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鄂爾多斯市民營經濟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激發民營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公平競爭、扶持引導、完善服務、保障權益的原則。第四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將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政策措施,完善服務保障體系,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旗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服務指導。
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金融、政務服務、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相關工作。第六條市、旗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制度,開展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分析,並定期發布。第七條市、旗區工商業聯合會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發揮政府和民營經濟組織間橋梁紐帶作用,聯系和服務民營經濟組織,協助政府開展服務和指導工作,依法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民營經濟組織合理訴求,依法化解糾紛和調解爭議,幫助和服務民營經濟組織創業創新、開拓市場。第八條民營經濟組織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履行生態保護、安全生產、職工權益保障等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章促進保障第九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民營經濟組織創新發展;
(二)民營經濟組織規模升級;
(三)民營經濟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四)民營經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五)政府確定的其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事項。第十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給予支持。
鼓勵和支持各類產業園區建設標准廠房,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生產經營場地。第十一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平等享受國家、自治區和本市鼓勵科技創新以及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廣的相關政策,對參與科技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建立研發機構,加大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投入力度,參與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第十二條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基礎條件平台、行業創新平台、區域創新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為民營經濟組織科技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技術服務和支撐。第十三條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人才政策,將民營經濟組織引進的高層次和緊缺人才納入政府人才政策體系,為其提供住房、落戶、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方面支持。
市、旗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統一規劃建設專家公寓、職工公寓。第十四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民營經濟組織三方會商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和解決民營經濟組織融資問題。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融資信用服務平台,依法向有關部門、公共企事業單位和商業機構採集信息,促進金融機構為信用狀況良好的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信用融資支持。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通過發行債券、境內外上市、股權融資等多種方式融資。對成功掛牌、上市的民營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七條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產品和服務。
鼓勵和支持地方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投入,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成本。
鼓勵和支持地方金融組織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服務。
㈡ 山東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推動民營經濟組織創業創新,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是指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外商投資之外的各類經濟形式。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遵循鼓勵、支持、引導的原則,堅持市場調節、依法規范、競爭中性,實現民營經濟組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政策措施,完善服務保障體系,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服務民營經濟組織聯系制度,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推動政商溝通協商機制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民營經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服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制度,開展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分析,並定期發布。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以及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中央駐魯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工商業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發揮政府和民營經濟組織間橋梁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開展服務和指導工作,依法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民營經濟組織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反映民營經濟組織合理訴求,依法化解糾紛、調解爭議,幫助和服務民營經濟組織創業創新、開拓市場。