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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如何發展的

發布時間:2022-02-15 15:16:50

❶ 如何在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理解各國經濟法存在的差異性

1)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其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商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以及由商品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地位,它是獨立的,重要的法的部門。以下是經濟法、民法、商法的區別:經濟法民法商法用以宏觀調控用以微觀調控是民法的特別法縱向上下的法律關系橫向平等的法律關系

❷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經濟法產生:
哲學上:個人本位——社會本位
西方經濟學上:自由競爭——壟斷干預
制度經濟學:自由交換——產權界定
法律上:私法自由——社會法的干預
對象上:平等主體——弱勢群體
權利上:一般權利——特別權利
責任上:一般賠償——懲罰性賠償
事實上:自由行為——法律規定(的事實)

經濟法的發展:
1 私權的進一步社會化
2 公權的進一步民主化
3 平等公平的進一步實質化

❸ 簡述經濟法的發展歷史

按照歷史和邏輯的一致,經濟法的發展可以概括為由低到高的三個階段,
1、戰時經濟法。它於淺表層次和以野蠻的方式回應著不期而至的社會化要求,是初級經濟法。
2、危機對策經濟法。它是為應付經濟不景氣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機而被動制定的經濟法,具有相當的盲目性。
3、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它是以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較為成熟的經濟法。其形成的主要標志是經濟法據以解決社會經濟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已由干預、管制市場主體的自由意志和行為,轉向盡可能創造充分、適度、公平的競爭環境以維護這種自由上來。

❹ 經濟法是在怎麼樣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相當一部分中外法學家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礎部門。在不同國家中,根據其調整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經濟法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自由競爭、自由貿易在經濟生活中佔主導地位,對法律的要求是承認絕對所有權和契約自由,不需要國家干預經濟,因而也就不存在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概念和經濟法律。當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後,壟斷組織的出現及壟斷組織對經濟的壟斷,加深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自發的市場調節機制受到很大影響,國家必須放棄原來的「自由放任」原則,承擔起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進行宏觀調控等職能。為達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關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預,於是在20世紀初,就誕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法國另一名空想共產主義者德薩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並且發展了摩萊里關於經濟法的思想。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這部法律標志著資本主義國家直接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開始。進入20世紀以來,德國學者萊特在1906年創刊的《世界經濟年鑒》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1919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煤炭經濟法》,1923年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經濟法規。德國經濟法的實踐與理論對世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有很大的影響,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鑒德國的經驗,隨後,歐洲其他國家也開始使用經濟法這個概念。原蘇聯和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也很重視經濟立法,捷克斯洛伐克於1964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經濟法典。但隨著東歐形勢劇變,法律體系也隨之發生變化。
國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進行了大量的經濟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規。這些經濟法規以土地法和勞動法為核心,輔之以其他經濟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廢除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經濟立法的基礎上,開始制定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法。尤其是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由於工作重點轉移,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經濟立法得到迅速發展。 國逐步制定實施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破產法、商標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經濟法的概念
對於經濟法概念如何定義,國內外理論界爭論較大。西方國家的學者特別是對經濟法理論頗有研究的德、日學者中,大多數認為經濟法是經濟秩序法、經濟干預法,屬於公法范圍;但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屬於社會法性質。前蘇聯、東歐國家的學者中,大多數曾認為經濟法是體現國家意志的,調整國家與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間關系的法。
在 國,法學理論界較一致的認識是: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首先,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特徵構成一個整體,成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其次,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經濟法所調整的是具有經濟內容的物質利益關系;最後,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因為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和經濟活動眾多,經濟關系也是復雜多樣的,所以需要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共同調整,經濟法只調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於「一定經濟關系」的具體內涵, 國學者一度分歧較大,有主張經濟法綜合調整縱向(管理)和橫向(協作)經濟關系的,也有主張僅調整縱向或經濟行政關系的,還有主張以縱向關系為主兼及橫向關系的。如徐傑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陶和謙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與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楊紫垣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潘靜成、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和與管理、計劃密切相聯系的經濟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王榕、馬紹春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兼有商品性(財產)和行政性(權力)雙重因素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組織國民經濟中、國家在管理企業中、企業在內部管理中以及企業相互之間的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或者說,經濟法是以企業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等等。但隨著以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提出,對經濟法定義的認識正趨向一致。
根據經濟法伴隨市場經濟孕育,發展的歷史事實和實際作用,根據不同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宏觀性的共同特徵,根據市場經濟對經濟法的內在要求, 們可以對經濟法作如下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和干預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以上經濟法的定義可見,經濟法調整的一定經濟關系就是由國家對經濟進行協調、對市場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 們認為,協調與干預並列,范圍可更廣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間接調控、也可涵蓋直接管理,既可體現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特徵,也可適合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需要,更符合 國的實際情況。協調與干預並列,還可照顧到不同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法的共同特點,又可兼顧學術界的一般觀點。
三、 經濟法的特徵
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除具備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外,還有自己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性: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徵。作為上層建築的經濟法是直接反映經濟基礎、調整經濟關系的,因而它不僅要對各種經濟問題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必須直接體現、反映和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為經濟基礎服務。同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它同經濟關系有著更為廣泛和直接的聯系。
(二)綜合性:經濟法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規范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若干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對內經濟法律規范,又包括對外經濟法律規范。其次,在調整主體上,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既包括法人主體,也包括自然人主體,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還包括各種不同身份的個人。再次,在調整范圍上,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
(三)指導性:經濟法的指導性是通過經濟法規所具有的促進和限制兩種功能、獎勵和懲處兩種後果表現出來的。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和任務,制定不同的經濟法規。有的法規側重於限制,有的法規側重於促進,有的法規則兼而有之,來引導各項經濟活動走上正確的軌道。

