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最早設立的第一批經濟特區
中國最早設立的第一批經濟特區分別有,1980年設立的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珠海經濟特區及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1981年設立的廣東省汕頭經濟特區,1988年設立的海南省海南經濟特區。
中國最早設立的第一批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主要是在沿海港口附近劃出一定的地區,實行對外開放,要求交通便利,有利於貨物出口進口,降低成本。
經濟特區為引進外資提供了條件,為外商創造方便安全的投資環境,也帶動了內陸經濟的發展,增加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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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深圳(2020平方公里)珠海(1687.8平方公里)廈門(1565平方公里)汕頭(2064平方公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四條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⑶ 我國最早設立的四個經濟特區是
我國最早設立的四個經濟特區是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經濟特區。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
創辦經濟特區,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根據鄧小平的倡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順應世界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新趨勢,在總結國內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為推進我國改革開放和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大步驟。
經濟特區是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為探索改革開放之路而設置的一些實行特殊政策、進行特別管理的區域,被譽為中國改革的試驗田和對外開放的窗口。深圳大學經濟特區研究中心主任鍾堅告訴記者,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經濟特區所享有的特殊優惠政策逐漸消失,因此在特區設立三十周年之際,國務院先後批復同意將四大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到全市,相當引人關注。
⑷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有哪些
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有深圳、珠海、汕頭、廈門。都是解放後建立的。希望有幫助。
⑸ 最早設立的四個經濟特區是
法律分析: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四條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⑹ 最早的5個經濟特區
法律分析:改革開放新時期,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後來增加海南,共5個。我國首批被設置為經濟特區的兩個城市 ——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有4個 分別是深圳、廈門、汕頭、珠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⑺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哪幾個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經濟特區。
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7)建立了最早的經濟特區有哪些擴展閱讀:
特區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
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
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非正式與正式約束的一致性將導致較低的交易成本,因為監督和強化機能以一種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預期的效果。
二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利益有較大差異時,這種不一致性導致較低的績效。因為首先,對立的規則與規范使經濟行為者無所適從,缺乏激勵。
其次,由於組織目標與個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個人自覺為組織的目標工作,監督成本高,從而導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組織的沖突和摩擦。
用進化博弈論的方法研究制度演進中的兼容性問題的結論:
一是進化過程不一定帶來最佳的傳統和制度。由於社會的歷史初期條件的原因,最佳反應動力的結果難以從帕累托劣勢的社會傳統中擺脫出來,即社會體制進化的路徑依賴性。
二是與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更具演進特點。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變遷受不同之手——「劉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
前者是指通過理性的共同知識、主觀的認識和批判,來預設和推動制度的變化;後者指人們只通過他們過去的行為觀察到其獲得的效用,並強化好的行為或繼承壞的行為。因此,在制度演進過程中仍可能出現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
進化博弈論給出關於克服路徑依賴,實現制度演進中的制度兼容的解決之道:
一是通過引入較系統的突然變異,使社會脫離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
二是通過政府政策性介入,將人們的行動轉換到更高支付的戰略上;
三是積極促進低水平均衡的社會與具有不同習慣的高水平均衡的社會交流,提高原社會形成更佳習慣的可能性。
據此達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較高水平上的兼容,並使兩者以一種非正式制度的形成達到自我強化,通過互動強化,使兩者結合得更加緊密,造成一種報酬遞增的機制,從而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績效。
總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如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一致,則無論是從激勵角度還是從約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較低,從而導致較高的經濟績效;反之則相反。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
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
在WTO規則與本國原有的制度能夠兼容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較低,而經濟績效相應較高;當兩者不一致時,或當WTO規則與本國原有制度由於各自變化的機制不盡相同,造成兩者不能兼容時,則均對應著較高的交易成本和較低的經濟績效。
現實表現為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規則具有強兼容性,而市場經濟不 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經濟績效的差異即市場經濟的發達與不發達由此引出。
中國的經濟特區制度與WTO規則同樣既具有兼容性較強的一面,同時更有兼容性較弱的一面。說其兼容性較強,是相對於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非經濟特區而言具有較強的兼容性;而說其兼容性較弱則是指相對於WTO制度的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即市場經濟不發達而言的。
經濟特區較強的制度兼容性與欠發達地區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後的經濟特區在相當長時間內繼續保持其制度優勢、經濟績效優勢和地位的優勢;並構成經濟特區今後的「特」之主要所在,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相對WTO規則而言,各國的內在制度均屬「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強弱程度來講,發展中國家的國內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參差不齊之分,而無本質上的區別,經濟績效上的差異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
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
此點對於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及其經濟特區概莫能外。比較而言,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與WTO規則均有較強的兼容性,而非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的欠發達在制度兼容性上則明顯弱於前者。
但兩者的制度兼容性與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過是程度不同而已,需變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罷了。
⑻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哪幾個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
(8)建立了最早的經濟特區有哪些擴展閱讀
2011年5月1日起,汕頭經濟特區范圍擴大至全市。在近一年的時間里,深圳、廈門、珠海、汕頭等中國最早的四個經濟特區都擴大了范圍。
國務院於2014年3月24日批准汕頭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到全市,從5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擴容將使汕頭特區覆蓋全市2064.4平方公里的土地,特區面積擴大近9倍。而在2010年下半年,深圳、廈門、珠海三個經濟特區已先後將其范圍擴大到全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濟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