第七條民營經濟組織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守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質量標准、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依法履行生態保護、安全生產、職工權益保障等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在民營經濟組織中,依照法律和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民營經濟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民營經濟發展中的先進典型,加強對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行為的輿論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發展激勵制度,對優秀民營企業家、優秀民營經濟組織以及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宣傳表揚。第二章平等准入第九條國家規定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民營經濟組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差別化市場准入條件以及不利於民營經濟組織的歧視性條件。第十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葯品以及醫用器械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不得違法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條件;對具備相應行業資質的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政府主導的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
政府采購的采購人、依法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以及相關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政府采購項目、招標項目等信息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布,提高政府采購、招標工作的透明度和便利度。第十一條鼓勵民營資本依法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國家明確規定應當由國有資本控股的領域外,允許民營資本控股。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下列行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不平等標准或者條件:
(一)制定、實施各類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土地供應;
(三)分配能耗指標;
(四)實施公共數據開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行為。
㈢ 撫順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第一條為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嚴格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民營經濟健康、可持續和創新發展,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保障權益、依法規范的基本原則,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民營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民營經濟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指導與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宣傳和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研究民營經濟發展動態,擬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
(三)依法嚴格管理、使用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四)落實民營經濟組織應當享有的獎勵、優惠等政策;
(五)定期聽取民營經濟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幫助民營經濟組織解決困難和問題;
(六)定期發布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動態、優惠政策等信息。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實行代辦員制度,對民營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進行跟蹤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營經濟公共服務平台,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技術、管理、人才、市場、融資和法律等專業化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託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熱線平台、網路平台為民營經濟組織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第七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服務和行業規范作用,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下列活動:
(一)組織咨詢與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市場開拓以及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二)參與行業准入資質審查、職業資格認證、登記備案、科技成果鑒定、產品質量認證等事項,定期開展優秀民營經濟組織和個人的評比、表彰;
(三)依法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行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約;
(五)提出立法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修訂行業規劃、政策、標准、規范等;
(六)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依法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的調查申請並協助調查;組織、指導、協調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應訴工作;
(八)調解會員相關的各類民商事糾紛;
(九)履行法律或者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法律、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民營經濟組織均可以平等進入。市場准入條件和優惠扶持政策應當公開透明,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置歧視性或變相歧視性的條件。
支持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共事業、金融服務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第九條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營資本投資主體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或者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民營經濟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支持。