❺ 經濟法的發展有何規律

經濟法產生背景問題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論題之一,然而,我國以往對該論題的探討存在標准不一、各行其是的缺陷,動搖了經濟法體系的根基。事實上,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只能是國家針對市場缺陷進行干預,謀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益協調共生的歷史產物。在此前提下,各國經濟法產生的具體歷史背景又不盡相同,中國的經濟法產生背景尤其復雜:一方面,市場經濟以及相應的私法精神不夠發達,另一方面,缺乏自律的干預又時有發生。

❻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當中,首先會受到國內政治環境的影響。同時也會受到國內經濟發展速度的影響。

❼ 如何在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

❽ 經濟法是如何調整經濟關系的

經濟法: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責權利效相結合原則:責即責任,義務,權即權力,權利,利是物質利益,效主要指經濟效益.四者關系:責字當先,權由責定,利由責生,效是中心。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等,社會組織,都要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盡責,享權,獲利.原則是經濟法中最基本的原則,是最能體現經濟法本質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方的法: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永恆話題。在現代市場經濟生活中更是一對突出的經常左右全局的矛盾。現代經濟法是在它們的對立統一中產生的,也是在它們的對立統一中存在和發揮作用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了解決舊體制,的過度,大力發揚社會主義經濟民主。確立企業組織的獨立的地位和利益,同時仍保持國家有效的宏觀調控和必要的經濟集中,這樣才產生了經濟法。在經濟法出現形成之後,都在大力運用經濟法這一法律手段,不斷地調整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關系,為實現自己的經濟目標服務。其基本目標是要管活經濟,」管而不死,活而不亂」這是經濟法功能發揮的最佳狀態。我們必須從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中去認識經濟法的產生,去把握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以及經濟法制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1.遵循和綜合運用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經濟權利的種類: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經濟職權,經濟債權,工業產權。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參加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作過程中發生的,由經濟法律、法規確認和調整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存在和運行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相統一的關系。特點:1.它是組織管理要素與財產要素相統一的法律關系2.它是國家意志與企業等組織的意志直接協調結合的法律關系3.它的主體多為「組織」,個人只能地法定情況下,在參加生產經營性質的經濟關系時,才能進入經濟法律關系,成為經濟法主體4.它一般就採用較為嚴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的程序。
經濟法律關系的管理和保護的顯著特點:可概括為全面、系統綜合:1.經濟法由里及外地全面地管理和保護經濟法律關系2.它自始自終的系統地管理和保護經濟法律關系3.它對經濟法律關系采作多種手段予以綜合地管理和保護。
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之間的關系:構成要素有主體、內容和客體。它們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緊密相連,缺一不可。主體是經濟關系形成的啟動者,是權利義務的隨者,有此主體的特殊性還常常決定著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主體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經濟權利和義務是經濟關系的實體內容,是確定主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和量度的,是聯系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客體是經濟法主體通過經濟關系所追求的經濟目標和經濟利益。經濟權利和義務也只有通過客體才能得到落實和體現。

