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 )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將「特區」定名為「經濟特區」
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
Ⅱ 1988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建立的經濟特區是哪裡
海南經濟特區。
1988年4月13日,經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撤銷廣東省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建立經濟特區。
海南獨立建省後,海南經濟特區就成為中國最大的省級經濟特區和唯一的省級經濟特區。
海南全省陸地(主要包括海南島和西沙、中沙、南沙群島)總面積3.54萬平方公里, 海域面積約200萬平方公里。海南島是僅次於台灣島的中國第二大島,海南省是中國國土面積(含海域)第一大省。
海南全省下轄4個地級市,5個縣級市,4個縣,6個自治縣;2016年末常住人口917.13萬人。
從2008年開始,海南以建設洋浦保稅港區為起點,逐步在海南省建成自由貿易區,也即所謂「國際旅遊島」的戰略。
Ⅲ 我國是什麼時候正式設立經濟特區的
"改革開放"始於1978年.
1978年12月31日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對外開放的政策。確定了建立深圳、廈門、汕頭、珠海四個經濟特區。
http://..com/question/20752681.html?si=2
1980年8月26日 我國正式設立經濟特區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提出的決定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廈門建立經濟特區。1980年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規定:特區鼓勵客商及其公司投資設廠或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工業,並在稅收、金融、土地和勞動工資等方面予以適當的優惠條件。這4個特區的總面積為526.26平方公里,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管理體制和以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為主,多種經濟並存的綜合企業、綜合體制。
(人民網資料)
http://www.people.com.cn/GB/historic/0826/2791.html
Ⅳ 1979年,中央決定的經濟特區是
廣東、福建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對廣東、福建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優惠措施。1980年5月,又決定在廣東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的廈門各劃出一塊區域,試辦經濟特區(開始叫出口特區)。
同年8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正式批准國務院提出的在粵、閩四市設立經濟特區的建議,同時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完成了設立經濟特區的立法程序。
(4)經濟特區是哪個會議確定的擴展閱讀:
經濟特區實行的特殊經濟政策和管理體制有如下幾方面:
一是建設資金以引進外資為主,所有制結構為多種形式共存,產業結構以工業為主,產品以出口外銷為主。
二是特區的經濟活動,在國家宏觀指導下以市場調節為主。
三是管理體制有更大的自主權,在投資項目審批、外貿、企業經營等方面都給予優惠待遇。四是對來特區投資的外商,在稅收、土地使用、出入境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和靈活措施。
Ⅳ 1980年在深圳珠海什麼和什麼設立經濟特區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提出的決定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廈門建立經濟特區。1980年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規定:特區鼓勵客商及其公司投資設廠或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工業,並在稅收、金融、土地和勞動工資等方面予以適當的優惠條件。這4個特區的總面積為526.26平方公里,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管理體制和以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為主,多種經濟並存的綜合企業、綜合體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Ⅵ 設立經濟特區時間
法律分析: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安全管理,是指在生產經營、行政事業管理活動以及公共場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管理。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的安全管理。自然災害、核電安全和鐵路、航空、水上運行的安全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對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性較大的項目、重要場所和民用設施實行安全審批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安全審批項目目錄。
第五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物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地點的選址提出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Ⅶ 中國5個經濟特區的成立時間分別再什麼時候
海南經濟特區1988年4月13日、深圳經濟特區1980年8月、珠海經濟特區1980年8月、汕頭經濟特區1980年8月、廈門經濟特區1980年10月。
1、深圳經濟特區
深圳經濟特區於1980年8月正式成立,是中國最早實行對外開放的四個經濟特區之一。深圳位於廣東省的東南部沿海,東起大鵬灣邊的梅沙,西至深圳灣畔的蛇口工業區,總面積327.5平方公里,2010年延伸到全市,2011年延伸至深汕特別合作區。
2、珠海經濟特區
珠海經濟特區是中國最早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四個經濟特區之一,位於廣東省珠江口的西南部,東與香港隔海相望,南與澳門相連。珠海於1953年建縣,1979年建市,1980年8月設立經濟特區,享有全國人大賦予的地方立法權。
3、汕頭經濟特區
汕頭位於廣東省東部沿海潮汕平原上,是中國七大經濟特區之一,全國著名僑鄉,華南重要港口城市,也是潮汕地區政治、經濟的中心,為粵東和閩西南出海的門戶。歷來是粵東、閩西南、贛南地區的主要交通樞紐、也是粵東中心城市、廣東省域副中心城市、進出口岸和商品集散地。
4、廈門經濟特區
廈門經濟特區於1980年10月批准設立,面積2.5平方公里。1984年2月,鄧小平同志視察廈門後,廈門特區范圍擴大到全島,面積131平方公里。
5、海南經濟特區
海南經濟特區,是中國七個(海南、深圳、廈門、珠海、汕頭、喀什、霍爾果斯)經濟特區中面積最大的經濟特區和唯一的省級經濟特區。海南經濟特區的范圍為海南本島。
2018年10月16日,《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正式對外發布,海南經濟特區三十而立之年,再擔改革開放新使命。
Ⅷ 經濟特區成立時間
法律分析: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宣布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福建省的廈門四市分別劃出一定區域,設置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Ⅸ 在哪一個會議上,國家批准設立中國經濟特區的
是在五屆人大第十五次會議上決定設立中國經濟特區的
Ⅹ 1980年8月26日,決定在廣東和福建的哪幾個省份設置經濟特區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提出的決定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廈門建立經濟特區。
1980年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規定:特區鼓勵客商及其公司投資設廠或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工業,並在稅收、金融、土地和勞動工資等方面予以適當的優惠條件。
我國經濟特區的主要特點
1、特區經濟發展的資金以利用外資為主;
2、特區經濟活動以市場調節為主;
3、對前來投資的客商給予特殊優惠和便利;
4、國家給特區較多經濟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