每年新增土地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專項指標,用於支持民營中小企業創業項目。屬於應當有償使用土地的,可適當縮短出讓年限或者採取租賃方式供應。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民營小微企業發展用地,集中建設標准廠房,為民營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
鼓勵民營企業進行研發、中試驗證及試生產,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㈣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建築領域統計工作
做好統計工作是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各項奮斗目標的現實需要,是各級領導准確把握經濟社會發展形勢、提高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尊重社會公眾知情權、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要途徑。統計工作者要認清形勢、牢記使命、開拓創新,不斷提高統計的科學性、准確性、時效性,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雲南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提供有力的統計保障。
調查研究,增強統計工作的能力。統計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謹的工作,只有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才能真正掌握實情;只有取得被調查者的積極配合,依法如實提供有關數據,才能保證統計數據真實有效。統計調查涉及經濟社會各個方面,統計工作者要學會「彈鋼琴」,突出工作重點,從社會關注的統計焦點入手,充分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統計資料的准確性、及時性。要注重在基層第一線開展工作,領導在「一線」指導,隊員在「一線」操作,數據在「一線」收集,問題在「一線」發現,經驗在「一線」總結,結論在「一線」得出,決策依據在「一線」提供。通過深入調查,深入實踐,貼近生活,讓被調查者真正能夠放心地提供數據,從而獲得充分的一手材料,然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裡地加工製作,生產出經得起歷史和實踐檢驗的、適銷對路的、豐富的、前瞻的統計產品。
實事求是,提高統計工作的公信力。統計工作最基本的任務就是准確、及時、全面地提供數據。統計數據的質量是統計事業發展的生命線。如果統計數字失真,不能准確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真實狀況,統計數據就失去意義,統計服務就缺乏支撐,統計就會誤導決策,也無法建立起公信力和權威性。統計工作要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就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縣級統計機構和鄉鎮、街道統計機構承上啟下,上連州市級和省級統計機構,下連調查對象,擔負著直接面對廣大調查對象採集原始統計數據的重任,是各類原始數據的匯集點,是政府統計的源頭,在統計體系中處於基礎的地位,要不斷加強基層統計隊伍建設,夯實統計基石,嚴把數據源頭。統計工作者一定要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和對統計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以數不準確誓不休的態度,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把好統計數據質量關,確保統計數據的准確性、科學性和及時性。
優質服務,發揮統計工作的效能。一是服務好中心工作。不斷深化強化統計工作的信息、咨詢、監督職能,提高統計工作的前瞻性、可行性、及時性,最大限度地發揮統計部門在思宏觀、謀全局上的優勢,提高服務質量,與時俱進地為黨政領導、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服務。二是強化運行監測。針對當前宏觀經濟復雜多變的形勢,要進一步加強對經濟社會發展動態的跟蹤監測和分析,密切關注重要統計指標的位次變化、速度升降、結構變動等情況,把握經濟發展的態勢,及時反映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態勢,做到數據真實、情況准確、反映及時。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要加大對「縣域經濟、園區經濟、民營經濟」等指標的監測分析,准確研判經濟運行走勢,及時反映經濟運行中的各種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建議,確保實現「穩增長、沖萬億、促跨越」的目標。三是提高統計服務的敏銳性。要深入開展專題分析研究,對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苗頭性、趨勢性、全局性重大問題,要善於發現、敏於捕捉,並及時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建議和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加強對經濟社會熱點、重點問題和苗頭性、趨勢性問題的監測,分析問題要有客觀性,對可能產生的後果要有預見性,對策建議要有針對性和可行性,暢通部門溝通聯系機制,整合數據資源,做到快速反應、准確研判、正確應對。
溝通協調,形成統計工作的合力。各級政府統計部門作為法定的統計數據發布單位,必須牢固樹立統計工作「一盤棋」的思想,強化基礎性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協調,不斷提高統計工作的統籌性。要加強統計法制建設,堅持依法統計,加大統計執法監督力度,優化統計工作環境,維護統計工作的權威。要健全數據協調評估工作機制,加強與工信、交通、電力、建設、工商、稅務、財政、金融等經濟社會各部門的信息共享,加強統計數據會商會審工作,增強統計數據之間的協調性、匹配性和支撐性,確保客觀真實地反映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要注重政府統計和部門統計的協調,加強對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業務培訓,促進統計工作規范化,避免統計指標、統計項目等重復、交叉、矛盾和數出多門的現象,切實提供真實、可靠、優質的統計信息
㈤ 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2019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調節、政策引導、平等待遇、依法規范、完善服務、保障權益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強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
(二)將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民營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
(三)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建立民營企業紓困救助基金;
(四)以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引領,實施中小企業培育工程;
(五)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推動企業實施高端製造、智能製造、綠色製造、精品製造、服務型製造,實現規模以上民營製造業企業技術改造全覆蓋;
(六)落實減稅降費政策,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七)實行政府采購首購制度,優化審批服務,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
(八)支持民營企業加強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引進人才、培訓人才;
