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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由什麼為指導

發布時間:2022-10-20 22:24:50

❶ 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中辦發2019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省、市、縣各部門和單位對內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對內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促進履職盡責和擔當作為,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9〕45號)、《關於加強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若干措施》(粵辦發〔2021〕3號)、《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5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0大具體變化

變化01 強調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019版新規在第一條制定本規定的目的中,增加了部分描述,強調「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促進領導幹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體現了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根本性要求。

變化02 適應國家審計管理體制改革

在本次修訂中,結合國家審計管理體制改革,將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能職責進行了明確。且「審計委員會」在全文出現了10次、「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出現了30次,重要程度可見一斑。

變化03新增指導思想

在新規定第二條中,新增經濟責任審計指導思想,要求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經濟責任,客觀評價,揭示問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變化04重新定義經濟責任

在新規定第三條中,將經濟責任由2010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重新定義為「對其管轄范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新定義層次和內容更為豐富。

變化05強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新規定第五條「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規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幹部離任後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加強了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監督管理,對於提高審計效果、加強審計整改和審計成果應用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變化06加強紀律保障

新規定第七條中增加「對有意設置障礙、推諉拖延的,應當進行批評和通報;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變化07聯席會議擴容7

新規定第十條「聯席會議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機構編制、審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召集人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聯席會議在同級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增加了機構編制、財政、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明確召集人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

變化08提出分類管理,明確審計全覆蓋

新規定第十二條新提出了「根據幹部管理監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推進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

變化09明確項目計劃管理程序

新規定第十三條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制定的程序進行了修訂,按照「組織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徵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意見→提交同級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的程序擬定;

新增第十四條對計劃剛性約束的條款,強調「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新增第十五條領導幹部遇有被採取強制措施、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況,經批准後終止審計。

變化10重新界定審計內容

新規定第十六條對審計內容總要求調整如下:

審計基礎:應以「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

審計重點:將原規定中「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調整為「以領導幹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

審計依據:將「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調整為「依規依法確定審計內容」,與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總體要求相適應。

新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分別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和黨政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審計內容做了調整,主要新增三方面內容:一是新增「經濟風險防範情況,民生保障和改善情況,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審計」;二是新增「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三是新增「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新規定第十九條重新修訂了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審計的內容,包括八方面的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運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財務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風險管控情況,境外資產管理情況,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六)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七)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變化11規范審計通知書送達程序

新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審計通知書須「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有關單位」;同時刪除了「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進一步規范了審計通知書送達程序。

變化12細化審計公示要求

新規定第二十四條進一步細化明確「審計組應當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變化13擴大意見聽取范圍

新規定第二十五條增加「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還應當聽取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增加「及時了解與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考察考核、群眾反映、巡視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調查、案件查處結果等情況。」

變化14強調審計監督整體效能

新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責任審計應當與其他審計的統籌協調,科學配置審計資源,創新審計組織管理,推動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建立健全審計工作信息和結果共享機制,提高審計監督整體效能。

變化15審計報告程序重大調整

新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對審計報告的程序進行了重大修訂,包括:

①要求「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而不是先向被審計對象徵求意見。

②明確了審計報告內容「一般包括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主要業績、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建議等內容」。

③徵求意見主體升格為「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而不是原來的審計組。

④明確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進行「審定」,而不是原來的「審議」。

變化16報告申訴程序重大調整

新規定第三十七條對報告申訴程序進行了重大調整: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成復查工作小組,並要求原審計組人員等迴避」,取消了原規定中30日作出復查決定的程序,即針對申訴必須啟動復查程序;要求「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報審計委員會批准後作出復查決定」,由原來的復查、復核兩級申訴調整為一級申訴,明確「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變化17優化責任界定種類、范圍

①新規定對經濟責任界定由原規定的三類「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調整為兩類「直接責任、領導責任」。

②六類承擔直接責任的情形:

(一)直接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三)貫徹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新增)

(四)未完成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目標責任書等規定的領導幹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新增)

(五)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其他行為。(新增)

③五類承擔領導責任的情形:

(一)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

(二)違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規定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新增)

(三)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新增)

(四)疏於監管,未及時發現和處理所管轄范圍內本級或者下一級地區(部門、單位)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新增)

(五)除直接責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後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行為。

變化18強調「三個區分開來」

新規定第四十三條要求在審計評價時,「應當把領導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要「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領導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變化19整改報告歸入領導檔案

新規定第四十四條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檔案」,與原規定相比,增加了整改報告歸入領導幹部本人檔案。

變化20強化審計結果應用

新規定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條分別對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有關主管部門、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結果的應用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本次修訂將審計結果應用單獨成章,由此可見對審計結果應用的重視程度。



❷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哪些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按照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成如下幾類: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3.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由什麼為指導擴展閱讀:

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領導幹部施展才幹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但同時也向我們的幹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

2.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范幹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於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於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於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

3.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了前後任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

❸ 什麼是經濟責任審計哪些考察對象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一類是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千部;

二類是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包括地方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千部);

包括的理由:地方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實務操作中,與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類似,故將其納入黨政工作部門的范疇.

