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的主要經濟來源是什麼是種地還是發展副業
村經濟發展來源於有很多種多樣大家傳統式方法就是說栽種和喂養,也有就是說出門務工者和做買賣,如今相關政府對鄉村幫扶力度挺大全國性許多地區都會搞精準脫貧新項目,針對如今的群眾而言有挺大的協助非常是栽種和喂養這方面要是有念頭能夠做並且也有專業的單位給予技術性上的支撐,那樣就不容易走很多彎路。
㈡ 請問,你知道農村的經濟來源嗎
農村的經濟來源很多。但目前並不是以農業為主。農業的主要經濟來源有畜牧業。養殖業。工廠。礦場。等職業。另外也能得到國家的各項補助。農村的生活已經比較富裕了。
㈢ 西安一村分紅2290萬人 均5500,該村主要的經濟來源是什麼
據有關媒體報道,西安高陵區楊官寨村從2008起為村民分紅,至今已十三個年頭,從最初的每人每年分紅500元,到今年人均分紅達5500元,他們是如何做到的?
村裡的福利政策也讓人羨慕,除了每年年終的分紅,重陽節也會給村裡75歲以上的老人發放福利,同時還會給村裡考上大學的孩子發獎勵,一本獎勵10000元,二本獎勵8000元。“
去年因為疫情,我們也給商鋪減免了一個月的租金,總費用五六百萬元,今年也計劃會再次減免租金,目前還在商議具體減免方案,希望能盡力幫大家渡過難關。
我們新上任的村幹部也承諾,不沾染集體一分錢、管好每一分錢,不沾染集體工程、管好集體工程,讓大家監督我們做的事情,同時會在原有基礎上,利用好所有資源,多謀思路。
㈣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中現金來源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標准:一、戶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關系戶籍是證明一個公民自然情況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據,戶籍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基礎,是首先應當考慮的因素。一般來說,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即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是一個基本判斷標准,但因這是一個復合的判斷標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這個標準的理解與適用則較難把握。法院在審理實踐中遇到以下幾種特殊情況:1、甲乙原為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雙方婚後,甲入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戶籍並未遷入,甲請求分配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的;2、甲乙婚後,甲戶口遷入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因乙長年外出務工,甲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或甲乙均長年外出務工,幾乎不在乙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甲請求分配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對以上情況,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基本標準是一個復合標准,由幾個部分組成,該「成員」不僅應當是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而且還應依法取得當地的常住戶口登記,這幾個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兩種情況中,甲均不應認定為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應獲得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的分配。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該「成員」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不論是否取得戶籍,均視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上述第一種情況中,應認定甲為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分配;而第二種情況則要具體分析甲婚後的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以確定其為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宜。如難以確定甲在哪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則應認定其為戶籍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宜。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成員」只要是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或取得該地常住人口登記,則均應確認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故上述二種情況甲均應獲得分配。法院在審判中基本採用了第二種意見。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在漫長的農耕社會歷史發展中形成的自然共同體,其成員間具有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而農民的戶籍則往往受經濟利益驅使,向相對富裕的地區遷移,與其實際生產、生活地常不相一致,故應主要以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來確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只在難以確定其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的情況下才參照戶籍情況,這也符合我國農村社會的歷史傳統和自然習慣。對外出經商、務工人員,雖長期脫離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除有其他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下,一般不認定其喪失了成員資格。還有一種更為特殊的情況,甲乙婚後,乙戶口遷入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並入該地生產、生活或外出務工,在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前乙或甲乙雙方將戶口遷回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並居住,乙或甲乙雙方請求分配乙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的。對此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司法解釋規定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為基準時,則乙或甲乙雙方在此時之前即已將戶口遷回並在該地實際居住,就應當認定具有該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獲得該地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另一種意見認為,對這種臨時突擊遷入的,其獲取不當經濟利益的目的十分明顯,如確認其在該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獲得分配後,不排出其再將戶口遷回甲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以獲當地分配,這種「兩頭都占」的情況明顯對兩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不公平,且易引起和激化社會矛盾,故不應確認其在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法院審理中基本採用了第二種觀點,但實踐中也有一些困惑,當事人遷入戶口是否以獲取不當經濟利益的目的往往難以查明,且以當事人是在多長時間段內遷入來認定是否臨時突擊遷入,在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釋、法規、政策中均難以找到相應的裁判統一尺度和標准。綜上,一般情況下,戶籍是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准之一,而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戶籍往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相脫離。二、農村承包土地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農耕社會歷史與現狀決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全體成員賴以維持生計最基本的保障,這種保障功能正是維系特定范圍自然共同體的物質基礎,從這個意義講,是否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判斷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准之一。