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解散員工怎麼補償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每年補償 1 個月職工個人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反之,即未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進廠(公司)工作開始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發一個月的工資,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1、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2、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綜上,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是經濟補償金,公司解散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方式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來確定,其次是公司無力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員工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㈡ 公司突然解散員工賠償標准
公司突然解散員工賠償標准如下:
1、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解散員工不賠償怎麼辦
公司解散員工不賠償處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可以和對方協商進行處理;
2、當事人可到單位所屬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㈢ 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標准
一、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1、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標准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沒簽訂勞動合同,還要承擔雙倍工資賠償,未交社保,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麼情況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
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具體如下: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㈣ 最新解散員工賠償標准
最新解散員工的賠償標准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法沒有簽合同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勞動法沒有簽合同辭退員工的賠償如下:
1、如果是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且被單位違法辭退,則可以享受到勞動賠償金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沒工作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6個月到1年的算一年,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㈤ 公司解散員工賠償多少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年限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計算(從2008年1月1日起),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計算。反之,即未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進入公司工作開始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同時公司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發一個月的工資,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㈥ 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標准
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標准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沒簽訂勞動合同,還要承擔雙倍工資賠償,未交社保,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什麼情況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
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具體如下: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㈦ 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因企業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 勞動關系 , 經濟補償金 從 2008 年 1月1日起每年補償 1 個月職工個人前12 個月的平均 工資 ,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反之,即未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進廠(公司)工作開始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 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 解除合同 ,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發一個月的工資,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 勞動合同 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無力支付賠償怎麼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1、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 清算 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 企業清算 組織確認,或者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 勞動爭議處理 機構查實的; 2、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三、欠薪保障金的墊付范圍包括: 1、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2、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墊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合並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墊付的月工資標准和經濟補償金標准均最高均不超過被拖欠時的本市月 最低工資標准 。 因此,不僅是企業自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還是企業因自身原因解散等情況都將需要向相關工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這在法律上是受到保護的。同時,勞動者若是並未受到補償金的發放,應當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溝通無果後可以請求勞動仲裁。
㈧ 企業解散員工賠償金計算方法
企業解散的,不需要給員工給付賠償金。企業解散的,勞動合同應當立即終止,然後向員工給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進行支付,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當按照一年計算;工作時間未滿六個月的,應當支付半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㈨ 最新解散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最新解散員工 賠償標准 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用人單位提前 解除勞動合同 的,員工們有權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 經濟補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協商不成,員工可依法向單位所在地或 勞動關系 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二、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單位因 勞動合同 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准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解散勞動合同什麼時候終止 是不是說公司解散一旦啟動,勞動合同就當然終止呢?這並不盡然,因為公司解散需要經過 清算 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公司清理的 債權債務 中應該包括職工的 「勞動債權」,如職工的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費、經濟補償金、一次性 工傷 補助金等法定應付款項,而且上述 「勞動債權」是優於國家稅收和其他債權清償的。只有當公司經過必要的清算程序後,公司才能依法注銷。而一旦公司注銷,那麼公司就產生法律上的人格消滅,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消滅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護。因此 勞動合同終止 必定是在 公司清算 過程中,選定合適的時間進行。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終止理應被認為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因此在公司啟動解散程序時,公司應該在公告 債權人 的同時,通知全體職工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及相應安排。 用人單位需要提前解散的,則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此時就是不允許解散。當然,提前解散意味著就會提前終止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這個時候並不是因為員工過錯導致的,所以單位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員工做出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