❾ 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發展的階段

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到壟斷階段以後才產生的。如美國1890年通過的規范托拉斯行為的《謝爾曼法》、德國1896年通過的規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都是經濟法產生初期的重要立法。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所產生的一些「戰時統製法」,如德國1919年的《煤炭經濟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蕭條以後所產生的「危機對策法」,如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等,都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協調,它們都是經濟法領域的重要立法。

❿ 論述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條件

論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李長健 摘 要: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其產生與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本文從經濟法產生的不同觀點分析入手,對古今中外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進行闡述,對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經濟、政治、思想等歷史條件進行必要的分析,再而指出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勢。 關鍵詞:經濟法 產生與發展 歷史條件 新趨勢 任何部門法的產生和發展,都需要一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等主客觀方面的條件。這些條件,特別是反映一定經濟關系的經濟基礎,對部門法的形成和發展產生著重要的作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也不例外。因此,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必須從學習和研究經濟關系入手,從經濟法所產生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基礎去導源經濟法的產生,去釐定經濟法領域的諸多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從而科學地揭示出經濟法發展的規律,促進經濟法的不斷完善和經濟法學的不斷發展。 一、關於經濟法產生的不同觀點 經濟法是在什麼時候產生的?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國內外法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經濟法是隨著階級、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此曰「同時論」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是國家運用法律的強制手段來管理社會經濟的一種方式,它是階級社會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當人類進入階級社會時,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經濟法也隨之產生了。在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它包含在「諸法合體」的法律之中。[1]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與其他法同時並存,只是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的作用越來越大,其地位更加突出出來,才形成更加豐富、全面的經濟法部門。 有些學者還認為,不論在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有各自的經濟法,作為一個**的法的部門的經濟法產生於古代社會。[2] 事實上,這些認識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的地方,至少它可以提醒人們:古代社會的法律中也有關於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但決不會產生我們所說的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正如一些學者所說的:在法律形成的早期階段,並不存在部門法的劃分,而是「諸法合體,刑民不分」的狀態,更不可能有今天所稱的經濟法。古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以及我國夏、商、周、秦時代的法律中有關土地、水利、貿易、稅收等方面的規定,並不構成**的經濟法法律部門。[3] (二)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後的產物,此曰「階段論」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不等於經濟立法、經濟法規、經濟法律。經濟的法律調整即經濟立法。經濟法規由來已久,它是史前社會結束以來任何社會和國家所不可或缺的一種控制及運行機制。而經濟法是20世紀新興的法律部門,它是經濟和社會的社會化達到相當高度以後,國家政權普遍直接參與生產流通等諸環節的產物。盡管經濟的法律調整是與國家相伴而生,但有了經濟的法律調整,不一定就有經濟法。經濟法產生和存續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是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對法律有了部門劃分,並且將其中的某個部門稱為「經濟法」。 [4]由此看來,經濟法產生的一般基礎和條件是: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或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協調的職能,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的。[5]所謂一定歷史階段,就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的時代。[6]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走向壟斷和社會化發展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不斷集中,產生了壟斷集團,限制並惡化了競爭環境,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通過法律手段對此進行干預,由此形成了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現象,產生了新的部門法——經濟法。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形式上的經濟法(稱為「經濟法」法律現象),或實質上的經濟法(體現國家權力對經濟活動干預協調的法律現象),都比較集中地出現在19世紀末之後,也就是說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劃分應肇始於19世紀。因此,認為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的觀點具有歷史合理性。