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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農業微觀經濟組織類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10-08 14:24:52

『壹』 我國農村存在的農業合作組織有哪些普及程度如何

從我國農村的經濟實踐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實體型。它集農產品的產供銷於一體, 成員實行緊密型的合作, 主要表現在統一經營、獨立核算、共負盈虧、按勞按股分配。
二是聯營型, 屬於不完全緊密型合作, 具有經濟聯合體的特點。
經營的方式主要是統分結合分配以盈利按股分紅或按產品比例返還為主。
第三是掛鉤型。以各類農村的專業協會、合作基金會等為主體, 實行聯合服務、多方合作, 盈利按
產品銷量實行返還, 它屬於鬆散型的合作。從目前的情況看, 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集中於勞動
密集型對資本、技術要求不高的領域。
這些合作的組織方式普及度都不高。

『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類型

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庄)、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

『叄』 我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經歷的幾種經濟組織形式及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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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是簡單的共同勞動的臨時互助組,和在共同勞動的基礎上實行某些分工分業,並有少量公共財產的常年互助組。互助組組員的生產資料仍舊是私有的,土地經營並不統一,但是勞動者聯合起來,進行集體勞動,這一點就具有社會主義萌芽的因素,常年互助組則比臨時互助組有著更多的社會主義因素。

第二步,是在互助組的基礎上,進到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這種初級合作社是在私有財產基礎上,實行土地入股、統一經營、收益按土地和勞力比例分配。土地報酬部分,按社員入股土地多少進行分配,勞動報酬部分,按社員參加集體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分配。牲畜、農具及其他生產資料入社,則取得合理的代價。初級社比互助組又有了較多的公共積累,因而,它具有半社會主義的性質,是引導農民過渡到完全社會主義制度的一種很好的過渡形式。

第三步,是基本生產資料完全歸集體所有,完全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性質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也就是集體農庄)。這種高級社在土地改革之後,即在個別地區出現,1954年全國已發展到五百多個,到1956年冬,全國已經基本上實現了高級農業合作化。

『肆』 我國農業生產的主要組織形式是什麼這種組織形式有什麼優點

目前我國農業生產的主要組織形式還是農戶自己種植。這種方式是分散的,不集中的,缺點比較多,不利於規模化農業發展。
優點也有,優點就是這樣的小農經濟成本比較低,有利於穩定。

『伍』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國外農業合作組織是指農業互相合作運動中由農民組織起來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社、組合或聯盟。有的國家叫農場主合作社,有的叫農業生產者合作社(不等於生產合作社),有的叫農業合作公司,我們將其統稱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市場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這種合作經濟的思想最初來自於西歐。19世紀中葉,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產生的生產過剩危機,整個西歐都處於改革的十字路口,於是各種互助合作組織就出現了。這些合作組織大體上有以下一些類型;一是科技服務合作社,包括許多專業技術合作社和農村科研合作組織,它在農村的科技普及和推廣中起著很大的作用。如法國的農業科研服務合作社,美國的農村建築,農村電力合作社等,二是農業流通領域合作社,其活動就是以流通領域為主,同時大量的涉及農產品加工領域,這是西方國家主要的合作組織類型,幾乎所有的商品型農場都參加了這類合作社,三是農業互助保險與信貸合作社,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是由成員按時繳納一定的基金或會費,分別集中到農業保險銀行或互助銀行內,以便使農民成員享受同其它行業同樣的福利待遇。農業信貸合作社主要職能是為農場主提供長期、中期和短期低利率貸款;四是農業生產者合作社,這類合作社在西方的合作經濟中不發達,是在政府的鼓勵下於上世紀六十年代中期出現的,一般是成員以土地入股分紅,並按月掙工資;五是各類服務性的合作社,主要是為提高農村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農民生活的現代化服務的。如農村建築、審計、法律咨詢、衛生保健、文化娛樂、消費等方面的合作社。以上五種類型只是國外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大致分類。事實上,隨著農業生產的社會化和農村商品的發展,以及農民對現代化生產和生活的追求,各種類型的合作社都不可能絕對地限制在單一的經營領域內活動,而是出現了許多跨經營領域、跨行業、跨地域、跨層次的合作組織。

