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府如何履行自己的經濟職能
1、要明確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有哪些,只有明確了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范圍,政府在管理經濟時才能明確「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
2、要正確定位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在以市場經濟為主要資源配置方式的社會經濟中,政府的重要責任是以彌補市場失靈而確定的配置、穩定和分配等的責任。
3、完善監督制度,充分發揮行政體系內部的監督和行政體系外部的監督的作用。通過監督可以及時反映政府「越位」或「錯位」等的行為,使相關部門能早發現、早糾正。
『貳』 我國政府的經濟職能和作用是什麼
法律分析:政府資源配置職能。政府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政府收入分配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叄』 我國政府的經濟職能
法律分析: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隨著中國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中國政府主要有三大經濟職能:
1、宏觀調控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和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和貨幣政策,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進行間接的、宏觀的調控。
2、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職能。政府通過政府管理、制定產業政策、計劃指導、就業規劃等方式對整個國民經濟實行間接控制;同時,還要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和企業的力量,與政府一道共同承擔提供公共產品的任務。
3、市場監管職能。即政府為確保市場運行暢通、保證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而對企業和市場所進行的管理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肆』 我國政府的經濟職能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1、政府收入分配職能。2、政府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3、政府資源配置職能。4、市場管制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律項目應當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伍』 簡述政府的經濟職能
法律分析: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隨著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政府主要有四大經濟職能:經濟調節職能;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陸』 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有哪些
(1)政府收入分配職能。指政府通過各種政策工具,參與一定時期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與再分配,實現收入在全社會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以及各社會成員之間進行合理分割,縮小收入差距,體現社會公平。
(2)政府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指通過干預、調節國民經濟運行,達到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等目標,實現經濟發展的目的。
(3)政府資源配置職能。指通過政府經濟活動,引導人力、物力、財力等社會資源流動,形成一定的產業結構、區域經濟結構等經濟結構,優化資源配置結構,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4)市場管制職能。指通過用法律明確界定和規范市場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為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柒』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有那些
法律分析:我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有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政府應當為企業、社會提供的經濟性公共服務的主要內容主要有五條:第一,政府通過有效的宏觀經濟調控和管理,為全社會提供良好的金融環境和經濟發展環境。第二,提出科學的中長期規劃,為企業和社會提供經濟社會發展預測。第三,政府通過嚴格規范的市場監管,形成良好的市場環境,保持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第四,經濟信息是最重要的經濟性公共服務,政府要及時、公開地向全社會提供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第五,政府要為全社會提供水、電、氣、交通等最基本的基礎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捌』 政府如何調控經濟
政府通過實施宏觀調控的方法來調控經濟。
宏觀調控是對整個市場經濟的調控,調控的領域自然是整個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具體方法有頒布實施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法律、制定臨時措施法、頒布指引性政策和實施優惠政策、提供信息服務和勸導服務和懲罰違法行為予以糾偏。
(8)政府的做法如何體經濟職能擴展閱讀:
中國政府調控經濟的事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較好地實現了保持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的任務。
在受到國際金融危機沖擊時,通過及時有效的宏觀調控,較好地抵禦了外部沖擊。在應對上世紀90年代末期亞洲金融危機沖擊中,我國在堅持人民幣不貶值的同時,採取努力擴大內需、刺激經濟增長的政策,保持了國內經濟的健康穩定增長,同時對緩解亞洲經濟緊張形勢、帶動亞洲經濟復甦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襲來,我國及時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迅速實施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一攬子計劃,扭轉了經濟增速過快下滑態勢,在世界率先實現經濟增長企穩回升。
『玖』 政府的主要經濟職能
法律分析: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隨著中國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中國政府主要有三大經濟職能:
1.宏觀調控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和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和貨幣政策,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進行間接的、宏觀的調控。
2.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職能。政府通過政府管理、制定產業政策、計劃指導、就業規劃等方式對整個國民經濟實行間接控制;同時,還要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和企業的力量,與政府一道共同承擔提供公共產品的任務。
3.市場監管職能。即政府為確保市場運行暢通、保證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而對企業和市場所進行的管理和監督。
4. 通過實施產業政策,促進產業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升級,增強國名經濟競爭力。
5.通過實施區域政策和環境政策,推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