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與此相關的有以下幾種情形:1、返鄉工人,個別出生農村的工人在退休後返鄉落戶農村生活,並承包土地耕種,同時領取一定的退休工資的,請求分配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2、新增人口,即因婚姻關系進入當地生產、生活並遷入戶口的或新出生人口,因當地承包地未調整而未實際獲得承包地的,請求分配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3、遷出人口,即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但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將原承包的農村土地流轉他人耕種的,請求分配原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對上列情況,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判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以其是否承包土地並耕種為標准。故第1種情況應獲分配;第2、3種情況因未承包土地或土地已流轉均未實際耕種,不以土地上的收入支付生活開支,即不以承包經營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不應獲分配。第二種意見認為,以承包經營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不應理解為以實際耕種的承包地上產生的收入來支付生活開支,即不應以是否已取得承包地並耕種為標准,而應理解為在喪失承包經營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保障後,還有無其他生活保障為標准,故第1種情況因其尚有退休工資為生活保障,故不應認定其具有該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獲得分配。第2種情況當事人沒有其他生活保障,其尚未實際取得承包地是因農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造成的,其仍擁有承包經營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權利,故應認定其具有成員資格,可以獲得分配。第3種情況因當事人沒有獲得其他生活保障,故應認定其成員資格,獲得分配。法院基本採用了第二種意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因婚姻、出生等增加的人口僅是成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定農戶家庭的成員,其生活保障來自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且人地矛盾緊張是我國現實國情,故不能以當事人個體沒承包耕種農村土地來否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戶籍與農村承包地往往難以衡量當事人是否為本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審判實踐中,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總體上應當把握一條基本價值判斷標准: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以農村集體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宜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反之,則不宜認定。
㈤ 社區居委會由哪些經濟來源
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社區居委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的范圍、標准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並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社區居委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社區居委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社區居委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賬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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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一般村委的經濟來源有哪些方面組成呢
村級運轉經費。還有村集體經濟。上級財政撥款。
㈦ 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哪些
村裡的土地除去個人承包和已經開荒的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村集體的。這些土地的收益(出租使用權、國家征地補償等)就是集體經濟收入。還有一部分是村辦企業的盈利,不過這部分現在很少了,好的生意都讓個人幹了。村辦企業基本絕跡了
摘錄其他回答
財會[2004]12號《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二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於產品物資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㈧ 村民委員會經濟收入都來自哪些方面
集體經濟,上級財政撥款,公有土地、店面的租金, 總體就只有這一些。村委會是民間組織,我國政府機構採用的是直線職能式結構,我國政府劃分為中央(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四個層次,在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地方則為五個層次,在省與縣之間增加了地級市這個層次。 成員工資由村民集體提供或由集體資產撥付。拓展資料: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有哪些支出辦公經費、人員開支、村委房屋或辦公室修繕費用、出差費用、招待費用、管理村辦企業的費用、五保戶的撫養費用、其它不可預見的費用。按照我國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委會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穩定性特點,從而使它成為全體村民利益的代表,成為集體經濟所有權的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但村委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的所有權人,一般不應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不應成為市場主體,而是通過投資者的控股權,行使其管理集體經濟的職能。對按照市場需要和自願原則成立的各種各樣為農民提供產、供、銷服務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要在各方面給予支持和引導,並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對村辦企業這種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應當尊重它們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尊重村委會的法律地位,接受它的監督和指導,遵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執行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並按規定向村委會交納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要的費用。
㈨ 農民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有哪些
一般來說,在我們這邊,農民家庭的收入主要有3種模式:家庭種養、男工女耕(女工男耕)和雙工。
1.家庭種養:在本地,這種模式,佔一半左右吧。雖然有人說種田不賺錢,家財萬貫有毛不算,但只要種養得當,小戶一年賺幾萬還算可以的。有一個叔伯,夫妻兩人種菜,批發零售兼顧,一年下來能有7-8萬收入。賺不到錢的,出了市場和天災之外,最根本就是,他們太懶了,不思進取。目前大多數從事有養豬、魚塘、果蔬……
2. 男工女耕(女工男耕):主要以男工女耕為主,男工,在周邊做工,一般都是100-250元/日的區間,有做泥水工、喜席、砍樹、修路等等。妻子就在家庭做一些稍微輕的農活,滿足日常糧油所需,剩餘的賣些小錢。閑時丈夫就會回來幫忙。
3.雙工:在周邊做散工為主,家有幾畝地滿足日常所需糧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