『陸』 20世紀90年代後,中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組織形式有哪些

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組織模式,作為產業化的實現形式和配置手段,是指在農業產業組織系統內,各參與主體之間相互聯結和影響所構成的一種一體化組織形態。目前,比較成熟的組織模式主要有四種:

1.「公司+農戶」模式。

「公司+農戶」模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其具體形式多種多樣,但其核心是以一個技術先進、資金雄厚的公司為龍頭,以分散的農戶生產為基地,利用合同形式把農戶生產與公司加工、銷售聯結起來。公司與農戶的財產各自獨立所有,完全分割,相應地對財產的管理也互不參與、互不幹涉。對公司來說,對內(對農戶)、對外(對市場) 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與農戶聯結的唯一目的是獲得比較穩定的原料市場,降低購進成本。

2.合作社模式。

合作社是在家庭經營基礎上,按照合作制原則組織起來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合作社模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作為龍頭的合作社是由農民創辦的,與農民是真正的利益共同體。合作社對外(市場) 是盈利性經濟實體,對內(農戶) 是非盈利性服務組織,合作社的盈利在合作社成員間進行分配,其具體做法是合作社根據交易額大小把盈利返還於農戶。

3.商品基地帶動型模式。

這種模式把開發資源與建設商品基地結合起來, 開發一片山水, 建成一個商品基地, 培植一個拳頭產品, 興辦一個骨幹企業, 推進農業的集約化經營和規模經營, 使資源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得到最大化。

4.「縱向一體化」模式。

由單一的一個企業組織完成產業化經營各環節的投資運行,所有權屬一體化的企業。這種模式主要由大的企業或公司直接介入市場,從事大規模的農業生產;並將農業生產同產品加工、貯運、銷售以及生產資料的生產與供應結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經濟體系。


綜述:農業產業化是我國現實經濟條件下,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新型經營方式,是我國農業發展的必然選擇,是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自20世紀90年代初產生以來得到了迅速發展,已成為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

『柒』 農村微觀經濟決策包括哪些內容

對我國農村微觀經濟體制變革的評價
回顧20多年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歷程,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農村微觀經濟體制改革,是所有經濟體制改革最成功的一部分。其成功集中表現為付出的代價最小,取得的效果最大。不僅基本上解決了長期困擾我國幾億農民的溫飽問題,還有相當大一部分農民正在向小康目標邁進。農產品供求態勢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即從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為推進我國經濟改革與發展創造了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農村微觀經濟體制改革之所以會取得如此巨大的成效,歸根到底,在於農村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統治較為薄弱的領域,市場取向的改革阻力甚小,變革的廣度和深度遠遠超過城市,成為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發育最早的區域。

