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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配合公安調查最長多久

發布時間:2022-10-08 20:17:13

『壹』 經濟案件配合調查要多久

法律分析:普通程序案件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但如果案情復雜的話,主審法官可以申請延長,從立案之日起計算。一般而言,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貳』 公安協助調查最長時間

被派出所傳喚協助調查最長時間是二十四小時。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什麼是協助調查
協助調查是公民為維護公序良俗、社會和諧、民生安定而自願採取的、配合警察或其他部門開展調查的行動。協助調查是自願的,這是沒有任何強迫性質、自發的高尚行為,因此也無須通過法規對其細節進行約束和規范。
二、傳喚的流程是什麼
1、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6、對暫時不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直接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叄』 公民配合警察調查時間是多久

法律分析: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因傳喚後配合警方調查的應當不超過十二小時,如遇重大復雜案件一般不應超過二十四小時。那麼對於其他公民,配合調查的時間可以以此參考。配合調查必須是「實話實說」、「態度良好」。將自己了解的實情講述給辦案部門,協助案件的調查與偵破。在被帶走協助調查後,相關部門一般會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詢問結束後就可以回家了。此外,如果被刑事拘留了,在批准逮捕之前,經過澄清不存在犯罪行為的,不予批准逮捕,就會釋放。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肆』 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最長時間

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最長時間24小時。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在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17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200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伍』 經濟犯罪一般調查幾年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立案後,在三十日以內經積極偵查,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30天,延長期限後仍然沒有收集充分證據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陸』 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最長時間

法律分析:協助調查最多不超過24小時,一般情況下,治安案件傳喚不超過8個小時,刑事案件不超過12個小時。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的規定是可能適用行政拘留強制措施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是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的;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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