(九)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建立政府與民營經濟組織長效溝通機制、企業服務機制,為民營企業實行精準服務。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服務民營經濟的發展,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宣傳、解讀並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定期發布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業動態、優惠政策等信息;
(三)研究民營經濟發展現狀,擬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
(四)舉辦民營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配套合作對接活動,鼓勵、指導民營中小企業開展網路銷售;
(五)指導、協調民營經濟組織創業、融資、參與科技創新、申請科研項目、申報專利、登記版權、人才培訓等工作;
(六)協助企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引導民營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七)管理、使用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八)落實民營經濟組織應當享有的優惠政策和獎勵;
(九)依法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國有資產、教育、金融、稅務、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統計、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同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並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第七條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納稅、履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以及民營企業創業創新典型、民營企業家先進事跡的宣傳,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選表彰,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第二章保障與鼓勵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民營經濟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創業基地,做好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現有存量用地、閑置廠房、專業化市場等場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場所。
㈥ 統一戰線如何壯大民營經濟
民營經濟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柱,它的發展關繫到整體經濟發展大局。針對當前民營經濟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如何在新時期積極開展統戰工作,引導民營經濟應對危機,走出困境,實現平穩快速可持續發展,是當前統戰工作的重要內容。
一、民營經濟目前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1、一些民營企業獲取相關政務信息的渠道還不夠暢通,不能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制度,一些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往往流於形式,落實不到位,反饋不靈敏,不能結合實際。
2、民營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普遍起步較低,缺乏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特色產品、高附加值產品。同時,大部分民營企業管理體制嚴重落後於企業規模發展,制約著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壯大。
3、許多民營企業家缺乏有效的知識培訓,對市場經濟知識、現代企業管理知識、法律知識還比較匱乏,並且缺乏創新意識和全局觀念。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的綜合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發揮統一戰線優勢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對策措施
統一戰線工作應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適應新形勢,發展好統戰工作的優勢,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凝聚各方面力量,努力推動民營經濟平穩健康快速發展,這也是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職能。
1、發揮團結各階層,凝聚新力量的優勢,為民營經濟發展凝心聚力。
充分調動起一切統戰資源、動員起一切統戰力量,開展企業統戰,針對企業實際情況和統戰對象特點,開展「結對幫扶」等活動,抓好統戰對象的教育培訓和各類聯誼工作,增強企業凝聚力和戰鬥力。作為基層統戰部門,要特別關注各企業發展狀況,經常溝通,加強聯系,讓統戰成員團結起來,通過各種途徑,投身到民營經濟建設中來,最大限度地發揮應有作用。
2、發揮統一戰線政治優勢,為民營經濟發展建言獻策。
廣大統戰成員具有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政治優勢。引導統戰成員積極參政議政,是黨的統戰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為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獻計出力的重要方式。要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在知識創新、科技創新中的作用和優勢,引導他們圍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轉型發展戰略,通過提案、議案、座談會等形式,抓住一些具有戰略性的關鍵問題,通過深入調研和探索提出真知灼見,為民營經濟發展建言獻策。
3、發揮人才薈萃、智力密集的優勢,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人才支持。
鼓勵和幫助建立行業協會和社團組織,建立健全服務機制,組織優秀的學者和技術骨幹,深入企業生產車間,主動幫助民營企業家解決經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企業技術開發、生產管理、市場信息、職工培訓等方面提供智力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助推企業轉型升級,促進民營經濟全面發展。
統戰成員來自不同的行業部門,有許多是行業和部門的精英,有著廣泛的人際關系和專業才能,可以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強大的人才支撐。及時發現人才,積極創新培訓模式,打造一支具有較強的政治把握能力、創新發展能力的民營企業家隊伍,更好地為民營經濟發展服務。
㈦ 如何促進民營經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第一、 必須加速參與好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延續了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的存量改革態勢,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不僅使國有資本保持高增長,同時民間資本也高速增長,經濟高速發展。民營企業要敏銳地把握住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市場出清帶來的兼並重組、債務重組、破產清算等低成本擴張機遇,把握住降低實體經濟成本行動帶來的減稅減負、輕裝上陣的機遇,把握住擴大有效供給帶來的培育新產業新業態、加快技術改造和裝備更新、動能轉換的機遇,融合發展,使新動能噴涌而出,在新一輪洗牌中變得更優更強,實現質的飛躍。
