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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對公司經濟損失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0-02 01:40:43

㈠ 企業因員工突然離職給公司帶來的損失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勞動者要解除勞動關系,需經過法定程序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如果勞動者違反上述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完全可以依據有關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實踐中由於用人單位的損失很難量化,外加取證上的困難往往導致該條規定對企業的保護作用大大降低,所以這就要求企業在平時對於證據的獲取和保留方面倍加註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㈡ 沒有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後造成公司損失怎麼辦

沒有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後造成公司損失,員工已經離職的,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賠償的,如果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追究賠償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分析
沒有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後造成公司損失,員工正常離職的,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賠償。如果員工直接走人或者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追究賠償。用人單位需有證據證明因為員工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㈢ 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定義

法律分析: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看,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准;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㈣ 員工擅自離職怎麼賠償公司損失

一、員工擅自離職怎麼賠償公司損失
1、員工擅自離職對公司的賠償具體如下:
(1)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可能需要賠償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如臨時招聘新人所要花費的招聘費用;
(2)如果簽訂了保密協議,並且勞動者違反了保密協議的保密約定,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3)如果勞動者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直接到新單位工作,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原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與新單位一並支付其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麼情況下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㈤ 離職員工在職期間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法律分析:勞動者離職後,發現在職時范了錯誤,造成經濟損失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㈥ 員工擅自離職怎麼賠償公司損失

法律分析:1、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可能需要賠償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如臨時招聘新人所要花費的招聘費用。

2、如果簽訂了培訓協議,需要根據協議約定向單位支付因提前離職所應支付的違約金。

3、如果簽訂了保密協議,並且勞動者違反了保密協議的保密約定,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4、如果勞動者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直接到新單位工作,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原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與新單位一並支付其損失。

綜上所述,員工不想繼續工作的話,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到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如果未經批准擅自離職,則要承擔員工擅自離職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按照合同條款支付違約金。單位追償損失的時候,要以實際損失為准,並考慮員工過錯程度及工資收入等情況。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使得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依法通知或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㈦ 離職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員工造成損失的賠償標准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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