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訂立經濟合同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1、要約的定義:一方當事人向對方作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意思表示的對方為受要約人;
2、要約具備以下條件和特徵:
要約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須向受要約人作出;
內容須具體、確定;
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
3、要約的法律效力:即要約發生的法律後果,包括對要約人的效力與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兩個方面。
經濟合同是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的具有經濟內容的合同,其本質是國家或政府在經濟活動或經濟管理中,將其意志體現到原本是私人自治的契約關系中去。
合同或契約是一種最古老又最現代的法律關系和社會關系。它伴隨著人類由野蠻狀態進入文明社會,是交易及商品關系的媒介;至現代則由交易的法律形式進化為任何領域、任何主體自願相互接受約束的法律形式。
經濟合同是公與私融合,行政和「商事」、經濟的交織,須直接服從市場和經濟的規律,而非單純的行政運作手段,所以屬於經濟法而非行政法范疇。要防止將經濟合同視為「行政合同」,在行政法的范疇和制度內對其進行法律調整,而重蹈計劃經濟的覆轍。政府行政不必顧及直接的經濟要求和經濟後果,只需單純地服從行政規律。
只有那些在單純的行政運作中對契約的運用,如公務員聘用、上下級之間為完成一定任務相互承諾而訂立責任狀等,才是真正的行政合同。政府可以在經濟合同中起主導作用,但是雙方當事人的承諾和同意、對價、由市場和經濟規律決定成交和價格、個別利益和整體利益並重、違約救濟和補償等原則,是政府也不能違背的。
『貳』 簽訂經濟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經濟合同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即使是家庭雞場,在經濟交往中,也必須以合同方式明確相互之間的經濟性質、責任。特別是在業務量較大的經常性活動中,合同的作用特別重要。
1981年12月,我國制定了《經濟合同法》。此後,國務院又陸續頒布了許多與《經濟合同法》配套的單一條例。目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又統一印製全國通用的統一格式的合同紙,簽訂合同應選用統一形式的合同紙(也可自訂格式合同)。簽訂合同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如果數額較大的合同,必須對供(需)方進行論證。論證的內容包括對方的資信度、商業信譽、有無供貨能力、質量是否可靠等。防止欺詐行為,也要防止對方根本無力履行合同。
第二,合同簽字方必須是企業法人或有法人委託書的企業法人代表,否則合同無效。
第三,合同必須註明簽訂時間、地點、產品規格、數量、價格、質量標准、交貨時間、交貨方式、運輸費用、包裝費用、付款方式、期限及違約責任等。
第四,合同的簽訂既要有其嚴肅性,又要有靈活性。該嚴肅的地方一定要嚴肅,有些沒有辦法完全確定的事項要留有餘地,如產品數量、價格可適當有一定浮動。
第五,定金。交定金是一種賣方約束買方的行為。如果是大額定金,買方一定要認真論證對方的可靠性、資信度、有無供貨能力等,以防上當受騙。
『叄』 簽訂經濟合同條約必須遵照以下原則
你好!
根據《合同法》規定,締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五個原則,即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善良風俗原則。
1、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①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③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2、自願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3、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5、善良風俗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包括以下內涵:第一,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第二,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准則。
希望能幫到你。
『肆』 經濟合同簽訂流程
關於合同簽訂的流程,一般來說分成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醞釀階段,所謂醞釀階段就是經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各個條款,進行協商討論,達成意向性的一個文本框架性的協議,這是醞釀討論階段。第二個階段就是根據醞釀討論階段的情況,由一方起草文本,起草文本交於對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然後交由對方進行審查修改,就是文本的提出與修改階段,這個可以是經過幾個回合,然後各方都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文字這些達成了一致,沒有什麼修改意見了。就進入第三個階段,就是簽字蓋章階段。簽字蓋章階段一般由一方簽字蓋章,送交另一方,進行最後的簽字蓋章。蓋好了章,然後就是互換文本,這就是合同簽訂的整個流程。
『伍』 個人跟公司簽定了一份,經濟合同,個人要跟公司打官司,存在時效問題嗎
經濟合同,要打官司,存在時效問題。
如果到現在為止已經三年,可能換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因為現在《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就是三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陸』 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到期後合同是否還需要保存
1、關於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到期後是否還需要保存的問題,從管理體系的角度來講屬於文件和資料管理的范疇,沒有很明確地規定,但你所提的合同到期到底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已履行完畢了,還是合同規定的履約期限己到,不管怎麼說我個人認為無論那種情況都還是應該保存一段時間。
2、你可以對單位的現有文件進行分類,根據該文件的性質和重要程度進行劃分,如編制《文件和資料管理規定》,具體規定哪一類的文件歸口由什麼部門進行管理,包括文件資料的領用、發放、審核、批准;文件和資料的歸檔,包括該文件和資料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留和處置等進行具體規定;如該文件超過保存期限後需要銷毀的需要經過資料保管員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副總(總經理)批准。
3、至於所保存的資料的期限有一個基本原則,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說是行業有規定的遵守相關的規定,如果沒有地相關規定的,公司可以自行規定一個合理地保存期限;如財務會計資料的保存法律法規上有規定,有的需要保存15年、有的需要長期保存,有的需要是永久保存;汽車行業有些記錄顧客要求保存期限為供貨年限加一個日歷年;我個人認為一般經濟合同的保存在該經濟合同履約完畢後再保存3-5年左右的時間,當然對於經濟合同的標的特別大的重要合同,保存期限應該適當延長,要根據具體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4、至於是否保存在財務部門還是檔案部門,我認為都可以,看你怎樣進行具體規定,現在有的公司規定有簽訂合同的付款,在財務辦理結算時必須附合同原件,這是辦理結算匯款的必要條件之一,那麼該合同就保存到了財務部門;當然如果保存在檔案部門我也覺得是合理的。
『柒』 簽定經濟合同應包括哪兩個階段