第二、必須加速實現創新「領跑」地位。為了在企業產品、技術層次的提升和核心競爭力的增強上取得領先的地位和優勢,江蘇民營經濟必須在提升技術裝備水平及智能化程度,創新產品結構和提高產品質量方面由目前的「跟跑」狀態向「領跑」態勢轉變。江蘇科技型民營企業一定要瞄準智能化、綠色化、服務化、高端化,以更大力度、更高水平開展技術改造,努力實現技術裝備新、業態模式新、發展動力新,推進製造業加快向中高端邁進。
第三、必須加速將去產能和創造高端新產業緊密結合起來,促進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江蘇民營經濟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均存在產能過剩,傳統產業中鋼鐵、水泥、造船、電解鋁、家電過剩較嚴重,新興產業中的風電,太陽能也相對過剩,但控制系統、葉輪等還依賴進口,一些高端新興產能,如集成電路、發動機製造、作為製造大省,依然是技術短板,所謂的製造業還患有嚴重的「心臟病」和「神經病」。因此,江蘇民營經濟要看清這種過剩和不足的矛盾對立,清醒看到短板中的巨大市場空白和發展空間,通過供給側結構改革,敢於自我革命,向自己「動刀」,忍痛果斷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降本減支、創新挖潛增效,以化解產能過剩;同時重新組織生產要素,瞄向高端,轉型創造高端新興產業。
第四、必須加速推進和提升外貿發展。外貿是江蘇民營經濟的長項,外貿事關江蘇國民經濟發展全局。面對國際經濟的困難,江蘇民營經濟外貿發展的基本面沒有改變,必須遏制進出口下滑態勢,防止由減速變為持續失速。要加速推進外貿發展。著力推動外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鞏固傳統發展優勢,培育新的發展動能,要優化貿易方式結構,引導加工貿易向全產業鏈延伸,做大做強一般貿易,支持企業培育出口品牌,遏制惡性競爭,樹立江蘇產品和品牌的良好形象,要鼓勵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貿易、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第五、必須加速發展現代服務業、特別是生產性服務業。江蘇產業結構調整已經有了突破性進展,「三二一」現代產業結構已初步形成。在供給側改革中,要加速以生產性服務業為重點發展現代服務業,民營製造業企業要努力向「微笑曲線」的兩端延伸,民營傳統服務業要加速轉型升級,通過實施服務型製造重點項目,培育一批民營製造業服務化示範企業,促進現代金融、信息技術、現代物流等重點產業加快發展,培育壯大平台經濟、工業設計等新興業態,積極打造生產性服務業集聚區。
第六、必須加速提高互聯網經濟發展水平。要以跨界融合為著力點,大力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智慧江蘇」建設,加快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建設一批雲計算和互聯網數據中心、大數據產業園,培育一批骨幹企業。實施企業互聯網化提升計劃,著力在研發設計、生產管控、購銷經營和製造服務等環節提高信息技術應用水平。
㈧ 中國民營企業
天啊!你這個問題很難懂!呵呵!所謂的民營和國營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而已,顧名思義就是國民自己擁有經營權,要是想要書面的就看下面的:
民營企業的概念
在經濟學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看法是民營企業是民間私人投資、民間私人經營、民間私人享受投資收益、民間私人承擔經營風險的法人經濟實體。
另一種看法是指相對國營而言的企業,其按照其實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為國有民營和私有民營兩種類型。實行國有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租賃者按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私有民營是指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以企業的資本來源和構成定義。企業的資本以民間資產(包括資金、動產和不動產)作為投資主體,即可稱之為「民營企業」。「民營」是具有強烈中國特色的詞彙,從狹義說,民間資產特指中國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包括國有資產和國外資產(境外所有者所擁有的資產)。因此,民營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企業的經營權和控制權的角度看,含義小部分國有資產和(或)外商投資資產、但不具企業經營權和控制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稱之為「民營企業」。
我國民營企業界定從廣義上看,民營只與國有獨資企業相對,而與任何非國有獨資企業是相容的,包括國有持股和控股企業。因此,歸納民營企業的概念就是:非國有獨資企業均為民營企業。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僅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聯營企業。「私營企業」這個概念由於歷史原因不易擺脫歧視色彩,無論是私營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雇員或者有意推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者,都傾向於使用中性的「民營企業」這個名稱,這就使「民營企業」在許多情況下成為私營企業的別稱,而本文也認同這種說法。本文的民營企業的界定主要是在於它的狹義的含義。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均被統稱為民營企業。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來劃分企業類型的,主要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按照上面對民營企業內涵的界定,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其他類型的企業中只要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
民營不等於私營,民營化也不能等於私有化。現在國外有部分學者把民營化等同於私有化,認為是同一概念,是不對的。我們完全可以按照其內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區分清楚。
私營經濟是專指有僱傭勞動關系的經濟成分,即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私營企業。從法律上說,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而私有經濟,則是非公有制經濟,現實中它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三部分。
民營或民營經濟,則不是一個所有制概念。它是從經營層次上說的,指的是以民為經營主體的經濟。與民營或民營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只能是國營或官營。因此,只要不是國有國營或官辦的經濟,全都是民營或民營經濟。在民營經濟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經濟,也包括除了國有國營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經濟,例如鄉鎮企業,合作社經濟,以及社區所有制經濟,社團所有制經濟,基金會所有制經濟,等等。
