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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經濟案件是哪個部門

發布時間:2022-09-27 00:43:39

Ⅰ 經濟糾紛公安局哪個部門管

經濟糾紛,主要是經濟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一般涉及到財產利益不歸公安局管。應直接向法院上訴。

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辦理范圍內容如下:

第九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港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林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管轄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1)管理經濟案件是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經濟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是仲裁法部分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4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5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Ⅱ 警察局負責管經濟類犯罪的是哪個部門

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簡稱「經偵」部門,主要負責經濟領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包括金融詐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公司犯罪、破壞市場秩序和知識產權犯罪、出口退稅犯罪、偷逃抗稅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等。

Ⅲ 經偵是什麼部門

不是一個部門,經偵大隊全稱是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是縣公安局直屬部門。

經偵大隊的主要任務是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

經偵特情工作是增強經偵部門主動進攻能力,提高偵查工作效率的需要。經偵特情建設應緊密結合經偵業務特點,滿足偵控經濟犯罪的需要。有論者認為,經偵特情建設在物建對象、布控的領域、層次、對象具備的條件等方面應不同於其他偵查部門特情。

主要職責:

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掌握全縣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形勢及規律,制定預防、打擊對策;負責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協助上級公安機關偵查有影響和跨縣、市的重、特大的經濟案件。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為副科級機構。下設一、二、三中隊和秘書股。

經濟犯罪偵察警察的工作就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護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經濟犯罪偵查警察

Ⅳ 請問,經濟詐騙案件應該屬於公安機關那個部門管

經濟詐騙案件應該屬於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分析
屬於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但後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准,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刑偵部門立案偵查,如果涉及到的是經濟合同則由經偵部門立案。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Ⅳ 公安局哪個部門主管經濟案件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類的案件由公安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如果是民事關系中的經濟糾紛,不屬於公安關系范圍。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六條 設區的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公安分局。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設立、撤銷,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

Ⅵ 經濟糾紛歸哪個部門處理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向鄉鎮、村,辦事處、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Ⅶ 經濟案件由哪個部門偵查

法律分析:經濟案件由公安經濟犯罪部門偵查。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所在地是指單位登記的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Ⅷ 經濟糾紛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主要是經濟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一般涉及到財產利益不歸公安局管。應直接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Ⅸ 管經濟糾紛的是那個部門

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應屬法院受理;
經濟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是仲裁法部分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4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5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6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 級別管轄和 地域管轄。
第7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 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8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9條 仲裁實行的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10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11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第12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 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13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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