一、爭取合同的起草權 一般來講,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當前,一些不法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就相信對方,有的企業因沒有參加年檢而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同時也要審查簽約人的資格,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許可權范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對於標的額大的交易,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三、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要一致 有些企業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這本是好事,但由於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購銷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後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四、注意價款支付及其方式 市場條件下的企業要講求經營效益,而不是單純追求銷售額,更不是單純追求生產量。如果賣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貨款,那樣只會生產得越多,銷售得越多,虧損越嚴重。為了確保價款能夠及時足額地收回,必須把好合同簽訂中價款支付及其方式的關,從源頭上降低經營風險。首先,最好採用先款後貨方式。這樣,經營風險已經轉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風險很小甚至不存在。但這種方式需方一般不會同意。其次,採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這種情況,可以減少供方的風險。合同中一般應註明: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第三,如果確需採用先貨後款方式,則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體實力、信譽度、付款時間的長短及手續交接等。在簽訂合同時須要求需方提供加蓋需方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需方收貨的人若非其法定代表人,收貨人必須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需方單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等。第四,要注意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後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五、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者前後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鑽了空子。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里「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還有這樣一個案例,某科研所在轉讓一項技術時,客戶要求由甲方提供原材料,負責成品的化驗。當時科研所同意了,但在合同中卻表述為「甲方負責原材料及成品的化驗」。後產生糾紛,科研所以此為據稱其只提供「產品化驗」而不負責「提供原材料」,客戶因此遭受2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六、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明確的數額,這樣,也不利於以後發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七、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懲罰性,在合同法上稱為定金罰則。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八、合同條款必須對等 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對於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本方將會處於極為不利的境地。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合同,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 九、約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要明確具體 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而應寫具體的名稱,如青島仲裁委員會、煙台仲裁委員會。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後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盡量選擇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對方不同意,可改為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管轄法院時還應注意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對於訴訟標的達不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般財產案件,約定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十、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於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准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藉助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如讓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或委託公證、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鑒證,當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請律師進行咨詢解決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求助。
『捌』 簽訂經濟合同需不需要法人簽字
不一定,委託人也是可以的,關鍵看公章。最好委託人有授權委託書。
『玖』 簽訂經濟合同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簽訂經濟合同,首先要貫徹合法原則。經濟合同是一種合法的法律行為,只有當它的內容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才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搞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如果經濟合同的內容違法,可能部分或全部無效,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經濟合同不僅內容要合法,簽訂的形式和程序也要合法。
其次,簽訂經濟合同還應該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平等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平等地享有經濟權利和平等地承擔經濟義務;協商一致,是指經濟合同當出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應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到意思表示一致,不得進行脅迫或欺詐;等價有償,是指經濟合同作為法人間平等互利的經濟往來,必須是有償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
再次,簽訂經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搞「霸王合同」;在當事人簽訂經濟合同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進行非法干預。
『拾』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定程序,經歷什麼與什麼兩個階段
設立前有一個磋商階段,就是要約承諾,討價還價,然後是合同訂立階段,即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權利義務達成合意,簽訂合同書(口頭合同不需要)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