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糾紛與刑事責任
這確實是刑事案件。你會受到調查,但相信警署是會辨明哪些人是無關的,哪些人才真正是涉案人員。
『貳』 經濟糾紛的法律責任認定
1:借款合同中沒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是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同意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二款規定,因為合同中不僅僅有保證人的簽字同意,還有相關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約定,因此應當按照協議承擔責任。
3:債權人可以以借款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也可以把雙方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具體可以根據那一方有還款能力來決定以誰作為被告。一般來說以雙方作為被告有更大的權利救濟可能。
無論是借款人還是保證人都有責任償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因為追繳債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的義務
4:關於可以主張的金額。
首先是剩餘的借款,就是扣除借款人已經償還的部分。
其次,從2008年8月31日至借款人轉帳之前期間,對於未償還部分的利息。就是90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加上(90000-1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加上(89000-2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加上(87000-2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以上四次之和。也就是說,假如借款人9月30日還1000,10月31日還2000,11月30日還2000,利息計算就是:90000*當時銀行利率*30/365,加上89000*當時銀行利率*30/365,加上87000*當時銀行利率*30/365,加上85000*當時銀行利率*2008年12月到起訴前一天天數/365。
因為協議中約定了利率,所以可以按照上面所說的4倍同期利率來執行。至於說同期利率的確定,下面有一個表格,可以參照以下。具體按照那一種來算,是一年的還是半年的還是三年的可以自己決定,可以按照最高的來主張,不過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的,如果逾期的時間不長,法院也不會按照那麼高的利率判決。
再次,違約金的主張。按照協議,可以主張違約金。只要借款人沒有還清借款,從借款到期一直到起訴之日的前一天都可以計算在內。用天數*0.005*90000計算。
還有,因為追繳債務所帶來的一切費用,比如交通費、食宿費等只要有發票之類的證明都可以主張。
最後,訴訟費用可以要求被告承擔。
因為你提供的時間和還款信息不清楚,所以只能說到此了。以下是利率參考表。
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單位:年利率%
六個月以內 六個月至一年 一至三年 三至五年 五年以上
2007.12.21 6.57 7.47 7.56 7.74 7.83
2008.09.16 6.21 7.20 7.29 7.56 7.74
2008.10.09 6.12 6.93 7.02 7.29 7.47
2008.10.30 6.03 6.66 6.75 7.02 7.20
2008.11.27 5.04 5.58 5.67 5.94 6.12
2008.12.23 4.86 5.31 5.40 5.76 5.94
上網時間:2008-12-22 17:28:00
『叄』 民事經濟糾紛,到強制執行階段了,如還不完欠款,會拘留60歲以上老人嗎
按照法律規定,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的,法院有權利對被執行人司法拘留。實踐中是否採取拘留措施,需要由法院裁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不履行協助調查或執行義務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款和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七條 強制措施決定權
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3)經濟糾紛多少歲免責擴展閱讀
案例:
日前,記者從南昌市青山湖區法院獲悉,某餐館老闆郭某因拒繳燃氣費兩年被該院司法拘留,並對欠款強制執行。10月16日,郭某繳清燃氣費欠款23200.65元後,才被青山湖區法院釋放。該案也是南昌首次對燃氣用戶動用法律手段進行追繳。
2016年5月24日,南昌燃氣集團燃氣稽查隊在日常巡查中查到位於北京東路世紀風情三期沿街的一家餐飲店私接私改燃氣設施,存在有表無戶情況,且燃氣表字數已走到5995立方米。稽查人員當場對燃氣設施進行了封堵,並下達違章通知單。
據介紹,該餐飲店屬於違規掛表通氣。由於沒有在燃氣集團登記入戶,所以自從通氣後就沒有抄收過燃氣費。5995立方米氣量按照平均氣價3.87立方米/元計算,該店鋪所欠燃氣費總計23200.65元。
在下達違章通知單後的一年多內,燃氣集團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催收,但郭某都以各種理由推辭、拖延。多次催收無果後,2018年1月24日,南昌燃氣集團向青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勝訴。法院判決郭某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南昌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燃氣費23200.65元。
然而,即使面對判決書且在燃氣公司申請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後,「老賴」郭某仍置身事外,不繳納欠款。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6個多月後,10月15日,青山湖區法院出動法警,將照常經營餐飲店的郭某司法拘留。10月16日,郭某終於在繳清欠款後被釋放。
『肆』 未成年人經濟糾紛付責任嗎
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自己沒有經濟能力,可以要求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