三類是國有企業(含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

❹ 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是為了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制定的准則。是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通過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的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的經濟活動,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監督,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的審計活動。通常由企業委派的總經理或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經濟責任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和意義
經濟責任審計目的主要在於根據區別出經濟責任人在職期間所在本單位部門經濟活動中需要負有的責任,能夠為組織人事部門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對經濟責任人考核提供可以參考的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通常有兩點,分別是:
1、對幹部的正確評價有利、對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有利;
2、對揭露懲治腐敗行為有利、能夠促進單位的廉政建設和規范幹部們的工作職能。

❺ 什麼是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五)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三)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對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 本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 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此外,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還應當關注領導幹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❻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3.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一;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准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二;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准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三;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著被審單位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如會計資料)的真實公允性的一種看法。本書第四章將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四;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來確定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憑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說,審計就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鑒定、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❼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職責是什麼

你好。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
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10】32號)有如下規定: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與同級審計機關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合署辦公,負責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為同級審計機關的副職領導或者同職級領導。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今後,若有什麼大方向的問題可查此法。不要道聽途說。
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亦會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其制度,進而細化其職責。如我所在地區的聯席會議制度規定如下,供參考。
二、聯席會議的職責是:商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協調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的工作,通報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及利用審計結果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 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組成,並各派一名領導和一名幹部分別出任聯席會議成員和聯絡員。
四、聯席會議成員職責
一代表其所在單位參與聯席會議研究、決策的事項。
二協調、溝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三代表其所在單位向聯席會議通報與經濟責任審計有關的事項。
五、聯絡員職責
一協助其所在單位的聯席會議領導成員的工作。
二整理其所在單位與經濟責任審計有關的資料。
三按照其所在單位的聯席會議領導成員的指示,負責日常與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聯系,溝通情況。
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中的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各派出一名領導,作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負責召集聯席會議成員召開聯席會議。
七、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聯席會議有關事項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處。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根據聯席會議召集人的指示,通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領導召開會議。
(二)草擬經濟責任審計業務規範文書。
(三)草擬聯席會議有關文件。
(四)對外解答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咨詢。
(五)負責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絡員的聯系、溝通。
(六)建議聯席會議研究內容。
(七)草擬每年經濟責任審計總結。
(八)組織對各區、縣級市和市屬各單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檢查。
(九)指導各區、縣級市聯市會議辦公室工作。
(十) 承辦聯席會議成員臨時交辦的工作。
八、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
(一)市紀委、市監察局
⒈ 市紀委參與組織召開聯席會議。
⒉應市審計局或市國資委的請求,協同查處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重大違紀問題。
⒊在實施審計之前,向市審計局或市國資委通報被審計的領導幹部(人員)有關情況。
⒋在辦案工作中需要對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報經聯席會議確定後,由市委組織部委託市審計局實施審計。
⒌利用審計結果,對市審計局或市國資委移送的黨政領導幹部及企業領導人員的違紀案件進行立案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回復市審計局或市國資委。
⒍在聯席會議上通報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
⒎指導、檢查、監督區、縣級市紀委、監察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二)市委組織部
⒈每年10月底前,向聯席會議提出下一年度市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意見,經同年11月的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後,作為下一年度的委託建議,由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列入下一年度的審計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⒉向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制發對市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委託通知書。
⒊因幹部管理和監督工作需要臨時增加的審計項目,商市審計局、市國資委按規定程序實施。
⒋負責向省委組織部建議審計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檢察院檢察長等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
⒌向聯席會議通報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經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調任、轉任、轉崗、免職、退休的具體情況以及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
⒍指導、檢查、監督區、縣級市黨委組織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三)市人事局
⒈向聯席會議通報政府任免的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經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調任、轉任、轉崗、免職的具體情況。
⒉指導、檢查、監督區、縣級市人事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四)市審計局
⒈根據聯席會議確定的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年度計劃和市委組織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委託通知書,組織實施審計工作。
⒉與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共同協商臨時增加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
⒊根據經聯席會議確定的市紀委、市監察局在辦案工作中提出對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委託建議,組織實施審計工作。
⒋向市委組織部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並抄送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⒌向聯席會議通報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
⒍對承辦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社會審計組織、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進行指導、監督。
⒎提出年度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經費預算。
⒏領導區、縣級市審計局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⒐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市財政局
⒈審核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經費預算。
⒉保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所需經費。
⒊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經費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⒋協助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所在單位有關的審計資料。
(六)市國資委
⒈每年10月底前,向聯席會議提出下一年度其管轄的政府授權經營的企業集團公司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意見,經同年11月的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後,作為下一年度的委託建議,由市委組織部委託,由市審計局列入下一年度的審計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審計。
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市委組織部委託或由市國資委安排組織未委託市審計局審計的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
⒊與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共同協商臨時增加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
⒋向市委組織部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並抄送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⒌向聯席會議通報企業領導人員經審計後調任、轉任、轉崗、免職的具體情況。
⒍提出年度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經費預算。
⒎協助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所在單位有關的審計資料。
⒏指導、檢查、監督區、縣級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執行。

❽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思想包括

服務大局,促進政策落實
合理安排審計項目,提升服務發展大局的質量。一是突出對各單位各部門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相關要求的審計,把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三公」經費、會議費和培訓費等支出的情況納入審計監督范圍,促進中央相關要求的貫徹落實和工作作風轉變,積極發揮審計機關在反對「四風」以及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方面的監督作用。二是加大對領導幹部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重要部署、重大經濟決策情況的審計力度,關注領導幹部經濟決策權、政策執行權、經濟管理權和資金使用權的行使情況。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債權債務的增減變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運行,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效益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三是針對群眾提出的「熱點」、「焦點」問題交答卷,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教育、醫療、政府投資等「民生熱點」領域,優先安排項目審計,並配套跟進一系列督促整改措施,幫助這些「熱點」單位及時改進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受到被審計單位和群眾的好評。
(二)突出重點,增強領導幹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
一方面引入績效審計理念,加強對資金使用、政策執行等效果的監督和評價,關注領導幹部在履職盡責方面是否辦實事、有實效,是否有漏洞、守規章,加強任期績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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