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分開審理具體什麼意思
可以,就算借款人處於詐騙的角度,詐騙了保證人,但是貸款人是作為不知情的條件下而借給借款人的,貸款人在在該借款合同成立中,並沒有惡意的存在,在借款合同成立的條件下,保證人就應有責任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你可以向法院起訴借款人還款,讓保證人為第三人。至於保證人對於借款人的詐騙一事另外立案,除非是借款人和貸款人合夥欺詐保證人。那樣合同就無效。只要合同有效就可以向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對了,在借貸合同里如果規定的保證人只承擔一部分貸款那樣的話,保證人只承擔其中保證人所保證的部分借款。如沒有寫明只承擔部分責任的,就承擔全部責任。要是有什麼還是不很清楚的可以發郵件給我[email protected]
『貳』 今天我接到武漢人民法院的電話叫我下午3點開庭,傳票什麼的都沒有
國家法律有規定對於傳票或者裁決書必須書面送達本人簽收。
如果本人無法親自簽收,可以由當事人一起居住的親屬簽收,或者採取公告等形式下達。不會通過電話通知當事人參加庭審。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
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叄』 經濟案件轉到市局了嚴重嗎
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案件轉到市公安局審查,意味著案件可能構成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法發〔2010〕22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准二》)。
《標准二》規定了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准。為切實做好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及時、准確打擊經濟犯罪,有效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現就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參照適用《標准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准二》的規定。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准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准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將在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對審判實踐中亟需的相關經濟犯罪定罪量刑標准作出具體規定。在此之前,擬通過有關工作會議、司法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對人民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加強指導,以不斷提高經濟犯罪案件審判水平,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依法懲處經濟犯罪工作的需要。
『肆』 經濟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區別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與刑事犯罪有以下幾點不同:
(一)立案的機關不同,一般來說,經濟犯罪由檢察院立案偵查,而刑事犯罪則是由公安機關;
(二)處罰力度不同,經濟犯罪的力度較大,不但要判處徒刑,還要處罰金;
(三)管轄機關不同,一般經濟犯罪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刑事犯罪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四)犯罪主體、客體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伍』 在我國,經濟犯罪案件由人民法院的哪個審判庭審理(C)經濟庭 民事庭 刑事庭
經濟庭與民事庭分別審理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和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而刑事庭一般審理的是涉及違反我國刑法,構成犯罪,需要對行為主體定罪量刑的案件,只要違反我國刑法,構成犯罪就應當由刑事庭根據我國刑法專司定罪量刑之職而不論其犯罪類型,因此,雖然經濟犯罪屬於經濟類案件,但其行為本身已經觸犯我國刑法,因此應當由刑事庭審理而非經濟庭或者民事庭
『陸』 經濟犯罪案件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哪些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葯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范疇。總的來說,經濟犯罪共有177個罪名。經濟犯罪罪名: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罪、假冒注冊商標罪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柒』 關於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解讀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與合法利益的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與合法利益的保護。
『捌』 庭審中法官明確知道了當事人有經濟犯罪嫌疑,而不理會.是否有責任
參照《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玖』 在我國經濟犯罪案件由人民法院哪個審判庭審
有刑事審判庭審判。
經濟犯罪案件屬於刑事案件,依法由刑事審判庭管轄。
但是,很多人可能會聽說過,法院有「第一審判庭」「第二審判庭」、第三、第四……,或者是「刑一庭」「刑二庭」……
上述這些,只是各法院給本院用以審判工作的房間編制的號碼,便於識別和安排審判工作,並沒有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