所以,兩者完全不一樣,民營是從經營機制上說的,私營是從產權說的,後者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前者以前只是存在於學術理論上的說法,盡管實際運行中人們常說這個,但在工商部門是沒有民營的統計口徑的。只是在科技部門有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而已。國家近期才出台了相關政策保護和規範文件。從歷史上說,民營這個概念以後會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後約定俗成,給它更嚴格的法律地位。正因為如此,我們國家現在在這個問題上才顯得混亂和模糊。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僅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聯營企業。「私營企業」這個概念由於歷史原因不易擺脫歧視色彩,無論是私營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雇員或者有意推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者,都傾向於使用中性的「民營企業」這個名稱,這就使「民營企業」在許多情況下成為私營企業的別稱,而本文也認同這種說法。本文的民營企業的界定主要是在於它的狹義的含義。
「民營」是非常具有中國特色的一個詞彙,它是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產生的,並且曾經非常流行。而現實卻很有諷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營企業,並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我國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這些法律對相應的企業在各方面都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涵蓋了現階段我國各種類型的企業,但沒有「民營企業」。什麼是民營企業呢?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均被統稱為民營企業。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來劃分企業類型的,主要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按照上面對民營企業內涵的界定,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其他類型的企業中只要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
另說
2005年11月,單成繁先生撰寫並在《黨史縱橫》等刊物上發表了《「民營經濟」稱謂將約定俗成》一文,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的定義等問題進行了探討。單成繁先生為民營企業所做的定義是:
「民營企業」是由本國公民出資興辦或經營的從事經濟活動的經濟法人實體和非經濟法人實體,具有自行組建、自行籌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謀發展的特徵。
單成繁先生關於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探討的主要觀點如下:
關於「民營經濟」,目前在我國還沒有形成權威的、確定的定義,有關刊物或同仁的解釋也往往各有側重,不盡一致。但是它將約定俗成的趨勢應該是肯定的。
按照解字釋義的一般規則,目前人們對「民營經濟」有個普遍的理解和認同。這主要是人們對「民」的基本含義起碼有個相近的理解。「民」的本意具有「人民」、「庶民」、「民眾」的意思,它有別於君王、官吏和國家、社稷。所以,「民營經濟」可以粗略地理解為「非國家的、非官辦的經濟」,有人乾脆稱之為「老百姓辦的經濟」。
「民營經濟」的內涵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其焦點主要在於對集體性質的企業怎麼看。嚴格地說,我國集體企業的本質特徵是資產屬於本企業職工或本區域民眾共同所有,並由產權所有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城鎮集體企業多屬於前一種情況,鄉鎮或村辦的集體企業多屬於後一種情況。從廣義上講,這兩種情況都屬於「民有」或「民營」。但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前,許多集體企業「官辦」的味道很足,有的被人們稱為「二全民」、「二國營」、「大集體」。改革開放之初,我們在對原有的公有制企業進行改制的時候,出現了「公有民營」的稱謂,這里所指的「公有」,既有「國有」的含義,也有「集體」的含義。這一界定把「民營」與「集體」分離開了,自然就縮小了「民營」的含義和范圍,這就是狹義的理解。
「民」的含義還與「公民」、「國民」、「居民」、「民間」、「民族」等詞義相聯系,這些含義又往往與人們的居住場所、生活地域、國籍待遇、文化和政治類別等因素相聯系。按照這樣的含義,「民營經濟」又可以理解為,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興辦或經營的經濟實體的總和。鑒於此,有人把目前我國境內經濟分為三大部分,即:國有經濟、外資經濟和民營經濟。(值得商榷的觀點: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同志《在中國首次民營經濟形勢分析會上的演講》把民營經濟的范圍界定為:廣義的民營經濟是對除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外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統稱,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集體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和外資投資企業。狹義的民營經濟則不包括含港澳台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民營」和「民有」也有區別。「民營」與經營方式相聯系,具有經營管理的屬性。「民有」與產權關系相聯系,具有產權歸屬的屬性。一般說來,「民營」的未必就是「民有」的,我國目前還存在「國有民營」的企業;而「民有」的絕大多數是「民營」的。換言之,「民營」包括的范圍要大於「民有」,所以用「民營經濟」、「民營企業」,比用「民有經濟」和「民有企業」更為合適。
「民營經濟」與「民營企業」還有區別。「民營經濟」應該是民營意義上的各種經濟成分和要素的總和,「民營企業」是民營意義上的一種企業形態,是「民營經濟」的主體部分或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在「民營企業」之外,還有具有「民營經濟」屬性,而非以盈利為目的的、從事非經濟活動的、非企業的單位或部門。比如:一些從事社會福利、從事社會救助、從事慈善事業的民營單位或組織。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對「民營經濟」試做如下定義:民營經濟是以反映投資主體或經營主體為主要特徵的經濟成分,是在一個國度里由本國居民投資創辦、經營或控股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經濟要素的總和。「民營企業」是由本國公民出資興辦或經營的從事經濟活動的經濟法人實體和非經濟法人實體,具有自行組建、自行籌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謀發展的特徵。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
近幾年來,為了及時了解民營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和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更好地促進民營經濟發展,遼寧等省(區)市都對當地民營經濟運行情況建立了統計分析制度。比如,從2003年起,遼寧省對民營經濟的統計范圍是,不包括國有及國有控股、外商和港澳台商獨資及其控股的經濟組織,而前者之外的經濟組織都在統計范圍。即:它包括了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也包括鄉鎮企業的全部,還包括城鎮集體、股份合作制等等企業組織。這樣界定的實質等於換個角度給民營經濟下了定義。這一定義可以用排除法做簡捷表述——民營經濟是國有及國有控股、外資及外資控股之外的經濟成分的總和。
與遼寧不同,《中國改革》雜志2003年第9期《南海民營經濟的飛躍》介紹了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民營經濟發展情況,其中談到,該區2002年民營經濟總收入991.96億元,比1987年增長了78.1倍。其中談到「到90年代初,民營經濟總收入超過40億元,與國有經濟、集體經濟『三分天下』」。這「三分天下」的說法,事實上就是對民營經濟分類的一種說法,這種說法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