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事訴訟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㈡ 在法院開完庭多久判決書才會下來
法律對開完庭什麼時候下判決沒有規定,但對立案之後什麼時候判決有規定;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拓展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㈢ 經濟案件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到中級法院要多長時間判
民事案件的二審審限在立案之日起,一般三個月審結,三個月之內宣判都是程序合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具體每階段的時間流程詳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到第一百六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㈣ 經濟糾紛官司一般打多久
經濟糾紛訴訟要多久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後,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要在6個月內宣判,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3個月。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㈤ 官司贏了,一般多久下發判決書
如果是刑事案件,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判決後五日內下發判決書。若是定期宣告判決,那應當在宣告後立即送達判決書。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當庭宣判的,那麼法院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案件,則應在宣判後,立即下發判決書。
法律分析
案件性質不同,下發判決書的時間,也各有不同。各類型案件審判之後,判決書的送達期限,有著明顯的區別。一般情況下,一場官司結束,下發判決書的時間是多久,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但是,不管案件是什麼性質的,刑事案件也好,民事案件也好,法院判決書的下達與生效時間,都必須按照章程行事。且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按照法律規定,宣告判決,一律要公開進行。並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除了一般官司,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離婚官司。如果是宣告離婚判決的,法院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結婚,避免引起更多不必要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