我們可以這么說:作為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可以上溯到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的「諸法合體」法律狀態時期,而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則是人類社會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特別是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社會時期的事情。[7] 有些學者還認為:法律部門的形成,需要具備的一個條件是形成相應的理論或學說,並在相應程度上被學界和社會所接受。在分析經濟法生產的主觀條件時,他們闡述了「經濟法」一詞的提出和使用;在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客觀條件時,他們強調了經濟集中和壟斷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原因。[8] 二、對經濟法產生的兩種不同觀點的評價 在進行評析之前,我們有必要指出經濟法律、經濟的法律規范、經濟法是具有不同內涵的概念;我們有必要明確: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律的制定、經濟法部門的形成是有一定的聯系和區別的范疇。經濟法部門是由經濟法律規范組成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相當一大部分是以經濟法律為表現形式。 但嚴格地說,我們不能把經濟法的產生理解為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或經濟法律的制定,我們不能把一個或一些經濟法律規范等同於經濟法,不能把經濟法律或經濟法律的總稱視為經濟法,只有相當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才是經濟法。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經濟法「就是從部門法意義上講的,是指作為**的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因此,把經濟法產生理解為經濟法這個**的法律部門的形成是正確的。[9] 我們還應明確:經濟法律規范產生於古代社會,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產生晚於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的產生早於經濟法學的產生。基於上述的認識,我們認為「同時論」是錯誤的,它抹殺了經濟法律規范與經濟法之間的界限,將經濟法的產生等同於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三、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古代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和發展 我們所說的古代經濟法律規范,一般是指包括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和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也可稱為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最早出現於奴隸制度古巴比倫國家。早在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就對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土地的法律保護作出了規定。《漢漠拉比法典》還有對農業、商業、質量、財政稅收等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規定。我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反映了西周奴隸制國家土地國有的規定。西周中後期,還出現了土地流通的活動。我國從夏朝開始就有了徵收貢賦的制度,商朝的貢賦實行公田收入交國家,西周則按井田計畝徵收賦稅,西周的財政開支還實行了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等等內容,均體現了我國奴隸制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存在。《楔形文字法》、《漢漠拉比法典》是奴隸制經濟法律規范的典型代表。 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存在的時期較長。在產生過程中,《羅馬法》及其復興起過一定的作用。西歐封建社會從公元5世紀羅馬帝國滅亡至18世紀,持續了1300多年。中國封建社會一般從春秋戰國之後算起,延續了2000多年。此時,中國的唐律、大明律是其典型代表,都有詳細地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定。秦簡《金布律》中出售商品須標明價格的規定,秦簡《田律》中「春二月林木生長,不得砍伐;春天土地乾旱需要水,不得堵塞水道;不得採摘剛發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獸、幼鳥;不得設置陷阱和網罟捕捉鳥獸;不得毒殺魚鱉」的規定,漢朝的發展對外貿易的規定,明朝的禁止私人開採金、銀、銅、鉛、錫和水銀礦的規定,唐朝的以戶稅、地稅為基礎的「兩稅法」及「量出以制人」的根據各種開支總額確定兩稅的總額規定,明朝的中央、地方分級管理,征解制度、財政監察制度和預算制度等財政管理制度,等等,均體現了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經濟法律規范的相對全面和完善。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的特點是:反映奴隸主和封建主階級的意志,公開地維護等級特權,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時主要運用直接手段,經濟法律規范以「諸法合體」的法典為主要表現形式。[10] (二)空想共產主義者的經濟法思想及其意義 18世紀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萊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了一部學術名著——《自然法典》,該書反映了他對未來公有制社會的理想。作者在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被作者稱為「法律草案」,共12類法律、117條。其中,第二類法律是:「分配法或經濟法」,有12條規則。從目前的資料反映,這是「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的地方。摩萊里看來,未來社會中的產品不發生買賣和交換,而是通過分配給予公民,「一切產品都要核算,其數量要與每個城市的公民人數相適應,或與使用它們的人數相適應,這些產品當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規則公開分配,如有剩餘則保管起來」[11]。摩萊里是在產品(財產)分配規則的意義上使用「經濟法」,並以此來表達他富有理想色彩的未來社會的法律規范。[12]19世紀30—40年代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薩米(Dezamy)在1842—1843年分冊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個概念,並發展了摩萊里的經濟法思想。 由摩萊里在18世紀提出的「經濟法」概念,是建立在空想共產主義的社會公有制基礎之上的,至今「經濟法」的涵義已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它對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概念的形成仍產生著影響。這種影響除了表現為援引「經濟法」這個概念的外殼之外,更重要的是人們把空想共產主義者那種具有萌芽狀態的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思想加以擴大,利用來作為建立現實經濟基礎之上的現代經濟法概念的一個合理內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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