一、農村人民公社是國家控制農民經濟權利的一種組織形式

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後,我國之所以要構造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嚴格控制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為了強制壓低農業勞動的機會成本,確保農產品統購統銷任務的完成,為優先發展重工業的超前工業化經濟發展戰略提供資本原始積累。超前工業化資本原始積累、農產品統購統銷、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四者是相輔相成的。選擇優先發展重工業的趕超經濟發展戰略,對農業所提出的要求是:在使用價值形態上,為國家工業化提供所必需的農產品數量;在價值形態上,為國家工業化提供最低限度的啟動資本。在各國工業化過程中,資本從農業流向工業、從農村流向城市,是一種必然的趨勢。我國工業化過程中則主要採取強制壓低農產品價格的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政策,來實現資本的轉移。國家對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為的是保證國家工業化建設和城鎮居民生活對農產品的需要,並通過國家制定的低價收購農產品政策,把一部分農業收入轉化為工業化啟動資本。應當認識到,農產品統購不僅僅是農產品收購方式,同時也是一種特殊的國民收入分配方式,也就是說,農產品統購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品交換,它同時還具有從農業轉移資本的功能,而這種功能又是通過交換實現的,或者說,統購是交換和分配的統一體。
作為計劃經濟體制重要組成部分的農產品統購統銷政策,是服務於超前工業化資本原始積累的,從而形成一整套相當完備的制度體系,其在農村的微觀政治經濟組織制度,就是政社合一的農村人民公社。這種制度把農村各級經濟組織變成各級行政機構的附屬物,以黨和行政組織的職能來代替經濟組織職能,完全否定各級經濟組織是獨立自主的經濟實體。這種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的形成,為的是強化國家對農業生產與流通的行政干預,就其實質而言,它是國家控制農民經濟權利的一種組織形式。它的主要特徵是:國家通過直接下達指令性生產計劃、對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禁止自由貿易、關閉生產要素市場以及隔絕城鄉人口流動等手段,使自己實質上成為農村人民公社生產要素(資本、土地、勞動力等)的第一決策者友配者和收益者。農村人民公社集體經濟在合法的范圍內,僅僅是國家意志的貫徹者和執行者,它雖然擁有生產資料所有權,卻無力抵制國家對這種所有權的侵犯。因此,與一般意義上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不同,農村人民公社經濟組織從一開始就置於國家的強制控制下。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農村人民公社的控制也是相當嚴格的。農村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與全民所有制的真正區別,就在於國家雖然支配和控制前者,但並不對控制的後果負直接財務責任,而國家支配和控制後者,則要以財政確保其就業、工資和其他福利。農村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組織在很大程度上並不能獨立決定生產什麼,生產多少,甚至怎樣生產,更無權在市場上簽訂購買生產要素和出售產品的合約,但卻要承擔一切自上而下推行的行政命令的經濟後果。
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建立起來的農村人民公社制度,是一種典型的供給主導型的強制性的制度變遷方式。這種制度安排失敗的原因,就在於產權不明晰,缺乏必要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因為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其產權是以共有產權形式表現出來的,雖然從理論上說,每個成員都有共享資源和獲取利益的權利,但誰都無法界定哪一部分資源屬於自己,共有產權無法對象化於集體成員身上,造成「產權的虛擬」,這就會造成制度安排上微觀經濟主體的缺位。在這種僵化體制下,公有財產收益和流失,對每個當事人來說,都有很強的外部性,從而導致勞動監督成本過高。與此相聯系,這種體制並不提供勞動激勵規則,產品的平均分配取代多勞多得原則,使勞動者的積極性受到嚴重壓抑,由此決定了農村人民公社制度,必然是一種低效率的經濟制度。1957年到1977年,我國農民人均年收入從40.5元增加到64.98元,20年間每個農民總共只增加24.48元,即平均每人每年只增加1.2元;同期按人口平均佔有的糧食產量,20年間平均每人每年只增加0.5公斤,1978年全國有2.5億農民沒有解決溫飽。

