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事經濟糾紛有關拘留15天的法律,如法院判決的償還債務與事實不符,我可以拒不執行嗎
1、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但對於生效的法院判決應當按判決內容執行。
2、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對判決內容提出異議的不會影響執行。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Ⅱ 經濟糾紛涉案金額多少能被拘留15天
經濟糾紛沒有拘留,但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述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Ⅲ 經濟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一班拘留多少天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拘留,不超過15日為限。司法拘留法律沒有規定次數限制。但司法慣例認為,同一行為一般只給予一次司法拘留。如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新的情節,法院一般不再司法拘留,但是刑法上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Ⅳ 民事經濟糾紛能拘留嗎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民事案件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依法可以將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先行審理。這需要根據具體按時間來判斷是否判刑。如經濟案件的民事糾紛,被告即使沒有賠償能力也是不能轉化為刑事案件的,國家一再立法禁止將民事糾紛用刑事手段解決。即使可能拘留也只是民事上強制措施的一種,和刑罰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是故意傷害罪,就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如果對方不立案,一是可以找當地檢察院,要求其督促公安機關立案;一是可以向當地紀委反映情況;二是可以向當地監察部反映,還可以打行政效率監督電話投訴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Ⅳ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逮住被執行人最多可以拘留多少天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2.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3.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Ⅵ 民事經濟糾紛會不會拘留
民事經濟糾紛是會拘留的。因為民事糾紛而產生民事訴訟的話,訴訟的當事人是有可能被司法拘留的。如果拒不履行其民事判決、裁定的話,所犯涉嫌犯罪的是可能被進行刑事拘留的。司法拘留本身是一種懲罰措施,刑事拘留則是一種強制的措施。
法律分析
在涉及到經濟糾紛涉也就是金錢方面,大部分人都不會對此善罷甘休的,當事人在面對對方欠債不還的時候大多數人會通過使用法律的途徑來維權。在解決經濟糾紛方面的途徑與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仲裁與民事訴訟是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如果發生爭議的話,只能在仲裁或民事訴訟這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去解決。有效的仲裁協議是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的。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下,又或者當事人主動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其管轄權,這在國家相關法律上稱其為或裁或審的原則。行政復議與訴訟這兩種方式的選擇是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同規定,有的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也可以先去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的話再進行起訴;可是有的卻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情況是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來解決,需要由行政機關對其糾紛作出最終的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Ⅶ 經濟糾紛三個人申請執行了,法院可以拘留三個月嗎
司法拘留最多是15天,而且沒有新的妨礙司法活動的話,只能拘留一次,理論上15天到期以後可以續,但是最長是45天,三個案子。如果有新的情況可以重新拘留。
Ⅷ 經濟糾紛強制執行會拘留被告
一法院拘留是一般的司法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滿15天肯定要放人的;
二隻有那些有財產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的人才會被法院進行司法拘留;
三被執行沒有金錢償還能力的,可以用物品進行抵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