理好,同時,政府的經濟管理並不能代替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政府同市場應當是互補的。政府官僚機構的特性,決定了它不能自然而然的以經濟效益作為經濟管理的目標。

應當看到,經濟法中的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其中有關經濟管理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構成了經濟責任制中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我國的既有法制中,這部分的規范往往是通過行政法來實現的,因而,在經濟改革不斷深入的同時,經濟責任制的確定是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E. 什麼是經濟責任制

經濟責任制是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將公司、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總指標加以分解,層層落實到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及職工個人的經營管理制度。

責,是指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由此所擔負的生產工作責任。主要包括計劃規定的生產任務和履行經濟合同承擔的經濟責任。使用各項資金承擔的經濟責任,對生產經營成果承擔的經濟責任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的每個崗位,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的生產工作責任及經濟責任都應有明確規定。
權,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相應享有的經濟權力以及由此而在生產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決策權力。主要包括:一定的生產計劃權、資金使用權、物資支配權以及人事管理權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享有的各種權力,不但應與其承擔的責任相適應,而且應具體通過他的生產工作崗位來行使。其權力范圍和大小也應由其工作崗位的性質來決定。
利,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取得的經濟效果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所得到的經濟利益的形式一般有兩種,即工資和獎金,其主要形式是獎金。工資獎金都是按勞分配的具體實現形式。

F. 什麼是經濟責任制,它的企業中所起到的作用與與影響

經濟責任制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它是一種責、權、利相結合,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的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中國股份制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是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將公司、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總指標加以分解,層層落實到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及職工個人的經營管理制度。責,是指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由此所擔負的生產工作責任。主要包括計劃規定的生產任務和履行經濟合同承擔的經濟責任。使用各項資金承擔的經濟責任,對生產經營成果承擔的經濟責任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的每個崗位,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的生產工作責任及經濟責任都應有明確規定。權,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相應享有的經濟權力以及由此而在生產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決策權力。主要包括:一定的生產計劃權、資金使用權、物資支配權以及人事管理權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享有的各種權力,不但應與其承擔的責任相適應,而且應具體通過他的生產工作崗位來行使。其權力范圍和大小也應由其工作崗位的性質來決定。利,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取得的經濟效果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所得到的經濟利益的形式一般有兩種,即工資和獎金,其主要形式是獎金。工資獎金都是按勞分配的具體實現形式。

G. 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直接責任,經濟責任誰能幫我詳細解釋這些,最好舉例子

1、刑事責任——是指觸犯刑法,依照刑法進行追究責任的。比如:某人將他人達成輕傷,按照刑法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責任——因違反民法有關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前面的例子 「某人將他人達成輕傷」,因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應賠償他人醫療費、誤工費等,就是民事責任。
3、直接責任——因其行為直接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應負的責任。比如:某人將他人達成輕傷,他人的傷害是由某人的直接行為引起的,其負的責任(刑事、民事)的就是直接責任。
4、經濟責任——是指以給付金錢為承擔責任形式的責任。比如:甲購買乙手錶,為保證成交談好價格後,為確保能買到表,乙支付甲100元定金。但過了兩天,甲不同意買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甲應雙倍返還定金(即還200元),甲負的責任就是經濟責任。

H. 經濟責任是什麼它和經濟法律責任又有什麼區別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其特定職務而應履行、承擔的與經濟相關的職責、義務,而不是指當事人對其與經濟相關的職務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或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經濟上的後果。

I. 經濟責任是什麼

一、經濟責任主要是以金錢為責任標的;基於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為約定經濟責任 與 法定經濟責任。
二、法定中的經濟責任有很多,根據法律調整的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公法中的經濟責任和私法中的經濟責任。
1、公法中的經濟責任主要有這三種:罰金、罰款、滯納金。
2、私法中的經濟責任主要有這幾種,即「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定金、訂金、押金(保證金)、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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