二、家庭承包制的深遠意義在於使農民逐步獲得自由權和平等權

家庭承包製作為一項制度創新,起著矯正被扭曲的傳統集體經濟體制(即農村人民公社制度)的作用,真正把所有權和經營權還給農民,使農民逐步獲得自由權和平等權,極大地激發了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確定農業政策和農村經濟政策的首要出發點,是充分發揮中國八億農民的積極性。」為此,「我們一定要在思想上加強對農民的社會主義教育的同時,在經濟上充分關心他們的物質利益,在政治上切實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離開一定的物質利益和政治權利,任何階級的任何積極性是不可能自發產生的。」從那以後,我國農村改革始終沿著這條主線前進,伴隨著農民群眾民主權利的獲得和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農村人民公社原有經營管理體制逐漸被打破,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便迅速發展起來。剛開始的時候,大部分實行聯產到組的責任制,隨後又逐步發展到聯產到人,再進一步發展到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最後包干到戶成為一種普遍實行的生產責任制。包產到戶和包干到戶是有實質性區別的。包產到戶,農戶承包的是土地上農作物的產量,並將承包的產量交給生產隊,生產隊給農民記相應的工分,超產部分由農戶和生產隊分成。這種承包經營形式,並沒有改變生產隊作為基本經營主體、基本核算單位和分配單位的性質,對農戶來說,僅僅比以前多了超產分成的權利。包干到戶,農戶承包的是上繳國家(稅收)和集體(提留)的部分,剩下的全部是自己所有,即農民有了剩餘控制權和支配權。在包干到戶的情況下,除了土地法律上歸集體所有外,其他生產要素基本上歸農戶所有,農戶擁有個人財產權,這時,基本生產經營單位、核算單位和分配單位就由生產隊轉移到農戶。由此可見,我國農村微觀經濟體制改革,不僅僅是經營方式的改革,而且是所有制結構的改革。
我國農村經濟改革的巨大成功,就在於通過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使農民開始擁有了一份可以自由支配並且得以謀生的財產,第一次真正具有自主支配自身勞動的個人權利,從而極大地激發和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創造力。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那樣:「只有在勞動者是自己使用的勞動條件下的自由私有者,農民是自己耕種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業者是自己運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它才得到充分發展,才顯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獲得適當的典型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0頁)今後不論社會主義具體經濟模式如何變化,它所體現的個人權利平等與經濟自由的最本質的經濟關系是不應改變的,並應當隨著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發展與完善,越來越充分地顯現出來。深化我國農村經濟改革的關鍵,在於充分認識和把握社會主義經濟最本質的關系,始終緊緊扣住促進個人權利平等和個人經濟自由這一最根本主線來拓展。
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經驗表明,家庭承包制是解放我國農村生產力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家庭承包製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滿足了農民群眾對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的要求,其所形成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以及避免外部性損失,堪稱為農業經營最大制度績效的好形式。作為一種制度載體,可以改變家庭經營的規模,卻不可改變家庭經營的內在機制——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及無須外部監督,這是在我國多次農地制度變革中得以證實的。只有實行家庭承包制,才有可能把農戶塑造成為市場主體,實現權、責、利的高度統一,農民長期被壓抑的積極性才會最大限度地釋放出來,農產品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才會迅速擴大;只有實行家庭承包制,農民有了獨立支配個人勞動的權利,才有條件利用農業生產時間和勞動時間的差別,發展家庭副業和多種經營,就地或進城務工經商辦企業,被小平同志稱為「異軍突起」的鄉鎮企業才有可能得到蓬勃發展,農村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才能加快;只有實行家庭承包制,農民才有機會積累起屬於自己所有的經營性資產,發展私營經濟,開展各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局面才會形成,市場經濟便因此得到迅速發展。從一定意義上說,農村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源地或初始增長點。

三、家庭承包制所引發的土地產權制度的深刻變革

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必須有清晰明確的產權制度。沒有清晰明確的產權制度,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各種權利、責任就難以劃分清楚,各種任意侵權事件以及權利磨擦沖突必然會頻繁地出現,並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降低市場經濟配置資源的效率。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普遍實行,為農村土地市場的形成和發育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因為從此之後,土地的權利被劃分為所有權以及使用權,即實現「調權分離」。隨著土地經營形式的發展和土地轉讓轉包的實行,逐漸又劃分出土地承包權、經營權、轉讓權、轉包權和使用權。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反映的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關系。土地的承包權是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戶的一種權利,反映的是農戶向集體承包土地的關系。土地的使用權是實際耕作者的一種權利,反映土地使用關系,明確這一權利是保證土地得到正常使用的條件。土地權利的劃分和界定,是土地市場發育的基本條件,因為土地市場的每一項活動,都會表現為權利的交換,土地權利的明確劃分和界定,又是其進入市場的前提。
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家庭承包的主要內容是農民承包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要穩定家庭承包制,就必須穩定土地承包制,這是農村改革與發展的基本前提。只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了,農民才會有長遠預期,願意增加土地投入,進行農田基本建設,提高土壤肥力;只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了,農民才能解除後顧之憂,放心進廠進城,從事二、三產業,農村的分工分業和結構調整才能順利進行;只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了,產權明晰、管理規范、符合市場規律的土地流轉機制才能真正建立起來。這是因為,只有穩定了土地承包關系,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並切實保障農戶的承包經營權、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才有意義,購買、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才能有積極性,土地流轉才成為可能。只有建立起土地流轉機制,那些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戶才願意將不便經營或不願經營的承包地名願有償地轉讓出去,而擅長經營農業的大戶才敢放心地接包,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才能發展起來。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比較集中地規定土地政策的3個文件,都是強調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鼓勵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與集中。在沒有別的手段可以替代土地作為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之前,從流動就業農民的角度考慮,也必須保持原有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
即將正式頒布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規定:「國家支持和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包括轉讓、轉包、入股、互換等。」所謂轉讓,即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將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內全部轉讓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告終止。所謂轉包,即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包給第三方,但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所謂入股,指的是承包方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份,進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以入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分紅依據。所謂互換,指的是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我國現行的農地制度有兩個核心內容:一是保護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二是賦予農戶在承包期內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中央政府的農村土地政策始終致力於如何使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得到長期有效的保障,這包括20世紀80年代中期土地承包期15年以及90年代後期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其目的是賦予農戶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土地集體所有制,使得上述政策在執行中受到干擾。道理很簡單,只要保留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村集體組織就會通過行政權力來行使他們的集體所有權,各地多次發生了用行政手段頻繁調整承包地,將土地增值的級差收益攫為己有等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的事件。為了削弱所有權對承包權的侵蝕,國家採取的對策就是把承包期近乎無限延長,其目的在於淡化所有權的功能,強化承包權的功能。與此相聯系,為了保護農戶對土地承包權利,已經有學者提出,將農戶土地承包權賦予物權的法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明確規定:「承包期內必須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這是承包土地物權化的基本要求,不能動搖。今後出現人地矛盾,主要應當通過市場化的辦法來解決。
但是,只要保留集體所有權,農民對土地權利的物權化就很難操作。既然土地是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之間就是一種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系,也就是一種具有實質債權含義的合同關系。物權與債權的關系十分密切,物權的概念與特徵正是在與債權的區別中表現出來的。物權和債權盡管都屬於財產權的范疇,但和債權相比較,物權是支配權,債權則是請求權,債權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物權是獨占性和排他性的權利,而債權不具有嚴格的排他性,物權是對有體物的佔有和支配關系的抽象概括。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換的前提,交換過程則表現為債權,交換結果往往導致物權的讓渡和轉移。農戶的承包權應當向淡化債權、強化物權的方向演變,允許並鼓勵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這樣做有利於保護和完善農民土地產權,它意味著農民不僅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和支配權,而且擁有轉讓權。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尤其是多次轉讓,拉長了產權鏈條,使產權結構復雜化,從而提高了所有權侵蝕承包權的交易成本,削弱了所有權對承包權的侵蝕。

『捌』 我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經歷的幾種經濟組織形式及其性質

我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經歷了互助組、初級社和高級社三種經濟組織形式:
1、互助組。由幾戶或十幾戶農民自願組成,土地耕畜和其他生產資料仍屬農民個人所有,但在生產方面組織起來、互幫互助,是農業合作化的最初過渡形式,具有社會主義萌芽性質。
2、初級社。以土地入股和統一經營為特點,實行集體勞動,產品分配採取按勞分配和土地入股分紅相結合,耕畜和大農具也付給一定的報酬,具有半社會主義性質。
3、高級社。實行生產資料農民集體所有,具有完全的社會主義性質。
一:農業社會主義是反對少數人壟斷土地,體現農民土地要求的思想主張。對「農業社會主義」
二:19世紀60年代在俄國產生的一種農民社會主義思想。最初的代表人物是俄國的革命民主主義者赫爾岑。他根據俄國農民的村社所有制斷言,農民村社在建設新社會中具有特殊作用; 認為俄國農村村社具有社會主義萌芽,村社農民具有社會主義本能,在此基礎上俄國可以不通過資本主義的發展而直接走上社會主義。
三:19世紀80年代產生的土地社會主義。以英國人斯賓斯、華雷斯、穆勒和美國人喬治為主要代表。認為佔有土地是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土地為少數人壟斷是貧困和罪惡的主要根源,主張在保存資本主義制度的前提下解決土地問題,但具體主張不同。斯賓斯認為,社會罪惡的最大原因是土地私有制,應首先廢除土地私有、實行土地國有。
四:華雷斯認為,在實行土地國有後,必須給予耕作者以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國家享有由自然形成的地租,耕作者享有由施行改良而生的地租。穆勒認為,國家只要對地租征稅,其結果便等同於完全廢除土地私有制。
五:泛指農民要求平分土地和財富的一種平均主義思想。它要求廢除封建土地私有制、實現農民土地所有制; 企圖在反封建主義的同時,把整個社會經濟改造為劃一的「平均的」小農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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